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生产力格局失衡及其矫正
——以法学为样本解读
2017-04-13韩玉亭
韩玉亭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430072)
学术生产力格局失衡及其矫正
——以法学为样本解读
韩玉亭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430072)
当前法学生产力格局中存在着东西地域分布不均,冷热学科比例失调,新老代际分布失衡等问题,其制约因素主要包括物本和人本两大方面。依据二者间的相互作用,可组合为“强强联合”“强弱混搭”“弱强组合”“双弱组合”等四种模式,恰好对应正和、中和及零和三种策略。欲走出当前法学生产力的畸形困境,务必要运用系统性思维,唯其如此,法学生产力格局才能纠偏归正,而“增长极理论”与“学术矩阵理论”则为其提供了理论模型支撑。
法学;学术生产力;极化理论;学术矩阵理论
当今社会各界对于学术研究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已然达成共识,人们坚信历史演进过程中离不开学术生产力要素的推动。各类学术活动参与者立足于前人研究成果,经由知识系统的整合,借助多元化的路径进行知识的传播和增值。其在推动社会协同创新,提增社会知识总量过程中所表征出的促进知识传播与增值的驱动力即为“学术生产力”[1]。“学术生产力”主要用以测度不同地域或不同领域研究人员经由知识的授受、创造、应用而形成的培养人才、发现新知、服务社会的能力[2]。就内涵而言,学术生产力主要表征为学术研究的繁荣程度、学术产出能力以及人才培养能力,其中学术研究的繁荣程度、学术产出能力主要涵盖了学术活动参与者在研究领域的驱动力,而人才培养能力则主要涵盖了其在教学领域的驱动力,前者主要表征为知识创新体系,后者主要表征为知识共享体系[1]。就驱动力效果而言,知识创新体系旨在于推动知识深度的拓展(质增值),而知识共享体系其目的在于推动知识广度的延伸(量增值)[1]。基于此,学术界对如何直观审视“学术生产力”格局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苏力教授以法学著述引证为视角,深入探讨了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3]。滕珺副教授和屈廖健博士则以高校排名为逻辑进路,理性反思了当今世界的学术生产力格局[4]。沈曙虹研究员则从学校核心竞争力、学校文化力、学校创新力、校长领导力等多重视角宏观解读了学术生产力的表征[5]。常安副教授则借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类项目这一载体,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全面检视了法学研究的状况[6-7]。
立足于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笔者以1995-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法学类立项课题*笔者之所以选取国家社科基金法学类立项课题来量化法学研究繁荣程度,一方面基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基于当今绝大多数法学研究者均为“体制中人”,基金资助与学术生产二者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的客观现实。本文的国家社科基金立项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据库。,1998-2014年法学主题的CSSCI来源论文*笔者之所以选取法学主题CSSCI来源论文来量化法学研究产出能力,主要是基于CSSCI数据库在社会科学领域的权威性与代表性。数据具体测算办法为,在数据库的学科中选取法学,由此可查询法学主题CSSCI来源论文数量。以及2007-2010年法学学科国家级教学团队*笔者之所以选取法学学科国家级教学团队情况来量化法学教学实力,主要基于其在法学教学界的权威性,2007-2010年国家级教学团队的名单均来源于教育部网站。的分布情况为样本,全面解读法学学术生产力的基本格局。
一、法学生产力格局失衡
在当前法学生产力格局中,就横向而言存在着东西地域分布不均、冷热学科比例失调等问题,就纵向而言存在着新老代际分布失衡等问题。
(一)东西地域分布不均
中国是一个地幅辽阔的“巨型国家”,鉴于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承、距离政治中心远近等众多要素的作用,地域差异成为不争的事实。这种地域差异在法学研究当中同样存在*数据显示全国共有600多所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学本科专业,如此大规模的法学教育,地域差异自然难以避免。转引自:李玉兰论文《法学专业为何亮红灯》,发表于《光明日报》2013年7月10日第14版。。然而要理性审视东西部地区法学生产力的失衡状况,则需作量化分析[9]。通常而言,法学生产力格局由法学研究繁荣程度、法学研究产出能力、法学教学实力这三个子要素构成。