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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上涨能否开启“快进”模式

2017-04-15罗新祥

法庭内外 2017年3期
关键词:小光抚养费保质期

抚养费上涨能否开启“快进”模式

罗新祥

罗新祥的权利。但结果就有这么悲催,因为对于离婚,吴琳点头同意,而且,他们没有走诉讼途径,而是一起来到了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

“郭明和吴琳因感情破裂,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郭明和吴琳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摩托车归男方所有,家具、家电、嫁妆归女方所有;三、儿子小光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8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生效。”一份离婚协议呈送给民政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又进行相应询问后,为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

各自拿着离婚证,郭明和吴琳先后走出民政局,从此大路朝天,各走一边,只是嗷嗷待哺的儿子还不时将他们联系在一起。

每月给付180元抚养费,即便对于12年前的湘西南某县来说,也是偏低的水平。这笔钱,吴明完全有能力给付,离婚后,他遵守协议,每个月都把抚养费及时付到了吴琳指定的账户上。吴琳呢,一个人带着孩子,前夫给付的180元显然不能完全满足儿子的抚育需要,除了付出时间精力之外,物质上的支出也丝毫不比前夫少。好在,可以陪伴着孩子一起长大,其中的苦与乐,她十分享受……

离婚后,除了抚养费给付,郭明和吴琳再无交集……这样的状况,持续到2009年初。这几年里,物价一直上涨,与之相对应,收入也一直上涨,吴琳打听到,郭明的工资就涨了不少。物价涨了,工资涨了,抚养费是不是也该涨?算一算抚养账,时间和精力的付出不计较,单从抚养费的支出来说,也早从离婚时的五五开,变成了现在的七三开,吴琳承担七成,郭明那180元不过三成。

“请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600元。”吴琳向郭明提出,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湘西南某县法院受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后,部分支持了吴琳以儿子名义提起的诉求,将郭明负担的儿子抚养费从每个月180元增加到360元。

保质期越来越短抚养官司又来临

2004年至2009年,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条款经过5年保质期,失效了。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约定,并不能保证永久有效,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抚养权属可以变更,至于抚养费的数额,子女更有权在必要的时候提出合理的变更要求。物价涨了,抚养支出增加了;工资涨了,抚养能力提升了;于是,抚养费也该上涨了,湘西南某县法院支持了吴琳母子增加抚养费的诉求。抚养协议有保质期,关于抚养费的生效判决,有没有保质期,又能管多久?

每月180元到360元,与诉求相距甚远,不过翻了一倍,跟吴琳的心理预期倒是基本相符。此时,小光已经5岁,很快就要结束幼儿园学习,成为一名小学生,相应的费用,还会相应减少,郭明每个月给付360元,自己再添上300来元,维持孩子的学习及生活,还能凑合。一场官司过后,郭明和吴琳间恢复了平衡,只是,收入不一定增加,物价不可能不上涨,物价一上涨,这抚养费该不该水涨船高?

时间如流水,伴随着时间前行的,是小光的年龄,从5岁到6岁到7岁再到8岁,还有物价的上涨和抚养支出的增加。离婚后,尽管不少热心人帮忙介绍对象,有优秀男子也曾令吴琳怦然心动,但一想到儿子,才几岁的儿子,吴琳就再也没有继续谈下去的心思。她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儿子身上,儿子还在襁褓中,她就与儿子生父离婚,父母的过错无可避免地延续到儿子身上,除了加倍补偿,还能干什么?吴琳要让儿子像其他孩子一样幸福快乐地生活,除了浓浓的母爱,就是物质上的保障与付出。原来,她以为小学义务教育,花费不大,小光上了小学,才知道,上特长班要钱,参加活动要钱,花钱的地方多得很,前夫出的抚养费加上自己该出的部分,每个月700多元,根本支撑不了多久。看来,又该增加抚养费了。2012年底,听说郭明涨了工资,吴琳不失时机马上提出,被前夫拒绝后,一纸诉状再上法庭。

湘西南某县法院受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鉴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积极组织协商调解。这一次,吴琳和郭明没有像3年前那样剑拔弩张,而是理智地坐下来,平心静气地讨价还价。物价的确涨了,收入的确增加了,抚养费涨一点,郭明表示接受。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吴琳和郭明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郭明每月承担小光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光年满18周岁止;郭明自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一次性支付该季度抚养费至小光法定代理人吴琳指定账户。湘西南某县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拿着调解书,吴琳和郭明走出法院。可小光的抚养费支出终究会因各种因素影响继续增加,郭明收入继续增加的可能性也非常大,这抚养费约定的保质期又有多长,法院民事调解书又能管多久?以后的事不去管它,现在,小光的抚养费上了一个档次,就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来讲,甚至略有超前,吴琳和郭明之间,又一次恢复了动态平衡。

