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困境及对策分析
2017-04-14韩吉光王德强
□韩吉光 王德强
(1.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荣成市办事处;2.山东省荣成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 威海 264300)
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困境及对策分析
□韩吉光1王德强2
(1.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荣成市办事处;2.山东省荣成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 威海 264300)
我国现行渔业保险以渔业互保协会为主,渔业政策保险惠及范围小,渔业商业保险缺位,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受阻。我国渔业保险发展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政策、互保协会身份因素及商业保险缺位,渔业管理中可从法律、政策、经营三方面着手,实现我国渔业保险的良性发展。文章从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困境出发,通过分析我国渔业保险存在问题,提出了对应的解决策略。
渔业保险;发展困境;对策;法律;政策
1 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困境
自我国渔业保险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来,由于渔业保险领域高风险和高赔付率特点,使诸多商业保险公司陆续淡出渔业市场,而渔业互保协会逐渐发展为我国渔业保险的中坚力量,成为现阶段我国渔业保险的重要经营组织。相比于商业保险,渔业互保协会优势显著,具体表现在行政管理、理赔服务及产权制度等方面,并在长期实践中取得良性发展,其运作模式不断趋于平稳,服务范围日渐延伸,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集诸多优势于一身的渔业互保协会在渔业行政部门的科学化管理中,逐步发展成为国内首个可以实现全国性系统管理、全行业协调运作的全局性保险经营模式,有助于对国内现有渔业保险资源的高度整合。然而,渔业互保协会的成长并没有解决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困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首先是法制法规保障缺乏针对性。渔业保险目的在于渔业风险管理,其稳定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制法规的保驾护航,鉴于渔业风险突发性强、赔付率高、管理复杂特征,我国亟需一套完整的、针对性强的渔业保险法律。由于目前我国渔业保险领域法制法规缺位,现行的《保险法》与《农业保险条例》各有侧重,《保险法》偏于商业风险管理,而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组织,显然是难以适用的。而《农业保险条例》偏向于农业风险管理,虽然其明确将渔业生产归入到农业保险适用范围,但在一些重要方面(渔业互保协会法律地位、经营风险政策定位等)仍缺乏针对性,渔业保险管理相关内容(性质定位、运作模式等)模糊不清,严重制约着我国渔业保险领域的长远发展。
其次是政策体制缺乏力度。主要表现在政策目标模糊,受益范围小。政策目标需要达成维持并促进渔业生产目的,而非进行简单地直接拨款救助渔民,虽然直接拨款方式可以短时间及时解决渔民生存问题,但从长远方向看,其不仅弱化了灾后渔民的生存发展能力,同时也不利于渔业保险生产保障功能的实现。现行政策保险作为渔业互保协会的有效补充,其主要覆盖于小麦等直系民生的农产品,而在渔业保险领域仍处于小范围的试点阶段,收益渔民群体有限。
再者是渔业互保协会身份制约。我国现行渔业保险主要包括渔业互保协会、渔业商业保险、渔业政策保险。其中渔业政策保险由于尚处于试点阶段,受益范围限制,实际影响力较小,而渔业互保协会作为我国渔业保险领域经营主体,同样面临发展困境。身份性质制约着互保协会发展,渔业互保协会是一种渔业行政部门牵头下的非营利性组织,由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规模难以做大,缺乏必要吸引力,而天生的行政背景虽然为渔业互保协会带来一定的行政优势,但行政干预的风险管理易打消渔民投保热情。
最后是商业渔业保险缺位。随着我国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转型,为获取稳定利益,诸多保险公司在1993年后开始逐步退出渔业保险市场,其典型代表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缺位是渔业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因素,而导致保险公司退出渔业保险的根本原因,在于突发性强的自然灾害以及高额的赔付率,这与商业保险公司盈利目的相背离。
2 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对策分析
渔业保险体制发展需要多方面协同推进,包括相关法制体系建设,政府政策性扶持,保险组织及渔民积极参与,因此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可以从法律、政策、经营三方面着手,实现我国渔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3 健全法制法规
法律是维持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手段,考虑到渔业生产是农业生产的一部分,结合我国农业现状及基本国情,现阶段渔业保险相关法律可从《农业保险条例》中细化而得,而无需进行单独立法。我国是农业大国,渔业只是我国农业的一小部分,若对渔业保险进行单独立法,不仅耗时耗力,而且易错失渔业保险发展机会,因此可对《农业保险条例》进行细化,在坚持政府参与、自愿投保原则基础上,加强渔业雇主及第三方责任险的强制性,同时《农业保险条例》可对渔业保险进行顶层构架建设,而地方政府根据顶层构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法律条款。
4 政府政策支持
针对渔业保险领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我国渔业政策保险可从分级补贴方式入手,即构建国家、省级和地级的三级补贴方式,通过科学化管理保费补贴,提升政策保险实施效果。同时政府也要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补贴,由于渔业保险的特殊性,使诸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为提升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可适当提升对其经营补贴,另外,也可以对渔业保险组织施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渔业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压力,提升渔业风险管理利润。
4.1 经营方式创新
首先是渔业风险转移。通过多渠道融资方式增加渔业保险经营者数量,将巨大的渔业经营风险进行碎片化转移,降低单一经营主体的灾害责任压力。其次是渔业互保协会创新经营方式,由于渔业互保协会在长期与渔民接触中沉淀出了良好口碑,在渔民群体中具有保险公司难以企及的地位优势,因此渔业互保协会可以作为保险公司与渔民沟通的纽带,在渔业保险风险管理中,渔业互保协会可重点进行渔业保险一线管理,包括渔民投保、灾后核损等,而保险公司则致力于险种开发与保单管理,两者间的配合不仅提升了灾后救援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我国渔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结束语
针对我国渔业保险存在的法律缺乏针对性、政策缺乏力度、互保协会身份制约及商业保险缺位问题,可以从法律、政策、经营三方面着手,通过细化《农业保险条例》健全渔业保险法制,通过分级补贴和施行税收优惠方式提升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通过扩宽融资方式等实现渔业产业经营方式创新,三方面协同进度,共同推进我国渔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1]贾清茹,陈盛伟.中国渔业保险发展的再思考[D].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71-75.
[2]徐涛.我国农业保险困境与出路的分析[D].济南:山东大学,10-80.
1004-7026(2017)07-0021-02
F326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07.010
韩吉光(1970.1-),男,本科,工程师,现任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荣成市办事处主任,研究方向为渔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