其一,就法学研究繁荣程度而言,笔者选取31个省份并依据地理区位和经济发展程度将其划分为东部、西部、中部并对之进行编码*东部省份: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中部省份: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省份: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运用SPSS软件中的Pearson相关性分析,以检验相关省份的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立项数与区位分布二者间的相关性(表1),使用双尾检验(2-tailed ),其相关系数为0.371,显著性p=0.04<0.05,具有统计学意义。就此可初步判定,区位分布与国家社科基金立项数量二者间存在正相关性,即法学研究繁荣程度呈现东西分布不均的趋势,东部地区最为发达,中部次之,西部最为落后。其二,就法学研究产出能力而言,笔者同样运用SPSS软件中的Pearson相关性分析,进而检验法学主题CSSCI论文数量与31个省份所处的东、中、西区位之间的相关性(表1)。其相关系数为0.491,显著性p=0.005<0.01,具有统计学意义。就此可以初步认为,法学研究产出能力与其所在的区位存在较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即法学研究产出能力同样呈现东西区域分布不均的趋势。其三,就法学教学实力而言,本文运用2007-2010年期间法学学科国家级教学团队的分布情况予以量化(表2)。统计显示,东部国家级教学团队数量最多,为11个,占55%,西部仅为5个,且其中3个团队均来自于西南政法大学。显然,数字背后所蕴藏的法学教学实力的失衡格局是客观存在的[7],即在法学教学实力上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综上所述,无论是就法学研究繁荣程度而言,还是就法学研究的产出能力和教学能力而言,大量的数据均证明了法学生产力格局当中的东西部地域差异是不容否认的客观现实。
表1 法学研究繁荣程度、法学产出能力与区域分布相关性图示
注: ** Correlation is signifficant at the 0.01 level (2-tailed);*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5 level (2-tailed)。
表2 2007-2010年法学学科国家级教学团队区位分布
(二)冷热学科比例失调
客观度量法学学科的生产力发展格局,必须从学科繁荣程度和学科教学实力这两个视角来审视法学各二级学科的大致位序(表3)。统计显示,无论是就学科繁荣程度还是就学科的教学实力而言,民商法学科均居首位,其之所以如此繁荣,或与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有关,至此之后民商法迅速成为一门显学,“民商法教材汗牛充栋,民商法论文浩如烟海,民商法人才辈出”[9]。此外,诉讼法学科其学科教学实力和学科繁荣程度分别位居第二和第三位,其缘由或在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建成之后,由“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10],社会治理当中的“正当程序”问题也更加引起国家的关注。相较而言,无论是就学科繁荣程度而言,还是就学科教学实力而言,环境法学科和法制史学科均属于弱势学科,环境法学科或与其起步较晚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而法制史学科或与其周期长、见效慢、效率低、理论突破难等学科特质有关。总之,从学科繁荣程度和学科教学实力来看,法学二级学科当中,民商法与诉讼法属于热门学科,而环境法与法制史学科则属于相对冷门学科。法学内部的二级学科之间冷热比例失调的现象客观存在。
表3 法学二级学科科研生产力水平情况
(三)新老代际分布失衡
二、法学生产力格局之多维制约因子
面对法学生产力格局中存在的东西地域分布不均、冷热学科分布比例失调、新老代际分布失衡的现状,探究其背后的制约因素也就显得格外重要。目前,导致法学生产力格局分布畸形的因素主要有物本和人本两大因素。
(一)物本因素
所谓物本要素,即制约法学生产力布局的以物为中心的所有要素系统[13],通常而言涵盖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院校资源分布格局、政治中心的地缘红利等要素。首先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为进一步验证市场经济条件下,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与法学生产力格局二者间是否存在相关性,笔者选取31个省份人均GDP数据*笔者选取人均GDP数据,旨在排除地域人口差异可能对相关性结果造成干扰。该数据由2013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个省市的GDP总量以及常住人口数的比值得出。以及相关省份的法学研究繁荣程度、法学研究产出能力以及法学教学实力进行编码(表4),运用SPSS软件中的Pearson相关性分析,使用双尾检验(2-tailed)。统计数据表明,无论是法学研究的繁荣程度、法学研究产出能力还是法学学科的教学实力均与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关系,这也进一步验证了上文的假设。就院校资源分布格局而言,为进一步验证法学院校的资源分布情况与法学生产力格局二者间是否存在相关性,笔者选取了2012年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法学学科评估结果排名前20位的法学院校作为样本,将其法学学科评估得分与相关院校的法学研究繁荣程度、法学研究产出能力以及法学教学实力进行编码(表5),运用SPSS软件中的Pearson相关性分析,使用双尾检验(2-tailed)。相关数据表明,法学院校资源情况与三者均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正相关关系。就政治中心的红利而言,笔者选取了31个省与北京市的距离以及相关省份法学研究产出能力进行编码(表6),运用SPSS软件中的Pearson相关性分析,使用双尾检验(2-tailed)。统计数据表明,距离政治中心的远近与法学研究的产出能力二者间呈负相关关系,即距离政治中心越近,其法学研究产出能力越高。
