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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分析及对策

2017-04-14刘国洁

山西农经 2017年19期
关键词:公司财务舞弊罚款

□刘国洁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0)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分析及对策

□刘国洁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0)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也快速发展,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也层出不穷。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中,财务舞弊问题已成为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如何防范和治理上市公司中的此问题成为会计界的一大难题。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进行具体的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对策,以期能对此起彼伏的会计舞弊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对策

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的财务舞弊行为层出不穷,从早期的“琼民源”、“红光”等,到近年的“绿大地”、“新大地”、“ 洪良国际”、“ 南纺股份”。会计舞弊行为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一大毒瘤。因此,探讨财务舞弊现状、分析成因、寻求对策,对遏制此起彼伏的财务舞弊行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1 财务舞弊的定义

关于舞弊的定义,美国《审计准则公告第16号》规定,舞弊就是故意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中国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给出的定义为:舞弊意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通常表现为虚构收入、调节成本、调节费用、隐瞒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隐瞒重大担保和重大法律诉讼、故意采用不合适的会计政策和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等。

2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现状

根据中国证监会披露的上市公司处罚决定,从2010年到2016年的时候,中国证监会发布了266篇处罚公告。从总的情况来看,财务舞弊处罚公告中刑政处罚决定2013年至2016年分别是57份、48份、56份和57份,共有218份,在实行新法规准则之后,部分公司甚至被处罚2~3次。2016年年底,证监会对2505家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进行审核的结果显示:在沪深交易所关注的9 600多个问题中,财务会计问题所占比例达59%,会计信息失真占比最高达27%。此外,在2013~2016年间,市场禁入决定平均每年发出12份。这些舞弊案件多数横跨两个以上财务报告期间,象南纺股份甚至横跨五个会计期间,而且很多公司同时采用多种舞弊手段,同时涉及到中期报告和年报。那么,这些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第二违法成本过低,第三内外部监督不到位,第四对舞弊行为“依法不能严惩”,纵容了舞弊行为的发生。

3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分析

3.1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或是不合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的频繁发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了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会计核算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信息披露也进一步完善了,减少了不少财务舞弊行为,但是由于目前的会计法制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对财务舞弊行为的惩罚不够严重,况且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刚刚起步,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的经济事项,法制建设明显滞后,造成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惩罚无法可依,相关主管部门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来处理财务舞弊行为,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够严重,违法成本较低。于是巨大的利益诱惑与低廉的违法成本的对比,导致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屡禁不止。

3.2 社会审计监督缺乏有效性

有句谚语,“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惟一委托人,注册会计师是公众利益的守夜人”,没有社会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就根本无需注册会计师审计。但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是由被审计单位出钱聘请的,《公司法》又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若由股东大会决定,由于股东大会采取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原则来决策,股东大会被大股东所控制;而若由董事会来决策,最终结果也仍然是大股东或内部人所操控。特别是公司在申请上市时聘请会计师审计上市资料,此时企业还没有上市,因此,没有其他社会公众股东进入、没有强制建立独立的董事制度,注册会计师的聘请者是发起人股东,没有来自社会公众和独立董事的约束,这样注册会计师只能受发起人股东的约束,丧失其独立性。这种制度很容易使双方达成利益共识,共同设置陷阱侵害投资者的利益,从而不能在源头上实现有效的监管,最终难以对社会公众负责。再者,决定企业能否上市的权利在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手中,但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审核程序,让其对公司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有效审查,为申请上市的公司留下了财务造假的空间。

3.3 法律规定的违法成本太低,刑事追责缺位

目前,国家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处罚力度不够,刑事追责通常缺位,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太低。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低廉的违法成本与高额的违法收益的反差,简直是在鼓励企业违法。另外,法律对违法中介机构的处理也过轻。比如证券法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保荐书,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但在实践中,有些保荐机构屡次做出不尽职等违法行为,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市场禁入处理,机构安然无恙。比如:康芝药业(300086)连续两年利润虚增,海南证监局仅对董事长洪江游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南纺股份(600250)连续5年利润虚增累计达3.44亿元,在虚增利润多、连续造假时间长、手段丰富三方面都创造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记录,然而其相关负责人受到的惩罚却很轻,获证监会对公司也仅处以50万元罚款,实际连续亏损超过3年却没被判退市,更没有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4 投资者维权难度大。

2005年,国家对证券法进行修改时,虽然增加了民事赔偿机制,细化了赔偿条款,但在实践中,过高的诉讼成本使许多投资者对维权望而却步。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还存在相似案件判决结果却不相同的现象,进一步让股民丧失了维权的信心。

4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治理对策

4.1 建立健全规范的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通常利用法律制度的漏洞进行舞弊,因此,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第一,尽量使相关的法律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减少模糊性词语,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范围;第二,在制定新的制度和政策时,尽量贴近我国国情;最后,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评估机制,希望尽早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评估机制,对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评估。对不适应现实情况法律法规应重点关注并进行及时补充修订。

4.2 建立健全社会审计监督机制

要改变目前财务舞弊频现的现状,必须尽快改变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资产评估师和律师之间的委托聘用关系,将注册会计师、保荐人、资产评估师和律师的聘任权交到独立的第三方手中。比如:在证监会成立专门的部门,由其及各地分支机构负责公司IPO项目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资产评估师和律师的聘请以及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的聘请工作。准备上市的公司或是已上市公司需要相关审计机构时,先向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司把相关费用交给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由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全权代为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资产评估师和律师,公司无权决定相关机构的任免。这样,审计监督机构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可以起到真正的审计监督作用,以避免或是减少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

4.3 提高违法成本和刑事追责力度

对舞弊公司的处罚太轻,以使很多上市公司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而宁愿承受低额罚款,法律可以规定,对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以造假手段骗取发行资格的,没有发行证券的,处以2000万元以上的罚款,同时十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上市;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百分之六十以上非法募资金的罚款,同时直接终止上市;对于没有尽职尽责甚至共同舞弊的保荐人、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一律重罚,对其机构的资质直接撤销,对签字的机构负责人终身禁止进入此行业。

另外,目前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但是近年来,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往往没有处以刑事责任,只有将刑罚直接用于财务违法行为并且提高到企业高管无法接受的程度,才能有效抑制违法事件的出现。反观美国,《SOX法案》强调:“上市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的责任,上市公司高管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不真实的财务报告将获得10年或20年的刑事责任,对于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有期徒刑;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 500万美元等。”

4.4 建立和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国家应建立这样的制度:“造假发行股票公司必须回购,没有这样的强制制度,就很难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另外,针对单个投资者维权成本太高、难度太大的现实,应考虑在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为中小投资者维权,实行集体诉讼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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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恒顺.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需修改证券法[J].光明日报,2013,(7).

[3]许丽.马云平.浅谈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及防范措施[J].经济研究导刊,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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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舒永秀.上市公司造假病根[J].董事会,2014,(9).

1004-7026(2017)19-0095-02

F233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19.060

刘国洁(1981.9-),女,河南开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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