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的汉维翻译问题及应遵循的原则
2017-04-13王琼琼
王琼琼
(喀什大学 新疆 喀什 844006)
法律术语的汉维翻译问题及应遵循的原则
王琼琼
(喀什大学 新疆 喀什 844006)
众所周知法律术语翻译的难度很大,这是一个推理的过程,把隐含的信息发掘出来,并以另一种语言形式予以表达。法律受到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如果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法律内容也会随之调整,尤其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类别划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细化。法律的基本要求是精确性,这种特征不但体现在法律语言上,同时也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提高法律术语翻译的精确性的难度很大,但是由于是司法公正性的反应,作为译者必须要予以重视,本论文从介绍法律术语入手,对汉维翻译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最后确定汉维翻译必须遵守的原则。
法律术语;汉维翻译;原则
0.引言
术语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保障精确性,单词和词组的运用力求简洁准确,把法律概念、学说、法则清晰精准的表达出来,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作为译者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对两个民族文化习惯有深入的了解,致力于提高翻译质量,所译术语必须做到规范化、精确化,避免歧义错误情况的发生。本论文以法律术语的汉维翻译为切入点展开研究,就其应遵循的原则提出自己的见解。
1.法律术语概述
法律翻译是一项复杂度较高的工作,即法律的转换和语言的转换同时进行,这种双重工作的难度很大。法律术语是特殊词汇,体现出法律概念,对翻译的要求较高,不仅仅是语际的转换,更是法律思想在两种文化体系下传递,保障精确度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术语译名混乱的情况普遍存在,相同的术语在不同的法律词典中的译法区别很大,作为译者必须认识到任何一种语言都是复杂的,字词句的组合只是表面的形式,从其内涵看,是使用某种语言民族历史、哲学、艺术、心理等多方面的沉淀与积累,而语言的这种深刻内涵导致不同语系转换的难度和复杂度增加(孙会军,郑庆珠)。一般情况下解决语言上的障碍并不困难,通过翻译即可达到这一要求,但是文化内在差异却是翻译过程中难以攻克的堡垒,尤其是在法律翻译上,这种差异性更加突出,这是由于法律语言与其它语言不同,必须保证权威性,如果翻译不够精准,不但无法体现法律的精神和意义,更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从法律术语的特征进行研究,体现在以下四点:第一、准确性,立法语与其它语言不同,所传递的是对全民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不同的法律术语所体现的内涵不同,代表的是法律行为规范,具有特定性,对术语的要求较高,必须做到真实、贴切、不允许出现意思含混、范畴不清的情况发生,即准确性极高,这也是法律术语的最基本的特征,也被称之为法律语言的生命线。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把追求正义和公正当做自己的首要任务,而术语承担起法律的核心内容已达成共识,准确合理性是基本要求,必须要易于理解,避免由于使用不当而产生错误的理解。所以在使用法律术语时要做到客观和准确,望文生义和主观臆测都是错误的观念。从专业的角度看,法律术语的本质和灵魂是准确性,换言之法律术语必须做到庄严性和缜密性、简明性,而这些物质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是准确性。如果缺乏准确性,那么这三个特性将失去存在的意义,由此可知翻译法律术语的必须要以准确性为第一原则;第二、缜密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人与人的较量,必须做到严谨周密,不要留下任何漏洞,有的法律术语为了避免歧义的产生,会通过几个同义词、近义词进行表述,最大限度的保证法律的精确性和严密性;第三、简明性,这是由于法律术语是专业语言,每个术语都具有针对性,仅表达单一的法律概念,仅对应一种法律行为规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名称和指称单一,语言的特点是简洁,不存非法律意义的情况。第四、庄严性,这是从用词的角度来讨论的,用词必须要正式,避免带有主观因素,以客观陈述的方式表述,法律术语是具有约束力、强制力、权威性,从表达形式上看,必须做到庄严、正式。
2.法律术语的汉维翻译问题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很多少数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化特征,少数民族同样是中华民族公民,接受国家统一管理,目前当务之急是提高少数民族的素质,使他们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积极的参与国家行政事务。在这种背景下,少数民族必须要及时掌握和解国家方针和政策,并形成法律意识,这是目前的重要任务,同时也对从事法律翻译工作的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具体工作中导致对法律概念产生歧义的主要原因是一“语”多“名”,使人们对法律概念无法形成正确的理解,这对法律实践产生严重后果,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诉讼时有发生。在法律术语的翻译过程中,切忌望文生义等误译情况的发生,否则会造成一个术语多种译名的情况。经过研究分析,认为翻译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2.1关于民法学理论问题
在民法学中,“质押权”和“抵押权”字面意思比较接近,但所蕴含的法律内容却不同,在进行翻译时常常会混淆,译为 “”和“”。具体来说“质押权”的含义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把动产或权利进行移转,由债权人所占有,在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动产或权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含义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取得利益需求,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担保,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偿还责任,法律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允许对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对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通过上述解释可以了解两个术语是有区别的,两者的侧重点各不相同,“质押权”倾向于“动产”,“抵押权”侧重的是“不动产”。对这两个法律术语进行翻译时,力求做到准确,不但使法律学习者可以更好的掌握这两种术语的内涵,同时也会促进社会成员形成正确的理解。经过上面的阐述,对两个术语进行翻译时,则可以把“质押权”译为 “”;而“抵押权”则可译为“”。
