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戏曲碑刻资料研究价值探微
2017-04-12段飞翔
段飞翔
(山西师范大学,临汾041004)
民间戏曲碑刻资料研究价值探微
段飞翔
(山西师范大学,临汾041004)
戏曲碑刻作为记录戏曲信息的物质载体,它是人们在特定时间、地点为记事而创制的。其所记录的信息为后人研究历史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因其不可再生的特性,使其具备了文物和文献价值双重属性。近年来,大量遗存于民间的戏曲碑刻被不断发现与披露,尤其是早期“舞楼”“百戏”碑刻的发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戏曲学传统的研究范畴,而且助力戏曲学研究迈入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因此,深入解读民间戏曲碑刻资料对中国古代剧场史、戏曲史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戏曲碑刻 戏曲文物 剧场史 戏曲文献
一、戏曲碑刻的文献价值
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对戏曲碑刻的关注和研究始终没能进入戏曲研究的学术视野。直到卫聚贤先生《元代演戏的舞台》一文于1931年12月15日在“国立”清华大学中国文学会《文学月刊》第2卷第1期刊发,才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戏曲碑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间文献,对戏曲学上很多重要问题研究的推进具有重要的价值。
1.重要的民间戏曲史料。
戏曲碑刻作为人类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被创造出来的物质载体,具有重要的记事功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受了自然与人为双重因素的影响之后,仍有很大一部分散落于全国各处的重要戏曲碑刻资料被保存下来。当然,也有很多戏曲碑刻在经历了自然与人为因素的双重影响之后,其实物早已无存,造成很多曾经存在的戏曲碑刻,只能在金石志书等文献中看到部分存目,至于碑刻所记录的戏曲信息就不能窥其全貌了。因此,从其不可再生的特殊性来看,遗存至今的戏曲碑刻资料对于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就显得尤为珍贵。
从戏曲碑刻的分布区域来分析,它们大多遗存于农村的寺、庙、宫、观等神庙内。例如遗存至今的7通宋代戏曲碑刻:宋大众祥符五年(1012)《再修壶关县二仙本庙记》,宋天禧四年(1020)《河中府万泉县新建后土圣母庙记》,宋元丰三年(1080)《威胜军新建蜀荡寇将□□□□关侯庙记》,宋建中靖国元年(1101)《潞州潞城县三池东圣母仙乡之碑》,宋大观三年(1109)《大宋故汤王之庙碑》,宋宣和元年(1119)《修灵湫庙载记》,宋宣和四年(1122)《紫云山新建灵贶庙记》碑刻,无一例外都位于民间神庙之内。之后金元明清大量公布的戏曲碑刻也大多都是遗存于民间公共区域内。当然,很多碑刻从其题名就能看出其最初是位于神庙之中,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间戏曲碑刻很强的区域指向性。
