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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首轮工资改革运动的历史考察*

2017-04-17

中共党史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档案馆上海市工资

严 宇 鸣

·专题研究·

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首轮工资改革运动的历史考察*

严 宇 鸣

从1950年到1956年,中共中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工资改革运动,力求在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及早期已完成公私合营的企业内部率先实行以“按劳分配”为原则的新型劳动工资制度。由于受到中央区域性“减控”工资要求影响,上海地区的工资改革尤为复杂。与国家整体期望达成的“社会主义”发展目标相对应,基层社会对于职工个人生活、消费的偏向则被笼统地称为“经济主义”,二者从经济层面的方向偏差上升为意识形态之争,并作用于地区工资改革在不同时段内的实际运作。对于其间具体改革方式及程度的讨论,是分析中共如何处理国家与工人关系议题的重要切入点。

工资改革;八级工资制;“保留工资”;技术评级;定额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政策制定及执行过程中都强调将国家、民族及党所代表的利益与广大无产阶级的诉求相联系,构建一整套符合无产阶级期望的利益达成体系,进而动员其参与革命和建设。然而,这一政治意愿的实际达成却要复杂、困难得多。特别是当中共由革命者转为建设管理者后,为快速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目标,党所追求的宏大而长远的国家利益,难免与普通民众所看重的个人和眼前利益有所不同。在当时的政策话语体系中,后者这类更为偏向微观利益的经济诉求多被笼统地称为“经济主义”,且被视为国家整体实现向社会主义发展目标过渡的阻碍之一,受到长期而持续的政治批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相应情况在农村土地集体化的过程中有所反映,在城市则主要表现于影响广大基层职工日常性劳动收益的工资改革运动。在当时,各地能否顺利推进工资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有效整合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对于工资收益问题的认识差异,被中共中央认定为是影响广大职工群体对党政治认同的重要因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356页。,也是党能否有效管理城市生产和生活的关键所在。

1949年各地城市先后解放,中共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原有工资制度采取整体保留原则,强调实行“原职原薪”政策,以便稳定职工情绪、恢复生产。1950年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学会管理企业》,该文由李立三(时任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兼第一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部长兼工资司司长)起草并经中央批准发表,明确提出必须对生产企业予以科学化的制度管理,以替代国民党政府时期遗留的不合理制度,其中便涉及对于当时企业工资制度的讨论。同年8月,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各派专员组成的中央工资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一次全国工资准备会议,正式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针对国营企业、省市营企业及早期已完成公私合营的企业的旧有工资制度改革,力求在这些企业内部率先建立以“按劳分配”为原则的新型劳动工资制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首轮全国性工资改革并不针对私营企业,就私营企业,国家政策只是要求其参照国营企业改革办法进行劳资协商即可,对于具体工作并未作硬性规定。因此,本文的论述对象集中于国营企业及少数已完成公私合营的企业。关于这一时期私营企业工资制度的变化,可参见包树芳:《上海私营企业的工资调控研究(1949—1952)》,《中共党史研究》2014年第5期。。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轮工资改革,此次改革涉及诸多方面,既包括对旧有工资、福利制度的结构性调整,也包括诸如职工技术等级评定、生产定额设定以及指令性生产计划制度推进等一系列生产管理制度变革,可谓当时基层生产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汇聚点。

就地区表现而言,相比其他省份,首轮工资改革在上海地区的推进难度相对较大。受行业、企业性质及职工类型等因素影响,上海地区工资体系本身较为复杂,改革工作涉及方面众多。更为关键的是,当时中央整体工资改革的目标方向在于统一全国工资水平,允许一部分原本工资相对较低地区在增加生产的情况下合理增加工资,而上海地区则由于原有工资水平相对较高,被中央要求在实现工资制度合理化调整的同时,就工资支出总额予以“减”“控”调整,即在保证不出现大面积、大幅度减资情况下实现10%以内的工资总额缩减与控制,以便缩小上海与其他地区的工资水平差*中共上海市委工资委员会:《关于出席全国工资准备会议的简单报告》(1950年9月2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4-2-2-80;《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303页。。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这一点,中央政治局在1950年11月7日对于全国工资准备会议的问题和工资条例草案初稿等有关调整工资方针问题的讨论会议上作出调整指示,指出各地、各企业、各单位的现实性工资高低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在调整时应相对谨慎,所采取的调整方式应是“高的不再高(增加),低的逐步向高的看齐,不应定一个折中的标准,(避免)使高低双方都向中间看齐”*《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464页。。但该调整意见在政策实际落实过程中并未得到重视,各地基本仍按照“工资准备会议”精神贯彻执行*李思慎:《李立三红色传奇》下卷,中国工人出版社,2005年,第535页。。在上海,对于工资准备会议所提出的“减控”地区工资支出总额要求,市委及相关管理部门虽曾一度予以“变形”处理,默许基层企业作到“不增”或“少增”即可,甚至采取“保留工资”形式模糊“减控”要求影响,但实则一直未能摆脱这一政策要求对于地区具体改革方向的限定。众多座谈会记录和基层企业汇报材料都有反映,职工(甚至大部分基层管理干部)在改革推行之初曾普遍认为“工资改革”就是要加工资,但在运动过程中发现并非如此。技术等级评定要求高、生产定额设定严以及逐步取消各类“变相工资”、福利津贴及“年奖”等改革措施,都实际影响到基层职工的整体收入,使其就中央改革意图产生了各种议论*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工资座谈会的情况与意见》(1951年7月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2-165-14;中共上海市宣传部办公室编印:《情况反映(第五号)“根据上钢一厂、申新九厂、大隆机器厂等八个厂反映干部和工人听了谷牧同志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报告后的反映”》(1953年11月17日)、《情况反映(第六号)“一周以来各区有关总路线任务宣传工作进展情况”》(1953年11月1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7-1-157。;在中央方面,同样因为地区改革推进速度慢,以及多数基层企业的“保留工资”、定额管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彻底解决,而对上海地区工资改革的领导工作提出批评*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劳动工资问题的会议记录》(1954年5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6-2-36-68。。在这一情形下,关于如何克服基层社会的所谓“经济主义”倾向、推进国家整体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进程的论述,几乎成为市区各层级、各部门在各类场合讨论工资改革事宜时不变的主题。

然而,就笔者目力所及,现有研究对于这一现象的关注较为有限。传统工资改革议题研究见长于历史资料梳理,为读者理解不同时期的工资制度提供基础性信息,但相对缺少专题研究意识。近年来,部分研究者就工资议题所进行的专题讨论,关注重点主要集中于改革后的结果表现,就改革过程的梳理相对较少,其中个别研究更因为过于依赖当时汇报材料中的统计数据而形成简单化的历史结论。笔者认为,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工资是联系国家财政和个人经济收益的最直接纽带,其计算、发放制度以及整体额度设定直接关系到民众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优越与否的切身感受。如何平衡国家与职工个人收益,调适双方就“眼前”与“长远”的关系认识,对于刚刚获得国家政权的中共而言并非易事,其中还涉及中央高层当时就“党与工人关系”议题的认知差异问题,反映了中共自身的历史转型。为此,本文借助公开出版的党史文献资料以及上海市档案馆馆藏资料,重点讨论上海地区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及早期完成公私合营的企业在首轮工资改革运动中的历史表现*考虑到产业工人在当时社会所具有的典型性意义,本文选择以制造业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诸如建筑业、商业、交通业、公共事业服务等其他行业的工资改革情况只作比较参照,具体情况则需另文详述。,核心目的在于分析改革过程中各关系主体在具体政策制定及执行过程中的意愿和行为偏向,理解基层社会所谓“经济主义”表现与国家整体“社会主义”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变化,探寻其中历史缘由。

二、中央工资改革的目标设定与上海基层社会的主要顾虑

1949年5月,上海解放。6月,遵照中央“原职原薪”政策要求,市军管会统一主持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工作,沿用旧有“底薪折合基数办法”确定职工底薪数额,并先后以“白粳米”和银行“折实储蓄单位(分)”作为工资计算单位,实施货币发放*上海市军管会重工业处:《三个月来处理工资问题的经过》(1949年10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4-2-2-20。。随着各类商品市场价格的逐步稳定,职工货币工资购买力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实现平稳过渡。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调整阶段,地区各类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轻职员、重工人”的倾向。针对前者,各企业虽“保留工资”等级,但大都削减了原本为该群体专属的福利、津贴或实物供给,高低等级职员的整体收益一般都出现10%至18%不等的缩减*上海市委政研室:《上海解放前后工资情况》(1951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1-33-1。。而针对生产工人,各厂则普遍增设奖项名目。以典型行业为例,前华东工业部所属各厂在当时创设“年(月)考勤奖”,奖金占到工人平均工资的7%;国营电钢铁各厂在生产小组层级开展劳动竞赛,奖励不仅覆盖面广且数额大,占到工人基本工资的10%至20%;各国营纺织厂更是直接增开生产班次,全面提高一线工人的日常性工资收益*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工资问题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55年9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6-1-21-60。。此类调整以提升工人物质收益的方式凸显“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主体地位,起到了强化其政治认同的作用。但我们同样应该看到,这一带有偏向性的调整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即使得工人就其在“新社会”中的个人劳动收益产生了较高预期,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工人工资“只可增不得减”的刚性判断,这是导致地区职工对后期工资改革抱有意见的一个潜在原因。

