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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研究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5期
关键词:言论律师公众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上海 201620)

网络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研究

陈虹宇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1620)

保障律师的庭外言论自由,能够充分发挥律师在司法运作中的作用,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然而,律师的庭外言论过分自由可能会损害诉讼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司法权威,影响司法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合理、合法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首先探讨了律师庭外言论的内涵,总结出了律师庭外言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结合中国法律中有关律师庭外言论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建议。

网络时代;庭外言论;自媒体

一、律师庭外言论的基本内涵

律师庭外言论的基本内涵是:律师在法庭之外就其代理或辩护的案件所公开发表的言论。通过阅读国内外学者对于律师庭外言论的研究文献,并结合对以上案例的总结,笔者认为,律师庭外言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时空上看,它是律师在案前或案中、在法庭以外、不通过正式的审判程序发表的言论。第二,从内容上看,律师庭外言论的内容与其的案代理或辩护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或涉及案件的实体、程序问题,或涉及主审法官、案件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第三,从对象上看,律师庭外言论是面对社会大众所发布的言论,其目的是通过这些言论实现对受众的舆论引导,以便使舆论呈现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态势。第四,从方式上看,律师庭外言论大多是通过微博、微信博客等自媒体来公开发表信息或言论等。

二、律师庭外言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造成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构筑己方对抗资源并削弱对方诉讼资源,是律师为争取己方利益而采取的诉讼策略,这本无可厚非。但律师在攻击对方诉讼资源时,往往会造成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

如2013 年的“李天一涉嫌轮奸案”,双方律师以各自的微博为主要阵地,曝光案件相关信息,进行隔空骂战,李天一方的辩护词也被公开。最为过分的是,在辩护词中,杨女士的个人信息及隐私被泄露,甚至被断言具有严重的心理问题。[1]在此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隐私被暴露在公众视野中,造成了对双方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可谓是双方俱损。

(二)造成舆论审判,影响司法公正

互联网的发展拓宽了律师在庭外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但与此同时,也加剧了因律师庭外言论导致“媒体审判”的风险。“李天一案”,在案件未公开审理之前,网民的舆论已经在律师的引导之下形成了“一边倒”的态势,这就给法院的审判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使法院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顺从民意的判决。

(三) 引发公众对于律师群体的质疑

古斯塔夫·勒庞曾经说过:“律师的艺术……首先在于驾驭辞藻的学问。这门艺术遇到的最大困难质疑,就是在同一个社会,同一个词对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往往有不同的含义,表面上看他们用词相同,其实他们说着不同的语言。”[2]

律师“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职业功能仿佛无可厚非,律师的目的也是追求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其职业需要,律师往往是一个善于雄辩的群体。有些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口若悬河地为自己的委托人辩护,抓住对方的小辫子就加以大肆渲染,在法庭之外以自媒体为主要阵地,甚至为了争取舆论向己方的倾斜,不惜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这与公众心中律师应该具有的正义冷静的形象大相径庭。

三、我国立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对律师从业资格的规定比比皆是,但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定却寥寥无几。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律师应当予以保密。”

新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3]作了进一步阐释:“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诽谤、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尽管今年来我国一直在有关律师庭外言论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但迄今为止,有关律师庭外言论的立法仍然存在着立法不足、不成体系等问题,更是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

四、关于完善律师庭外言论的立法建议及配套措施

1.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庭外言论的边界

伴随着近年来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的高速发展,律师在庭外发表言论的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宽,与此同时,律师发表庭外不当言论的情况也频繁发生,这不仅会损害律师队伍的形象,也会损害司法权威与公正。然而,我国《律师法》仅对律师从业资格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于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和范围的却语焉不详实,在这种情况下,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律师的庭外发声有法可依可谓是当下之需,现实之需。

笔者认为,在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律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样享有该项权利,有权通过各种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因此在规定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时要注意保障律师合理发表言论和观点的权利。第二,律师庭外言论必须真实、客观、准确,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人身攻击,不能因维护己方利益而发表损害他方名誉权或隐私权的言论。第三,律师在发表言论时必须注意其感情色彩以及倾向性,避免对公众进行误导。

2.提高律师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律师作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应该是公正的化身。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一部分律师,在自媒体上大放厥词,更有甚者,随意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置律师的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于不顾。严重损害了律师这个群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印象。在李天一案中,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及声誉。[4]

3.完善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知情权

当公众从官方渠道上不能了解到足够的信息时,律师在自媒体上发表的言论便成为其了解信息的重要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庭外言论会对公众的舆论导向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左右着舆论的走向。因此,完善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对于降低律师庭外言论的不当影响,避免律师通过舆论干涉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完善信息发布渠道,不仅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等传统媒介,还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通过建立微信公众平台、官方微博及时全面地公开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定期查看并回复群众的评论、意见,广泛收集民意,形成与群众的良好互动与沟通。在案情重大,网民关注程度高的案件进行审判时,应积极运用微博直播的形式,促进审判公开化,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除此之外,目前法院的官方微博上官方语言比较多,存在着不够亲民、不接地气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众了解案情、了解信息的障碍。因此,各官方微博在公布信息时多从受众的角度考虑,努力做到语言的平实、通俗、晓畅、易懂是当务之急。

[1]参见:《媒体评李天一案:一场尴尬的律师秀》,载于社会万象法治周末,具体网址:http://xw.qq.com/news/20130821000975/NEW2013082100097500 访问日期:2017年5月10日。

[2][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宇琦译,湖南文艺出版社2011版,第70页。

[3]经2004年3月20日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9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2次理事会修订。

[4]参见:《李天一案魏某律师将举报李家律师违规》,载于人民网,具体网址: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1001/c42510-23091577.html,访问日期:2017年5月10日。

陈虹宇(1997- ),女,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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