韩国刑法受贿罪与背信受赠罪的解读
2017-04-18许佳金炯吉
许佳+金炯吉
摘要:为适应反腐败形势的需要,韩国近期扩大了受贿罪主体范围,提高了法定刑,学者们对目前韩国刑法有关背信受赠罪的规定也提出了完善建议,以进一步严密法网。
关键词:受贿 背信受赠 立法完善
韓国刑法中的受贿罪、背信受赠罪分别类似于中国刑法中的受贿罪和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近期韩国相关立法的变化及完善建议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韩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韩国刑法第129条将公务员或者仲裁员以其职责为交易收受贿赂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以保护职责的不可收买性,提高公众对其公平履责的信心。该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七章“公务员职务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公务员或者仲裁员,收受、索取或者约定与职务有关贿赂的行为。对于将担任公务员、仲裁员的人,接受请托而收受、索取或者约定与其即任职务有关的贿赂,尔后成为公务员或者仲裁员的,可以构成事前受贿罪。同时,刑法分则第四十章“侵占与背信罪”第357条还规定了背信受贿罪,具体表现为处理他人事务者,接受有关其任务之不正当请托,以取得财物或者财产上之利益的行为。对于提供前项财物或者利益的,也要相应地予以定罪处罚。因此,一个在私有部门管理他人公司的人,如果为了第三人的有关自己职责的非法请托而收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背信受赠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受贿罪和背信受赠罪的不同在于:受贿罪是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行为人是谋私的公务员或者仲裁员,构成本罪对于涉及到的与职务有关的事项是否正当不作要求;而背信受赠罪侵犯的是个人法益,行为人是私有企业的职员,所接受的必须是有关其任务的不正当请托才能构成该罪。这两种犯罪也有着相同的地方,均是行为人为谋私利将所承担的职责资本化,也就是所谓的权钱交易、利益交换。因此,关于受贿罪的立法理论可以类似地适用于背信受赠罪,后者也可谓“私有部门内的受贿罪”。
二、犯罪主体的扩大
如前所述,受贿罪与背信受赠罪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因此,一般基于犯罪主体的不同,一位建筑公司的经理若因一单关于建筑工作的商业合同而私自收受财物,就会因背信受赠罪被起诉。但在韩国,现在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已经扩张到公司了,包括那些从事被私有化的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司。例如韩国电力公司、国家健康保险服务公司、韩国高速公路公司、韩国铁路公司之类企业。对于这些公司里职级不低于副主管的官员和雇员应被看作公务员,如果他们收受了与其职责有关的非法财物,则与公务员受到相同的阶梯式刑罚,即倾向于以受贿罪进行定罪处罚。目前,一方面基于有限责任原则,合资公司逐渐增多,另一方面,企业的社会责任也越来越受到更多关注。即便它们属于私人公司,但其发展得到了国家的制度性支持。而且如果这些超级公司垮台,也必然会重创国民经济。因此,对于因受非法请托而收受财物的公司中有一定级别的官员和雇员,不应仅被当作侵犯私人利益的主体,也需要从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进行衡量,牢记处理这些案件与建立透明公平社会的相关性,以显示刑法的价值导向。
三、关于非法请托
对受贿罪而言,不管是否存在非法请托,只要与公务员的职责有关,就可构罪。但是,背信受赠罪只有应允非法请托时才能成立。此处所说的“非法请托”,一般是指违反了社会规范和诚信原则。例如,在一个会员制高尔夫俱乐部里负责预定席位的雇员,应一个非会员的请求,暗中将一个专属于会员的周末席位卖给该非会员,从而收受了贿赂,这种行为就构成背信受赠罪,因为这里存在非法请托。然而,如何认定“非法请托”,不同法院之间判决的标准并不一致。如某地一公司的行政主管拟与一家废品处理公司解约,但却没有合理的理由。为了继续这份合同,废品处理公司请求这位行政主管重新考虑并且行贿,贿赂最终被这位行政主管接受。当地法院判决认为合同未被终止,仍然有效。这类请托不应被认定为非法,故背信受赠罪不成立。
有学者认为,非法请托的含义应被严格解释,以限制犯罪适用范围,因为背信受赠行为毕竟是私人之间的交易。私人交易原则上应当交给市场和公司自行去解决。目前,韩国法学界趋向于限缩“非法请托”这一要件的含义,以避免对私人自治领域的过度干预。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私人公司,在确定“非法请托”的法律意义时应当审慎,因为其不再是作为受贿罪处罚所必须的要素。但需要注意的是,既要考虑到当前全世界对腐败犯罪处罚趋严的态势,也要注意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已经扩张到涉及公共服务的私人领域的情况,需要将二者很好地兼顾起来。在有效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尽量避免对私人领域的不当介入与过度干涉。
四、有关刑罚问题
根据韩国刑法,犯受贿罪,一般应被判处5年以下徒刑或10年以下暂停执业资格的刑罚;犯背信受赠罪,一般应被判处不满5年徒刑或不超过200万韩元的罚金。目前,韩国已对此作出了调整:一是在2008年12月6日实施了一项新规定,除了监禁刑,还对受贿罪规定了2-5倍于贿赂数额的罚金。新法的创制是想通过严厉的惩罚确保为官清廉,增强韩国国家的竞争力,因为现行刑罚对于削减腐败收效甚微,必须让其从经济上付出更多代价。二是根据《对于特殊犯罪实加重处罚等的法案》,对下列案件中的犯罪主体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1)对受贿数额在1亿韩元以上者,应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2)对受贿数额在5千万以上不满1亿韩元者,应处7年以上徒刑;(3)对受贿数额在3千万以上不满5千万韩元者,应处5年以上徒刑。同时,对犯背信受赠罪者,则被判处不满5年徒刑或不超过1千万韩元的罚金。
这里需要研究的是,由于受贿罪主体范围扩张,如果一个政府管理企业的副主管收了1亿韩元,则依法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若是一个职位低于副主管的官员收了1亿韩元,则被判处5年以下徒刑或不超过1千万韩元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由职位高低所决定的两罪刑罚程度差别极大,这导致刑罚的严重不平衡,从而挑战刑罚体系的科学性、有效性。因此,结合受贿罪的上述规定,有学者建议也将这种数额加重刑罚的规定引入背信受赠罪,但具体标准可以轻于公务员的刑罚。
五、有关犯罪类型
根据刑法第130条的规定,向第三人行贿罪是指公务员或仲裁员应允了一项与其职责相关的不公正请托,而使贿赂由第三人收受的情形。由此,受贿罪已经细化到了向第三人受贿,这样就可以通过刑事处罚控制那些让第三人收受贿赂的公务员或仲裁员了。在私有领域,由于一个因职责而面临不正当请托的人终归也极有可能采用各种类似方式获取不当利益。但目前背信受赠罪还没有相关规定。所谓“与职责相关”在受贿罪和背信受赠罪中的不同,取决于该职责是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事业相关,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受贿罪一起,背信受赠罪规定的完善有助于最大程度上削减腐败犯罪。因此,向第三人行贿类犯罪在背信受赠的场合也应被构建,建议修改立法,处罚收受给予或给予第三人贿赂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