1950年8月31日,全国工资准备会议召开,会议为期三周。除来自中央财经委、财政部、劳动部、全总的管理干部外,中央各产业部、各主要产业工会负责人以及六大行政区负责工资工作干部共200余人出席,针对相关企业拟定并下发《工资条例草案》《工资条例说明书(草稿)》《全国各地主要地区“工资分”所合物牌价号及数量表草案》《各产业工人职员工资等级表(草案)》等文件*《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当代中国出版社,1987年,第37页。。会议在整体肯定调整阶段工作成效的同时,明确提出改革要求,强调在职工生产意愿得到稳定、劳动生产率逐步回升的情况下,国民党政府时期所遗留工资制度的种种弊病(如轻重倒置、层级过多级差过小、同工不同酬等)已经成为阻碍社会生产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必须对其加以整体改革*华东工资会议秘书处翻印中央工资改革委员会:《工资条例草案(初稿)》(1950年9月1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4-2-28-1。。意见传达至地方,各地区行政部门予以高度重视。10月,华东区工资会议秘书处召开地区负责改革工作干部专项会议,商谈贯彻中央改革意见方案*华东工资会议秘书处:《关于研究工资条例草案修正意见的通知》(1950年10月2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4-2-28-26。。上海市政府劳动局第三处与市总工会工资部进一步加大基层企业工资情况调查力度,至11月底便已基本完成对五金、棉纺、钢铁冶炼、电机、机器制造、制船等本市27个主要行业、82家典型企业的工资数额、组成结构以及在厂职工家庭消费情况的全面排摸工作,为推动地区工资改革奠定了基础*上海市人民政府劳动局第三处、上海总工会工资部编印:《典型(行业)工资调查及工人家计调查报告》(1950年1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4-2-22。。

然而,自上而下层层传达的改革要求在当时并未得到地区基层企业的积极响应。在中央工资改革会议召开至1951年上半年期间,上海地区几乎未见企业对原有工资制度进行实际改革,大多仍整体沿用旧有制度*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工资座谈会的情况与意见》(1951年7月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2-165-14。。7月初,中共中央重点批转李立三前期所作《关于调整工资情况的综合报告》,以此加速各地改革实践*《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356页。具体内容也可参见李立三在工资训练班上的讲话:《新民主主义时期工资政策的几个问题》(1951年8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1-155。依据后人回忆,李立三本人在当时对于这一政策尤为看重,几乎利用各种会议场合进行政策宣传,以鼓励各地能够加快工资改革进程。参见李思慎:《李立三红色传奇》下卷,第535页。。响应这一政策号召,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在中央财经委、劳动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支持下,于8月正式举办华东地区“工资工作人员训练班”,向地区内各行业主要企业工资管理干部集中传达中央工资改革精神,通过专题讲座、材料学习等形式,整体介绍了苏联和东北地区的“八级工资制度”及经验*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工资工作人员训练班学习参考材料》(1951年8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1-155。。但是,此次训练班的动员效果依然寥寥。直到11月底,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就地区工资改革事宜召开专题领导会议,就前期工作不力作出正式检讨,承认“在中央工资改革政策下达后,上海地区各厂忙于‘民主改革’,且因为缺少工资改革等相应经济事务管理经验,致使改革工作陷于被动”*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关于工资汇报会议记录》(1951年11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464-127。。

可见,就前期地区工资改革推行不力的解释,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着重强调自身及基层企业干部改革“精力”及“能力”的不足,但细致梳理各企业当时所提交的种种情况汇报材料,我们便可发现,基层改革“意愿”的缺失才是问题的关键,而形成相应消极态度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国家整体改革目标设定与上海地区企业、职工利益诉求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我们应首先明确中央在当时推行工资改革的整体目标设定。就中央工资委员会下发文件及主要负责领导所作讲话、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华东工资会议秘书处翻印中央工资改革委员会:《工资条例草案(初稿)》(1950年9月1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4-2-28-1;《工资条例说明书(初稿)》(1950年8月1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4-2-28-8;《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303—321页;苏群(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工资部副部长):《国家企业工资制度的几个问题》,工人出版社,1952年。,我们可以发现中央就改革的目标设定非常清晰,分别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个层面提出制度优化要求。

第一,就国家层面而言,工资改革的意义关键在于实现基层单位工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这一点虽然在后期被批评为激进的“地区平均主义”*于永实(时任华东劳动局干部):《在上海市劳动工资问题会议上传达中央劳动工资问题意见的讲话》(档案稿无标题,该标题为笔者所加)(1954年5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6-2-36-68。,但在当时则被认为是国家在日后推进整体指令性计划生产所必需的前提条件,是中央之所以强调工资改革务必上升至全国层面统一部署的原因所在。为此,中央不仅统一了各地“工资分”所具体对应的实物种类和数量,更对上海、武汉、广州这三大原有工资水平较高的地区直接提出“减控”工资要求。

第二,在企业管理层面,工资改革要求基层企业尽快确立“八级工资制度”,并以此为基础作好向“计件制”整体过渡的准备,就全面落实“按劳付酬”原则提供制度保障。为达成这一目标,具体企业必须同时启动生产组织调整、职工技术等级评定以及日常生产定额设定等一系列生产管理制度改革。在政策传达过程中,各级政府虽承认上述改革工作存在执行难度,但都依照中央政策口径,强调对基层单位工作能力要予以正面肯定,鼓励其克服困难,实现以工资改革为抓手的企业整体管理制度优化。

第三,也是最为实际的,就是工资改革对于职工个人意义的阐释。在这一问题上,中央政策主要强调改革的重要性在于“理清个人劳动收益的各个组成部分”,重点是通过确立合理的等级制度,实现个人经济收益与其劳动能力及劳动付出的直接挂钩。值得注意的是,就改革可能导致的个人收益增减,中央及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在传达、宣传改革政策时实则都有所保留,虽一再强调改革“应增加工资”或“最大限度控制‘减资面’、‘减资幅度’”,但言语中也同时透露出就改革可能引起工资支出增长及其带来国家财政压力的担忧,这正是中央在此轮改革的后半段尤为关注指定地区“减控”任务达成与否的原因所在。

中央改革政策下达至地方,就上述目标设定,上海地区基层社会可谓顾虑重重。在有关情况的反映材料中,基于不同理由的反对情绪时有流露,核心意见大致可被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方面,作为此次改革的目标制度,“八级工资制度”从开始便遭到来自基层管理干部的质疑。相较于李立三前期就推行“八级工资制度”难度的主要考虑,即认为“新制度的推行必须建立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之上”*《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357页。,上海地区各厂管理干部同时提出制度本身对于厂内生产的不适用性,反映厂内生产技术简单,只有“会与不会”及熟练与否之别,并不存在明确的“等级”划分依据,贸然采用等级工资制度容易引起职工群体的内部混乱*中共上海市工业局:《关于所属各厂工资改革的情况报告》(1953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7-1-187-1;中共上海炼油厂党委会:《关于技术评级标准下发后工人群体的反映简报》(1953年1月1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7-1-187-1。。与之相对应,一线生产工人对于改革所强调的定额管理制度同样抱有反感情绪。一家较早完成公私合营的缝纫机制造厂在汇报材料中直言,由于生产任务不稳定,原有生产定额设定一直缺少客观依据,解放后定额得以提升主要是依靠各项运动和竞赛带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企业配套以超额奖金激励,按照政策要求加紧定额管理后,工人超额奖金减少,随即便出现了诸如“(领导)步步紧逼”“剥削生产”“光让马儿跑不让吃草”之类负面言论,不仅影响各种运动和竞赛的开展,更对企业领导形成政治压力,定额管理难度过大*上海市公私合营惠工缝纫机制造厂:《关于第四季度奖金发放形式向地方工业处党委所作请示报告》(档案稿无标题,该标题为笔者所加)(1953年10月1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51-1-4。。