从戏曲碑刻记载的内容来看,戏曲碑刻中记录戏曲信息最多的是那些简洁的剧场史料。无论宋、金、元、明、清以及民国早期,各时期戏曲碑刻中记录修“舞楼”“舞厅”“舞亭”“舞庭”“戏楼”“歌舞楼”“戏台”“看楼”“看亭”“看厅”“看台”等戏曲演出时观演场所的碑刻占的数量最多。从大量现存的实物来看,以遗存于民间的非营利性的神庙剧场中的居多。此外,记录在重修、创修庙宇,在度过水旱灾害、蝗灾等自然灾害之后还愿,各类神灵诞辰、春祈秋报、宗教祭祀等活动中涉及戏曲信息的这一类碑刻也占有很大比重。这类碑刻信息里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多为某地某个体或群体为某事而进行的戏曲活动。虽然戏曲碑刻多属于地方性的史料,其记录的信息中除去这些戏曲信息之外,还包含有大量丰富的其他内容。这些内容常常涉及特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民众的社会生活、民间宗教信仰等等。诚如赵世瑜在谈到民间碑刻时所言:“碑刻资料具有双重性,既反映区域社会和民间生活,也反映国家或地方性制度。立碑需要经过公众认同,碑刻所在的地点往往是社区的中心,如寺庙、祠堂等地,因此它所记载的是普遍承认的行为规范,可以反映特定时代特定人群的心态”[1]赵世瑜,科大卫,郑振满.碑刻——正在消失的历史档案.光明日报,2002-1-24.。而戏曲碑刻也一样,它的出现是一定区域内民众在社会生活中,因公众目的达成一致之后,而刊立于群体活动的公共中心的。碑中记载的内容往往反映着当地民众的集体意愿,具有明显的区域文化的特征。其内容并不是单一存在的,戏曲信息只是碑刻内容的一部分,常态下它与其他信息因一定特殊的关系交杂在一起,它们彼此之间多存在紧密的关系。可见,戏曲碑刻资料中包含着十分丰富的文化内涵。在缺少关于戏曲信息载录的相对系统的纸质文献的情况下,戏曲碑刻作为可以持久保存的民间史料对于戏曲学以及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民俗学、文化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都有着重要的价值。
2.补充正史文献之不足。
戏曲作为一种通俗艺术,在封建帝制时代多受官方轻视,至于撰写正史的史官亦多不予记录。导致正史文献中载录的戏曲信息十分有限。在中国无论是戏曲的泛戏剧形态时期还是经宋金形成到明清繁荣的过程中,“曲本位”“乐本位”的戏曲观都在无形影响正史对戏曲资料的载入。所以,我们现在只能从正史的“乐志”等一些正史资料中偶尔寻得有关戏曲资料的记载。通过目前公布的戏曲学研究成果来看,由正史所出戏史料的类型还是存在一定缺失。例如在戏曲发展的过程中与剧场史相关的史料就鲜有发现。然而在整个戏曲史上不管缺失了哪一部分,对于戏曲史的完整构建都是有缺憾的。
在中国戏曲史上关于对戏曲的起源、剧场的发展演变等重要问题的探讨研究,都曾因为缺少关键性史料而停滞。然在更多的情况下正史资料以其相对可靠性而被研究者广泛应用,而对于很多学科的研究正史文献是很有益处的。但是正史文献因其特殊属性,也给一些学科问题的研究造成一定限制。其特殊的属性决定了它主要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如国家的时政、经济、文化、历史等主题,所以导致正史文献在体例的设置上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与主流意识联系不紧密的均不会被记录,而被正统文人视若莫道小技的戏曲自然是不属于录入的主要范畴,由此可见像戏曲演出的场所这类信息多疏于记录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于是运用正史文献对戏曲史、剧场史、演出史等方面的史料于研究自是存在先天的缺陷。而从现在遗存于世的戏曲碑刻来看,它们大都遗存于民间,属于民间文献的一种,它的书写体例、内容、观点等自然是有别于正史文献。目前发现公布的戏曲碑刻多遗存于民间,其内容记录以创修、重修庙宇时,舞楼、看楼、看亭、看墙等神庙剧场中重要建筑的历史沿革、建筑形制、分布空间、开间大小为主;其次为记录梨园会馆的修建、民间春祈秋报、神灵圣诞、庙宇开光、雩祭迎神、还愿等原因的戏曲活动,庙产戏田、梨园规章、民间禁赌罚戏、戏曲班社、民间艺人、戏班的演艺水平、参与庙宇戏台捐施姓名等内容。而其中多数内容是不会被正史所载录的。因此,运用戏曲碑刻资料进行戏曲史、剧场史、演出史的研究正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正史文献关于戏曲研究的很多不足。
