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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空间规划体系现状与重构

2017-04-17于艳华

北方经济 2016年12期
关键词:控制线总体规划空间规划

于艳华

坚决守住发展、生态和民生底线是内蒙古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蓝图,需要强有力的空间规划来支撑。内蒙古现行空间规划间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已影响规划职能的发挥,降低了空间管理效率,制约了地区可持续发展。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并重构空间规划体系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规划现状

目前,我区土地规划体系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三大类,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又分为自治区、盟市、县、乡四级。自治区共编制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在引导全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格保护耕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在内蒙古地区尚属薄弱环节,至今未编制完成相关类似规划;全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土地整治规划、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保护规划、耕地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间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规划体系,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分工明确、层次分明,各类规划之间基本衔接。土地规划情况见表1。

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规划与相关规划的矛盾

(一)土地规划体系协调性分析

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身而言,省级与盟市级层面规划基本衔接,规划内容一致性较高;盟市级与旗县(市区)级规划之间协调性较弱,二者在规划编制时衔接性较好;旗县(市区)级与乡镇(苏木)级规划基本上同步编制,规划内容一致性较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各专项规划之间协调性较好,各类专项规划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下,以总规为前提条件和依据,开展编制工作。规划编制的数据基础、分类标准、统计口径等基本一致,只是在规划编制基期、规划期限及侧重点方面有所不同。

(二)土地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矛盾问题分析

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依据不统一,缺乏主导性规划加以协调;二是规划编制基础缺乏协调和统一,各部门有着各自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出现用地分类标准不统一、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不一致、规划编制的基础统计口径不一致、空间管制分区的规定不衔接等问题;三是规划编制的技术方法和路线不一致,规划的目标和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四是相关规划之间管理体制不顺,规划协调不畅,不同规划在不同部门主管下自成体系,每一体系又有诸多不同层级、不同深度的具体规划类型。

三、空间规划体系重构建议

综合考虑各项规划特征,统一的空间规划理想模式应为——主体功能区规划定“政策”,城镇体系规划“定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供给”,生态功能区规划“供底图”。在相关目标的引导下,需综合平衡国土空间需求和供给,并通过相关政策引导将有限资源配置到“底图”上。

(一)空间规划体系

对现有规划类型进行改造和功能定位,形成以保护、管控规划为基础,综合规划为引领的空间规划体系。主体功能区规划不再作为规划而是以主体功能区划形式同生态功能区划、自然区划、农业区划等一同作为规划编制的理论依据;分解整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能,作为空间规划体系基础与骨干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作为国土部门主要职责范围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仍定位为城乡建设规划体系的最高层次规划类型,但同时也是空间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农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均作为综合性专项规划进行编制实施。各专项规划、次区域规划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编制行业性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年度计划等。由此形成空间规划横向体系,统筹协调生产、生活、生态等用地需求和农业、国土、水利、财政等部门关于土地利用的各种政策。

(二)空间规划层次

合理的空间规划体系,不仅需要考虑横向规划层面,即整合现有各类规划,形成有机统一横向空间规划体系,从而达到对国土资源的统筹安排。还需考虑科学构建规划层次,即纵向规划体系,从省、市、县、乡不同层级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权力的差异及不同层级行政区域空间尺度的差异出发,采取不同路径形成各有侧重的空间规划成果:省级空间规划属宏观层面,应突出战略性、政策性和指导性,统筹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市、县级空间规划属中观层面,应推进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多规合一”,强化管控性和综合性;乡镇空间规划属微观层面,应重点强化地区内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有机整合各类横向空间规划,着重体现可操作性。

(三)空间规划指标体系

考虑构建合理的指标体系,在分析梳理各类空间规划的规划目标、核心内容及调控对象等基础上,研究形成统一的空间规划指标体系。设定约束性指标与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主要涉及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等;预期性指标涉及单位GDP能源、水资源、建设用地消耗、城镇化水平、生态用地面积,等等。在构建完整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科学设定各指标的规划目标值。

(四)合理确定省级空间规划期限

统筹考虑目前各类规划的特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探索确定统一协调的规划中期年限与目标年限。目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保规划属于中短期规划类型,规划年限通常为5年;而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规划时间相对较长,一般在10年以上。省级空间规划属于长期规划类型,其着眼于未来10到15年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规划期限应设为15-20年。考虑空间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实性,可适时开展空间规划评估调整工作。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建议将空间规划期限设定为15-20年,每5年开展一次评估调整工作。

(五)空间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格局

按照“一套规划、一张蓝图”的总体要求,形成统一的空间开发与保护格局。科学划分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三大功能空间,划定生态控制线与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并实现二者之间的无缝对接。在两类控制线内部,进一步划定详细的用地控制线,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按照管理主体及用地类别进一步划定基本农田控制线、林地控制线、水域控制线及风景名胜控制线等各类用地控制线,形成生态保护体系。建设用地增长控制线内进一步划定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同时明确产业布局与重大基礎设施布局。

在此基础上,配套综合性空间管制政策,明确主体责任,显著增强空间管制的约束性和指导性。土地利用规划具体管制土地用途和规模;城乡规划具体管制城乡建设空间、方向和布局;环境规划具体管制生态保护空间和环境准入。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调查规划院规划所)

责任编辑: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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