另一方面,也是更为关键的,就中央对上海地区所提出的“减控”工资要求,基层企业管理干部及职工普遍表示难以接受。首先,基层干部多强调中央提出工资改革及地区“减控”工资要求的时机不当。1950年,上海经历“二六”轰炸,为帮助企业渡过生产难关,市内大部分企业职工在此期间都曾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了工资折扣处理,个别厂折扣率高者接近40%*国营机械一厂党委:《工资改革工作计划草案》(1952年11月1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7-2-354。。到了七八月份,即中央重点强调推进工资改革时,因生产环境有所稳定,各类企业在当时实则都正在积极酝酿调整恢复原有工资水平方案。正因如此,普通职工及部分基层干部甚至一度将国家工资改革的要求与其原本设想的“恢复工资”办法简单对等。此时如若贯彻中央“减控”工资改革要求,与民众原有“增加工资”期望的反差太大,工作难以开展。*中共上海市政策研究室:《关于上海工资概况的调查报告》(该份档案原件未作实际时间记录,根据文件内容推断,该报告完成时间应在1951年1月至2月前后),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1-33-56;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关于工资汇报会议记录》(1951年11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464-127。其次,地区职工、企业干部(甚至部分市级层面管理干部)对于中央所作“上海地区工资过高”的判定提出直接质疑。反对意见强调上海地区“高工资”的历史渊源,指出诸如“年奖”、加班工资、考勤等收入多是工人早期响应中共革命号召向资本家发起斗争所得来的收益,如今改革“减控”工资,要求削减类似津贴、福利,这是否与革命方向背道而驰?就这一问题,很难对群众予以说服教育。*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关于工资汇报会议记录》(1951年11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464-127;中共中央华东局企业管理委员会印:《国营上海第一棉纺织厂工资改革运动的经验总结》(1952年10月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7-2-354;中共上海市工业局委员会:《1952年下半年工作总结和1953年上半年工作纲要》(1952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7-1-10。职工及基层干部同样从经济方面提出反驳意见,强调就地区工资水平高低的判断应与地区消费水平对应。为此,市委有关部门曾作专项调研汇报,指出:“上海市各国营厂工资虽高于中央规定标准工资15%,如考虑人民币购买力因素则高出中央标准23.9%;但是,同样按照中央人事部拟定职员生活指数项目及比重计算消费量,市内一般且偏低水平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便已高出中央标准35.5%,以1951年3月所做78户产业工人家计调查结果比较,高出中央标准50.56%。”*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关于上海产业工人生活费用的说明(初稿)》(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423-49。在广大职工及部分基层管理干部看来,中央就上海所作的“高工资”判定以及基于此提出的“减控”工资改革要求,忽视了本地工资环境的特殊性,加大了相应改革工作的实际难度。不少负责具体工作的企业干部直言:“其他地区工资改革以‘增资’为基础,改革措施的推进顺理成章,我们则被要求‘减资’,改革工作如何开展?”*中共上海市工业局:《关于所属各厂工资改革的情况报告》(1953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7-1-187-1。市总工会负责人在市委讨论会上也曾坦言:“如按照中央工资等级评定办法评级,全市近30%职工的日常工资将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职工情绪恐怕将难以控制。”*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关于工资汇报会议记录》(1951年11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464-127。

综合来看,以苏联、东北地区重工业生产为土壤所形成的“八级工资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定额管理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轻工业生产企业。对于上海这座以轻工业生产企业为主的城市而言,制度匹配问题便显得尤为突出。但笔者认为这一点仍只是问题的表象,对于中央工资“增减”要求的质疑是地区执行改革政策意愿不足的实质原因,这一判定与地区后期改革实践相对应。

三、带有“保留”的“形式主义”改革:中央政策落地后的现实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在就中央工资改革政策踌躇不定的同时,地区基层企业却出现了一波较为集中的工资调整热潮。正如上文所述,基层调整的主要意图在于恢复“二六”轰炸前职工的原有工资水平。不仅如此,由于当时部分私营厂借“恢复工资”之名义有意增加工人工资,不少国营厂出现了技术工人及部分普通生产工人“跳厂”问题。为稳定生产,此类国营厂纷纷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增加工资基数”申请,又因为存在地区同类企业(厂)工资水平看齐惯例,这一工资增长趋势眼看将在全市铺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工资座谈会的情况与意见》(1951年7月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2-165-14;国营上海市第十九棉纺织厂:《关于提升干部、补发工资引起群众情绪波动及善后处理的情况报告》(1952年1月1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7-2-871-40。简单直接的“增资”作法显然与前期工资调整阶段的路径一致,但与此时中央就上海地区所提出的改革目标背道而驰。如若此时再不推进改革,待基层职工工资水平全面上涨后,地区整体改革难度势必更大,加之当时中央推进改革政策压力不断加大,上海地区的工资改革已如上弦之箭,不得不发。

为切实推动地区基层企业的工资改革,上海市委着力加大管理力度,在批准组建地区“工资改革委员会”的同时,更要求市属各具体“产业工作委员会”直接负责本行业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工作。需要指出的是,这类“产业工作委员会”不仅受命于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同时对华东区及中央各产业管理局(部)负责。地区工资改革的领导关系因此由单一“横向”管理变为“纵、横双向”管理,使得中央政策与基层企业之间的对接更为直接。1952年初,在双重领导的反复动员下,各基层企业开始逐步推行改革,在此期间虽曾先后两次受到中央暂缓工资改革意见的影响*1952年上半年及1953年七八月,中央曾先后两次向全国各地发出暂缓工资改革指示,理由在于当时部分农村地区受灾,国家需要筹集救灾资金,财政吃紧。后期也强调全国步入经济建设时代,需要积累资金投入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建设。暂缓意见主要针对增加工资地区,上海虽一直被要求“减控”工资,但也同样收到中央电报指示,要求暂缓改革。另外,根据包括上海在内的各地对于中央当时“暂缓工资改革”要求的意见和反映,笔者发现基层实则都偏向于加快工资改革进程,这一态度与地方社会所抱有的“‘工资改革’即是增加工资”的认识有着直接关系。具体可参见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委员会:《关于进行工资改革调整各厂所需要增加控制数字报告》(1952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427-5;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一九五三年国营企业工资及年终双薪问题的指示》(1953年8月1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405-20。,但到1953年底,全市已有163家企业(主要为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及部分建筑安装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初步完成工资改革,占此类企业总数的66.5%,涉及职工23万余人,占职工总人数的80%*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关于劳动工资工作的报告(修正稿)》(1954年4月1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151-65。。综合分析地方基层档案资料,各基层企业在这一阶段的具体改革部署及措施大致如下。

(一)工资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思想教育与“工资基数”的确定

梳理基层各企业提交的改革工作报告,我们可以发现,改革动员的首要抓手仍是思想教育工作。为扭转各基层单位对于改革的原有认识,市委部署各产业工作委员会首先在各行业内部集中进行企业党委、行政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规定各厂领导必须就中央改革政策在厂内作到“层层贯彻、节节打通”*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党委直属工厂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轻工业党委工资改革与调整计划的意见》(1952年7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7-1-74-48。。纺织行业更是在整个华东区层面进行了针对车间及小组干部的思想教育活动,要求此类生产一线管理干部及时收集职工群体中的各种言论,既不擅作主张,也不畏首畏尾,敢于按照政策要求向持反对意见者进行说服教育*华东纺织党委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关于车间干部和小组骨干进行工资改革政策思想教育计划》(1952年10月2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427-42。。到了各工厂内部,思想教育工作也是改革推进的首要环节,各厂依次在党委(行政)、工段、车间及小组各级召开“工改”专题会议,不仅自上而下向职工传达中央工资改革政策,而且通过“回忆”“对比”等群众动员形式,使职工明确现有工资水平的优越性以及改革旧有工资制度的必要性*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党委直属工厂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轻工业党委工资改革与调整计划的意见》(1952年7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7-1-74-48。。随着思想动员工作的开展,各工厂“工资改革领导组”(一般由厂党政及工会干部、技术工人与老工人代表组成)及具体负责改革的“工作组”(一般设有“劳动”“技术”“方案”三类工作组)得到初步组建*上海市地方工业分党委:《关于第一批厂工资改革第一阶段简要工作计划》(1953年5月2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51-1-4。。地区内前期改革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国营上海第一棉纺织厂的工作经验,则成为华东地区各厂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的主要学习材料*中共中央华东局宣传部:《工资改革讲话材料(一)〈国棉一厂:为什么要实行工资改革?〉》(1952年10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7-2-869。。

