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及救济路径问题研究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5期
关键词:豁免权辩护律师执业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 上海 201620)

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及救济路径问题研究

张恺玥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上海201620)

刑事辩护律师行业已经成为具有影响力的一个行业,但是由于立法缺陷等等原因导致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行业环境并不乐观,刑事辩护律师除了面对“老三难”问题外,还面临自身的执业风险。本文分析了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几种风险,并进一步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救济路径,以期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些许帮助,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刑事辩护;执业风险;救济机制

一、我国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风险种类

刑事辩护律师行业所处的环境还不容乐观,在执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风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混分为以下几类。

(一) 以诉讼阶段为划分标准

1.审判阶段之前刑事辩护律师风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接受强制措施时起,就可以请律师为其辩护。在审判阶段之前,律师就有权介入,风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会见风险

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这“老三难”问题,除了难以解决外,还对律师的执业有一定的危险。办案机关以“领导不在”等为借口,拒绝律师在48小时或者5天见到当事人,藐视法律,且律师即使见到当事人,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场所限制,有的办案机关甚至没有会见场所,对律师还提出各种无力要求,加大了律师会见的风险。[1]

(2)调查取证风险

同属“老三难”问题的调查取证问题,也存在很大的风险。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是具体以何种途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并没有规定,对于被拒绝的调查取证,律师也没有任何的救济渠道。其次在调查取证时,律师面临的“律师伪证罪”也是对律师执业的一个极大的威胁,稍不留意,不但不能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自身的安全问题也受到严重的威胁。

(3)阅卷风险

律师阅卷中的风险主要有这几个方面,首先律师阅卷的范围较窄,在侦查起诉阶段只能看到鉴定性意见、起诉文书这样的材料,涉及犯罪事实的材料几乎不能查阅,对律师办案产生了极大的困难。其次阅卷材料多而复杂,法院立案到开庭的时间短,但是律师面对大量的文书,很难充分的阅读。

(4)取保候审风险

由于公安机关“有罪推定”的思想,取保候审在我国实践中有一定的难度,相反“羁押候审”在我国却很常见,由于缺少取保候审的司法审查程序,律师面对这种强制措施,也经常束手无策,办案机关宁可超期羁押,也不愿意放走犯罪嫌疑人而承担责任。

2.审判阶段中的刑事辩护律师风险

我国采用强职权式的控审模式[2],律师在法庭上的地位渺小,导致审判阶段的风险。审判阶段中的风险主要有质问风险和辩论权不受重视的风险。

(1)质问风险

质问制度在我国落实的非常差,应该被质问的证人不出庭的事情非常多,律师在法庭上根本无质问对象,此外,质问过程中,证人经常以各种无理借口进行反驳,法官也随意叫停质问,另外法律不允许律师进行诱导性发问,但是什么是诱导性发问,法律案一直没有详细的规定。

(2)辩论权不受重视风险

律师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和反驳的权利,但是法院往往只征求控方的意见,对律师的意见置之不理,或者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对律师发言辩论权不重视。

(二) 以损害对象为划分标准

由于律师在国家公权力面前的弱势地位,加上法律的歧视性罪名,社会的误解,致使律师经常面临各种风险,律师职业道路的困难重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责任风险

“律师伪证罪”一直被称为律师界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严重威胁着律师的执业安全,律师轻则吊销律师执业证书,重则还要受到刑事处罚,构成犯罪。律师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律师职业生涯可能就此结束,对律师执业的威胁很大。[3]

2.人身风险

律师由于其自身的职业特点,接触到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朋友等人并非都懂法律,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误会,案件胜诉容易和对方当事人结怨,受到报复,案件败诉,又容易受到自己当事人的威胁和报复,对人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威胁。

3.人格风险

律师职业在社会上的地位低下,普通民众将律师职业错误的理解为钻法律空子的人员,帮助坏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司法机关人员认为律师会阻碍办案的进程,对律师也持有不正确的态度,这些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的误解,经常致使对律师有谩骂等言辞侮辱,甚至大打出手,对律师的人格造成威胁。

4.财产风险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难免遇到不讲理的当事人,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除了对律师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胁外,对律师的财产也有一定的威胁,如当事人与律师积怨,暗地向律师的汽车、手机等财产进行损害,造成律师的财产有损失,律师苦不堪言。[4]

5.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也主要来自于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误解,对方当事人在败诉情况下,容易理解为律师暗地操作,影响了案件公正,导致了案件败诉,影响了律师的信誉。自己的当事人在败诉情况下,认为是律师不尽职尽责,认为律师坑人,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也容易造成律师的信誉风险。

二、改善我国刑事辩护风险现状的对策

(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修改《刑法》306条的歧视性规定

“律师伪证罪”的主体受到打击最大的是律师执业,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冲击相对较小,这一规定被法律职业者认为是对律师主体的歧视性规定。其次“引诱”一次太过宽泛,法律并没有对此有具体的解释,司法机关容易可扩大范围,威胁律师的执业安全。本文认为应该在语言上进行修改,取消律师主体这一特殊职业限制,另外对引诱一次进行详细的说明。

2.完善新《刑事诉讼法》救济规定

“老三难”问题在律师界是一件极为头疼的事情,完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救济方面的规定十分有必要,比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会见、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阅卷、无正当理由拒绝告知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都应在法律中做出详细的规定,对予以追究责任。此外律师的辩护权利在受到司法机关的侵犯时,也应有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应相信规定律师在受到侵犯时的救济途径,保障律师权利。