二、戏曲史构建中的价值
目前发现的戏曲碑刻多遗存于城乡庙宇之中,所记述的内容也多与庙宇、会馆等公共性的活动空间相关。其所载录的戏曲信息也主要是与庙宇、会馆等公共区域内戏台及其他配套性设施的修缮和因不同原因而进行的戏剧演出相关。纵观这些庙宇、会馆从其产生再到发展成熟的过程中,经常会伴有不同形式的戏剧演出。进入这些场所观看戏剧演出均不需要付费,可知这些场所的建设与在该公共空间内进行戏剧演出,都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种形式的演剧,在我国戏曲发展史中曾经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1.非营利性剧场研究的兴起。
早期涉及中国剧场研究的著述,有齐如山1929年为配合梅兰芳1930年赴美演出而撰写的800余字介绍中国剧场的文字;日本学者青木正儿在1930年完成的《中国近世戏曲史》;卫聚贤先生的《元代演戏的舞台》;徐凌霄的《戏台与戏剧》;周贻白先生的《中国剧场史》(1936年正式出版)等[1]车文明.北宋乡村庙宇舞楼碑刻在戏曲史构建中的价值.中国文学研究,2016,(第27辑).。这些著述中对我国剧场的研究都有涉及,但篇幅长短不等。研究多以介绍剧场和戏台的构造、形制为主,引证材料多用图片和传世的纸质文献。其中只有卫聚贤先生在其论述过程中较早使用到了戏曲碑刻资料,但是他的研究存在着一定的偶然性。至于戏曲碑刻没有被用作剧场研究的重要材料这种客观实际,这与当时戏曲研领域大规模的田野考察还未兴起,戏曲碑刻资料也只是偶尔才有发现有一定关系。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剧场研究向非营利性剧场研究的拓展和深入。
1931年12月15日,“国立”清华大学中国文学会《文学月刊》刊发了卫聚贤先生的《元代演戏的舞台》一文。该文对于利用碑刻资料进行非营利性剧场,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有着开创性意义。文中卫聚贤先生根据碑刻提供的戏曲信息,对神庙内戏台结构、形制演变、面积与演出等方面进行探讨之后,也曾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就曾引起学界重点关注。例如,车文明先生就舞台的规模大小与戏曲形式演进进行了深入探讨,写成《戏曲演出规模与舞台大小关系》一文,在2011年《戏剧艺术》第3期上发表。自卫文这种以碑刻资料为主要依据进行剧场研究的文章发表之后,逐渐引起学界关注和重视。之后墨遗萍先生在研究乡村神庙中的古戏台时,也通过碑刻资料进行了引证[2]墨遗萍.记几个古代乡村戏台.戏剧论丛,1957,(2).。丁明夷先生在研究山西中南部的宋元舞楼时,就曾依据戏曲碑刻资料,对神庙剧场内古戏台的断代、神庙内演出场所的演变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3]丁明夷.山西中南部的宋元舞楼.文物,1972,(4).。
随着“戏曲文物学”的提出[4]刘念兹.戏曲文物丛书.中国戏剧出版社,1986.(P14),学界很多专家学者更加重视戏台建筑、戏曲碑刻、砖雕等不同种类的戏曲文物研究。由于这些戏曲文物很多都遗存于“田野”之中,所以很多戏曲学界的研究者开始主动走向田野。在田野考察的过程中大量遗存于城乡之间建有戏台的庙宇、会馆等非营利性的剧场开始受到学界剧场研究者的重视。庙宇、会馆等相关的碑刻资料被大量发现和公布,其中也包含大量涉及剧场修缮的戏曲碑刻。在基础资料不断积累的过程中,不断有大量关于城乡非营利性剧场个案和综合性研究等重要成果的涌现。