注:**Correlationissignifficantatthe0.01level(2-tailed);*Correlationissignificantatthe0.05level(2-tailed)。
注:**Correlationissignifficantatthe0.01level(2-tailed);*Correlationissignificantatthe0.05level(2-tailed)。
表6 法学研究产出能力与距离政治中心距离的相关关系
注:*Correlationissignificantatthe0.05level(2-tailed)。
(二)人本因素
所谓人本要素,即制约法学生产力布局的以人为中心的所有要素系统,通常而言其涵盖了师资队伍情况、浓厚的研究兴趣、良好的学术氛围、锦标赛式的学术竞争压力等要素。就师资队伍情况而言,笔者同样选取2012年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法学学科评估结果排名前20位的法学院校作为样本,将其师资队伍情况*在师资队伍情况考核中,按照教授数量乘以系数3,副教授数量乘以系数2,讲师数量乘以系数1,3项数据之和即为该校师资队伍得分。与相关院校的法学研究繁荣程度、法学研究产出能力以及法学教学实力进行编码(表7),运用SPSS软件中的Pearson相关性分析,使用双尾检验(2-tailed)。相关数据表明,法学院校资源情况与三者均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正相关关系,其中法学师资队伍与法学研究的繁荣程度二者间相关关系最强,相关系数为0.835。
表7 法学师资力量与法学生产力格局的相关关系
注:**Correlationissignifficantatthe0.01level(2-tailed);*Correlationissignificantatthe0.05level(2-tailed)。
就研究兴趣而言,法学研究精神性生产活动的客观属性内在地要求研究人员将自身的理想、情感和意志融为一体,进而从自发的感性状态升华为自主自觉的理性诉求[14],将培养法学思维、探究社会问题内化为一种潜意识行为,最终表征为法学生产力的大发展与大繁荣。至此,法学研究的兴趣便成为支撑其脚踏实地实干精神的不竭动力。尤其是在当今商品经济的洪流冲击之下,昔日象牙塔中求知的渴慕与探究真理的激情已日见珍稀,大学被社会的市场化与现代化烙上了世俗化的印痕[15]。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之下,法学研究人员学术兴趣的意识觉醒以及主体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对于法学生产力格局优化尤为关键。
就学术氛围而言,尽管其本质上属于一种潜在的弥散性的隐型因素,但其对法学生产力布局的作用却是显性且持久的。恰如金耀基教授所言:“学术研究不能遗世独立,但其自立自主的底线却不容侵犯;学术研究应表征时代之精神,但更应成为时代风向的定针,坚守自由之信仰,烛照社会之方向。”[16]法学生产力的发展亦是如此。惟有仰仗于“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的学术氛围,才能为法学研究生产力营造广阔的发展平台,进而推进不同学术观点、多元学术思想的相互砥砺、相互交融,最终形成法学生产力良性发展的马太效应[18]。当然,这种自由开放的学术氛围,一方面依赖于以广大法学研究人员为代表的学术力量对于知识的本真渴望,另一方面依赖于教育行政部门等政治力量对于自由学术氛围的营造。此两端紧密配合,从而推动不同专业特长、不同爱好秉性、不同研究层次的研究群体的相互协作,进而成为法学生产力繁荣的“助推器”。
就锦标赛式的学术竞争压力而言,意在指称中国特色的推动学术生产力发展的强激励模式。参照耶基斯-多德森定律*耶基斯-多德森定律认为:工作按照难易程度可分为简单和复杂两类。对于前者,心理压力与绩效呈正相关关系,而对于后者,心理压力与绩效呈倒U型关系。引自:王仙雅论文《科研压力对科研绩效的影响机制研究——学术氛围与情绪智力的调节作用》,发表于《科学学研究》2013年第10期。,有学者将学术竞争的压力分为挑战性压力和阻碍性压力,前者有益于学术成果的产出,而后者则会阻滞学术创造活动[17]。鉴于法学研究活动的特殊性及流程的繁琐性,将其划归为复杂性生产活动,故而其学术竞争的压力与学术成果的产出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这种倒U型关系具体表征为:当学术竞争压力小于临界点时,法学研究活动的助推力不足,研究人员处于懒散松懈状态之中,在此阶段,伴随学术锦标赛压力的增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欲和发现欲将进一步得到激发,法学学术生产力的增长态势较为明显,该阶段学术锦标赛的压力属于挑战性压力;当学术竞争的压力超过临界点时,鉴于其已经远远超越了科研人员自身的承载能力,伴随其增加,此时的学术竞争压力不但不能转化为科研的动力,反而成为科研的阻力,引发科研人员的厌倦和逃避心理,从而遏制了法学生产力的发展,阻滞了学术创造活动[18]。概言之,在推动法学生产力发展中,学术竞争压力并非越大越好,而应当保持适度,否则将会适得其反。
