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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阻遏“野蛮收购”野蛮生长?

2017-04-14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12期
关键词:杠杆A股定义

今年以来,频频出现“野蛮收购”,险资举牌成为A股市场最大的“风口”。从宝能系到恒大系,到阳光系,保险资金既为投资者带来了财富机会,也留下了遍地疮痍——万科股权之争、南玻A高管集体出走、梅雁吉祥暴涨暴跌,等等,都表明险资举牌的冲击力难以控制,甚至引发了股权分散公司的担忧。针对行业龙头等优质企业的“野蛮收购”,更是引发舆论对“脱实就虚”的担忧。那么,该如何遏制“野蛮收购”野蛮生长呢?

“野蛮收购”争议折射分业监管漏洞

股市作为融资和资源整合平台,企业间的股权收购、争夺是应有之义,也是经久不衰的市场行为。只要合乎规则,监管层并不会干涉。而对于“野蛮收购”,则需要高度警惕:合规合法的并购重组,将推动社会资源的正确配置;而“野蛮并购”则会破坏生产力。在杠杆并购活动中,并购方要大量使用别人的资金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这种资金应该是长期资金,在享受并购可能带来的高收益的同时,也必须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险资购股、举牌的风险明摆着。保险公司筹措的投保资金,权属实质上并不归其所有,需用于赔偿、分红等。一旦股市大幅下挫,险资随时面临爆仓的风险。它所引发的连锁反应和不良后果,更是难以预料。因此,国外股市虽允许险资介入,但其占险资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10%,就是为了回避和分散风险。

目前真正的问题在于,对于恶意收购,A股市场还缺乏足够的适应性,对于什么是“野蛮收购”,什么是正当收购,政策上也缺乏精准定义。在这种情况下,资金打擦边球就势所难免。对于监管层来说,很难认定险资的频繁出手目的,是要整合市场,还是要榨取上市公司的剩余价值;是要分散资金风险进行价值投资,还是要投机一把挣快钱。因此,必须先对“野蛮收购”给出清楚的定义。

定义应该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是不是杠杆收购。尽管险资拥有金融牌照,可以开发股票型产品,但是不能加杠杆进行举牌或收购,否则杠杆风险等于转嫁给了买产品的投资者。其二,收购预期结果是改善还是破坏企业正常运行。如果坏公司不会因收购优化战略方向,好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人心惶惶,那么从维护实体经济角度出发,监管就应当干预。

遗憾的是,虽然定义好下,但实际操作起来极其困难。比如,证监会通常只能通过证交所对险资举牌行为发函问询,而无权介入险资决策;保监会主席虽然近期也明确表态反对激进的杠杆收购,但无权介入险资在二级市场的行为。证监会刘士余日前之所以对“野蛮收购”进行道德炮轰,其中多少含有无奈之意。

由此,也暴露出了金融分业监管留下的漏洞。从证监会的角度讲,强调的是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避免再出现“股灾”。从保险业的角度讲,险资参股、控股、杠杆收购并不违规,不有所行动何来创新?显然,不同的管理偏好和目标诉求,有可能导致风险因素看得到却管不了。

阻遏“野蛮收购”须靠制度藩篱

证券市场的立身和发展之本在于规则,参与各方都须按规则出牌。监管者作为裁判,亮牌标准也是规則,按规则评判是非曲直。在中国资本市场仍有待成熟的当下,证监会应当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针对“举牌”这一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办法,比如,对伪举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界定,对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伪举牌而给A股带来不利影响的投资者进行严惩,对利用杠杆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等。通过制度的完善来规范市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合理地引导机构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

同时,保监会也要加强监管对险资的监管,应当对资金来源不明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定期对保险公司财务真实性、保险产品业务合规性及资金运用合规性进行现场检查,严肃惩处违规行为。除此之外,对保险机构投入不同类型股票、对A股投资的比例限制应进行合理规定,限制激进投资行为,以促进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

一个成熟稳定的资本市场是需要多方维护的,需要各监管部门的多方配合,更需要市场参与者的自觉自律。唯有如此,才能既预警风险,又管理风险;既鼓励创新,又能杜绝行业强盗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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