2.2由于译者的经验和水平所造成错误理解
由于译者缺乏对法律维语术语的理解,在翻译时造成误译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译者缺少专业的知识,没有准确的领会法律术语的含义,仅仅从字面去翻译,这是造成误译的主要原因。从上面的阐述中可以确定的是,在法律术语的翻译上,不要仅仅立足于字面的内容,也不要词典上的译名的制约。
2.3对刑法问题的研究
从我国的刑法理论教材为切入点进行研究,选取“犯罪客观方面”章节进行讨论,对论述的“危害行为”时划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进行讨论,“作为”的含义是行为进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时的态度是积极的,与“不作为”是相对的,从客观上看,采取的是“积极”形态,但是从其根源看分为两种,一是具有故意性,二是过失性。而“不作为”是行为人对特定的义务采取消极的态度,不履行该项义务。与“作为”相比较,体现出一种“消极”的形态,同样是分为故意性和过失性两种情况。经过分析可以确定,“作为”具有主动性,是积极的,而“不作为”是被动的,具有消极的特点,从维文的实际翻译上看存在误差,把“作为”译成“”;对于“不作为”则被译为“”,显然这种翻译不够准确,并没有针对危害行为的实质做出表述,但是如果分别译为“”和“”显然更加贴切和精准。
2.4关于行政法学的问题
从行政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研究,“确认”作为法律术语出现的频率很高,在对该词进行翻译时往往不够重视,直接译为 “”,显然这是不严密的,“”,这种译法更加准确,可以把内涵表达出来。
3.遵循的原则
法律术语无论内涵和外延都具有自己的特征,专门的法律术语与其它行业术语不同,法定的科学性是其主要特点,同时还具有不可替代的专一性,翻译的难度增加,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准确度和精度,具体来说准确的含义指的把原文本的法律信息尽可能准确的转为译文,不允许出现遗漏,同时也不允许随意添加,避免产生歧议的情况发生,同时还要保持法律语言特有的简洁性。从事翻译的人员需要确定自己的立场,必须站在双语的角度进行翻译工作,同时保持说话人和听话人的身份,做到笔者与读者兼顾,为了达到这一目标,翻译人员不但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善于与两民族进行交流。在实际操作时由于汉维文化背景的差别很大,必然会对译者产生影响力,但是不论何种原因,都不要影响到翻译法律术语的准确性,翻译必须要做到严谨精确,所采用的格式是得到公认或行业内认可,必须要维持法律的严肃性和严密性,经过研究后认为以下原因是在进行翻译活动时必须遵循的:
3.1准确性原则
在法律术语翻译中,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保障“准确”,必须做到保持原文意思不变,语言特点不变,把原文的法律信息准确的传递,不允许有遗漏的情况发生,同时避免产生歧议。其次,法律术语必须要保持严密性,生活用语或口语化的译法是错误的,会影响到法律的庄严与权威。在汉语中存在同义词和近义词,有的时候可转换互用,但是如果应用到法律上必须体现出唯一性和单一性,这是不可改变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译者遵循法律文献翻译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把翻译的精准性放在首要地位,不同民族有自己的思维习惯和语言特征,要尽量不要受其影响,重视两种语言的差异性,不允许用词错误而导致译文不准确的情况发生。
3.2一致性原则
具体来说同一法律体系内的有关管辖法律中的术语表达法要保持高度一致性,由于这类术语的表达法具有形象生动的特点,导致源语读者和译者由此而产生一定的想象,但是从法律文本的目标读者角度看比较单一和固定化,在这种情况下简明性的原则更加适用,可以兼顾此类术语的表达特点,同时也不会因为表达所呈现出的多元化特征使翻译不规范的情况发生,做为译者必须认识到衡量翻译质量的标准,精确和统一是不可缺少的,在这种原则的作用下,直译可以更好的保持术语的一致性,同时兼顾简明性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还可以采用注释的方式对术语进行解释,虽然法律语境不同,但是可以变通,但要把握尺度。
3.3变异性原则
法律术语中会出现变异性,究其原因在于不同民族使用术语的语言习惯是迥然不同的,以上文中所提的“作为”、“不作为”两个术语来看,从其结构上分析,“不作为”属于偏正关系的动词性词组,“不”是否定副词,对“作为”起到修饰作用;而“作为”则是一个动词,如果在维语翻译时直接译为“”和“”显然是错误的,这是由于在汉语中,“作为”有积极的含义,而不作为有消极的含义,在进行翻译活动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特色,在翻译时予以变通,切忌字面直接无法体现出所要表达的真正含义。
3.4对等原则
作为翻译者在进行译文活动时,尽量采用本族语的法律用语与汊语相对等,至少要做到意思比较接近,不要从主观出发采用创新词汇。采用接近功能的对等词,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翻译的准确度,另外在还要注意的是某个术语对等词是否具有特殊含义,这是由于社会因素的限制其意义与原文的含义不同,读者未必能够接受,运用不当可能会产生误导作用,甚至由于歧议而导致学术上的争论,在实际操作时要认识到对等原则具有相对性。
3.5语境为主原则 法律术语翻译必须要有精确度这是基本要求,而精确度与语境是密不可分的。法律术语在整个文本中是否准确,将决定全文是否具有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律术语的翻译必须从法律语境的角度进行,对全文要有深入的理解,具体到每个字词所代表的含义都要兼顾;望文生义是翻译的大忌,必须要做到精益求精,不可硬性统一为直译,否则会导致词不达意的情况发生,使法律的公正性和尊严受到影响,甚至产生严重的后果。
4.结语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知,翻译是两种语言的转换,是不同语言人民的交流的重要方式,而法律术语在翻译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是法律维语学习和翻译不可或缺的内容,成为法律界与翻译界所研究的热点内容,从其特点看主要体现在针对性和准确性两方面。法律文献与一般文献不同,属于特殊的文体范畴,对译者和译文的要求极高,本论文以法律术语翻译问题为研究重点展开探讨,并取得宝贵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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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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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7327(2017)-02-0181-02
王琼琼(1992—),女,汉族,安徽阜南人,就读于喀什大学中国语学院,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研究方向为汉维翻译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