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法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探索与实践
2017-04-14黄蕾
黄 蕾
社会调查法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探索与实践
黄 蕾
(上饶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 上饶334001)
在“经济法学”教学实践中,运用社会调查法,实现课内与课外自然衔接和融合,改变课堂教学和专业实践各自为阵的状态,将实践引入教学,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有利于培养法科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社会调查法的运用在法学教学中也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如学生是否愿意在课外投入精力开展调查、学生能否准确地把握面临的经济法律问题、教师应如何处理好社会调查法和其他教学方法的关系、如何在综合成绩考核评定时真实反映学生的社会调查成绩等。法学教师应善于扬长避短,尽己所能克服困难,不断完善教学目标,设计科学的调查项目,推动教与学良性互动,并根据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反馈不断地反思,总结教学改革经验,真正体现社会调查法的教学价值与实践意义,努力实现实践教学的期望,以扎实推进法学教学改革工作。
经济法学;社会调查法;课程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法较之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是一门晚近出现的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经济法学”课程是教育部厘定的法学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课,在该课程教学中高校法学教师承继了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讲授法。经过三十多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哈佛大学商学院在20世纪初倡导的案例教学法日益受到我国法学教育界的重视,在高校各门课程教学中得到迅速推广和应用。近二十年来,法学教师开始注重将该方法运用到“经济法学”课程教学中,与此同时,案例教学法的研究工作也随之兴起,出现较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以上两种主要的课堂教学法尚不足以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法律思维能力、团结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尤其是采用讲授法,学生被动认知,缺乏学习动力,易陷于应付考试的境地,这样将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经济法律实务技能,也不符合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目标要求。
在当前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导向下,法科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日益被提到比理论知识的传授更重要的位置。法学教学不仅要传授法学理论知识,更要注重培养和训练法科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掌握在实际生活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难题的各种方法、技巧和能力,掌握与人沟通和交流的能力,掌握分析法律问题和查证事实的能力。尤其是大四学生需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多数法科生毕业后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必须面对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了解当下社会法律实施过程中法治的基本理念、基本规则与精神,了解法律实施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举措,也必然成为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因此笔者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将社会调查法引入“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与创新。
“经济法学”教材体系包括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经济法总论部分主要介绍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总论着重说明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价值、制度结构及其运行,这部分内容是从经济法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中提炼出来的,理论性很强,适合采用讲授法进行教学,同时为了改变课堂教学中只重视理论灌输,忽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笔者注意改进讲授法的教学形式,将现代教育技术与教学内容相融合,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通过文字、图片与视频等有机结合,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和直观性。此外,基于总论部分理论的抽象性,避免学生在被动接受中难以完成体系化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笔者注重运用案例教学法,由教师和学生共同搜集或编写案例,组成案例库,从中精选典型案例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从而巩固和深化授课内容。在学习过程中使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学生被动认知的局面,较大程度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热情和兴趣。而经济法分论部分与总论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该部分是对经济法各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全面分析和阐释,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实践性较强。经济法分论的实践性特征适宜将讲授法作为辅助教学方法,而着重采用能够有效提高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和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方法[1]。笔者根据经济法学分论各专题的结构特点,除了运用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外,引入了社会调查法。人本主义教学理论认为,教学必须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不是直接教学生,而是扮演促进角色,促进学生学习[2]。采用社会调查法进行教学,笔者作为法学教师即组织者,担任“总导演”的角色,学生即实施者,担任“演员”的角色,具体项目由学生分小组准备和实施,提倡师生交互式教学,改变在传统讲授法中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方式,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
