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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权、探望权的那些事儿

2017-04-18谭芳桂芳芳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17年4期
关键词:王浩抚养权女士

谭芳+桂芳芳

孩子,永远是中国家庭的核心。

于是乎,离婚时抢孩子、离婚后滥用探望权的情形时有发生。

面对这些让人头疼的纠纷,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之争往往是离婚大战的重点,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享有探望权。实践中,存在大量由于争夺抚养权和行使探望权而引发的纠纷,本文将通过4个真实的故事揭示抚养权与探望权之争背后的法律要点。希望父母们牢记,面对矛盾的时候,永远要以有利于子女为解决原则。

夫妻双方条件相当,子女意见

是否可作为抚养权归属的参考?

重庆的于先生和赵女士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6年两人生下了女儿。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夫妻俩却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家里从此每天都鸡飞狗跳。好不容易熬到上了小学,两人都动了离婚的念头。于先生开了一家旅行社,收入不菲。赵女士刚结束深造,拿到了名牌大学的博士学位,进入外资企业的中级管理层,年薪非常可观。但于先生的旅行社开在重庆,赵女士的工作地点在上海。离婚诉讼一审时,法院认为双方均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但赵女士的工作地点远离家乡,不利于孩子的稳定成长,故将抚养权判给了于先生。

这对赵女士来说是一个晴天霹雳。爱女是她一手带大的,于先生虽然收入比她高,但旅行社的工作常常使他难觅踪影。更何况,于先生爱好赌博,孩子常常被交给麻将馆里的陌生男子看管,这让当妈的如何放心?

赵女士立刻提起上诉,她认为孩子已经9岁了,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在重庆读书时活泼开朗、成绩优异,赵女士并无证据证明与于先生一起生活不利于她的成长。且尚未满10周岁,故她的意见不能作为确定子女抚养权的依据。

赵女士仍不死心,提起了再审。此时孩子已经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希望和母亲一起生活。再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二人均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抚养女儿的能力。在双方物质教育条件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全案的证据来看:首先,赵女士职业较为稳定,更有利于教育和抚养;其次,作为女孩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她生理发育和健康成长;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孩子年龄已满10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其本人明确要求跟随母亲生活。因此,由赵女士抚养更为适宜。最后,法院改判孩子与赵女士共同生活。

抚养权已经判给了对方,还能要回来吗?

大学毕业后,纪雪嫁给了自己的同学石诚。但没想到,婚前温文尔雅的石诚,婚后竟然有家庭暴力行为。为了两个年幼的女儿,纪雪咬咬牙忍了下来。

2015年,纪雪被查出了乳腺癌,治疗支出了一大笔费用,而且即便痊愈,也还有漫长的恢复期。石诚却在此时落井下石,提出了离婚。石诚为尽早达成离婚目的,又开始频繁地对纪雪实施精神和身体暴力。纪雪不堪重負,不得已与石诚协议离婚,并将两个女儿交由他抚养。

离婚后,石诚将两个女儿送回了自己的老家,由父母替他抚养。那里不仅生活与教育环境落后,石诚的父母又年老体弱,照顾两个孩子很费劲。

纪雪知道女儿们的处境后又着急又心疼,刚一结束乳腺癌的治疗,就将石诚起诉到法院,要求拿回两个女儿的抚养权。法院认为,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来综合处理。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显示,由于原告罹患乳腺癌,病情严重,没有能力照顾孩子,大女儿与二女儿均由石诚抚养。现纪雪病情稳定,且在内分泌治疗期间不能生育,有固定的住所和较高收入的工作,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又考虑到石诚未再婚,平日对孩子生活和学习照顾有加,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结合纪雪的身体条件,大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纪雪所有,小女儿由石诚继续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

行使探望权受阻,如何救济?

张达和妻子赵冉经朋友介绍结婚,2008年生下儿子张一智。后来因价值观差异较大,于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约定张一智由父亲张达抚养,母亲赵冉享有探望权,每个节假日都可以接张一智团聚,平时近亲遇有大事可提前联系对方接孩子。儿子如果自愿提出随母亲生活,尊重儿子意愿。

离婚后,赵冉常常带着礼物去看望儿子,开始张达还愿意让前妻来看望儿子,后来担心儿子和前妻联系过密,就干脆把儿子藏了起来,不让赵冉见面。赵冉发现自己往张达家寄的礼物也都被拒收了,每次心急火燎地上门去见儿子,都是吃闭门羹。

迫不得已,赵冉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张达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她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张达、赵冉在协议离婚时,已对孩子的探望权予以明确,但在方式、时间上未进一步约定,赵冉现要求确定探望张一智的时间、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赵冉依法享有婚生子张一智的探望权,被告张达对原告赵冉履行上述探望行为负有协助义务。法院判决后,张达与赵冉约定了探望孩子的时间为周六早9点,赵冉每周都有一天与儿子相处的时间。

一方滥用探望权,可否申请

中止探望?

王浩是一名高中学生,今年16岁。在他3岁的时候,父母因为感情不和离婚,那时他年龄尚小,抚养权被判给了妈妈李云。但是由于母亲疏于对王浩的照顾,王浩的父亲起诉,变更了王浩的抚养权,王浩开始与父亲一起生活。

在后来的几年里,王浩一次也没见过李云,关系逐渐疏远。可没想到,一天放学,王浩竟在校门口遇见了多年未见的母亲!王浩低头装作没看见,打车就往家去。刚一下车就被一个人拦住,把他往另一辆车里拉,告诉他:“你母亲想见你!”王浩吓得挣脱了他,打车就逃,在外面晃到了晚上11点才敢回家。后来一段时间,每天放学李云都在王浩的校门口等着,拿出各种吃穿用品对他嘘寒问暖。王浩不堪其扰,开始害怕上学,精神状态和学习成绩都一落千丈。眼看就要面临高考了,这样下去自己的前途就要毁了,王浩将母亲李云告上了法庭,请求中止母亲的探望权。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正确行使有利于子女的正常成长。本案中,被探望人王浩已经16岁,具有一定的是非判断能力,是否接受母亲探望以及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进行,应充分尊重和参考本人意愿。如强行为之,则不利于王浩的身心健康及正常学习生活。

现在王浩正在高中学习阶段,在平衡稳定的状态下集中精力完成学业。对此,作为生母的李云应给予尊重和理解,故对王浩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中止李云探望权。

一、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则是子女利益最大化。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通常是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一般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若双方协商无效,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保障子女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但父母一方有以下情况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有久治不愈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3.10周岁以上的子女,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故判决时应考虑子女意愿。

二、离婚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抚养权?

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应该说明的是,无论是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还是离婚后变更抚养权,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都是贯穿始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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