在进行思想动员的同时,改革的准备工作还集中于原有工资结构及基数标准的确定。按照中央规定,各国营企业的工资组成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大类:前者包括按照计时或计件标准发放的工资、奖金及企业内部营业提成;后者则包括各类津贴、加班加点(夜班费)、事故停工工资及部分超额生产奖金。各厂必须根据这一标准统筹计算本厂职工(包括生产工人、管理职员、勤杂工及学徒见习工)的现有工资总额,以此作为基数核算此次工资改革的“增减”方向及具体幅度。*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51年3月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S51-4-85-9。

(二)工资改革的中心任务:划定职工工资等级

毫无疑问,市级层面就改革“增减”方向及额度设定所采取的相对宽松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企业对改革原本所抱有的顾虑与不满,地区改革因此得以推进至实质阶段,即开始着手确立具体职工新的工资等级,这是整个改革工作的中心任务。如上文所述,作为首轮工资改革,改革的关键性意义便是实现“个人劳动”与“收益”的直接挂钩。因此,在具体形式上,“计件工资制”是最终的目标形式,而对于当时仍必须采用“计时工资制”的企业则可参照前期东北地区的先进经验,分别依照职员的现行职务及工人的生产技术能力进行工资等级划定,全面推行“八级工资制度”,以此作为整体转向“计件制”的制度准备。

必须承认,针对旧有工资制度中所存在的诸如“同工不同酬”“轻重倒置”“等级过多级差过小”等弊端,等级工资制的确能够在理论上予以有针对性的纠正。按照制度设想,“等级”划定的意义不仅在于区分职工日常劳动的繁简程度,更是通过技术标准确定职工对于生产的实际贡献大小,是针对计时生产工种贯彻“按劳付酬”原则的有效制度凭借。然而问题在于,对职工生产能力进行具体的“等级”划定却并不如想象中那么容易。从各企业实际运作情况来看,对于职员基于现有职务的等级认定相对容易,未见有特别争议,但就工人特别是普通一线生产工人的技术等级评定则困难重重。以棉纺织行业为例,中央及华东纺织管理局在当时虽就行业生产主要工种下达等级标准,但此类标准只限于大概等级跨度及相应工资区间设定,并未就具体等级之间的技术要求差异作出明确规定*华东纺织管理局:《关于执行中央人民政府纺织工业部棉纺织工人工资制度调整方案(草案)的补充细则(草案)》(1952年10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7-2-869-56。。正因如此,从确立各等级“技术能力”标准到基层评议、复议再到结果公示,各工厂在整个评级过程中充斥着各类争执。不同工种工人之间“互不服气”,个别厂甚至出现了不同车间工人因标准不合而相互打斗的现象。一些原本便有“计时”“计件”工资差的生产企业,工人更因担心新的等级评定工作将固化两种工资计算方式所造成的同技术水平工人收益差而闹得不可开交。与之相对应,在另一类技术工种差别小、工人生产岗位不固定的生产企业中,由于不存在等级竞争关系,工人则多采取“抱团”方式,有意在群众评议环节相互抬高各自等级水平,使得企业工人技术评级工作被动地陷入全面提升工人工资的窘境。*中共中央华东局宣传部:《工资改革的讲话材料(三)——实行八级工资制和无限制计件工资制》(1952年10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7-2-869-56。

事实上,如果单就制度设计而言,上海地区基层企业对于“八级工资制度”及“等级划定”也曾作出不少方案优化设计,如为了更有针对性地落实中央所提出的就不同工种具体等级设定“应会”“应知”技术评定标准的要求,上海企业积极推行名为“工作日写实”的管理办法,即鼓励一线生产工人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自觉记录完成具体工作所需的技术和能力要求,以此作为生产工人技术评级的现实依据*华东工业部劳动工资处劳动组织科:《关于技术测定工作学习总结》(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8-1-23-93。。不仅如此,针对轻工业生产企业不完全适宜“八级工资制度”的问题,相应企业曾先后创新调整等级工资制度,针对厂内具体生产形式分别提出“少(2—3)等级制”“一种工种一种工资率制”“以完成产品数量划分等级工资制”*上海市地方工业分党委:《关于工资改革工作的情况介绍》(档案原件未标文件名及文件日期,该文件名为笔者所加),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8-1-23-44。。这些制度调整设计都是为了保证中央工资改革尤其是工人技术等级划定政策在上海地区得以有效执行。

然而,相应调整所强调的“科学性”评级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直未能得到真正体现。原因在于,“科学”评级势必导致具体工人出现工资增、减变化,当新标准高于工人原有工资水平时,工人自然表示认同,但一旦予以“下调”处理,来自工人群体的意见便会对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管理干部和工厂工会形成压力。在不少企业内部,由于担心特定工人群体(一般是老工人与技术工人)工资因改革而出现较大幅度缩水,改革工作组会有意识地在技术等级评定过程中给予照顾,甚至直接表现为以技术等级评定标准迁就其原有工资水平,极端者直接以评定对象的原有工资比对新标准下同一工资水平的技术等级要求,以此对其予以技术级别设定,稳定此类工人在改革过程中的生产情绪*中共中央华东局企业管理委员会印:《国营上海第一棉纺织厂及国营上海电机厂关于工资改革运动的经验总结》(1952年10月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7-2-354。。除此之外,部分企业虽在名义上承诺进行“民主评议”“技术测定”,但实则多因相应工作操作难度过大,最后只得交由厂领导、车间干部“统筹”决定,而通常的作法多只是简单根据厂工资基数总额及不同工种大致等级与人数规模进行按比例划定,与中央改革政策所提出的“严格按照职工技术能力予以客观评级”这一要求相去甚远*华东财委第一办公室:《处理“益民食品一厂”、“益民食品二厂”工资问题至各单位的公函、批示》(1953年12月3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360。。

不必讳言,受到当时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的限制,各工厂确实难以就厂内不同工种进行完全科学的技术等级划定,更难以实现对于每一个具体工人技术能力等级的客观测定,以此为核心指标所建立等级工资制度的说服效力势必式微,受到被减工资职工的抵制也在情理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等级评定工作得以推行,除对特定职工对象予以评级照顾外,各企业对那些因等级评定而减少工资的职工普遍采取了“保留工资”办法,即在形式上对其完成技术(工资)级别评定,但在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量上保留1级到3级工资,以弥补其因改革评级所导致的工资收益损失。根据市工业局统计数据显示,在完成技术评级后,所属各企业职工的“应减资面”普遍都在80%以上,但为保证这部分工人实际收入不出现大幅度缩减,对于减资部分,各企业均按照不同比例采取“保留工资”形式继续发放,保留期限一般规定为1年到2年,也有个别企业不作具体规定,承诺工人待其工资级别得到晋升后再予以取消。*中共上海市工业局:《关于所属工厂工资改革的情况报告》(1953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7-1-187-1。

在这里,笔者需要特别指出,不少汇编类资料关于1950年至1953年工资改革结果的判断值得商榷。在这类文本中,上述阶段工资总额的增长被认定为是由改革所带来的正式变化,且认为自1954年起至1956年职工工资的整体下调是对于改革目标的“反向”操作或是基层相对激进作法的负面表现。这类判断的得出多是基于对该时间段职工工资总额数字变化的观察,却忽视了当时企业所普遍采取的“保留工资”形式在这一问题中的特殊作用。“保留工资”是一种对于当时正式工资改革制度的变形处理,目的在于保证改革在不完备条件下得以实际推行,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保留工资”办法的普遍化执行实则使得企业工资等级评定结果表现为“应增则增,应减未减”,地区工资改革“减控”工资总额以及调整工资结构目标基本因此落空。换言之,上海地区职工工资数额在此期间的总额增长实则并非改革的目标设定,也非改革的实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当时企业所采取的“保留工资”形式,市级层面管理部门的态度相对保守,且各部门之间的意见并不完全统一,并希望获得中央正式意见的确认*具体可参见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委员会地方工业委员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工资改革计划中存在问题的情况报告》(1953年8月2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8-1-23-220;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党委会:《对于工资改革后几个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54年1月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8-2-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吴淞厂改革后职工原工资保留问题的请示报告》(1954年3月1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56-2-41。。在中央,前期的意见也相对模糊,并未明确表示可否,直到进行过渡时期总路线教育后才逐步明朗,指出这一作法是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与脱离生产的“经济主义”,上海地区相应作法受到来自中央及华东工业部的批评*马天水(时任华东工业部副部长):《在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劳动工资问题会议上的讲话》(1954年5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6-2-36-68。。

(三)工资改革的配套任务:理清并削减“变相工资”