但是,在教学改革中主要问题在于:如何指导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如何在社会调查中充分体现“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在笔者看来,社会调查法可以成为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教学方法一样,以“培养造就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3]。经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经济法学”课程教学依赖于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实践前沿成果的总结,而经济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必须及时融入“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中,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学”课程教学不能忽视经济法学实践。作为部门实体法课程,“经济法学”运用社会调查法进行教学的目标主要是服务于法学人才培养中的知识目标与能力目标:就知识目标而言,不仅要了解经济法体系中各部门法的法律规范内容,还要了解这些法律规范蕴含的法学原理、经济学原理,更要了解经济执法与司法实践中的新动态;就能力目标而言,则通过有关法律项目的调查,培养与训练学生学会探究、论证以及解决社会经济法律问题的专业能力。基于这样的目标定位,笔者探索在“经济法学”课程教学中引入社会调查法,采用“进课堂,出社会”的教学范式,实现课内与课外自然衔接和融合,改变课堂教学和专业实践各自为阵的状态。为适应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的要求,调查项目活动中既强调学生个体对法学专业理论的理解以及项目活动方式的独创性和参与性;又强调学生之间相互合作取长补短,将学生的知识优势转化为能力优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实现向法律职业人员的转变奠定基础。
二、社会调查项目的展开
(一)调查项目的准备:分组和项目的筛选
1.根据学生的特点分组
这是调查项目进行的第一步。每个学生有自己的个性特点,有些学生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有些学生有较强的沟通能力,有些学生有较强的书面表达能力,有些学生有较强的协调配合能力。此阶段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的能力优势,组织学生合理分组,让他们在小组项目活动中各尽所能。在正式分组前笔者组织学生召开会议,将分组的基本要求予以说明,由学生根据班级人数、学生特点等具体情况分组,之后再由小组成员推荐一位组织能力强和责任心强的学生任组长,小组成员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5~6人为宜,既要保证项目的圆满完成,又要避免个别学生的滥竽充数。各组组长在本小组确定好参与成员应承担的任务。分组是调查项目能够顺利展开的关键一步。
2.树立明确的问题意识
社会调查以培养创新意识、经济法律实务技能和团队合作精神为主,确定调查项目是社会调查进行的第二步,在该阶段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是关键。强调学生从总体上对经济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律制度深刻领会和理解,根据所掌握的经济法学原理深入思考,切合实际地确定调查主题。笔者作为“总导演”,在此过程中寻找适当时机介入。根据经济法分论的教学目的,事先确定好几个专题调查内容,把握好选题方向,再由各小组自行确定具体的调查项目。笔者对学生提交的调查题目进行筛选,对不适合的题目给出修改意见,由学生进行修正。例如,有小组提交的题目是“消费者权益调查”,该题目过于宽泛,没有现实性和针对性,无从入手;有小组提交的题目是“对食品安全中垃圾食品的认知”,该题目重点在于食品安全问题,并没有涉及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制度,不适合作为经济法学课程的调查题目;有小组提交的题目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该题目属于经济法总论中解决的重点问题,理论性极强,无法作为实践性的调查题目,等等,诸如此类一些问题,笔者在学生确定题目时正确加以指导,避免学生走弯路或者走入死胡同。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了解社会调查的意义,激发学生对调查的兴趣,调动参与项目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调完成项目方式的独创性,引导学生带着实际法律问题进入调查情景。
(二)调查活动的进行:文献资料和调查资料的搜集
1.根据调查主题搜集文献资料
各组成员有明确的分工后,负责搜集文献资料的成员利用课余时间借助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平台以及本校图书馆等,搜集与调查项目相关的文献资料。资料齐备后,小组成员召开会议对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纳,结合调查项目进行理论探讨,并进行详细的调查设计。
2.根据调查主题确定具体方法
具体调查方法的选择是决定调查项目完成质量的关键环节。学生的调查选题多数来源于他们的现实经历,比如有小组题目是“关于大学生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的调查——以某高校为例”;也有小组题目是“关于某市大学生消费维权的调查”等等。学生根据这些选题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有些学生采用问卷调查法,问卷的样本量如何确定?哪些问卷题目具有代表性,既能结合经济法学理论反映社会现实,又能揭示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些小组采用访谈法进行调查,访谈对象如何确定?选取怎样的对象才具有典型性?有些小组采用个案分析法,个案如何选取?怎样的个案分析出来的结论具有典型的意义?由于学生欠缺实际操作经验,笔者在此时适当进行指导,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促进他们活跃思维和交流观点,再修正他们的观点,提出合理的建议。
