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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价格的法律层面思考

2017-04-14乔秋珍

山西农经 2017年19期
关键词:价格法价格农产品

□乔秋珍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 西安 712000)

关于农产品价格的法律层面思考

□乔秋珍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 西安 712000)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之中的农产品价格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这是近些年来我国农产品多次出现价格上的异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为了在根本上解决该问题,一定要建立起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如今,我国农产品价格在法律层面上还缺少农产品价格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为此需要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法律层面上的探讨。本文在对我国农产品价格体系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继续健全完善《农业法》、健全土地管理相关制度并出台《耕地保护法》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法律层面上的我国农产品价格完善对策。

农产品;价格;法律

1 我国农产品价格体系概述

通过观察各类农产品的价格,可以发现其会受到各类因素所造成的影响,比如,生产成本的提升、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流通成本的提高、游资的频繁炒作、自然灾害的突然发生、流行性疾病的传播等,其中供求关系是最为根本的一个因素,而别的因素最后均是通过影响农产品的市场供求关系来推动农产品价格变化的。因此,我国当前在农产品价格体系上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目前的农产品价格体系无法做到有效与平衡。有鉴于此,进一步健全合理而有效的农产品价格体系显得势在必行。

2 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与条例的效力比较低。农产品价格对于一国稳定来说历来都是十分重要的,一直以来其地位就十分稳固,特别是在如今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更是应当运用严格规范的法律条文对农产品价格体系进行调整。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之中,只有《价格法》与《农业法》这两部法律能够算作是管理农产品价格的法律规范。《价格法》所规定的价格政策对于农产品价格的要求显得过于原则化,而《农业法》当中的规定又太过注重从农产品生产至流通过程的指导,却忽略了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因此,这两部上位法不够明确的不足只能由下位法也就是地方法规规章进行具体解释。然而,因为我国地大物博,各地的风土人情各不相同,因此,部门规章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所以还是必须要健全完善规范化的农产品价格法律体系。

二是现行《价格法》规定涵盖不了整个农产品价格体系。创建农产品价格法的内部因素是农产品价格自身所具有的各项特点。影响农产品价格的诸多因素之中,不仅有价值、土地成本以及流通、消费者,而且还存在大量无法预知之因素。因此,只靠市场进行调节是无法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这就需要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农产品价格法》,从而对政府部门调节农产品的权力实施合理控制,并对市场作出相应调整。

3 法律层面上的我国农产品价格完善对策

3.1 继续健全完善《农业法》

在当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为了能够切实帮助从事分散化经营的农民群众克服各类盲目性以及局限性。政府相关部门一定要切实改变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之下所建立起来的行政命令式管理体系,形成以服务为主体的新型管理形式。当前我国农业领域支持与保护方面的立法以1993年发布的《农业法》为基本法。依据其规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均负有在农业生产、投入、技术、教育、资源和环保方面执行好自己的职责。比如,涉及到农业生产的内容:国家积极引导农产品领域的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劳动者依据市场实际需求来调整农产品生产结构,切实保持生产的稳定得到持续提升,大力开发种养植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渔业,进而建设高质量、高效益的农业;涉及到农业投入的内容:国家要逐渐提升农业投入的整体水平。财政每年对于农业总投入之增长幅度要大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之幅度。涉及到农业资源和农业环保的内容:国家保护与合理利用水、森林、草原以及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切实防止其被人为污染甚至被破坏。就这些条款可见,作为涉及到农业领域的基本法,各地政府在农业保护上的职责规定主要还是管理职能而不是服务义务。相关条款主要是没有实质履行内容的相应的原则性规范,但是还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同时,因为全球形势的剧烈变化,也就决定了我们一定要适应于当前趋势发展的需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修改《农业法》当中陈旧滞后的内容,从而让其能够成为开放型、发展型的农业领域基本法。

3.2 健全土地管理相关制度并出台《耕地保护法》

部分地区的大批量耕地资源受到破坏,这是导致我国农产品等供应量持续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尽管对耕地的保护进行了规定。然而,在当前人地矛盾愈来愈显著,使用大批量耕地进行建设的短期行为日益突出的新形势下,应当制定出专门的《耕地保护法》以强化对随意占用各类耕地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从而确保能够有一定规模的耕地,从而保障粮食以及别的种植品能够足够地安全,从而保障这类农产品市场实现价格的稳定化。可以说,农产品价格对农产品生产以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具有极大的影响。单一依赖于价值规律所具有的自发性作用以及行政手段进行市场调节,会产生十分显著的不足,这并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法治经济这一本质。在维护农产品价格稳定上,法律可以说是无法缺少的重要手段。我国农产品价格之所以近年来出来了大幅度的上涨,可以说是我国农产品市场大量问题持续多年地积累之后的集中爆发,这样一来肯定会牵涉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十分需要我国农产品市场之中的价格法律体系对农产品市场价格发挥关键性作用。怎样建设农产品市场价格法律体系可以说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不仅牵涉到流通领域,而且还需要考虑到生产领域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3.3 合理利用国际贸易规则出台价格稳定法律

