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检委会决策质量的路径探究
2017-04-14窦国庆沙帅
窦国庆 沙帅
一、提升检委会决策质量的原因分析
检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升决策质量,能够有效推动检察权依法运行,维护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保驾护航,同时,这亦是检委会自身不断自我完善,推动我国检察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
1.我国检委会制度不断强化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
权利义务始终是相伴相随的,当某一部门依法享有某项职权的同时,自然也对应着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这种义务首先就是体现在对能力的要求上。具备与权力相匹配的能力,是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真正为人民谋利益的一项前提。检委会作为检察部门决策机构,掌握着一定的决策权,同样要求检委会委员具备相应的能力,确保决策的质量与水准,唯如此才能使检委会自身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为确保检委会决策质量,正确行使决策权,就要不断响应党的十八大对提升司法实践工作能力的要求,积极加强检委会委员决策能力建设和检委会自身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自身监督能力,努力构建起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和 公正执法的法治环境。
2.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公平正义的必然之选
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部门,唯有切实提升自身工作水平,增强执法能力,确保执法质量,从而不断具备起与社会需求相吻合的司法能力和水准,才能在实践中确保宪法和法律的贯彻与落实,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由理念转化为现实,根据这一要求,检委会工作同样需要扎根于实践,不断增强自身决策能力与质量,充分发挥对检察工作的决策与指导功能,唯如此,才能真正契合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契合检察工作的自身规律,有效发挥检察部门自身监督职能,真正为保障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应有之用。
二、影响检委会决策质量提升的因素探究
1.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不够健全
为及时优质地服务检委会日常工作,检委会办公室的设立应当是一种必然性的要求,然而,实践中检委会办公室往往挂是挂靠其他科室而设立,检委会日常工作反倒成了“兼职”性质,更有甚者,在某些检察机关内部,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立相应的检委会办公室,由于上述因素,导致缺乏足够的人员配置从事专门检委会日常服务工作,导致检委会提交议题缺乏充分的会前审查和过滤,无形中增加了检委会的决策负担,影响了决策质量,同时,因缺乏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检委会在实践操作中还面临着一些其他问题,如检委会决议不能有效滴被督促和落实,导致流于形式,再者,受人员力量所限,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及时向检委会委员进行反馈,可能导致检委会决策不能吻合实际,影响决策效果,同时,检委会委员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最新的国家法律政策、司法解释和其他业务性材料,确保知识理论的及时跟进,但此时,在对相关材料的整理收集上就显得力不从心。
2.审议权限和审议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检委会作为决策机构,应当对权限内各类议题进行全面审议,以有效履行、发挥自身职能,但实践中,检委会在审议范围上多偏重于案件类议题的审议,对事项类议题审议较少,且对案件的审议也多集中在一些程序性案件上,对一些真正疑难复杂的案件审议较少,上述问题的产生固然有逃避责任之嫌,但也与检委会权限划分不清,与院党组、检察长办公会和院务会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有关。同时,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标准也尚未完全明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都曾规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应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就“重大案件”而言,《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将之规定为“重大社会影响、重大意见分歧、抗诉类、复议类等案件”,在对部分案件的鉴别指导上仍显模糊,导致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同样,在对“其他重大问题”的规范上,2009 年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3条概括为九个方面,基本涵盖了检察工作面临的所有重大问题,但因院党组、院务会等部门与检委会权限区分不明,并逐渐将规定中涉及全局性和一般性的事务划归己管,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检委会的决策范围。
三、完善检委会决策质量的路径探讨
1.推动检委会办事机构设立并赋予其明确职能
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立有助于推动检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具体配置上,办事机构可隶属于法律政策研究室或办公室,以便于管理和开展工作,在人员安排上,应积极充实一批思想觉悟好、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干警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检委会辦事机构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对上会议题认真做好会前把关,对某些案情简单,无讨论价值的议题进行过滤,对最终提交上会的议题做好疑难点分析、提炼,拟定审查意见,为会议决策提供借鉴,同时,为保障委员们在做出决策时充分了解案情,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还应于会议召开前3到5日内及时将有其中有参考价值的资料提交给委员,为委员决策提供充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在督办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向检委会做出汇报,待其做出决定后即通知相关部门加以整改,整改不力者还应制定相应的责惩措施。
2.对检委会议题审议范围和工作权限作进一步明确和划分
为充分利用司法资源,集中有效发挥检委会审议决策职能,检委会在案件审议方面,可仅将重大案件纳入讨论范围, 重大案件又分为普通重大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两类,普通重大案件的界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应结合相关法律,立足检察实践明确其范畴;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其范围主要包括涉众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危害国家犯罪案件、涉外涉港澳台人员犯罪案件等,对此类案件进行界定时尤其要注意两点,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二是产生的影响重大与否。由于这类案件惯常具有的强大影响力,往往会涉及到辖区内的社会稳定问题,故需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提交检委会进行研究和处理。在检委会权限划分上,要明确其与院党组、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在职能上的区分,与这些机构相比,检委会更侧重于检察业务决策和指导方面的工作,委员一般由检察长等院领导、专委和其他部分业务骨干人员组成,所议议题往往涉及检察机关发展全局,对检察工作有着长远的影响力。只有严格区分检委会与其他决策机构的权能界限,做到并行不悖,才能真正明确检委会决策范围,提升决策质量,使其工作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作者简介:
窦国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沙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