在母亲无微不至的呵护包裹下,小光健康快乐地成长。他是一个听话的乖孩子,他是一个上进的好学生,这让吴琳十分欣慰,也让吴琳感觉到肩上的抚养重担更加沉重。这几年里,吴琳也在不停奋斗,她的收入也在稳步增长,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居住条件,她还按揭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一定要给孩子营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孩子是她生活的全部,可房贷的压力,抚养的艰辛,让吴琳身心疲惫,经济上又开始捉襟见肘。

怎么办?顺着惯性,吴琳想到了前夫,又到了该增加抚养费的时候了。2016年国庆前夕,吴琳将前夫告上法庭。

抚养费涨不涨究竟谁说了算

以小光为原告,吴琳为法定代理人的起诉状,记述了自2004年吴琳与郭明离婚后,抚养费从每月180元至360元再到600元的历程。吴琳诉称,随着近年来物价逐年增高,尤其是小光升入中学,开支急剧增加,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已然不够。她的收入有限,离婚后一直未再婚,除了承担小光的抚养费,还要赡养父母,偿还房贷,扣除基本开支后,已所剩无几。而郭明收入高、负担低、开支少,除了给付约定抚养费,从未关心过小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郭明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请求按其月收入的30%,判令其每月承担小光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光成年时止。

增加抚养费的理由,跟前两场官司如出一辙,可一而再,再而三,抚养协议的保质期是不是只有三五年,一到期就可以拿出来重新捋一捋,算一算?前妻要求上涨抚养费,郭明又会如何应对?

与前两次截然相反的是,郭明不再慷慨。郭明表示,自己已经再婚并生育一个女儿,而且父母有病,开支骤增,每月承担小光600元抚养费已十分紧张。何况,他支付600元,吴琳也当支付600元,每个月1200元对于维持小光的生活教育开支已经足够。2012年以来,他的月工资有所增加,但离5000元仍相距甚远,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远远超出他的承受能力,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80元、360元、600元,又要求增加到1500元;2004年、2009年、2012年、2016年,隔三岔五要求上涨一次。吴琳要求为儿子抚养费上涨创建绿色通道,开启“快进”模式,行吗?抚养协议保质期究竟有多长?抚养费涨不涨,有没有法律规制,究竟该谁说了算?

2016年底,湘西南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法庭上,吴琳与郭明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一番交锋,焦点呼之而出。小光生活教育费用的变化,决定着儿子的抚养需要;郭明现在收入状况,决定着父亲的抚养能力;法律对于变更抚养费的规定,决定着增加抚养费有无法律依据。前两点属于事实方面,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查明2016年郭明月应发工资为4850元,至于小光生活教育费用,随着物价上涨,自然有所提高,但原来标准是否足够保障,因双方当事人证据不足,尚难定论,但这不影响案件的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湘西南某县法院从法律上作出了精准阐述。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必要时”和“合理要求”。“必要时”如何理解,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具体间隔时间的规定,因此,自行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法院调解、判决确定的抚养条款的“保质期”并不能精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符合前述3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必要时”。因此,隔三岔五要求增加抚养费,法律并不禁止。当然,诉求要得到支持,还必须是“合理要求”,对于合理要求,同样要结合前述3种情形来认定。本案中,小光已经就读初中,或许原来的标准尚能保证其完成中学学业,但鉴于其父亲收入较4年前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适当增加对小光抚养方面支出,无疑更有利于小光的教育与成长,因此,小光要求增加抚养费当属合理。不过,小光提出的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小光的实际需要及其父母经济收入状况、负担情况等因素,湘西南某县法院一审判决郭明每月向吴琳支付小光抚养费960元。

历经两次增加后,小光的抚养费第三次如愿上涨。这抚养费上涨是不是就此开启“快进”模式,也许是吧。只要父母的抚养能力持续提升,在孩子身上多花一点钱,上涨再快一点,又有何妨!

编后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令人牵挂,即便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经济上的联系终归剪不断。因为剪不断,难免理还乱,但就算越理越乱,也要理个清楚。如何理呢?无非是算好账。

离婚之时,子女权益摆在首位,抚养费的分担要客观,要科学,抚养费数额必须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且不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一方没有能力还要大包大揽,让另一方“零抚养费”,结果既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也埋下纠纷隐患。离婚之后,当初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并非不可改变,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应当增加的正当理由,出现前述情形之一,抚养费上涨之门便悄然开启。本案吴琳以儿子小光的名义3次起诉,开启抚养费上涨的“快进”模式,就是特例。一切为了孩子,抚养费该上涨,就让它上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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