(三)物本因素与人本因素的相互作用策略
制约法学生产力格局畸形分布的因素主要包括物本因素和人本要素。以物本因素为横轴,物本要素的优势从左到右逐渐减弱,以人本因素为纵轴,人本要素的优势从上到下逐渐减弱,依据二者间的相互作用,可组合为“强强联合”“强弱混搭”“弱强组合”“双弱组合”四种模式,这四种模式对应物本要素与人本要素相互作用的三种策略,即正和策略、中和策略及零和策略[19-20]。
“强强联合”模式为绩效最优的正和策略。该模式中,无论是物本因素还是人本因素言,其优势都颇为明显,该策略属于天时地利人和的典范,以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最为典型。该类院校地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地缘优势明显。此外,他们均为老牌法学劲旅,其法学人才梯队在层次结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科研助手)、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专业结构和学缘结构等方面的搭配都较为合理,学科优势较为明显,处于当前法学生产力格局的第一梯队。
“强弱混搭”和“弱强组合”这两种组合模式为次优的中和策略。其中“强弱混搭”模式指称人本因素优势明显,而物本要素则难以与之相匹配的情形。该模式在法学生产力格局中主要表征为一些中西部地区的老牌法学院校所面临的困境,诸如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院校由于地处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东部地区存在较大差距且远离国家政治中心,其法学生产力格局深受其影响。此外西北政法大学还由于受到法学资源分布格局*在这里具体表征受到博士授予权限制约,尽管自2013年开始招收“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的专项法学博士研究生,但其数量有限。参见:《西北政法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影响,在法学生产力格局中日渐衰微。此类院校如不能尽快扭转物本方面的制约,很可能进一步威胁人本优势,最直观的表征为法学研究人才的流失,传统优势学科地位受到冲击,最终可能演化为“双弱组合”,至此法学生产力的格局很可能重新洗牌。而“弱强组合”模式则指称在人本因素方面存在劣势,但在物本因素方面优势显著的组合情形。以地处北京、上海等地曾以理工科见长的院校最为典型。比如,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该类院校的法学学科建设相对起步较晚,但该类院校地缘优势明显,基础设施完善,科研经费充足,再加之国家政策方面的倾斜,因而在法学学科建设中物本优势颇为明显,为弥补人本因素方面的缺憾,一般通过优厚的工作待遇,广阔的发展平台,超前的办学理念来吸引优秀法学人才加盟,以学科方向建设,学科梯队建设,学科基地建设为重要突破口,以科研项目申报为抓手[21],进而完善法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弥补人本因素方面的差距。鉴于天时地利的天然优势,该类院校在中国法学生产力格局中呈现出明显的上升势头,该类院校很可能上升为法学生产力格局的第一梯队。
“双弱组合”模式为最差的零和策略。指那些地处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学科定位模糊,学科人才梯队失衡,无论是物本因素还是人本要素均受限的法学类院校。在当前法学生产力格局中,绝大多数中西部地方法学院校均属此模式。在该模式中,一方面该类院校自身的“造血功能”不足,同时由于区位、科研经费、政策支持、发展平台等方面的限制,对于“新鲜血液”缺乏吸引力,最后“贫血”自然再所难免。由于该类院校在物本和人本因素方面均无优势可言,因而要想扭转其在当前法学生产力格局中的颓势依旧是困难重重。
三、法学生产力格局之双元纠偏路径
当前法学生产力格局当中普遍存在的东西地域分布不均、冷热学科比例失调、新老代际分布失衡的问题,究其表层制约要素无非源自于物本或人本两个方面。但走出当前法学生产力的畸形局面,眼光绝不能仅仅局限于这两个方面,而应运用系统性、跨学科思维来治本,其中经济学的增长极理论和教育学的学术矩阵理论恰为其典范。
(一)增长极理论
“增长极”(GrowthPole)理论首先由法国经济学家弗郎索瓦·佩鲁(F.Perroux)提出,强调“增长并非在所有地方同时出现,其以不同的强度在增长点、区域增长极上首先出现,随后通过多元化渠道向外部扩散”[22]。该理论引入中国之后,主要用以评估不同区域间的经济增长趋势。本文引入该模型意在将提高法学生产力较为稀缺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投入到投资效益显著,增长潜力明显的区域、学科或者群体,通过回波效应、极化效应进而打造法学生产力的强势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明星院校、明星学科及明星学者,主要表征为上文所提及的“强强组合”模式,进而借助市场传导机制和舆论传播机制引导当前法学生产力格局的发展方向。但过度的极化效应势必会进一步加剧法学生产力格局中的阶层分化,因此打造法学研究的强势极仅为矫正法学生产力非均衡发展态势的第一阶段。
