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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外同居财产赠与行为之法律效力

2017-04-17陈莉娜

消费导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公序良黄某遗嘱

陈莉娜

摘 要:夫妻一方将双方共同财产私自转移给第三者的法律效力如何,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的法律指导,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该问题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深入探讨。本文通过几个典型案例,结合相关立法精神,浅谈一下个人拙见。

关键词:赠与行为婚外同居公序良俗意思自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物质条件的富余,一些人的家庭观念意识逐渐淡薄,婚外情时有发生,向“第三者”赠与贵重物品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而法律对于该种行为的定性并不明确,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案例一

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人同居,若干年后被查出癌症晚期,在此期间情人认真照看黄某。黄某生前立下遗嘱,将一些婚姻共同财产遗赠给情人,并对此作了公证。黄某死后,情人将黄某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妻子履行遗嘱,并将遗嘱中的财产给情人。法院认为,尽管该遗嘱是并不违反赠与合同的法律要件,也确实是黄某的真实意思,但该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求。但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民法原则是兜底性的条款,在有法律明文规定时通常是不适用民法原则的,该案是典型的错误的法律适用。

(二)案例二

吴某与情人合谋,虚构房屋买房交易信息,将房子送给情人。吴某妻子将二者诉至法院,案由是二者公共侵犯其婚姻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中,其情人称:“不知道吴某已婚,自己属于善意第三人,而非受赠人”。法院认为,购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在未取得其妻的同意下擅自挪用系无权处分,且其情人并未支付对等的价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判令冉某予以返还赠与财产。

(三)案例三

陈某在与情人同居期间,赠与对方十多万的财产,在被其妻知道后,夫妻双方将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情人返还财产。法院认为,陈某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其妻的财产权,并据此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情人应返还相应的财产。但是陈某的行为是处分自己的财产,本身并不违法,因此,情人仅对赠与财产中的陈某之妻的份额负有返还责任,针对陈某的份额,不予返还。

(四)案例四

女大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了某富商的情人,在此期间,富商赠送给她许多价值不菲的礼物。富商之妻以夫妻共同财产受到侵犯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大学生返还所得的赠与财产。法院认为,赠与行为是富商所实施,因此,侵犯夫妻共有财产的是富商,与女学生无关。女学生无义务去核实对方的婚姻状况,且对对方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此外,人人都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女学生同样也有权利接受对方的赠与。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论

解决婚外财产赠与行为之法律问题,就不可避免的首先涉及到婚外同居这个问题。关于婚外同居,这是一个典型的道德性的问题,法律对此并不进行调整,但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道德卫士,站在道德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有时,为了道德甚至模糊、乃至忽视法律的规定。如例一所述情况,黄某与情人婚内同居,这是违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双方忠诚义务的规定的,但是法律之所以将之归结为义务,就是因为感情之不可衡量。在案例一中,首先就给了一个大前提,即二者是婚内出轨,是为道德所不容了,同时也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这就首先给人们一种心理,即站在道德制高点来看待这个问题。然而,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而言,该赠与合同是成立的,同时,这更是经过公证过的遗嘱,效力强于一般性遺嘱。就此而言,黄某情人应当取得黄某遗嘱中的财产。然而,法院最终仍是以公序良俗来判定该案件。笔者认为,在审理该案件中,首先应当摒弃偏见,以一个冷静的中立的态度来看待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该类案件主要依据是赠与的目的:若赠与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则赠与行为无效,若赠与合同是符合道德要求的,不违反公序良俗,则该赠与合同是成立的。该依据有合理性,然而,赠与的目的是一个很主观的问题,如何认定、衡量尺度等都存在着不确定性的,这也就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其次,应当保护无过错者的权利。如案例四,同样是婚外同居,同样是不道德的关系,然而被告人对于对方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从这一角度来说,被告同样是受害者,倘若让被告再偿还所受赠与之物,无疑是对被告的二次伤害。被告莫名背负小三之名,受到社会和自身良心的谴责,遭受了身心伤害的同时,还要再承受金钱损失。而对方骗取一个女人的身心得同时又不遭受财产损失,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同时也会一定程度上鼓励男人寻找婚外情。这与社会所不容,同时也不符合立法目的。

再次,要保护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已婚方赠与第三者之物多属于利用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所购买,这是对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如果赠与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对夫妻另一方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其既要承受当事人对其婚姻背叛的精神伤害,又要承担财产损失。笔者认为,可以引入婚内侵权赔偿制及夫妻非常财产制。

综上,婚外同居财产赠与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更有面对许多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简单依据公序良俗来判定是不合理的,同时也不应的进行道德绑架,要保护好无过错方的权益,同时更应当兼顾婚姻中另一方的权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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