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能源开发环境污染的治理路径选择
2017-04-15李世鹏
李世鹏
(延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陕西 延安 716000)
陕北能源开发环境污染的治理路径选择
李世鹏
(延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陕西 延安 716000)
科斯定律没有提供一个环境污染治理措施,但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明确告诉我们,谁应当为环境污染治理买单,谁应当为污染治理主张权利,以及政府的职能角色.论文从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出发,探索治理路径。
能源开发;环境污染;治理路径;科斯定律
在建设生态中国的过程中,既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也不能因噎废食,因为有污染就放弃能源开发。协调能源开发与环境污染治理最好的办法就是探索一条新的治理路径,把能源开发和环境污染治理绑在一起,用制度将谁污染,谁为污染治理买单落到实处。
一、陕北能源开发环境污染治理现状
陕北,地处陕西省北部的黄土高原之上,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从行政区域看,包括延安和榆林两市。陕北地区煤、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储量非常大,而且品质较好,素有“中国科威特”之称。陕北地区,经过近三十年的能源开发,已经形成了我国最大的能源基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而且能源开发也成为支撑其发展的支柱性产业。
在强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陕北地区对其地下储藏能源进行了大规模、粗犷式的开发,对陕北地区本就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而且这种情况还在持续,污染问题愈加严重。陕北地区能源开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1)由于回采率地下导致的资源浪费;(2)能源开发过程中“三废”排放超标,导致的空气、土壤等污染严重;(3)矿区地表塌陷,地下水位严重下降;(4)能源开发大量破坏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漠化;(5)能源开发、运输以及储藏过程中泄漏事故频发,能源泄漏对水、空气、土壤等造成严重污染。
针对陕北能源开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污染进行控制和治理。比如,2008年陕西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陕西省出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同年陕西省政府制定了《陕西省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等。据环境检测数据显示,2015年工业废气排放量是2000年的26.2倍,2015年工业废水排放量是2000年的8.39倍,2015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自2011年以来连续下降,仍是2000年7.79倍,以上数据还不包括能源泄漏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污染。因此,陕北能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依旧严峻,需要探索可行的治理路径来恢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生态环境,为陕北地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于科斯定律的污染治理问题分析
陕北能源开发环境污染的治理症结在于,区域经济主要依靠能源开发支撑实现发展,而能源开发必然导致环境污染,通过管制能源开发企业排污量会增大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挫败企业能源开发的积极性,影响能源开发产业的发展,这是区域经济发展所不允许的。而地方政府,一方面需要GDP增长,另一方面还要发展地方的基础设施等,对能源开发产业的需要是甚于生态环境的。因此,地方政府和能源开发企业都缺乏治理能源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的动力,导致环境污染治理流于形式。
能源开发引发的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不是陕北独有的问题,而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学中属于外部性问题的一种。对于外部性问题,科斯从产权和交易费用进行了研究,认为只要产权明确,并且交易费用较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了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即科斯定律。然而,在现实中,科斯定律并不能直接被用于解决环境污染治理问题。因为,一方面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而且由于缺乏制度保障,人们通过私下解决的成本比价高;另一方面,市场交易本质是一种期望价值的均衡,而产权一方不能主张所有的污染损害赔偿,而且往往仅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去解决能源开发的环境污染治理问题。
但是,科斯定律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治理路径的思路。科斯定律认为,首先要产权明确,其次要交易费用非常小甚至为零,最好要有完善的市场的机制。现实中,产权明确是可以做到的,而政府的法律制度安排可以增大产权一方的谈判筹码,可以改变谈判双方不平等的地位,进而可以降低谈判的成为,降低交易费用,而市场机制在一直不断完善。因此,所选择的环境污染治理路径只要可以明确产权主体,厘清政府责任,明确市场机制完善的方向,完全可以实现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的解决。
三、环境污染治理路径选择
由于陕北整体处于弱政府、弱市场的大环境中,弱政府是指由于权力寻租问题比较严重,政府的行政执行力较差,弱市场是指陕北的市场机制、市场意识、市场监管都不完善。因此,在用科斯定律提供的治理路径思路解决陕北的能源开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时,必须从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分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能源开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第一,对于常规的,即不可避免的污染,实行生产前购买排污量,排污超量后处罚的制度。政府主导,引入第三方权威环境检测机构参与,量化分析各种污染的危害程度以及治理污染的成本,然后以此为基础制定排污量购买价格标准和超量排污的罚款标准。收取的资金应当用于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比如,空气净化、土壤治理和植树造林等。如此,便可以将治污成本转移到污染者那里,降低社会成本,可以倒逼能源企业通过创新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等控制排污量、减少排污。
第二,加快完成土地确权工作,并且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利益,支持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污染而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对于突发性的事故灾害污染,由政府以污染治理成本为标准进行环境污染罚款,并且支持土地所有者的索赔要求,用法律制度规范土地所有者与污染方谈判解决。政府所收罚款,必须用于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土地所有者损失自行谈判或者司法途径解决。如此,便可以理清产权,平衡各方利益,明确治污责任。还可以增大污染成本,迫使能源企业提高控制污染意识。
第三,鼓励发展第三方污染治理、生态恢复企业。用购买排污量费用、超量排污罚款、生态补偿费用和事故污染赔偿组成生态恢复基金,让第三方企业去治理污染,恢复生态。政府用服务合同和各种监控指标监督企业的工作。如此,不但可以提高治污效率,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继续恶化,还有促使第三方客观反映环境监测情况。
第四,政府必须充分发挥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职能,保证以上所有环节的透明化和制度化。这样才能权利明确、责任明确,将控制污染、治理污染和恢复生态落到实处。对于环境污染问题,谁污染,谁就负全责,就必须承担治污成本,赔偿各方损失,由政府组织协调,由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治理,用法律、制度、合同保障治理的有效进行。
[1]董岁明,殷玥,董延芳.陕北能源开发对环境生态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01):10-13.
[2]张倩,杨仁远,李志学.陕北地区能源开发生态环境损失估算[J].中国水土保持,2012,(04):51-54.
[3]王文军,苏小雪,刘晓斌.能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研究——基于陕北央企、省属企业与地方企业间的比较[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05):5-10.
[4]李刚,蔡苗,魏样,卢楠.陕北地区石油开采对土壤环境污染研究[J].广东化工,2016,(23):47-49.
[5]罗波,张金锁,张伟,张甜.资源富集区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EKC实证研究——以陕北地区为例[J].中国煤炭,2017,(05):10-15.
李世鹏(1991-),男,汉族,陕西蒲城人,硕士研究生,延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领导学与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