为更好地适应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应当合理地运用黄箱与绿箱政策以推动农产品贸易的良性发展,而且还能稳定我国国内各类农产品的价格。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之中,应当制定出《农产品价格稳定法》这一专门法律,对农产品市场之中的各类不规范行为进行管理,从而确保农产品价格保持相对稳定。比如,日本政府所出台的食物、农业、农村基本计划之中就提出了从2007年4月起施行全新的农业稳定政策,其中就涵盖了农产品经营价格补贴、砂糖价格调整等内容。以上措施能够更加有效地稳定日本农产品产业的经营状况,确保日本农产品市场能够保持稳定。笔者觉得,我国的《农产品价格稳定法》至少应当体现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要施行经营补贴机制。近年来,在农产品价格上涨过程中表现最为抢眼的就是猪肉价格的过大幅度提升。就表面来看,这和我国长期以来猪肉价格偏低的状况,这样一来就能切实降低我国农民群众的生产主动性。然而,一旦我国在农产品经营领域之中出台了补贴立法,即可避免市场供应过程中有所不足之风险。自然,对于农产品经营补贴所实施的立法也并非是对全部农产品进行生产经营加以补贴,而补贴所面向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在市场当中供需之间失衡的农产品。

另一方面是要施行价格听证与监管机制。农产品价格是和我国经济社会之中各主体的生存状况紧密结合起来的。对农产品价格所进行的调整应当开展价格听证,这是依据《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的。依据《价格法》之规定,对和国民经济发展以及民众生活关系非常大的少数类别商品的价格,政府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采取政府指导价或者直接由政府定价。《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开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主要项目是中央与地方定价目录之中牵涉到广大群众自身实际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商品的具体价格。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还可依据定价权限来明确并且公布听证的目录。对于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以及价格之制定,要进行听证。同时,在听证目录之外的涉及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别的商品以及服务的价格,政府价格管理相关部门觉得有必要的也可进行听证。这样一来,农产品价格也就理应在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掌握价格的范围内,并对农产品价格调整也进行听证。自然,随着现代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价格逐步放开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在立法上也无法将全部农产品均列入到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范围之内,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强化对该部分农产品所进行的价格管理。一旦出现了价格的异动,还可召开听证会,全面研究分析农产品价格提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4 创建专门化监管机构推进农产品执法工作

一方面是要明确各部门所具有的权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要针对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管理与执法工作的实际状况,明确界定各部门所具有的权利与职责。与此同时,还应当设置专门化的农产品价格组织机构,从而更好地协调各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更为有效地提升执法工作的成效,更加严厉地打击农产品价格违规等行为。要运用自我学习与培训教育等多种形式,持续提升我国执法机构以及执法人员所具备的执法能力,保障我国农产品价格市场能够保持规范与有序。另一方面则是要运用好监督举报渠道来严厉地打击农产品价格违法或者违规等行为,更为严格地规范执法机构以及执法者所存在的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等。要运用专门化的农产品价格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切实有效地处理好广大消费者群体的举报,并且对农产品市场的价格实施认真督查,并强化农产品生产和价格的分析与研判,为我国制定出合理的农产品价格政策制定提供足够的依据,进而保障我国农产品价格体系能够保持高效化运行。

结束语

农产品领域是我国农业进出口贸易的一个重点领域。如何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量,强化农产品所具有的全球市场竞争力也就成为了十分重大的问题。如何切实降低我国农产品的各项生产成本,运用价格优势以占领全球市场就成为了世界各国农产品出口过程中大量应用的举措,然而,因为统一的全球农产品市场正在不断健全,单一应用价格方面的优势已无法适应于市场多元化之需求。所以,一定要积极运用多种措施来稳定农产品的价值,增加农民群众的收入,而法律制度建设则是这项系统工程之中最具可操作性的一个环节,一定要努力加以健全完善,从而促进农民群众的增收致富,进而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实现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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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7)19-0016-02

D922.294;F323.7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19.007

乔秋珍(1976.1-),女,汉族,陕西咸阳人。法学副教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和青少年道德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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