为了建构乡愁所传递的这4层不同涵义,诗人采用了隐喻套转喻的认知手段。这一隐转喻模式不是隐喻和转喻这两种认知方式的简单叠加,而是它们的交互运行和融合,即它们“交织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杨波,张辉 2008:1),构成了一种嵌套方式,如图2所示。

与划定职工工资等级工作相配套,工资改革的另一项任务是理清并整体削减职工的“变相工资”收入。所谓“变相工资”,笼统地讲,是新政府对于旧有工资制度中非生产性经济收益的一种统称,包括“升工”、考勤之类与生产管理相关的收益项目,更多的则是诸如“年奖”、米贴、房贴、饭贴之类的纯福利性津贴;此外,一些生产企业在1949年前后曾普遍发放生产奖金,而这类生产奖金在很多时候已经与生产任务的完成与否相脱节,因此也被认定为“变相工资”的一种*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委员会:《关于进行工资改革工作的报告》(1953年5月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8-1-23-2。。在上海,各企业的“变相工资”名目繁多,且一般均在职工工资收益中占据较高比例(25%至30%)*中共上海市工业局:《关于所属各厂工资改革的情况报告》(1953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7-1-187-1;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委员会:《关于进行工资改革工作的报告》(1953年5月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8-1-23-2。。值得注意的是,在旧有工资制度下,“变相工资”的发放形式和具体额度设定在各行业、各企业乃至各个时期内皆不完全统一,主要取决于具体企业在当时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经营者的收益分配意愿。正因如此,“变相工资”自改革伊始便被认定为是旧有工资制度弊端的一种具体表现。出于统一企业工资水平且挂钩劳动与劳动收益的目的,工资改革要求基层单位对原有各类“变相工资”进行统一清理,减少不确定的“变相工资”发放形式对于正式工资制度的消极影响。

然而,对于“变相工资”的处理,企业同样面临诸多困难。相比上述评级工作中的“技术性”难题,清理、削减“变相工资”工作的难度主要表现为政治阻碍,即如何就削减此类带有一定“劳动保护”性质的福利、津贴收入的改革举措进行政治正当性解释*值得一提的是,在“变相工资”项下,“年奖”(年终双薪)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对象。与一般福利性的劳动保护“变相工资”相比,“年奖”的政治意味更浓,多被强调为工人响应中共革命斗争的结果。中共自1949年起便有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年奖”,但各地执行表现并不相同。在上海地区,取消“年奖”工作也是首轮工资改革中的一项主要任务,在历年年底都会提出类似要求,其间更出现多次调整,但受到各种来自基层的反对意见,直到1953年借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教育的契机,才得以通过行政化手段硬性解决。由于地区企业对于“年奖”的处理,过程复杂且涉及面众多,需作另文进行专题讨论,本文就“变相工资”的讨论不涉及“年奖”问题。。就这一问题,自提出工资改革以来,地区各企业的认识与作法便无法统一。部分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非但没有减少原有“变相工资”的种类,反而多以“保护劳动工人权益”“提升工人生产积极性”等为由在后期逐步增设诸如伙食、考勤、升工等工资名目。除此之外,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更为普遍的作法便是直接改变原有“变相工资”名目,将其部分或全部纳入“基本工资”项下,直接导致相应针对“变相工资”的改革措施无从下手。在基层干部看来,这类带有明显“平均主义”的作法虽然与中央工资改革政策不符,却满足了广大职工群众的需要,有利于现实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且与国家强调“劳动保护”的政策主张基本一致,因此即便他日被上级部门批评改革不力,相应政治风险也不大*上海市财政经济委员会劳动工资处:《关于轻工业地方工业分党委工资改革中几个问题的体会》(1953年12月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8-1-23-132。。

这类观念恰恰反映了基层干部在当时就“劳动保护”问题的认识已与中央有所差别。中共中央虽然一直坚持强调对劳动工人予以全面保护,但也对这一问题抱谨慎态度,具体表现为对于当时基层社会普遍流传的“生产长一寸,福利长一分”说法所提出的修正意见,强调地方在宣传过程中更宜将此类意思表述为“要在(生产)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既肯定二者之间的关联性,也同时避免将二者直接对等*《中共中央对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生产长一寸,福利长一分”的口号问题的请示的批示》(1953年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编:《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册,工人出版社,1989年,第169页。。更为重要的是,当时中共已经非常强调对于工人保护的“针对性”问题,指出这类保护并非“无条件”或“平均覆盖”,而是基于生产发展水平基础上的积极照顾。对于这一问题,上海市级管理部门在后期检讨前一阶段工作表现的材料中都有零散提及*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关于劳动工资工作报告(修正稿)》(1954年4月1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450-1;市属重工业管理局:《拟定工缴计算中对变相工资的处理办法报请鉴核件》(1954年4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335-32;华东行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办公室:《关于上海各国营企业生活津贴处理办法的报告》(1954年5月3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367-7;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就工资改革问题向上海市委办公厅提交请示报告》(档案稿无标题,该标题为笔者所加)(1954年6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450-134。,饶漱石在1953年10月召开的如何分配1954年工资控制数字座谈会上的讲话材料则作了相对集中的论述。在该讲话中,饶漱石首先明确任何形式的工资、福利增长都必须基于劳动生产率的提升,指出“脱离生产谈分配”,“多了”或“少了”全都无从谈起。对于企业在“劳动保护”、福利发放过程中所存在的“平均主义”或简单以工人对象“贫穷与否”作为给予福利保护依据的作法,饶漱石在讲话中予以批评,强调这类所谓的“同情”是一种错误的“仁政观”,不仅没有体现中共福利政策的优势,反而肯定和鼓励了落后;对于此类因劳动技能落后而导致个人收入不足的工人,企业不应该简单给予福利,而是必须通过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技术、劳动能力而提升其工资收益。重要的是,在这次讲话中,饶漱石还就“分配”与“积累”之间的关系作出全面阐释,批评部分企业存在“生产增加多少就分配多少”的现象,强调国家发展目标在于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进而达成共产主义目标;第一个五年计划所需投入资金量大且收益见效慢,投入建设资金主要便来自于工业积累,工人阶级工资、福利增长慢一点,国家国防建设、工业化发展便能快一点。因此,当下收缩、下调工人工资及福利支出额度并不违背中共中央相应的工人“劳动保护”意愿主张。*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翻印、华东财委工资处记录(未经饶漱石同志校阅):《饶漱石同志在分配一九五四年工资控制数字座谈会上对各大区财委工资处同志的指示》(1953年10月1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423-30。

可见,对于“劳动保护”类“变相工资”支出,中央的基本态度是强调“控制”,而如何实现恰当有效的控制,关键在于“与生产及积累的对接”。必须承认,就这一处理原则,上海地区市级管理部门在后期予以一定动员,也得到部分生产企业的配合。从1954年起,针对原有“变相工资”,各管理部门及具体企业开始着重加强“类型”调整,主要作法便是分析其来源、数额以及涉及在厂职工人数的比例,其中重要的在于区分具体“变相工资”与日常生产的关系,以此作为“变相工资”的类型划分标准,予以区别对待。就地方工业局整合的材料来看,当时各类“变相工资”被整体划分确定为四种主要类型:其一,诸如升工、考勤这类具有一定刺激生产作用的考核类“变相工资”,允许暂时保留,但规定必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取消;其二,诸如婚丧假补助及不合理的超额奖金分配,必须予以整体控制,不再扩大;其三,诸如房贴、饭贴、米贴、实物补贴等较为普遍发放的七大类补贴,虽然强调其不合理性,但也不能一次性取消,需要根据各企业职工群众接受程度逐步取消或取消制度保留差额;其四,理发费、交通费、卫生费、保健费、夜点费、单身宿舍等六类专项工人福利,原则上予以保留,但必须相应减少发放数额。不仅如此,在具体调整过程中,各厂不再单纯偏向宣传“保护”原则,而是将重点放在对于“激励”效应的强调;同样,不再鼓励各类“变相工资”的普遍性发放,而是强调必须对技术能力突出、对生产有特殊贡献者予以重点照顾。*地方工业局劳动工资处:《对变相工资与高工资处理的专题总结报告》(1954年2月2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379-85。