紧随极化效应之后的便是“强势极的卫星城化”,二者必互为补充,不可偏废,否则将进一步催化法学生产力格局之畸形。该理念主要借鉴城市规划中的卫星城理论,通过强势极的裂变式增长,进而由优势主体分解强势主体接近于饱和的极化效应,避免强势主体获得过盛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支持,在法学生产力格局中最主要表征为两种情形:其一,“强弱混搭”模式主体的卫星城化,即该类主体以人本因素为依托,进一步分担强势主体过盛的物本因素支持,实现优势主体的物本与人本制约因素相互平衡,最终将其打造成为法学生产力的“次增长极”;其二,“弱强组合”模式主体的卫星城化,其不同于第一种情形之处在于其主要以物本制约因素为依托,因而卫星城化的过程便是弥合人本制约因素劣势的过程。概而言之,以上这两种情形均利用强势主体的扩散效应,将优势主体培育成为强势主体的卫星城,此为第二阶段。同理,借助优势主体成长“次增长极”过程中的辐射效应,将弱势主体打造成为优势主体的卫星城,此为矫正法学生产力非均衡发展态势的第三个阶段。其具体表征为将“双弱组合”模式主体通过优势主体这一“次增长极”的外围辐射效应,逐步地解除困扰劣势主体法学生产力布局的物本因素和人本因素。同时,劣势主体又会对优势主体施以反作用力,对其提出更加多元化的需求,并向其反馈,进而推动优势主体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的格局,历经多轮循环,最终实现矫正法学生产力非均衡发展态势之愿景。在这一循环过程中,培育增长极的过程为树立法学生产力格局中“强势主体”榜样效应之过程,而增长极卫星城化的过程则为中和过盛的极化效应,提增相对弱势主体在法学生产力格局中劣势地位的过程,这几个阶段环环紧扣,缺一不可(图1)[23]。
图1 多元主体间的极化以及扩散效应图[23-24]
(二)学术矩阵理论
扭转当前法学生产力中存在的学科冷热分布不均的局面,依照美国著名学者Rhoten.D.的观点,其突破口不在于外部关注领域(extrinsicattention),也不在于内部激励领域(intrinsicmotivation),而在于体系实施领域(systemicimplementation)[25-26]*依照Rhoten D.的观点,外部关注领域主要涉及研究资助机构和研究领导力,内部激励领域主要涉及教师和学生,体系实施领域主要涉及大学管理模式以及组织机构形式。,即纠正法学生产力的畸形局面,其关键点在于大学的组织结构模式,惟有超越之前长期施行的“学校-学院-系”的垂直管理模式[27],引入新型的矩阵式学术组织模式才能逐步扭转当前冷热学科生产力分布畸形的局面。所谓矩阵式学术组织模式,其最大不同在于实行纵横双向控制模式。其纵向以学科为导向,横向以问题为导向,既顺应了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同时又进一步弥合了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二者间的鸿沟,提高了理论的实效性。以法学生产力格局为例,对应于上文所提及的学科冷热分布不均的局面,纵向的学科导向模式具体表征为以法学一级学科或者法学二级学科为单位的组织模式,如法学院、行政法教研室、环境法教研室等。横向的问题导向模式,其具体表征为法学产力中的重大理论突破可能既需要法学与其他一级学科之间的相互协作,同时也需要法学内部二级学科之间的相互协作。以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招标选题中的第169个选题《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虚拟经济运行安全法律保障研究》为例,显然该课题的成功完成,需要多个领域的专家。从跨学科的视角而言,既需要经济学领域的专家,又需要法学领域的专家;就法学学科内部视角而言,既需要经济法专家,同时还需要行政法与刑法学领域专家。尽管在之前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之下,各个领域的专家也可能共同申报课题,但在课题完成过程中无外乎两种:一类是课题总负责人变成发包商,将整个课题拆解后承包给不同领域的专家,相互间仍旧是各自为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协同创新,鲜有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另一类是课题总负责人独立完成,仅通过几次学术研讨会或专家意见会,征询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据此仅对其研究成果进行局部修改。
矩阵式的学术组织模式则不同以上模式,其实行纵横交错式的柔性管理模式,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学术研究人员在组织归属上不再局限于院和系,同时还要接受来自项目组负责人的管理。为协调好这种纵横交错式的管理模式彼此间的张力,我们引入“控制强度系数”这一概念,用公式X=Y/Z来量化,其中X表示控制强度系数,Y表示纵向的学科控制强度,Z表示横向的项目控制强度。当X等于1时,表示纵向的学科控制强度与横向的项目控制强度二者处于均衡态势,如果大于1时则表明学科控制强度处于优势地位,反之则说明项目控制强度处于优势地位(图2)[31]。
图2 学术矩阵模式下控制强度模型[28]
