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的住宅观及其启示
2017-04-14江渊博
□江渊博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恩格斯的住宅观及其启示
□江渊博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恩格斯的住宅观集中体现在《论住宅问题》一文中。在文中,恩格斯批判了蒲鲁东主义者有关工人租房问题的看法,并批判了工人应当拥有属于自己住宅的观点。恩格斯认为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城乡对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住宅问题。但是,恩格斯并没有指明在无产阶级夺得国家政权后应该如何解决工人住宅问题。不过,恩格斯对于住宅问题的论述,对于我们在新形势下如何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仍然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城乡对立;住宅问题
法国在普法战争中的失败,使德国获得了统一和五十亿法郎的赔款。此后,德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国登上历史舞台。工业的繁荣导致了“本来就很恶劣的工人的居住条件因为人口突然涌进大城市而特别尖锐化;房租大幅度提高,每一所房屋里的住户愈加拥挤,有些人简直无法找到住所。”[1]甚至“最污秽的猪圈”也能找到租赁者。这一现象不仅引起了工人阶级的不满,也引起了小资产阶级的议论。报纸上刊登了各式各样的文章,其中就包括诸如米尔柏格等蒲鲁东主义者在内的文章,但他们改良主义的立场无疑引起了很多思想上的混乱,恩格斯认为有必要对这些小资产者的改良办法提出批评,并“竭力使自己的反驳具有一般的意义,即把主要的论点再次加以发挥”,以形成自己对住宅问题的看法。
1 恩格斯对小资产者观点的批判
1.1 蒲鲁东主义者认为,住宅承租人对房主的关系,完全和雇佣工人对资本家的关系一样
恩格斯批判了这种观点,认为承租人和出租人达成的关于房屋租赁的交易不过是一种单纯的商品买卖,并非什么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易,而且这种交易完全符合一般商品买卖的经济规律。房租的多少无非取决于以下因素:“首先是估计到整个房屋或房屋一部分的建造和维修费用;其次是估计到依房屋位置好坏程度而定的地皮价值;最后,决定问题的是当时的供求关系。”[2]在蒲鲁东主义者看来,“房屋一旦建造起来,就成为一种永恒的法权理由来获取一定部分的社会劳动,尽管这房屋的实际价值早已以房租形式绰绰有余地偿付给房主了。”而依靠这种“永恒的法权理由”就得到了“二倍、三倍、五倍、十倍和更多倍的补偿”无疑是不符合他们心中“永恒公平”的价值观。对于这种“永恒的法权理由”或者什么“革命的法权观念”的说辞,恩格斯并不认可,这无非是脱离经济发展规律而依靠所谓公平的规定来改造自己的一种空想罢了。
1.2 蒲鲁东主义者抱怨,原始人尚且有自己的洞穴,而现代无产阶级却在实际上是悬在半空之中,“这个事实对于我们这个备受赞扬的世纪的全部文明所加的嘲弄是再可怕不过的了”
恩格斯认可工人阶级物质状况恶化的现实,但对于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米尔博格想要的“恢复工人对于住宅的个人所有权,即恢复早已被历史消灭了的事情”,恩格斯认为,这无疑是“反动的哀歌”。仅仅因为工人“没有可以称为自己所有物的住所”这一点,就去怀念“埃及的肉锅”,这无疑是要开历史的倒车。工人阶级被割断了同土地的脐带,在恩格斯看来,“正是工人获得精神解放的最首要的条件”。同时,恩格斯批评了蒲鲁东主义者“分期赎买出租住宅”的设想,因为工人的流动性会导致住宅的不断变更,所有权关系就会产生很大的混乱,更重要的是,这会使工人回到之前小手工业的生产状态,进而导致工人又变成像他们曾祖父那样的“眼界狭隘和阿谀成性俯首贴耳的奴隶。”此外,蒲鲁东主义者设想通过过渡性的法律,强制把资本利率降为一厘甚至为零,以使投在房屋上的资本变得没有什么用处,但在恩格斯看来,这种设想不仅思维自相矛盾,而且即使真如蒲鲁东主义者所言的那样,这也仅仅只是会改变剩余价值在不同资本家的分配罢了。
1.3 针对艾米尔·扎克斯提出的通过使人获得土地所有权来解决住宅问题就可以把“无产者阶级提高到有产者阶级的水平”进而就可以解决社会问题的说法,恩格斯认为这无疑是“抹煞无产阶级的存在是由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所造成的而同时又是这些生产关系继续存在的条件这一事实”。[3]
扎克斯不把住宅问题的长期不解决归因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反而归因于资本家的道德败坏和无知,以及工人的无知,这在恩格斯看来,“无非是主张劳资利益调和的滥调”。恩格斯指出,对于城市工人来说,迁徙自由是首要的生活条件,而土地所有权对于他们只能成为一条锁链。此外,假定如扎克斯所建议的那样,使每个工人都拥有属于自己的住宅,这也丝毫不会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因为,住房费用的任何下降都会进一步导致工资水平的进一步下降,因而,这只不过是使工人把节省下来的以前应交给房主的那部分货币转而以无酬劳动的形式交给工厂资本家罢了。更甚的是,在一些工厂主给工人修建住宅的地方,由于工厂主的垄断地位,工人不仅要为房屋付出高昂的垄断价格,而且在罢工的时候,往往会被工厂主赶出住所,变得无家可归,这就无疑就会打击工人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很显然,扎克斯的论调,对工人生活条件的改善毫无帮助,无非是有利于资本家的。在寄希望于资本来解决住宅问题的幻想破灭以后,就只剩下两条途径来解决住宅问题,一为工人自助;二为国家帮助。不过,即使如扎克斯这样的对工人自助办法的崇拜者,也承认:“自助办法只是在已经实行或可能实行小宅子制的地方,即仍然只是在农村地方,才能起点作用;在大城市中,甚至在英国,也只能在极有限的范围内实行。”[4]而且,这些所谓的“购置房屋协会”或者什么“建筑公司”也往往是在政治的或慈善事业的借口下成立起来,它们的主要目的归根到底是通过地产投机,获得收益,根本不是为了帮助工人购置房屋。这样,就只剩下依靠国家帮助这个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了,对此,扎克斯提出了三条意见:一、国家应废止一切加重劳动者阶级住宅缺乏现象的立法;二、国家应制止个人为了一己私利而扩大住宅灾难;三、国家应运用一切手段来缓和住宅紧缺现象。但在恩格斯看来,资产阶级国家无非是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用来反对农民和工人的有组织的总合权力,个别资本家不愿意做的事情,他们的国家也不愿意做。