总体来看,从1952年初到1953年底,上海地区各类生产企业都基本执行了工资改革政策,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所遗留的旧有工资制度,在生产企业内部,分别针对计时工人、计件工人实行了八级或七级以及“无限制计件工资制”,在职员中实行了新的职务等级工资制。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虽然上海地区企业在这一阶段较大规模地推行了工资改革运动,但各厂的具体改革运作实则带有较为明显的“形式主义”色彩。由于现实原因,各厂在改革过程中普遍采取“保留工资”办法,并对“变相工资”采取相对保守态度,从而缓冲了改革对于职工个人经济收益的影响,使得中央工资结构调整意愿得以在形式上初步达成。但是,这类作法实则模糊了改革的目标设定,使得改革相应调整工资结构以及“减控”工资总额的目标设定流于形式。市劳动局在后期总结这一阶段改革成效时,承认“经过改革,大部分职工的工资实则都有所增加,仅仅少数原有工资过高者略有降低。地区改革的基础仍是‘增加工资总额’,对于中央所提出的‘减控’要求未有实际执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工资问题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55年9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6-1-21-60。。因此,改革虽已整体完成,但地区工资问题并未得到实际解决。自1954年初至1955年底,地区工资进入后续管理阶段。也正是在这一阶段,各企业职工工资收益被整体削减,国家整体“社会主义”发展目标与基层企业、职工个人“经济主义”之间的原有张力被进一步放大。

四、工资改革后的“工资管理工作”

整体而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是影响地区工资改革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当中央提出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及整体发展工业化的政策要求后,各项工作对于国家整体积累方向的偏重明显加大。生产企业职工工资被认为是国家工业化发展内部积累的主要来源,相应改革工作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工业化发展这一总目标。这一调整在全国各地都有所表现,在上海显得更为突出,地区前期改革相对宽松、保守的态度与作法被中央点名批评,由此发生了方向性变化。

从现有地方档案资料来看,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在1954年5月24日和29日召开的上海市劳动工资问题专项会议,是划分地区工资改革及管理工作“左”“右”态度的分水岭。此次会议以“工资改革”和“工资后续管理”为议题,基本任务是贯彻党在过渡时期总任务要求及中央关于改善职工生活必须基于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基础这一原则性要求。地区内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厂长、党委(支部)书记、工资专业干部以及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工会系统及行政部门的有关领导共1700余人出席会议。在会议上,于永实先后传达《中央劳动部党组关于过去工作检查和今后工作的报告》《中央劳动部党组关于劳动局长座谈会的报告》,华东局工业部副部长马天水及市劳动局局长马纯古作了管理当前劳动工作的发言。市总工会副主席钟民作为地区干部代表作《关于上海地区国营企业工资报告》,重点检讨前期地区工资改革工作所存在的“经济主义”“分散主义”“平均主义”倾向,并在总结报告中承认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海市委管理部门及各企业单位普遍抱有“强调上海特殊性”的错误思想,对于地区工资整体偏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检讨地区改革拖累国家整体建设资金的积累*钟民:《关于上海地区国营企业工资报告》(1954年5月24日)、《劳动工资会议总结报告》(1954年5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6-2-23-68。。在上海地区“应增照增、应减不减”改革原则的引领下,比照中央1953年7月批转的《关于国民经济各部门1953年工资控制数字报告》,除纺织行业外,上海各行业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职工工资在改革过后均已大幅度超出全国工资水平(见表1)。

表1 关于上海市工资水平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数据比较

数据来源: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劳动工资会议情况及上海工资工作问题的报告(草案)》(1954年7月1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151-116。

说明:除本文关注的“制造行业”外,该档案材料原件表格还包括“铁道”和“交通运输”两大行业,分别高出全国工资水平16.30%和103.03%。由于不属于生产制造行业,本文不作具体报告。

就地区工资整体偏高现象的解释,市级管理部门主要强调几大理由:一是地区工资分值高,相比北京、天津约高出3%至7%,比武汉、沈阳约高17%至20%;二是大部分产业工资标准高,相比其他地区高10%至20%;三是个别产业和企业(如前外商市政交通企业以及部分由私商转为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水平畸高,整体拉高地区平均水平;四是在解放后,部分企业将原有“名义工资”落实为实际工资,抬高了工资基数;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地区已经完成工资改革的企业尚保留不同比重的“保留工资”和“变相工资”,工资改革“减控”工资目标没有实际达成*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劳动工资会议情况及上海工资工作问题的报告(草案)》(1954年7月1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151-25。。基于此,市级管理部门对地区各企业提出要求,即强调前期已完成工资改革的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大工资管理力度,向全国平均工资水平快速靠拢,具体手段表现为对于“保留工资”的行政化取消以及随之提升“生产定额”额度。相比前期带有“形式主义”色彩的改革运动,该阶段的工资管理更直接地作用于职工特别是普通生产工人的工资收益,其社会影响也大大超过前期改革,“相比对于前期‘评级’工作的关注度,许多工人直到此时才真正意识到国家‘工资改革’对于其个人的影响,开始真正关心起改革的具体政策设定”*轻工业党委工资改革办公室:《中轻部所属上海各厂工资改革情况简报(第三号)》(1954年7月3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367-26。。职工群体的这一态度变化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上海地区在1954年前后工资改革力度强弱相差之大。

(一)以取消“保留工资”为主要手段,实现整体“减资”目标

正如上文所述,“保留工资”办法是就不完全科学评级改革的一种制度妥协,在当时缓和了职工对于评级工作的负面情绪,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相应改革工作的政治成本。然而,在改革完成后的工资管理阶段,如何取消这部分工资再次成为各企业管理干部所必须直接面对的难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干部看来,“保留工资”的取消本身不应存在太大难度,正如当时向具体职工所承诺的那般,“保留工资”的取消实则应与职工等级晋级工作相联系。也就是说,随着职工技术能力的提升,其工资等级应得到对应晋级调整,进而在工资制度上抹平原有保留部分的份额,实现工资改革与其原有工资水平的“无高低差”对接,这是在最初设计“保留工资”办法时计划以保留工资“时间”换取改革推进“空间”的初衷与本意。这一设想在当时实际也得到了职工群体的认可与积极回应。在工资改革等级评定后,各企业都出现了一波集中的工人生产技术和文化知识学习热潮,普遍期望通过学习在后期评级过程中获得先机,以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自身工资等级的晋升,保证自身工资的稳定性与上升可能*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委会:《关于工资改革计划中存在问题的情况报告》(1953年8月2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8-1-23-220。。各企业当时所设定的一年到两年的保留期限,为工人达成这一愿望提供了相对充分的时间。

非常显见,企业及职工此类希望以技术晋级方式提升个人工资的意愿与中央最初的生产管理意见基本一致,在中央及具体领导干部多次提及反对工资“平均主义”问题的讲话中,重点都在强调生产技术的重要性,要求企业给予高技术能力者以更高的工资收益,从而鼓励工人提升相应生产能力。但在后期就这一政策意见向下贯彻传达的过程中,中央及相应管理部门的意见态度则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即在原有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工人技术能力增长后的工资提升必须结合生产实际”的要求*就这一原则的分析,可重点关注李立三在饶漱石讲话谈及技术、技术评级问题时的插话内容。参见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翻印、华东财委工资处记录(未经饶漱石同志校阅):《饶漱石同志在分配一九五四年工资控制数字座谈会上对各大区财委工资处同志的指示》(1953年10月1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423-30。,在工人“技术能力”与“工资”之间新增“生产效益”这一中间影响变量,改变了原本两者直接挂钩的关系结构设计。

从理论上分析,提出这一政策修正意见的关键目的是要求企业在提高具体工人工资等级的过程中更好地关注“工人相应技术能力提升是否实际带来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这一现实问题,务必作到工资成本与经济效益之间的收支平衡。毫无疑问,相比过去单纯依靠生产技能标准进行工人工资等级评定的作法,新增“生产效益”原则表现出更为强烈的经济理性色彩,实则也是对于部分企业在评级工作中所提出“针对‘无效益’技术提升如何评级”问题的一种正面回应*上海市劳动局工资科:《关于讨论工资政策等问题的汇总:工资干部讨论汇总》(1954年5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6-2-72-73。。然而,就实际情况来看,这一原则所指的“生产效益”往往并非以具体生产企业为核算单位,而是强调国家“整体”的效益增长,并同时涉及“国家积累”与“地区分配”之间的关系问题,使得具体企业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主性大大降低。

如此一来,企业相应技术评级(特别是工人技术等级晋级)工作基本停滞,对于“保留工资”的取消也随之变得尤为困难。许多参加了市劳动工资问题会议的企业干部,在会后随即便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如何开展“晋级”工作的请示,表示这是解决当时“保留工资”处理不当问题的关键,希望上级管理部门予以重点关注、统一布置*上海市劳动局工资科:《关于讨论工资政策等问题的汇总:工资干部讨论汇总》(1954年5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6-2-72-73。。但是,就档案材料来看,市级管理部门并未对这类意见给予正面回复,这就使得很多基层干部在谈及市委就“保留工资”所提出的“保留面小、保留额小、保留期短”要求时,往往表现得非常无奈,多表示“目前本厂只能等待上级指示,具体工作开展信心不足”*中共上海市委轻工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了解各厂在劳动工资工作会议后的情况报告》(1954年6月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8-2-367-20。。而对于企业的这一态度,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的态度则非常明确,严格要求各企业必须放弃“等待(上级)”思维,同时不再消极依赖“提高工资等级”办法,而是通过行政化手段自觉按照上级政策要求予以整体缩减,直至全额取消*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劳动工资会议情况及上海工资工作问题的报告(草案)》(1954年7月1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151-25。。

