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事责任能力的价值分析

2017-04-15唐玮蔚

青春岁月 2016年24期
关键词:价值

唐玮蔚

【摘要】民事责任能力属于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保护部分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免于法律的严格追责,必须明确民事责任能力的价值与判定模式。本文主要针对民事责任能力的价值与判定模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民事责任能力;价值;判定模式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在实施不法行为之后,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的能力。对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析主要评判前提的是责任主体能够分辨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低龄儿童和部分特殊人群诸如精神病患者、智力低下的病患提供免責保护。

在分析民事责任能力时,要从过失行为为出发点,从过失行为的实施者以及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综合评判。所谓过失,是指责任主体在过失行为之前能够遇见行为造成的结果,并且未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回避或者回避无效的情况,对于这种责任主体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主流观点

对于民事责任的认知,目前主要由以下几种观点。第一、民事责任能力不是不法行为能力。不法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属于不同的范畴,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民事责任能力要从不法行为能力中评判,可以说是来源于不法行为,但是却不等同于不法行为能力。个体实施不法行为却不一定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承担法律追责。在自然人实施不法行为之后,主要是通过分析个体的精神能力来评判民事责任能力,诸如意识能力是识别能力薄弱者,则无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违约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力。违约责任一般存在于日常商业交易中,合约签订双方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合约内容商榷后直至双方均满意进行签约。而这种独立自主的签约行为默认合约签订双方均具有理解力、辨别力,因而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在签订合约之后,一方违约必须被追究民事责任。但是精神能力并未达到这种辨别水平的自然人无法分辨和预测合约签订后将要承担的后果。目前较为常见的具有争议的合约违约责任追责案件是未成年人签订的不具有偿还能力的债务合约,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意识薄弱、对于签订合约后的法律效应并不能完全理解,因此未成年人不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精神能力薄弱的责任主体也不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第三、不当得利和民事责任能力。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原因而受益并且致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实事。这种不当得利的本质是实事而非行为,因此对于不当得利实事的分析就没有必要分析受益人是否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第四、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析要基于对民事权利能力的分析。民事权利规定了既对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对个体所要承担的义务和超越主体权利、违反承担义务所要承担责任资格进行界定。

二、民事责任能力的价值

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保护部分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免于法律的严格追责,必须明确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对其判定的首要评判因素就是责任主体的识别能力。所谓识别能力,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部分学者认为识别能力应当是社会价值的能力,也有学者认为识别能力应当是辨别利害的能力。但是由于是非辨别能力和识别能力的判定不具有权威的评判标准、并且容易出现钻空子逃避法律追责的行为。因此,目前广泛被认可的识别能力应当是最低限度的智力和辨识能力。另外,对于有辨识能力的责任主体的追责问题还要分不同情况来判别。一类是在有辨别意识的责任主体因知识、经验、或者自身的疏忽而导致的违法侵害行为;另一类则是在有辨别意识并且具备知识经验而蓄意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因此对于责任主体导致侵权损害等行为,要从责任主体自身的辨识能力、知识经验和行为动机等三个方面评判民事责任能力。目前,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模式主要由三种:主观主义、客观主义、结合主义。其中主观主义的优点是能够充分的了解民事主体的具体情况,更具有人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主观主义需要对案件进行逐一审查,对判别标准不一,弹性较大,因而主观主义在案件审理中应用范围并不广泛。客观主义则是严格按照统一的评判标准,对案件的审理按照同一程序进行,操作步骤主观主义较为简单,但是由于案件的审理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单一的审理模式人性化程度较低。结合主义则是分别采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优点,去其不足,将责任能力、行为能力、辨别能力等结合起来,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评判民事责任能力,保障了案件审理和评判的公平性、公正性、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陈家新. 民事责任能力研究——换一种思路认识民事责任能力[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3).

[2] 郑晓剑. 不应被淡化的侵权责任能力——对侵权责任能力制度若干功能的考察与审思[J].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6).

[3] 雷 涛. 再论自然人的责任能力——兼与识别能力及过错关系辨析[J]. 私法研究, 2015(01).

[4] 程 啸. 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为中心[J].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2).

猜你喜欢

价值
一粒米的价值
“给”的价值
一块石头的价值
六步提升自我
小黑羊的价值
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价值低估50名
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价值低高估50名
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价值低高估50名
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价值低估50名
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价值低估5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