依此原理,在发展法学生产力中,根据具体情势和场域来决定纵向和横向的控制强度比例,进而借助于多元资源互动的协同效应,从线性模式迈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共生模式[29]。相较之前的模式而言,该模式强调每位法学研究人员的参与感,分工明确同时又紧密协作,从松散孤立走向了深度整合,此模式缩短了从事法学研究人员信息交换周期,增强其信息交换的频次,尽可能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以此来带动法学生产力实现跨越式发展。此外,纵横交错式的组织模式打破了之前学科壁垒的阻隔,通过法学与其他一级学科以及法学学科内部二级学科相互之间的统筹规划,实现资源共享、人员共享、平台共享,进而深度挖掘法学生产力的新增长点*麻省理工学院著名学者维纳曾言:“当下科学研究新的增长极在不同学科间的无人区”。。此外,以问题为导向组织模式的引入,避免了之前法学研究中科层化组织模式上传下达信息的失真、信息迟滞所导致的法学研究资源的浪费及研究时机的贻误[27],进而从组织管理的层面上最大程度激发法学生产力的创造活力。
四、结语
大学知识生产的内在逻辑以及建设法治中国的现实需要,都对法学生产力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前法学生产力畸形发展格局则成为其最大障碍。立基于此,法学生产力发展格局的纠偏也就显得尤为迫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矫正这种畸形并不是要实现法学生产力的同等发展和同步发展,而是有步骤、分阶段地破除制约法学生产力发展的组织结构方面的障碍,通过资源优化配置来推动法学生产力的协同式发展,最终形成强势主体带动优势主体,优势主体带动劣势主体的良性循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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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彭建国)
The deformity ofacademic productivity distribution and its correction: Taking law as example
HAN Yuting
(NanjingNormalUniversity,Nanjing430072,P.R.China)
The productivity distributions of law have many problems nowadays, such as the uneven distributions in geographical regions, subjects and ages.The restriction factors of imbalances mainly include material-centric factors and human-centric factors.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se two factors can form four modes: strong-strong alliance, strong-weak mixture, weak-strong combination, double weak union.The four modes correspond to positive-sum game model, neutral-sum game model and zero-sum game model.To get out of the productivity dilemma of law, lessons must be drawn from systematic thinking.Growth pole theory and academic matrix theory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s for it.
law; academic productivity; growth pole theory; academic matrix theory
10.11835/j.issn.1008-5831.2017.02.008
Format: HAN Yuting,The deformity of academic productivity distribution and its correction:Taking law as example[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2017(2):79-88.
2016-02-12
南京师范大学青年科研项目“司法裁判何以可信?”(161370H002);南京师范大学青年自由探索项目“当代中国区域法制实践模式比较研究”(16QNPY03)
韩玉亭(1985-),男,山西阳泉人,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司法评估研究。
G644.4
A
1008-5831(2017)02-0079-10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韩玉亭.学术生产力格局失衡及其矫正——以法学为样本解读[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7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