事实上,由于存在统计口径误差,市级各部门对于所属企业“保留工资”及相应取消额度的统计数字并不齐备,笔者很难基于零散资料对全市企业形成总体判断。但是,一份由市劳动局在1955年所作的针对当时“保留工资”期限到期具体企业的调查数据,相对完整地反映了各厂在工资改革期间的保留面、保留额度以及在工资管理期间取消“保留工资”的数额大小。所反映各厂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高低差别,但以平均值估算可以发现,这一批保留期限到期企业在工资改革期间的平均“保留工资”为9.59元,取消“保留工资”将平均减少工资8.84元,分别占到职工原有工资总额及保留数额的12.60%和99.91%。更进一步分析,具体企业数据显示,在此次取消“保留工资”的过程中,不少企业(如华光火柴厂、市印二厂、京华化工厂、新华橡胶厂、九福制药厂、顺风搪瓷厂等)的减资额度实际已经超出原有“保留工资”额度(见表2)。关于这一点,并未查见相应说明材料,但部分同时间段材料在谈及职工态度问题时,都提到职工对于下调“基本工资”额度的反感情绪。因此,笔者推测部分企业在此次削减“保留工资”的过程中实则已经相应降低了职工的“基本工资”标准,以此回应上级部门关于下调工资总额的政策要求*当然,其中也不排除部分企业在保留期限到期后仍有保留工资,但这类企业数量相对较少。参见上海市劳动局:《对于本市今后几年工资工作的意见(草案)》(1955年7月1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6-1-21-3。。

表2 部分在1955年11月“保留工资”到期企业的保留额度及取消“保留工资”额

(续上页表)

数据来源:中共上海市劳动局党组:《关于地方国营、地方公私合营各厂到期的保留工资的请示》(1955年1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6-1-21。

说明:1.该文件原件还包括市交通局所属四家汽车修理厂,由于不属于制造企业范畴,本文不作报告;2.该档案文件原件不包括现表后两列及各列“平均值”数据,此类数据项由笔者根据具体对应数值计算得成。

(二)日常“生产定额”管理:工人劳动生产率与工资收益的关系变化

取消“保留工资”是工资管理阶段的一个方面表现,另一方面则直接体现在对于工人生产“定额”的强化管理,这一调整旨在保证劳动生产率的同时,减少工人超额奖金的发放,从而实现整体“减控”工人工资目标。

事实上,加强生产定额管理要求的提出,最初主要针对计件工人,且多来自于基层计时工人群体,表现为后者对于前者“活工资”形式的不满。在计时工人看来,解放后,劳动条件得到整体优化,劳动生产率随之得到相应提升,而计件工人的单件产品工资“价格”仍以解放前标准计算,因此该群体的整体工资收益得到大幅提升,而自身却是相应等级的“死工资”,两种工资制度下工人工资的收益差距被越拉越大,因此必须调整计件制工人的生产定额,拉平二者之间的工资差异。但在工资改革阶段,这类要求并未得到重视,原因在于中央整体推崇计件制度,认为该制度本身即是贯彻“按劳付酬”原则的最佳制度。就某种程度而言,对于计时“八级工资制度”的不断调整,亦可被视为向计件制过渡所作的前期准备,因此,相应定额管理的要求其实反而更多作用于“八级工资制”(即计时工资工人群体)本身,表现为通过竞赛确定“先进平均定额”,进而以此作为阶段性整体定额设定标准*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工资问题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55年9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6-2-21-60。。当然,正如评级环节中所存在的“迁就”问题,在地区工资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定额的管理实际也相对松散。在企业管理干部看来,“定额定低一点有利于管理工作的开展”,而工人则认为“定额定高了,办不到,如果达到了又要被再次调高,不如‘留一手’”,市级层面管理部门更因为整体偏向稳定工资水平,对定额管理及其对应的超额奖金发放问题抱以不置可否的态度*中共中央华东局宣传部:《工资改革的讲话材料(三):实行八级工资制和无限制计件工资制》(1952年10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7-2-869-56。。

然而,到了“工资管理”阶段,管理部门认为生产企业长期没有调整生产定额,无论计件还是计时工人都普遍获得了过高的超额奖金,导致工人工资整体难以下调。加强定额管理,不仅利于“减控”工资总额,而且以制度化方式保证了劳动生产率的稳定提升,被认为是工资管理阶段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政策宣传曾就如何提升“定额”作出说明,强调不能单纯依靠劳动生产强度的提升,而是必须通过“大家动脑筋、想办法、提高技术、实现合理化建议、推广先进生产方法、优化组织管理”等形式予以实现*中共中央华东局宣传部:《工资改革的讲话材料(三):实行八级工资制和无限制计件工资制》(1952年10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7-2-869-56。,但就实际操作而言,相应“定额”提升仍是多依靠工人劳动强度的提升,“定额”标准的不断提高,使得工人获得超额奖金的空间被大幅压缩,部分企业甚至在工人就计时向计件过渡的过程中直接废除原有“超额奖”制度,虽改设其他形式奖励制度(如创新奖、安全生产奖、质量奖等),但实际取消了工人直接通过超额生产获得更高工资收益的可能*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一九五五年下半年工资工作打算(草案)》(1955年7月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6-1-21-1。。

上述定额管理举措所带来的结果直接表现为工人“劳动生产率”与“工资收益”被动脱钩。市劳动局就78家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所作的调查数据显示,在1954年,劳动生产率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关系自1949年以来第一次出现不同步增长现象,前者在五年来一直保持稳定增长,而后者却在1954年掉头向下,其中生产工人工资收益的下降幅度更为明显,平均减少工资将近5元,相比1953年,下降幅度达到6.91%;进一步考虑1949年后生活指数逐年增长因素的影响,相比1950年工资水平,1955年职工工资水平已经基本表现为“零”(0.09%)增长,明显背离于劳动生产率在此期间所呈现的96%高增长态势(见表3)。*就“劳动生产率”与“工资增长率”之间的关联性,中央意见在于强调实现“相适应的相互增长关系”,即前者应该一定程度大于后者,但两者的方向应基本保持一致,以兼顾国家整体与职工个人利益。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186页。

表3 市劳动局对于78家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职工1950—1955年工资水平及上海市生活指数变化

数据来源:1950年、1953年、1955年的完整数据来源于中共上海市委国营工业部:《关于工资奖励方面存在的问题的综合资料》(1956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6-2-102-71;1952年的不完全数据来源于中共上海市委国营工业部:《关于调查本市工业系统职工生活情况的综合简报》(1956年2月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6-2-102-164。

说明:1950年、1953年、1955年数据由原件“劳动生产率及职工工资增长关系”及“职工工资增长与生活指数增长关系”两张独立数据表合并而成;1952年数据由笔者根据文件文字叙述,通过与1955年基数换算形成,数据信息不完整,缺失部分值以“—”表示,供对照参考。

毫无疑问,自1954年起的“工资管理”措施改变了上海地区职工工资的增长态势。对于这一阶段相应减资幅度,市劳动局在1955年9月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过程梳理。相应数据显示,自1954年起,地区内已经完成工资改革的企业均不同程度地下调了原有工资水平。其中,国营、中央合营钢铁业平均下降14.56%、化工业下降6.16%、机电业下降17%、造船业下降4.31%、轻工业下降20.28%,造成工资下降的主要原因分别是定额及奖励制度调整修改(机电、钢铁)、降低原有过高工资(轻工业)以及部分生产任务的减少(轻工业、棉纺织业)。同时,那些前期没有完成改革的企业在1954年跟进推行工资改革,其中轻工业部的15家企业工资总额降低18.16%,地方工业局的15家企业降低8.52%,仅军工系统企业有所例外,工资总额增长4.34%。在这一阶段进行改革的企业中,除了普遍取消特定津贴(如米贴)外,职工的基本工资也被部分缩减,相应人数分别在轻工业部及地方工业局(包括建筑材料)各厂占到46%和36%。随后,在1954年下半年,地区第一机械工业部和重工业部各厂着手修改定额,整顿奖励制度,减少超额奖金发放额度,致使职工月工资平均下降5%至8%。1955年初,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各厂按照国务院第四办公室规定统一取消考勤奖制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一步下降3%至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工资问题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55年9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6-1-21-60。上述一系列数据集中反映了地区工资改革、管理在1954年至1955年的整体发展态势。