从所使用的资料构成情况来看,戏曲碑刻资料的使用比例明显较高,而且它们在非营利性剧场的沿革、戏台的演变、剧场配套设施的断代等重要问题的解决上,所起的作用是其他形式的资料不可以取代的。而大量北宋“舞楼”碑刻资料的发现,在我国剧场史的研究上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宋金元明大量涉及舞楼碑刻的披露和研究的深入,在研究上突破了此前仅有的“勾栏”“戏园”等剧场史研究范畴,这在整个学术史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是这些遗存于庙宇、会馆等非营利性演剧场的大量丰富的碑刻资料被发现,才为非营利性剧场综合性研究提供了更多珍贵的民间资料。这一情况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神庙剧场、会馆剧场这部分非营利性剧场研究的兴起。
2.引发戏曲史上重要问题的探讨。
因不同时段内都有涉及戏曲信息的重要碑刻被发现公布。这让戏曲史上关于戏曲的起源、早期城乡剧场中所演出的节目内容、戏曲与剧场最早形成于城市还是乡村等问题的探讨,一直处于戏曲学界持续关注之中。随着近年来不断有包含“舞楼”“舞亭”“百戏妓乐”信息的重要碑刻被发现公布,再次引起了学界对这些重要话题的探讨。当然,每次探讨之后都会对先前关于这些问题研究获得的认识作一些必要的修正,从而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获得一些新的启发。所以在每次重要戏曲碑刻发现公布以后,都会再次引发戏曲史上重要问题的再探讨。
戏曲学界以传世的文献史料为研究的依据,在上述相关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根据《东京梦华录》《都城纪胜》《梦粱录》《西湖老人繁盛录》《武林旧事》等笔记中涉及北宋京都汴梁、南宋初年京都临安等其他大都市内不同场所演出戏剧信息的记载,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在当时这些大的都市里,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戏剧演出,而且这些戏剧已经在一些特定的演出场所内的瓦肆勾栏、露台、乐棚上演出。正是因为有上述记载,一段时间内学术界普遍认为中国戏曲、剧场形成于城市。这样的认识在后来重要的戏曲碑刻被发现公布之后的探讨中被不断地修正。
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山西省沁县城内关帝庙宋元丰三年(1080)《威胜军新建蜀荡寇将□□□□关侯庙记》[1]丁明夷.山西中南部的宋元舞台.文物,1972,(4).,山西平顺县东河村九天圣母庙宋建中靖国元年(1101)《潞州潞城县三池东圣母仙乡之碑》[2]1982年8月由时任山西省文物局古建研究所副所长柴泽俊先生考察时所发现.的发现公布;加之卫聚贤先生在万泉县(今万荣县)桥上村后土庙发现的北宋天禧四年(1020)《河中府万泉县新建后土圣母庙记》重要的宋代碑刻,其内容中均记载有的“舞楼”“舞亭”信息出现之后,再一次引起学界的重视,引发了学界对戏曲史上重要问题的探讨。其中丁明夷先生在《文物》(1972年第4期)上发表的《山西中南部的宋元舞台》文章里,使用了北宋天禧四年(1020)《河中府万泉县新建后土圣母庙记》、宋元丰三年(1080)《威胜军新建蜀荡寇将□□□□关侯庙记》等元代重要戏曲碑刻所提供的重要戏曲信息,就对中国固定的演出场形成、戏剧的起源和发展、碑刻记载中舞亭创建时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文中提出了在中国戏曲形成时期,城市与乡村演出场所的兴建基本是处于同步的认识。而且认为“中国舞台演变的大致趋势就是:由平地上演出到建立高出地面的台子;由上无顶盖的露天舞台到有屋顶的舞台”[1]。