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国家级新区法制建设的评析
2017-04-15孙卓
孙 卓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 沈阳 110000)
域外国家级新区法制建设的评析
孙 卓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 沈阳 110000)
很多国家都是通过特殊的国家政策来促进重点地区的快速发展或者拉小落后地区的贫富差距。尤其是在近代,通过法律来为重点地区的发展保驾护航,是及其必要且效果显著的。一些发达国家为保护重点开发地区的发展建立的法制体系中,有许多立法都受到各界人士的肯定,这对我国加快建设和完善我国国家级新区的政策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国家政策;开发地区;国家级新区
前言
公元前10世纪,腓尼基人就在其南部海港提尔和北非殖民地迦太基,建立特殊商业贸易区。此贸易区既可以实现扩大贸易的目的,同时为出入该地区的商船的通行进行保障。在世界各国的重点区域开发项目中,例如美国奥克兰对外贸易区和硅谷、德国汉堡自由港和日本北海道等,在综合立法和制度完善方面都是具有先进、示范意义。以下就是各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发展历程。
一、美国
经过“西进运动”以及对落后地区的工业化改革,在工业化后期,以国家级新区为核心的新兴产业成为重点域的支柱和动力。因此,最初美国的立法政策是以发展要素向重点域聚拢作为目的,最后形成协调一致,理性均衡的法律保障机制。
从立法实践来看,早期的立法主要是涉及土地开发的《土地法》、《宅地法》和一系列土地法令,各项经济补贴政策促进了交通便利,《对外贸易区法》扩大了对外的贸易规模,西部开发的法律措施致力于缩小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田纳西流域管理法》、《地区再开发法》、《经济机会均等法》和《阿巴拉契亚山区开发法》。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竞争进一步加强,美国对重点区域的开发正在逐步转变,原来的落后地区扶持过渡为今天的国家级新区导向型跨国经济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法》、《中小企业振兴中心法》、《加州投资政策与指南》、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一系列如WTO规则的《国际经济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律依据。战略产业和创新企业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保障了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利益。综上所述,美国在援助落后地区、培育新兴产业方面给我国国家级新区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二、德国
进行空间和区域发展规划最早的国家之一是德国,由于德国的政府结构是高度分权,州和地方政府无论是对于总体还是专项地规划区域发展,都各自承担了立法职能的主要部分,例如巴登—符腾堡州制定的《州规划法》、黑森州制定的《黑森州规划法》以及巴伐利亚州制定的一系列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然而德国联邦政府出台并颁布的相关法律只是局限在一般框架性的层面上,例如《联邦空间布局法》、《边境地区开发法》、《投资优惠法》、《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法》和《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等等。德国受欧盟法律一体化的要求即“单一市场”的影响,德国正在逐步深化对重点域的制度保障,更加深化法律框架和法制保障。欧洲市场一体化更进一步要求日益减少国内法律及政策影响,而不仅局限在是追求市场的自由化层面上。在共同的法律制度与共同的政策方面的影响力进而提升。欧盟的政策目标是多核心且均匀发展的,从这一点看来,政策法规体系更多的侧重于以跨国合作为基础、有国际化功能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区域,提升紧密联系的多元化城市经济战略地位,加强城市和乡村综合性合作和生态化发展。
三、日本
选择重点地区开发是日本国家长久以来对重点开发地区的战略决策。以太平洋沿海的“据点”为重点域,形成的太平洋沿岸的带状工业带在世界先进制造业领域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日本整体经济的飞速崛起起到了良好的带动作用。日本高度重视以加强法规建设为途径,相关政策在不同阶段被制定出来并加以完善,确保连续、稳定地规划重点域、保证战略发展。为了明确区域开发的基本法律内容、给区域经济政策和法规体系奠定扎实基础,1950年,日本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在此基础上,一系列门类更加齐全、内容更加具体的专项特别法又一次被制定颁布出来。例如针对特定区域开发的《东北开发促进法》、《北海道开发法》、《产煤地区振兴临时措施法》、《孤岛振兴法》、《特定地区中小企业对策临时措施法》等;针对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和开发的《高技术工业集聚地区开发促进法》、《高科技园区法》、《工业整备特别地区整备促进法》等;针对落后地区产业发展的《山村振兴法》、《不发达地区开发工业促进法》、《偏僻地方教育振兴法》、《低度开发地区工业开发促进法》等;已经其他配套相关的如《促进工业再部署法》、《新产业都市建设促进法》、《关于促进有利于地区产业高度化的特定事业的集聚的法律》等等,法律操作性和保障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主要体现在在政府权限和职责、优惠措施、财政支持、开发实施、基础建设、技术创新和环境资源等方面,良好政策法律环境的形成推动了重点域的迅猛发展。
四、韩国
在韩国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区域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首都圈和东南圈汇集了大部分的经济区域。如此一来一些负面问题也就造成了,如过度集中的国民经济产业、密集的基础设施、压力过大的营商环境、经济稳定性容易受到国际环境的影响等等。因此,重点域的立法需求集中体现为注重控制经济圈过度的膨胀,科学地利用土地和空间规划、协调产业结构、加强区域间经济合作的基本方向。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韩国陆续地颁布了《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国土利用管理法》、《有关特定地区开发临时措施法》、《城市在开发法》、《首都圈整备计划法》、《产业基地开发促进法》、《有关国土的计划及利用法律》。以推动经济改革促进区域的均衡发展为目的,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提升经济发展实力,最近几年韩国一直在加大建设经济特区,设立两个经济特区——仁川自由经济区和济州岛经济特区,同时加大政策法规的保障力度,制定了《济州岛特别开发法》、《济州国际自由城市特别法》、《济州国际自由城市综合计划》等等,最终确立经济特区的地位和发展模式。
结语
通过对以上国家级重点经济开发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发展的分析,对比我国国家级新区可以看出,我国国家级新区要想更好的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建立来进行统一的指导和管理。我国国家级新区稳步向前发展的关键,就是要解决无法从全国的角度出发来调整国家级新区产业的前进方向,因此建立完备统一的法律制度是必须要做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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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卓(1981-),辽宁法库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