2 启示
“资产阶级解决住宅问题的办法由于碰到了城乡对立而显然遭到了失败。这里我们也达到了问题的中心。住宅问题,只有当社会已经得到充分改造,以致可能着手消灭城乡对立,消灭这个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里已弄到极端地步的对立时,才能获得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不仅不能消灭这种对立,反而不得不使它日益尖锐化。”[5]恩格斯认为,只有彻底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城乡对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住宅问题,而在无产阶级夺得国家政权后,应如何解决住宅问题,恩格斯则认为“企图预先回答和针对一切可能场合来回答这个问题,那就是制造空想”[6]。“我们顶多只能断定: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倾复,旧社会所特有的一定占有形式就将成为不可能的了。甚至过渡的措施也是到处都必须适应当前存在的关系;这些措施在小土地所有制的国家里和在大土地所有制的国家里将大不相同。”[7]
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为我们指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被消灭以后,应该如何解决住宅问题,但恩格斯对于住宅问题的论述,对于我国在新形势下应该如何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仍然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第一,恩格斯所作的一切批判是由当时的时代背景所决定的。恩格斯不赞同让工人拥有自己的住宅,那是因为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工人的流动性难以让工人真正拥有自己的住宅,而且这更是会让工人难以获得精神上的解放,从而成为对资本家“俯首贴耳的奴隶”。但是我们已经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已经超脱了恩格斯所处的那个时代背景。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开始进城务工,城乡一体化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我们正逐渐实现恩格斯的“消灭城乡对立”的理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诉求,向市场推出了商品房,广大人民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合法收入满足了购买属于自己住房的愿望,也可谓之前文所提及的“工人自助”。而且这也充分调动了社会资金参与建设住房的积极性,迅速扭转了之前一直存在的住房短缺现象,大大地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当然,目前的确存在部分热点城市房价过高的现象,中央也提出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正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立法等多种手段,抑制过高房价,让广大人民群众住得起房。
第二,恩格斯虽然没有指明在无产阶级夺得国家政权后应该如何解决工人住宅问题,但是国家大力建设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让人民真正住得起房、住得舒适,无疑是符合恩格斯的思想的。我国是属于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其中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就指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而土地的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恩格斯也认为,工人阶级被割断了同土地的脐带,正是工人获得精神解放的最首要的条件。可见,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利于避免土地集中,有利于使劳动人民摆脱资本的桎梏。因而,我们的商品房是以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在一定期限内,土地的使用权由国家出让给使用者。但这同时也给房地产炒作留下了空间。同时,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使得地方政府出让土地动机强烈而建设廉租房的动机不足。这就使得年轻人除了购买商品房之外,其他可行的选择很少,社会上流传的“蜗居”、“蚁族”等词汇,就反映了年轻人住房困难的现实。恩格斯的住宅观对于解决这一难题无疑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在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后,上文提到的“国家帮助”就成为了一个可行的选项,国家自己利用(而非出让)土地使用权来全力发展公租房就未尝不是一种新的选择。以目前来看,雄安新区无疑就是这一新的住房模式的天然试验田。这点,值得期待。
[1]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470页.
[2]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474页.
[3]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494页.
[4]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511页.
[5]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502-503页.
1004-7026(2017)07-0088-02
A811.1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07.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