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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友好型财政政策支出体系

2017-04-15柯昌平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期
关键词:小微财政融资

柯昌平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 400000)



如何构建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友好型财政政策支出体系

柯昌平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 400000)

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8年以来关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可以看出,中央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多为财政的直接支持,如对符合一定标准的小微企业所得减半后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年调整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至2万,2014年再次调高起征点至3万,这样确实让部分小微企业收到了税收的优惠,减轻了税收压力,增强了小微企业的生存能力,也有利于对小微企业市场的引导,开拓小微企业市场,实现就业与经济增长的目标。

一、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

小微企业在不同的时期对资金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在初创时期大多为内源性融资,运用自有资金或者关系型融资,但是对于发展时期、成熟时期小微企业其发展已具一定的规模,内源性融资已经解决不了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了(自有资金的不足、关系型融资无法满足需求、财政的支持力度相对变小、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此时就需要借助外源型融资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通过对比民间借贷、小额贷款等融资手段,得出向商业银行贷款是最合适的筹资方式(利率、成本),但是商业银行作为盈利性机构,秉着审慎经营的原则,面对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融资需求,以及小微自身的发展状况,往往是望而止步,更倾向于把更多的资金授信给大中型企业,这样就导致很多小微企业被拒之门外,根据工商总局发布2016年度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有关情况(来源《中国工商报》),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对一周年的新设小微企业进行调查跟踪,截止2016年底,超过3成的小微企业破产倒闭,其中原因较多,但其中肯定不缺乏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的。

二、关于小微企业的理论研究

自2008年国家开始重视小微企业以来,从为其正名到出台各项偏向性(实际上就是通过国家政策调整资源严重分配不公平的现状)政策支持其发展,自此学理上也越加实务注重这方面的研究,在知网中键入小微企业—学位年度,有关的硕博士论文共2394篇,其中2005年到2011年共16篇,2012到2017有2378篇,所以学理上是从2012年才更加注重对其研究,目前学理的研究思路先是进行理论分析,何为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进行定性,分析小微企业的生存处境,然后用一些经济学方法、统计方法、比较方法等研究方法归纳出小微融资难一方的原因如企业自身管理机制不完善、财务不透明、规模小、扛风险能力差等内部原因,金融体制不完善或者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的外部原因,因此找到的解决思路就对症下药,要完善企业自身的管理,或完善财政和金融对小微的支持力度,也许基于不同的学科背景,所以提出的研究思路不一样,但是最终问题的解决确实大同小异。

三、关于小微企业融资的制度构想

本文想基于金融与财政激励互动的视角去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小微企业才起步的时候像襁褓中的婴儿般脆弱,人少,管理层受教育程度低,资金周转有限......,致使其时时刻刻必须得到细心呵护才能慢慢发展壮大,不然很容易夭折,所以财政的支持是必要的,也是国家职责之所在,但是财政资金是有限的,每年财政支出的项目很多,如三农问题,教育支出......这些法定支出、政策性支出每年都是固定预算,只增不减,所以最后分到小微企业的财政支出就更有限了,开始对在初创期的小微企业进行直接的财政支持也许能解燃眉之急,可是之后呢?企业逐渐发展壮大,生产力提高,消费需求量提升,此时将面对大额的资金周转,财政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去负担此时如此沉重的资金负担,市场出现的问题要交给市场去消化处理,政府只可进行宏观的引导。

(一)转变财政支出方式

要解决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要处理好政府、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各自在市场中的定位以及彼此间的关系,政府的一举一动就会影响金融机构、小微企业的举动,所以政府要发挥好宏观调控的作用,合理分配资源的流向,主动出击,转变财政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的支出方式,变直接为直接与间接(财政资金具有很强的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相结合的财政支出方式,直接方式如直接对小微企业减税、补贴,减轻小微企业初期的生存压力;间接如可以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特别是县域以下的银行网点、小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对支持小微企业的相关贷款进行财政激励,改变以往的行政命令、信贷配给,如对每笔贷款进行返点操作,这样银行就更愿意向小微企业投入更大的资金支持(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鼓励银行进行信贷创新,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信贷窗口,这样的政策不但可以让银行在其中获利而且有很强的引导作用,可以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小微贷款,解决小微发展后的融资问题。

(二)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平台

针对银行与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的互联网融资平台,通过财政激励政策鼓励一些银行分支机构等小金融机构到平台登记,服务于小微企业,需要融资的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进入平台申请,然后提交申请所需材料,平台管理部门对其审核,管理部门对审核结果承担保证责任,审核后把结果公示于融资平台,然后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可以根据审核结果进行授信,对于具体的贷款操作,政府不进行干预。至于谁去担任管理部门,关系到审核结果的威信,不得不承认政府在收集企业的相关信息时是有先天优势的,他可以很便捷的得到企业的工商信息、税务信息、违法信息等其他相关信息,但是小微企业数量大而且每年呈递增趋势导致审核工作量大,面对有限的人力、物力,政府是不适合承担这样太巨细的工作了,加之政府属于公共管理部门,让其承担无限连带的保证责任也是不合时宜的,所以折中的选择就是政府与民间合作设立管理部门,政府与管理部门对税务、工商等信息在小微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实行共通共享,同时并授权管理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范围,管理部门对小微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政府只是在宏观上进行形式审查。(目前值得借鉴的如重庆的“税融通”)。

(三)设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针对目前小微的信用担保有限,可以财政激励一些担保机构为小微担保,或者政府出资与民间合作设立专门为小微担保的担保机构,规范担保机构的收费,为小微的担保融资扫清障碍;针对目前小微企业融资途径的单一,可以以财政补贴的方式规范民间借贷、小额借贷(目前有很多融资利率过高,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所以有很多是地下操作),这样不但使他们走上合法化的道路,为他们债权的实现有了保障,而且还可以得到奖励,这样就可以为小微的融资多一种方式;针对大多小微发展命运不长的现状,可以财政激励其发展转型、科技创新、政府定期组织免费进行培训,避免对经济资源的浪费;针对小微企业竞争弱的特点,政府可以购买其服务或者招投标时留有其份额。

(四)处理好政府、银行、小微企业的关系

政府、银行、企业是属于同一个生态系统的,在这个生态系统内共谋则发展,孤立则共伤。政府支持银行对小微的信贷,可以支持小微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从而可以发展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的增长、解决就业、维护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银行也需要小微企业这样的客户,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的物质财富不断壮大,一些大中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变得更加便捷,在银行的融资需求相对较小了,而由于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不是很成熟,加之创业板市场的门槛相对于大多数小微企业来说还是挺高的,所以外源型融资还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作为盈利性机构,也需要这样的客户,才能增加银行的收入,所以在整个生态系统中,政府一个小小的操作去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就会使其中的每个个体都实现了各自的利益诉求,所以转变政府在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财政支出方式的研究颇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柯昌平,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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