例如,在经济法分论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章节,笔者通过讲授法讲解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方面,但是学生对这种违法行为的认识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所学的知识难以深化,容易遗忘;而且理论的灌输也难以训练学生的法律能力。因此,笔者设计了一个关于商业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方面的选题,有一个小组确定的题目是“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调查报告”。在学生进行调查中,笔者指导学生分实体和网络两个层面进行,有针对性地选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例,结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进行探讨。建议学生可以采取访谈法,以在校大学生作为访谈对象,深入了解这种违法的商业宣传行为对大学生消费群体的侵害程度。在对商业虚假宣传行为的认识上,尤其要提醒学生区分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这两类行为的差异性。
3.利用课外深入实际展开调查
社会调查法的运用属于经济法实务环节的教学,如果在丰富的教学内容和有限的课时中来安排学生进行调查显然本末倒置。在“经济法学”课程教学中采用这种教学方法,融趣味性、知识性、启发性于一体,有助于促进学生继续拓展自学,又弥补了教学时数的限制,拓宽了教学内容。因此笔者指导学生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展开调查,深入实际搜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但是,有些学生在调查中可能会遭遇到困难,例如有小组选择与银行存贷款业务相关的内容作为调查题目,但是没有任何途径进入商业银行开展调查,笔者利用掌握的银行资源及时向学生提供帮助,并且要求学生事先撰写一份调查方案,详细列明拟调查的内容,问卷设计的题目,访谈的对象及访题,需要银行哪些部门、哪些人员配合?需要查找银行哪些方面的资料或者案例等等,因为银行业务会涉及到银行之间竞争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秘密,处理不当可能会使调查无法进行或者收效甚微,因此笔者首先要为学生把好关,使学生的调查工作能顺利进行并如期完成。
当然,在此阶段,法学教师要充分信任学生,相信随着调查项目的逐渐展开会点燃学生有价值的思想火花,相信他们对调查问题会有自己独到的认识和见解,教师应鼓励学生与不同的人和机构打交道,提高社交能力。同时应当对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给予肯定性的评价,让学生在社会调查的体验中增加自信心,发挥创造力。
(三)调查项目的总结:撰写调查报告和演示汇报
1.撰写调查报告
各小组学生根据分工完成资料搜集整理工作后,由撰稿人着手进行调查报告的写作。撰写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四点:第一,真实性。调查报告中反映的事实必须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过的,有相关的数据资料可以佐证,力图使调查结果具有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第二,科学性。调查项目中涉及的社会现实与所说明的经济法理论问题之间必须有紧密联系。科学依据经济法原理来解释、分析和论证当今社会存在的经济法律问题。第三,典型性。调查报告中引用的案例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应当比较全面,具有代表性,涵盖的经济法律知识较多,通过一两个经济法案例能折射出较典型的经济法律问题,从而能使学生通过调查深化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第四,针对性。调查报告中反映的经济法律问题应有的放矢,既要针对社会现实又要符合经济法分论某个专题的教学内容的要求,通过调查增强经济法学知识的实用性,增强学生通过专业知识解读社会现象的能力,否则就达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初稿完成后,小组成员集思广益,对初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完善。此阶段笔者及时掌握学生的项目进度和基本情况,师生之间进行平等、民主的交流和沟通,激发每个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主动参与意识,使学生把课外调查项目当做完善知识体系和提高自主学习能力的一种乐趣。
2.制作PPT汇报调查内容
笔者根据工作进度布置各组提前一周制作PPT,安排两个课时由各小组选出1~2个代表演示汇报调查内容。在小组汇报时,其他小组组长作为评委客观公正地为其他小组评分。在此阶段笔者尤其注意,作为法学教师要尊重学生,学生是主讲人,我们应当信任每一位学生,和善、平等地对待每一组学生,让学生消除思想顾虑和紧张心情,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发表的观点和意见都是值得肯定的。在学生汇报时有遗漏或出错时教师要给予宽容和谅解,在汇报结束后该汇报小组成员接受其他小组评委及教师的提问,教师应适时给予点拨和启发,对学生的某些不正确观点要进行纠偏。此阶段关键在于发扬教学民主,每位同学既要畅所欲言,又要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有不同意见要大胆开展争论。在这个过程中笔者意识到,教师的作用仅仅是程序的引导者,学生是教学的主体,起主导地位;教师起辅助作用,耐心听取学生发表调查报告,表达不同见解。各小组汇报结束后,由各小组学生对项目开展情况互评,分析优劣,强调学生之间相互协作、取长补短,着重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培养批判精神和独立思辨能力。最后由教师综合各组评分意见进行总结。笔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充分认识到教师总结评析的重要作用,总结既要全面反映学生的调查研究成果,又要在法学理论上有所深入,这样就能把学生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三、社会调查法在实际运用中的反思
笔者将社会调查法运用在“经济法学”课程教学中,深刻体会到这种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在不同教学环节,学生无论是运用经济法学原理、法律制度来解释分析社会经济现象、社会经济问题,还是对专题作调查汇报,都能较好地培养和提升其法律思维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同时,在教学改革过程中,笔者也发现这种教学法的运用受到四个方面因素的制约:第一,学生是否愿意在课外投入精力进行调查?第二,学生欠丰富的生活经历能否使他们准确地把握面临的经济法律问题?第三,对法学教师而言如何处理好社会调查法和其他教学方法的关系?第四,如何在综合成绩考核评定时体现学生社会调查的成绩?