(二) 健全律师豁免制度[5]

刑事辩护律师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效果不明显,当前我国律师的豁免内容仅在审判阶段的言辞内容上具有豁免权,在其他阶段没有豁免权,在证据豁免方面也没有任何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第一次受到讯问或者受到强制措施时,可以请律师进行辩护。律师的辩护阶段和豁免阶段完全不匹配,甚至在审判阶段也没有证据豁免,对律师执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律师在自身安全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又如何全力的为当事人进行服务,因此健全律师豁免制度,才有利于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在进行辩护时才可以没有后顾之忧。本文认为首先法律应该扩大律师豁免制度的空间,律师在整个案件中都含有律师豁免权,律师在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都有豁免权。其次应该扩大律师豁免的内容,律师在法庭上有提供证据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应对律师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豁免。在形式上,坚持刑事豁免制度,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予豁免。最后,对律师的豁免制度提出一定的限制,乱用特权的律师需要受到处罚。[6]

(三) 建立律师前置性追诉制度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服务于当事人,难免与国家公权力在法庭对抗,招致报复性司法,律师执业进行强制性侦查,对律师职业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甚至有可能影响律师职业的继续发展。对于律师职业的追诉,应该效仿对于人大代表的起诉模式,采用类似听证制度,选取司法机关、检察官、律师等人进行审前听证,对于报复性司法禁止进入司法程序,保护律师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采用前置性追诉制度,必须要确保听证人员的专业和公正,避免因为听证制度,致使律师又面临多数人暴行的危险,最好的人选应该是律师、检察官、法官、警察混合组成的听证人员,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律师和司法机关的对立,也可以保障避免产生多数人的暴行。

(四) 建立高素质刑辩队伍

依据国家红头文件,司考也将面临重大改革,律师执业几十年的发展当中,国家对于律师执业的知识水准要求越来越高,但是老一批的律师很多是在初期管理较松,考试水平低的环境下拿到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加上近几年法律的不断更新,很大一批律师的知识水平影响着律师整体水平,律师执业素质也层次不齐。应当建立一批高素质的刑辩队伍,无论在专业素养、工作经验、知识水平,还是在道德素质、身体健康等方面,都要提出严格的要求,保障律师职业的整体高素质。如对律师职业10年或者20年进行一次基础性考核,对于那些严重拉低法律行业人整体素质的人,需吊销律师证,但是允许重新考取。其次对于新法律人才在专业素养、工作经验、知识水平道德素质、身体健康方面做出规定,保障源头的质量。

(五) 加强律协职能

律师由于其职业特点,其工作便是与国家公权力进行对抗,律师作为独立的主体,与国家公权力进行对抗时,处于弱势地位,加上法律上对于律师执业有歧视性的罪名,律师执业很容易招致风险,并且难以救济。加强律协职能,当律师在国家公权力面前受到侵害时,由律协对司法机关进行对抗,效果远远大于律师个人对于司法机关的对抗。律协不但在司法机关侵犯律师合法权益时进行保护,也对自身行业进行审查,对于那些严重拉低律师执业水平的律师,予以一定的惩罚。

(六) 转变观念

辩护律师由于其职业性质,经常与犯罪嫌疑人接触,并为其代理,民众误以为“为坏人说话”,影响了人们对律师执业的看法,更有甚者,不但不认为律师在维护正义,而是认为律师是钻法律空子的人。对于国家公权力来说,律师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办案,国家公务人员对律师也持反感的态度。因此在民众还是国家公权力来说,都很少给律师一个合理的定位,国家需给律师职业一个明确的定位,是勇于与国家公权力对抗,为建设法治社会维护人民利益的一份子。这样律师受到尊重,在国家公权力面前,律师才会不遗余力的完成自己的责任。[7]

三、结语

建设法制社会的道路艰难险阻,律师一直以自身力量不断促进我国法制事业的发展,改善律师执业风险,也是对我国律师执业的支持,对我国法制事业的促进,也只有改善了律师执业的风险,律师行业才能健康发展,法制事业才能健康发展,作者相信,未来律师执业的风险将会越来越少,法制社会的建立也越来越近。

[1]参见杨倩倩.探析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及其风险防范—以李庄案为视角[D].安徽:安徽大学,2014.

[2]我国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混合,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混合式庭审方式,但是还是属于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参见石卫东.论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D].江苏:苏州大学,2005.)

[3]参见林睦翔:《论律师刑事执业风险及其人身保护》,《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4]参见沈红卫:《律师刑事执业风险刍议》,《江西电力职工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5]本文认为豁免权应该包含所有辩护人,不仅仅是律师,因为豁免权的建立目的是为了使控辩双方平等对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只对律师豁免权进行讨论,下文不在讨论非律师的豁免权问题。

[6]参见吴鹏:《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及其合理限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7]参见孔文静:《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研究》,《嘉兴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张恺玥(1997—),女,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研究方向新闻学。

猜你喜欢

豁免权辩护律师执业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问题及完善路径
论我国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
论我国律师法律师职业豁免权规定完善
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问题浅析
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时的人数之我见
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时的人数之我见
医师多点执业松绑
说说护士多点执业
人大代表豁免权研究
医师怎么看多点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