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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要案必破制度问题及对策

2017-04-15李杨

青春岁月 2016年24期
关键词:公平司法

【摘要】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存在要案必破的思想观念,要案必破的提法却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违反了司法公正、人权、自由。本文从要案必破的含义及现实探讨、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案必破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冤假错案;司法;公平

一、要案必破制度含义及现实探讨

命案、要案是指牵涉到一条或多条人命的案件,社会反响大、影响恶劣、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要案必破是指命案以及对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秩序的大案,予以侦破的制度。命案必破制度是由公安部2004年提出的,并要求全国机关要向“命案必破”的方向努力。在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和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进程的加快,对犯罪嫌疑人的抓获日益困难,在要案必破的压力下,容易导致办案时的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只有真凶出现之后或者是被害人又出现时才有可能翻案。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破案,很可能出现错误的办案程序,造成新的社会悲剧,背离了要案必破制度的初衷。

二、要案必破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要案必破制度下司法不当造成的冤假错案

大案、要案的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要案的破获成为考核政府行政能力指标的评判标准,这种硬性的指标容易在利益驱使下产生冤假错案,重要特别是上级会给出时间期限。从客观上看,人们的能力是有限的,并不能保证能够一定能够破案。在我国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影响较大的有云南杜培武案件、湖北佘林祥案件、河南赵作海案件,出现这样的案件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甚至剥夺了其生命权、造成惨案,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为了政绩、破获率,有些人员甚至抓到精神病人来抵,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引发社会深思。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所以,司法人员在判案的时候要格外地小心谨慎。因为在错判的同时,严重损害了被错判着的权利,甚至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这样的现象严重违反了人权,在被错判着蒙受冤屈的同时,使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造成社会隐患。

2、司法实践中的仍存在有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搜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我国刑事诉讼的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判案过程中却仍然存在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之后,就必须寻找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会被判为有罪。这个在学界也曾引发讨论,并不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实际司法运作中却运用到此规则。此原则自身的漏洞很容易造成错判与乱判。

3、要案必破下造成的刑讯逼供

口供在我国封建社会就已经存在,但是在主张实行社會主义法治的今天,口供的地位是应该减弱的,应该是由证据说话。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为了保证破案率,有时会采取不当的审问方式,其中最常见的便是刑讯逼供。在审案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在审讯过程当中进行施以肉刑,或者是变相的体罚,拷问犯罪嫌疑人的肉体和精神的折磨,最后使其承认指控的罪行,从而获得口供的审判方法。口供在我国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却演变成了对犯罪嫌疑人身体和意志承受能力的考验。刑事诉讼以及司法的目的在于将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并进行相应的惩罚,而不是用一个悲剧去代替另外一个悲剧,刑讯逼供出冤假错案,这显然违反了保障人权的初衷。

4、司法独立与公正难以实现

司法机关本应该是一个独立的部门,独立决定司法事务,法官才是专门的司法人员,专业素质还是比较强的。但是由于破案率的高低尤其是大案要案,成为评定一个政府政绩的重要标准,所以行政机关会干预司法。司法独立是其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只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只有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才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三、要案必破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执法者要转变司法观念,保护人权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保护人权。在司法过程中,遇到案子就想早点结案,尤其是大案要案,置无辜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于不顾,是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的,也不符合人权保障。侦查、司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人权意识,树立无罪推定,用证据说话,做到公正司法,理性执法。做到不轻信口供,不严刑逼供。强化和完善非法证据的刑事诉讼排除规则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除规定口供证据能力和口供补强规则外,又普遍明确禁止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从正面清楚地否定非法的侦讯行为,以使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充分保障。

2、加强侦查技术与水平的提高

我国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要加大资金的投入、以及办案条件的优化,尤其是硬件等配套设施的完善,使执法者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提取到更加有效的证据。通过使用高科技使得执法者能够发现一些微观证据去证实犯罪,这样必然会使对口供的依赖下降。但我国诉讼文化中“无供不录案,罪从供定”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深入人心,所以想从文化的角度改变是相当困难的。所以执法者一定要正确公正对待口供,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定不能依赖口供,也要严禁刑讯逼。理论上很容易理解和接受,关键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能够得以落实。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驱使着人们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以最大限度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所以执法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定不能依赖口供,也要严禁刑讯逼供。

3、建立错案追究和追偿制度

刑事错案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国家应建立和完善刑事错案追究制度,对每个错案要进一步地追查,以避免下次重演,根据错案的性质、责任大小为标准进行追责。追责制度的实行能够切实地降低错案率,使司法人员在办案的同时考虑到自身行为的影响。当前,我国司法进程加快,应抓住机会,立足本国国情,并积极借鉴外国先进治理经验,同时确保我国司法制度的本土特色。通过对执法者的追责,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 谭世贵. 中国司法制度[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

[2] 刘汉民. “命案必破”的逻辑分析[J]. 政法学刊, 2007(2).

[3] 彭艳君. 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性[J]. 法制博览, 2012(6).

[4] 邵秋明. 浅谈预防冤假错案机制的完善[J]. 司法天地, 2010(1).

【作者简介】

李杨(1993—),女,河南开封人,南昌航空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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