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017-04-17靳会贤
靳会贤
摘 要: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直接影响到河南省城镇化建设进程,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进程。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普遍存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参保率低,参加职工“五险”的比例低于正常水平,不同行业与收入水平对农业转移人口参保有较大影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的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河南省 农业转移人口 社会保障 措施
引言
2014年,十二屆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创新城镇管理机制建设,有序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并着重解决好“三个1亿人”目标任务,即解决约1亿进城常住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创新保障房投融资机制和土地使用政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各类棚户区和城中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产业示范区,促进经济建设,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这也充分表明了我国城镇化建设已从大规模、高速度向质量型转变。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指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提出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十条具体政策措施,同时也要确保到2020年,让约1亿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不难看出,新型城镇化建设、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依然是国家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不应仅是户籍的转变,其核心是让他们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平等享受与城镇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如使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卫生和计划生育、子女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的最关心的社会保障问题,真正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社会公平,这将有助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作为我国的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河南致力于探索一条适合省情的城镇化发展道路,其城镇化建设进程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个国家城镇化建设进程。截止2015年年底,河南省的城镇化率达46.85%,城镇常住人口4441.38万人,新型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期。尤其是近5年,每年约有200万农业人口变为城镇人口,然而这些人并没有完全被纳入到城镇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当中,没有真正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权利和义务,当他们遇到因年老、失业、患病等问题而减少劳动收入,一些基本生活保障受到影响,更难以承受城市的高生活成本压力,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不相符的。因此,本文通过大量实地调查,了解河南省农业转移转移人口社会保障的现状,为采取相关措施提出建议。
一、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现状
(一)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各类保险覆盖率低
此次调查研究的对象为具有劳动能力的18~50岁的农业转移人口,其中只有60%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了养老保险,而未缴纳养老保险(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多为18~30岁之间的中低收入群体,主要是由于年龄不大,对养老保险需求不强及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收入水平普遍都比较低,其他方面开支较大,暂不考虑各类保险的投入;还有就是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导致这些群体参保的积极性不高。80%的人缴纳了医疗保险,这是由于人们考虑到医疗保险可以帮助支付一些医疗费用,减轻个人支付负担,但仍有一小部分群体认为自己不会生病住院,暂不需要医疗保险,亦或者是迫于经济压力未缴纳医疗保险等原因。总之,这部分群体养老保险的缺失不利于我国目前现收现支的养老压力,更不利于解决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三个1亿人”问题。
(二)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各类保险所占比例较低
根据调查显示,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后,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比例均较低,分别为17%、14.8%,均不足20%,这就降低了农业转移人口应享受到的基本社会保障,这不利于实现“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目标。此外,如果农业转移人口不能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社会保障水平,这些群体将来落户城镇以后的退休生活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必然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三)行业、年龄、工作年限和月收入水平对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的影响
(1)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2)不同年龄、工作年限和月收入水平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比例影响显著。例如:20~35岁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所占比例较大;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比例最大的是40—50岁群体,其次是20—35岁群体;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参保比例随着工作年限和月收入水平的增加而提高。
(3)行业对农业转移人口参加“五险”的比例影响显著。例如:参加“五险”的比例较高的群体多集中在金融保险、教育培训等知识密集型行业;其次是软件、电子等技术密集型行业,最后是餐饮业、服装业、建筑业及百货零售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上述各种保险比例缴纳较低的行业,一是由于经营规模较小,经营者出于成本考虑基本上不会为雇佣者缴纳养老保险;二是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作时间不稳定;三是由于农业转移人口迫于就业压力未与经营者签署正规的劳动合同,各种保险就无法有效得到保障。而现阶段农业转移人口整体受教育水平较低,且从事的行业多表现为工作环境差、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收入一般、社会地位低等,其所参加的各种社会保险比例更低,这势必会给农业转移人口未来的社会保障带来新的问题。
(4)不同行业对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的比例影响较大。例如,失业保险参加比例较高的多集中在在加工制造业、金融保险及教育培训等行业,其他劳动密集型行业失业保险比例较低;生育保险参加比例较高的多集中在金融保险、教育培训等行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则较低;工伤保险参加比例较高的多集中在在化工、加工制造、建筑业等高危行业中,企业为了降低自身风险而主动并提高工伤保险参加比例。
(四)农业转移人口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占比例较低。
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但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农村户口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比例不足3%,这将使他们的晚年生活得不到根本保障。
二、提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的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鄉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尽快实现人与户籍在管理上的合二为一,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缩短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水平差异,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持续完善现有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参加社会保障的权益,如规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足额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2)制定异地医保接续办法。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通过简化不同地区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手续,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这将有利于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3)打破地区限制,让具备一定条件的外地户籍的常驻人口也能参加并享受本地城镇社各类保险及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4)开辟新的资金筹措渠道,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5)多部门联动,加强监管力度和查处力度,让用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足额办理“五险”,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6)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除了增大违法成本威慑和约束企业或个人经济组织外,还要适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鼓励他们为其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力度,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参保意识
由当地的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主持,在农业转移人口较为集中的企业或者社区设置社会保险制度宣传点,或者通过制作公益科普短片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进行宣传,让农业转移人口了解社会保险知识、政策及意义,以提高他们参加各类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要加强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和个人经济组织积极主动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四)完善政府、企业、商业保险“三支柱”社会保险体系
商业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社会保险,起到了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农业转移人口通过自由选择商业保险进行投保,为自己年老和生病提供生活保障,而政府可通过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或其他激励措施,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这不仅提高了整个社会保险的效率,也大大提高了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的覆盖广度和深度。
(五)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文化水平与专业技能,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农业转移人口中大多数文化水平低、 没有接受过正规的职业技能培训,因此,农业转移人口要主动去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以提高自身的劳动市场竞争力,同时也要认知到社会保障对自己的重要性,不能因为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自己未来生活的保障。
此外,参加工作的农业转移人口要增强法律意识,尤其是自己应享有的哪些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益是否得到落实。与用工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督促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自己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管理,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可以向劳动监察等部门进行投诉,必要时申请法律保护。
(六)完善“非自愿性转移”的农业转移人口保障机制
对于“非自愿性转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土地补偿时,除了给予土地补偿外,还要给予他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费用,对于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加强其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如:适度倾向大龄人口及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对于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群体,当地可根据城镇社保双低标准,为其一次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对于45周岁、女40周岁一下的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群体,可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性缴纳5~10年不等的养老保险费用,具有劳动能力者,给予其就业机会,为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创造条件,以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
此外,对于有条件的地方,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可采取当地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出资等三方统筹的办法,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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