很显然,这一阶段的工资管理及调整与基层职工原有的“增加工资”期待相去甚远,个人收益大幅度缩水使得职工开始纷纷抱怨,不仅将矛头指向所在企业领导,更直接对中央工资改革政策提出质疑*轻工业党委工资改革办公室:《中轻部所属上海各厂工资改革情况简报(第二号)》(1954年7月2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367-23。。事实上,职工群体中的这类抱怨意见在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教育运动后便已有所流露。基层群众公开抱怨“共产党只要飞机、大炮(即工业化),不关心老百姓生活”,“国家允许资本家保留25%红利,却要工人放弃眼前利益,不合理”,甚至有极端意见者直接质疑“共产党变了心”*中共上海市宣传部办公室编印:《情况反映(第五号):〈根据上钢一厂、申新九厂、大隆机器厂等八个厂反映干部和工人听了谷牧同志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报告后的反映〉》(1953年11月17日)、《情况反映(第六号):〈一周以来各区有关总路线任务宣传工作进展情况〉》(1953年11月1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47-1-157。。1954年进一步收缩调整后,职工对于国家工资改革的意见来得更大,市工会在调查报告中曾直言“职工听到‘工资改革’便惶惶不可终日,认为‘改革’便是减工资”,部分职工调侃国家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不合理的像‘雪泡汤’,建立合理的如‘蟹过江’”(意指工资“易减难增”——笔者注),无奈表示自己只能“面向生产,钞票不谈”*上海市工会联合会:《关于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问题的报告(初稿)》(1956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6-2-102-278。。此等抱怨意见在当时都被扣上“经济主义”帽子,被认为是基层落后消极思想的代表。

当然,我们应该客观地认识到,在就整体“社会主义”发展目标与基层社会“经济主义”的关系认定中,中央的认识并非固定不变。全总在1954年底即对当时以“经济主义”否定“职工多得工资”的作法提出纠正意见,认为职工工资增长亦是促进职工“集体主义”的手段*转引自雒春普、李兆端:《赖若愚》,中国工人出版社,2015年,第114页。。在1955年末,中央部分生产管理部委便对这一整体缩减职工工资的作法提出异议。1956年,地方管理部门开始有意识地调整前期工作方向,在不同场合承认过去工作的确存在“漠视职工物质利益”现象,并且强调必须更好地建立相应合理性奖励及集体福利制度,切实保证职工日常生活水平随着劳动生产效率的提升而逐步改善*中共上海市委国营工业部:《关于工资奖励方面存在的问题的综合资料》(1956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6-2-102-71;中共上海市委国营工业部:《关于调查本市工业系统职工生活情况的综合简报》(1956年2月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6-2-102-164;上海市工会联合会:《上海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情况及意见(初稿)》(1956年5月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6-2-102-211。。6月16日,国务院第32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在总体肯定前期工资改革成绩的同时,也对1954年以来职工工资收益有所下降的情况予以解释,并指出考虑到“国家工业、农业发展情况与当时政治经济任务要求”以及“职工工资提高必须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原则,1956年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平均工资应整体提高14.5%,对于现行工资水平较高的沿海城市地区工资一般也应稍有提高*《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第320页。。到下半年,随着“计件工资制”在国营工业企业中的普遍推行,国家有意识地放宽了原有定额管理标准,并且对工人升级比例予以一定提高*中共上海市委国营工业部:《关于上海工资问题的报告》(1956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6-2-102-207。。由此可见,在工资改革政策推进的各个阶段,对于政策执行的“左”“右”摇摆,事实上反映了国家及地方政府就整体“社会主义”发展目标与基层社会“经济主义”表现的认识变化,国家虽然整体强调前者,但是基层社会所存在的所谓“经济主义”现实也会反向影响相应政策的地方执行,两者之间不断发生碰撞、摩擦,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彼此影响,进而相互调整并确立了新的制度方向。

五、余 论

上海解放后,工人即是中国共产党所关心的重要管理、服务对象,工作重心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失业工人的救济问题;二是对于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处理。两项工作的目的都是为了将那些在当时仍处在体制外的工人更及时地纳入到国家体系之中,这一点基本上是各级政府及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共识。然而,对于公营企业内部工人的社会角色定位,特别是此类工人与党的关系问题,中共中央领导人在当时实则存在一定认识差别。一部分意见认为,公营企业已经为国家所有,没有了资本家,自然也就不再有所谓“劳资关系”,工人与企业以及企业背后的国家,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相互一致,不再存在矛盾*在这一问题上,周恩来主要强调公营企业内不存在“劳资问题”,劳资问题只在私营企业中存在。高岗及陈伯达等人则进一步强调公营企业中不存在所谓“公私”问题,工人与企业(国家)的利益相互一致。从1951年12月全总党组扩大会议对李立三“工会”问题的处理意见来看,毛泽东在当时也基本持类似观点。参见《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2页;李思慎:《李立三红色传奇》下卷,第591页。;但也有一部分意见认为,即使在公营企业内部,虽然没有了阶级意义上的“剥削”关系,但“公私”关系仍旧存在,相应矛盾即是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以及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之间的摩擦和冲突,持这类意见者强调毛泽东针对私营企业所提出的“公私兼顾”原则同样适用于处理这一“公私”关系*《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92页。持同样观点的其他代表人物是李立三和邓子恢。。

就这一问题的认识差别,最直接影响的是当时社会的工会工作开展状况,但也同样影响工资改革运动。公营企业是此次工资改革的主要对象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中所存在的资本家“中介”,公营企业的工人工资问题直接反映为工人与国家企业之间“面对面”的利益交换关系,相应问题的产生直接影响工人对党和国家整体政策的认可与配合意愿。中央及高层更倾向于从意识形态角度去认识并解释其中出现的利益问题,将群众所产生的相应不满情绪更多归咎于“经济主义”的影响,并选择以“思想动员”方式予以调整处理;但在基层,无论在地方政府层面或在企业内部,开展具体改革工作的管理者实则很难单一借助思想动员或意识形态斗争方式解决所有问题,有很多现实性挑战(既表现为工人对党提出不满意见的政治压力,也表现为对于工人生产懈怠行为的生产管理压力)势必要求基层干部采取更为通融的办法处理上、下之间的利益诉求偏差,上文所重点提及的“保留工资”“变相工资”形式便是典型例子。

值得强调的是,与其说这类通融处理方式是地方“经济主义”或“经济理性主义”的表现,不如强调这一作法实则更确切地反映了地方干部的“实用主义”,由此使得政策执行本身带有弹性特征,即如何正确恰当执行中央改革政策,同时又顾及当地职工具体利益,避免因改革而出现相应的政治或生产管理问题,地方政府及具体政策执行者非常强调其中的平衡关系。当然,也正是由于更为强调“实用主义”,因此这类作法也是相对不稳定、多变的,在中央政策较为宽松的情况下,地方运作存在一定的可自行处理空间,但一旦大环境政策收紧,这类前期作法便会被整体调整,执行中央政策的意愿超过照顾基层利益的考虑,使得相应改革工作的方向及程度发生即刻变化。类似的调整对于地方社会而言“成本”极高,这既影响基层民众对于政策执行的信任度,更关系到中央及上层对于本地区领导班子的政治信任。在后来的发展阶段中,中共中央留给地方“平衡调整”的空间越发有限,这是后期地方上越来越习惯于激进(不断加码)执行上层政治意愿的原因所在。

(本文作者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上海 201620)

(责任编辑 吴志军)

A Historical Study of Shanghai’s First Round in the Wage Reform Movement During the Early Period of New China

Yan Yuming

From 1950 to 1956,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launched a nationwide wage reform movement, with the aim of taking the lead in implementing a new wage system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local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enterprises that had completed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Due to the Central Committee’s regional “risk reduction” wage requirements, the wage reform in Shanghai was particularly complex. In contrast to the goal of “socialist” development that the nation sought to achieve, the bias in grassroots society regarding the workers’personal lives and consumption is generally referred to as “economism” and this economic bias gave rise to ideological conflicts, which played a role in the actual operations of regional wage reforms during different periods. A discussion of the methods and extent of this specific reform is an important starting point to analyze how the CPC deals with the issue of state-worker relations.

*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整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辅导员队伍研究”(15JDSZK113)的阶段性成果。

D232;K271

A

1003-3815(2017)-03-0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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