对于上述第一个因素,需要在课程教学改革之前做好思想动员工作,让学生充分了解课程改革和考核要求,让他们认识到综合能力提升的重要性,当然这个问题还可能会涉及整个教育体制和高校考试评估体系改革等一系列前提性的问题。
对于第二个因素的解决,关键在于法学教师要有较强的驾驭能力和洞察能力,要有丰富的社会资源,能在教学中适时地引导学生,尽自己所能为他们提供帮助,引导学生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实地调查,获得对法律和社会事件的亲身体验,探讨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培养其解决实际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当学生举棋不定,甚至出现偏差,而向教师寻求帮助时教师应及时介入,正确加以引导,使他们少走弯路,指导并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在这种教学环境下,教师并不是局外人,一方面要发挥教师的组织和引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至于第三个因素,作为法学教师,首先要认识到讲授法、案例教学法等教学方法的各自优势和特点,这些教学方法和社会调查法并不存在冲突和矛盾,几种教学方法都无法相互替代,它们应在不同的教学内容中灵活运用。法学教师应善于扬长避短,方法的运用都是为了使学生尽快进入职业角色,成为社会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探索和实践社会调查法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此方法的运用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发展,需要继续探索新的实现形式,真正体现该教学方法的教学价值与实践意义,以最终实现实践教学的期望。
第四个因素是对学生综合成绩考核评定机制的改革要求。成绩考核评定机制是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的重要方式。对学生的课程学习进行评价有利于法学教师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度和学习效果,对学生法学专业素养的形成与发展也有相当的引导作用。目前有不少院校仍主要以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为评价标准,虽然卷面考查也能反映学生对主要知识点的掌握,但它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创新性以及实际操作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等。将社会调查法引入经济法教学,要改变传统主要以考分来评价课程教学效果的单一评价体系,实施以能力考核为主。法学教师评判考核时,应着重考量各组学生在进行社会调查时选题是否恰当、调查设计是否科学、能否抓住重要经济法律问题、分析问题是否全面、运用了哪些调查方法、每个学生的参与度、调查报告的质量如何、发表报告表现如何等等,根据这些综合因素进行评判。把社会调查项目作为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全过程考核。建构理论与实践并重,考核学生总体素质的科学评定机制。通过考核方法的改革,以期提高教学效果,使学生在对现实经济法律问题的关注中提高运用专业理论分析问题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对于上述制约因素,法学教师理应尽己所能努力克服,面对培养适应法治建设所需法律职业者的现实要求,我们应当从一线教学工作开始,扎实推进法学教学改革工作。
四、结语
对于“经济法学”这样一门体系庞杂且内容丰富的课程而言,个人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只能尝试着进行社会调查法的改革与探索,在提升自身教学能力的同时,不断完善教学目标,设计科学的调查项目,推动教与学良性互动,并根据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反馈不断地反思,总结教学改革经验,并在下一轮的教学中予以完善。在教学实践中,一种教学方法的形成和运用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某些问题,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包罗万象的教学方法是不可能存在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具有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使法科生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因此,“经济法学”教学在培养学生依法解决经济法律问题能力的同时,还需要把培养法律思维能力作为核心内容。
“经济法学”课堂教学的改革与创新是一种理性行为,改革的方案和措施既要符合理论理性,又要符合逻辑理性。这种教学改革工作对于改进“经济法学”的教学方法和模式,对于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与效果而言,无疑是有意义的。
[1]晋入勤.论法学本科经济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进[J].时代金融,2011(11):112-114.
[2]李海霞,张熙,杨少英.经济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思考[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10(6):63-65.
[3]李有根.论基于案例研究的案例教学——以“经济法学”课程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5(3):47-50,66.
The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of Social Survey in Economic Law Teaching
HUANG Le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Shangrao Normal University,Shangrao Jiangxi 334001,China)
In the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there are lots of methods to help cultivate Law majors’practical ability and innovative spirit,such as applying social survey,combining classroom teaching and after-class activities,changing the non-coordination between classroom teaching and professional practice,bringing practice into teaching and strengthening the cultivation and training of students’skills of legal practice.The application of social survey has been restricted in Law teaching by many conditions:whether students are willing to conduct surveys after class;whether they can appropriately grasp the present issues of economic law;how teachers deal wel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survey and other teaching methods;how the comprehensive achievement assessment reflects students’score of social investigation.Law teachers are supposed to enhance advantage and avoid disadvantage,to try hard to overcome difficulties,to constantly improve the teaching target,design scientific investigations,promote good interaction between teaching and learning,conduct continuous reflection on the basis of teaching effect and students’feedback,and summarize teaching reform experience,so as to realize the teaching value and practical meaning of social survey,realize the expectation of teaching practice,and make solid progress in the reform of Law teaching.
Economic Law;social survey;curriculum reform
G642.0
A
1004-2237(2017)05-0110-06
10.3969/j.issn.1004-2237.2017.05.018
2017-09-05
上饶师范学院教学改革课题(JG-2016-04)
黄蕾(1969-),女,江西上饶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E-mail:yeleizi@126.com
[责任编辑 许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