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病治疗常用药物的种类与应用
2017-04-14崔红梅
□崔红梅
(山东省郓城县畜牧兽医局山东郓城274700)
鸭病治疗常用药物的种类与应用
□崔红梅
(山东省郓城县畜牧兽医局山东郓城274700)
在我国农业的发展中,家禽养殖是主要的养殖类型,尤其是鸭养殖,促进了养殖户经济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但是在养殖的过程中,鸭病给养殖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对治疗鸭病的常见药物,进行了解,进而在鸭子罹患疾病之后,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治疗,以此避免鸭子的死亡,以及鸭子的尽快康复。
鸭病;治疗;药物;种类;应用
鸭子患有疾病之后,需要养殖户及时联系兽医,对鸭病进行详细的诊断,之后选取适当的药物,对患病的鸭子进行治疗,提高鸭养殖的环境卫生质量,消灭病毒,促进鸭子的饮食健康,最终使得鸭子可以健康的生长。目前常用的治疗鸭病的药物种类,可以分为:磺胺类、抗生素类药物。其具体的分类情况,以及应用的情况如下所示:
1 磺胺类
该类型的药物包括着:首先是对氨基苯磺酰胺,如果鸭子有外伤,且存在感染的迹象,应用该类药物治疗。此类药物的颜色多为白色,或者是较浅的黄色,形状多为粉末状,以及结晶状,无法与水进行混合使用;其次是磺胺噻唑药物。经诊断鸭子属于链球菌、葡萄球菌等病菌,导致的感染疾病,应用该药物治疗的效果较佳。药物没有味道,颜色为白色,或者是浅黄色,药剂多为粉末形态的,与水相溶的难度较大,但是与碱性物质一起应用的效果好,可以有效的对鸭子身体内的致病菌,进行杀灭和抑制生长的处理。鸭子服用该种药物后,药物可以在胃肠道内充分的发挥出作用,每天的用药剂量在0.4g左右。鸭子初次使用该药物时,药剂的使用剂量是常规使用药剂剂量的两倍或者是多倍,初次服用结束后,第二次用药剂量恢复正常的剂量标准,其用药的时间在4h以后。之后的用药之间,均为4h的间隔。鸭子患病的症状出现好转之后,还需要在减少使用剂量的情况下,在给鸭子用2d的药,直至所有的临床症状消失即可停药。然后,磺胺嘧啶药物。颜色、味道、性状同上述两种药物,其药物的每天用量和喂食方法与磺胺噻唑药物一致。且其具有着较小的毒副作用,药物在鸭子体内发挥作用的速度很慢,但是抑菌效果较为理想。之后,还有磺胺脒药物。主要是用来治疗鸭子患有的球虫性肠炎疾病,以及其他的由细菌所致的疾病。颜色呈现出白色,性状多为粉末状态下的结晶体。鸭子服用之后的治疗作用,较之于第三类药物,药效略小,鸭子身体对于药效的吸收作用不佳,且多数的药物会留存在鸭子的体内,在应用该药物时,需要和饲料一起喂食。最后,磺胺类的药物类型,还包括的有磺胺甲基嘧啶,以及二甲基嘧啶。在疾病治疗方面,药效同磺胺嘧啶,但是鸭子对于药物的吸收作用较强,且可以长时间的鸭肠内部发挥出药效,因此多使用这两个药物来治疗鸭子感染的霍乱等疾病。此外,属于磺胺类药物的还有磺胺吡唑药物。鸭子使用时候,可以很快的吸收药效,但是抑菌的效果不及其他的药物,且较小的毒副作用,不会对鸭子的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
2 抗生素类
该类型包含的药物较为常见,其首先为青霉素。如果鸭子患有的疾病,属于革兰氏阳性菌所致的,青霉素的抗菌效果显著。其次,链霉素。鸭子的身体有着大量的结核杆菌,或者是以丹毒杆菌为代表性的革兰氏阳性菌,那么链霉素可以迅速将上述致病菌在鸭子身体内的生长繁殖情况,进行控制,且抑菌治疗的时间很长。患病的成年鸭子,每天使用该药物的剂量约为80mg左右,不可高于100mg。如果是雏鸭,每天的剂量在40mg以下。目前使用链霉素治疗疾病,多使用的是肌肉注射药液的方式来进行的。然后,四环素族药物。该类型的抗生素属于光谱抗生素药物,具体又可以分为四环素、土霉素等药物。病鸭,使用该类的药物治疗时,应用的是口服的方法。如果鸭子的体重在1kg左右,那么在第一次服药时的药剂使用量为80mg左右,下次用药的时候,可以酌情减少药物的用量。最后在抗生素药物中,还包含着氯霉素药物。其药物的治疗效果,与四环素族药物治疗的效果较为一致。鸭子在治疗疾病时,采用的是内服的方法,或者是与饲料搅拌后使用。每只鸭子每天的药物使用量,在15mg左右。且在千克的饲料中,需要添加约为0.5g的氯霉素喂食鸭子。或者可以将0.5g的氯霉素,与水充分的融合后,给鸭子喂食。
结束语
鸭子患病之后,由于致病菌存在着较多的不同,因此在疾病治疗的时候,需要对鸭子的身体情况,进行详细的检查,待到查明致病菌之后,才可以根据疾病的需要,给予鸭子相应的磺胺类药物,或者是抗生素类药物,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疗,避免由于药物使用不当,导致鸭子疾病治疗不及时所致的死亡,或者是疾病的大规模蔓延的情况。
[1]郑敬,韩小娟.鸭病治疗常用药物的种类与应用[J].乡村科技,2016(15):36-36.
[2]宋启明.治疗鸭病常用抗菌素的种类与应用[J].当代畜禽养殖业,2013(1):40-40.
1004-7026(2017)20-0063-01
S858.32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