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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制度改革探索

2017-04-17杜淑芳

北方经济 2016年12期
关键词:征地农村土地用地

杜淑芳

土地是城镇化的关键要素之一,推动土地高效配置、节约集约利用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各个相关者利益格局的均衡,内蒙古土地制度改革的成败,关系到新型城镇化是否能顺利展开推进。

一、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变革,关系到农民的经济利益、民主权益和乡村治理结构等诸多方面。有序推动这项改革首要的是加快土地全面确权工作。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然而,现有法律却没有对“集体”作出清晰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所有权缺乏明确的主体代表,所有权被虚置和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在现实中出现权利和利益之争,很多时候是村干部或是地方干部代表集体行使权利,造成农民利益的流失和权利的剥夺。

确权一是要全面开展土地标准化登记,明确集体土地的界线、类别、面积和范围等产权关系。对耕地、草地、林地等各类农用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摸底、登记、确权,力争把每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明确到具体的组织和个人,加快发证步伐,扩大发证范围。

二要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长久不变。现行土地制度的不足并不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导致的,而是制度执行中出现了偏差。从目前农民土地收益和收入结构状况看,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能保证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更好地发挥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和失业保险功能。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众多土地制度改革方案中,完善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成本最小的改革,相比而言,它拥有其他方案不可比拟的先天制度优势,最容易被大众接受,减弱了改革的阻力,能够保证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可控和降低改革的风险。

三要穩定和充实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尊重和保护农民对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长久的土地产权。让农牧民共享土地制度改革释放的红利,有利于推动农村牧区土地由资产向资本的转换,有利于促进和推动土地的流转,可以让农民带着资本进城,有利于农民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四是明确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使用权的权能界限,明确集体和农户在土地产权上的关系及各自拥有的权益。将所有权和使用权严格分离,这样既可以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也能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区确权面临的最大问题恐怕就是许多土地权属不明,城乡土地剥离困难,加大了确权的难度,这就需要加大权属争议和纠纷调处的力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土地权属调处工作方式和机制,完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急机制,并配套后续的跟踪上报制度。

二、探索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不畅,阻碍和束缚了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使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进而客观上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成果认为,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时,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相应会上升,土地所有者愿意有偿转让的比例也会大幅度的增加,土地流转的速度加快。按平均汇率计算,2015年,内蒙古人均生产总值(GDP)达71993元,按年均汇率折算为10974美元,其实很多农民有流转的愿望。只是当农牧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时,由于得不到预期的补偿,而城市的门槛较高,致使土地权利的流转缺少强大的内生推动力。农村土地流通有利于盘活这笔巨大的资产,目前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已有,只是缺乏具体的机制建设。对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目前我区绝大多数地区流转发生率仍然较低。在城镇化过程中,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大量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壮年已经不再从事农业相关劳作,而是进入城市谋生,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以老人居多,土地撂荒情况普遍存在,土地利用率低。土地的耕种分散化使土地的集约、规模经营难以实现,流转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有利于现代化耕作机械和农业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带动农民就业结构的变化,有利于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城市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我区许多农村在农民进城居住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很多都闲置了,在这种情况下,探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不妨尝试通过其经营收益权的一次性赎买,来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土地,赋予其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投资的权能,在和林格尔县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区推广。通过土地市场的媒介,进行综合整治后将闲置的部分置换成价格更高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从而将农村巨大的存量土地转化为现实的发展优势,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

城镇化将大量的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农村人口减少,很多农村房屋空置荒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这部分人口在城市和农村双重占地,而且村庄居住分散,每个村庄的人口很少,造成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率下降。之所以出现这种“城进村难退”的现象,究其原因关键是缺乏合理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形式和机制,如果这部分土地能进行复垦或者进入城镇土地市场,将腾出来大量的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可以缓减城市建设用地不足的局面,也可以为农村牧区增加土地。农民卖出宅基地使用权后获得的资金,也是农村住宅社会保障形态的转化,有利于保护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那部分农村人口的权益,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降低了农民进城的门槛。政府可以用经济手段引导和激励闲置宅基地退出,制定可行性强的、合理照顾农牧民利益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方案及转让规划,明确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使用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要求,当然转让应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房,引发新的社会不平等问题。

三、改进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只有政府才能提供建设用地供给,政府通过土地市场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比例过大,这就产生了“土地财政”,刺激地方政府多圈地、征地、卖地,大办开发区、大造新城。而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的又不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得到的补偿不足以保障其以后的生活,农民享受不到城市土地市场产生的增值收益,同时低价征地与高价出售建设用地的过程极易滋生腐败。另外,政府主导土地征收导致征地范围过宽过滥。各地一方面反映用地计划指标不足,影响城镇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批而未供”土地,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应该逐步放松管制,成为市场交易环境的维护者和监督者,把土地经营权和管理权二者进行分离。这样能有效避免效率损失和大量寻租行为,抑制地方政府盲目进行城市平面扩张。坚持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放开一级土地市场,经过综合整治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农村建设用地,允许其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同地同权同价,让农民合法享有农村土地转换用途后的增值收益,顺利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推动人口的城镇化。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起点,让市场供需决定土地价格,使土地利用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土地价值。通过价格机制调整市场供应,才能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四、建立保障农民权益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征收土地补偿时按规定价格进行,而出让时按市场供求决定价格,征用过程补偿和土地出让后的市场收益相差过于悬殊,农民缺乏有效的话语权和定价權,农民不能分享土地用于工业化、城市化产生的增值收益,易引发不满,导致群体性事件。我区由于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一方面城市近郊区农民拆迁所得补偿多,被拆地区农民有的甚至一夜暴富,产生许多“拆二代”,引发了新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另一方面离城市较远地区农民征地之后的补偿水平低、安置渠道窄,使得很多农牧民既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又回归不到原来的农牧区。不少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平均年龄较大,缺少非农就业技能,长远生计令人堪忧,进而影响我区的城镇化进程。我们要借鉴巴西的失败教训,不能重蹈覆辙,巴西在政府主导下,农民进入城市,后形成贫民窟,带来了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台湾等地,让农民分享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农民有资本去创业去发展,不仅没有贫民窟,而且带来了农村的繁荣稳定发展。

纵观历史,无论是20世纪50年代初的“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改革,还是80年代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究其成功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土地制度改革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另一方面,这种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也使得我区的城镇化过度依赖“土地路径”,这种依靠行政措施低成本征地的城镇化道路是不可持续的。必须改革现有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尽量平衡各方发展利益,尤其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使他们占有合理份额,能够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并且保障其就业和社保,使他们在城市中能够顺利生活下来,并逐步实现市民化。政府在土地出让中的经济收益,应主要用于土地征收及开发成本、土地综合占补平衡投入、促进农民就业、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所需要的投入。构建对被征地农民的综合补偿体系,拓宽安置渠道,改变目前征地补偿大多采用货币安置的单一方式,应在其中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例如可以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介绍等服务,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土地的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收入甚至致贫,保障他们的长远发展生计。这方面我区可以将包头的做法和经验在全区推广,2014年包头市人民政府通过了《关于印发包头市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将集体土地被统一征用后,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就缴费标准、办法、账户、养老保险待遇等做了详细规定。以后逐步过渡到导入市场评估机制,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合理确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制度,使土地征收程序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

(作者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代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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