之后王遐举先生在《戏曲艺术》(1982年第3期)上发表的《晋南万荣县宋初修舞亭的碑文》文章里,对后土庙那通宋代碑刻的碑阴内容进行研究,并在文中提出了“一切戏曲,都起源于民间,最先都是由乡村劳动人民自己创造,然后进入城市,然后再进入宫廷”的认识[1]王遐举.晋南万荣县宋初修舞亭的碑文.戏曲艺术,1982,(3).。对于上述三通宋代碑刻,黄竹三先生曾著专文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文中先生列举了大量翔实的资料,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艺术起源于民间,中国戏曲的源头在农村”“北宋时的某种演出场所,农村比城市出现较早”的观点[2]黄竹三,张守中,杨太康.从北宋舞楼的出现看中国戏曲的发展.蒲剧艺术,1983,(2).。之后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戏曲曲艺卷》之《戏曲剧场》条,在论述宋元时期的戏曲观演场所时,也认为:“在宋代,农村没有勾栏。但把表演区变成高出地面的,且有顶盖的固定建筑,农村可能早于城市。”[3]车文明.北宋乡村庙宇舞楼碑刻在戏曲史构建中的价值.中国文学研究,2016,(第27辑).其材料依据也是山西万荣县桥上村后土庙发现的宋代碑刻。
近年来,在山西长子县石哲镇房头村灵湫庙发现北宋宣和元年(1119)《修灵湫庙载记》碑刻中出现了“中则置楼,设舞者三楹”的记载[4]2013年3月,山西师范大学戏剧与影视学院车文明教授带领李文、郝成文、王潞伟老师考察灵湫庙时候发现并传拓此碑。后由王潞伟在2015年第1期《戏剧》上发表《北宋上党神庙演出场所探微》,将此碑全文公布,并使"设舞者三楹"的重要信息首次面世。之后由王琳、延保全2015年12月在《中华戏曲》第51辑上发表《从长子灵湫庙北宋舞楼碑刻看晋东南宋代神庙剧场》,对此碑文进行了考述。。其信息的出现,首次透露了北宋乡村庙宇中的演剧场所——“舞楼”建筑的开间大小。其信息中显示舞楼三楹,这一数量词的限制是对舞楼空间面积描述最直接的体现,增加了人们对宋代乡村神庙中的专门性演出场所的了解。这对研究神庙剧场中演出场所的建筑空间,以及探讨乡村神庙戏台上进行的戏剧演出的规模大小可以起到一定的参照。
从相关的传世文献记载中,我们知道了在宋代城市寺庙的演出中,已经有了杂剧、百戏表演。但是在同时期的乡村神庙“舞亭”“舞楼”内所演的内容是什么?由于资料的缺失,学界更多的只是靠推理,认为在乡村神庙内演出的也是百戏、杂剧。这一推测,随着成都大圣慈寺北宋熙宁元年(1068)《寿宁院记》碑文记载:“独成都大圣慈寺据阓阓之腹,商列贾次,茶炉药榜,棚占筵占,倡优杂戏之类,坌然其中。以游观之多,而知一方之乐也;以施予之多,而知民生之给也;以兴葺之多,而知太平之久也”[5]龙显昭,蔡东洲等.巴蜀佛教碑文集成.巴蜀书社,2004.(P116-117);山西省长子县紫云山灵贶王庙内北宋宣和四年(1122)《紫云山新建灵贶王庙记》碑文记载:“灵贶之庙,在在有之。或未庙者,请神行马。大兴供献,仪仗、法物僭俨王者,百戏妓乐,所费不赀,官司莫之禁,习以为常”[6]王潞伟.上党神庙剧场研究.中国戏剧出版社,2016.(P46),这些碑文信息的公布才使两宋时期乡村神庙内演出什么内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了突破性进展。
从这两通碑文中记载可知,“倡优”“妓乐”均为承担表演活动演职人员,虽然其中可能包含着赛社乐人,但有戏曲艺人则是十分明白的。“百戏”“杂戏”均为演出的内容,其中也应该包括杂剧演出,从而让戏曲形成时期乡村演剧与城市演剧处于同步阶段的观点再次被证实。
由此可见,戏曲碑刻资料作为重要的民间文献资料,给中国剧场史、戏曲史、演出史上重要话题研究的跟进提供了重要的材料依据,其作为重要的民间戏曲史料价值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戏曲学、历史学、民俗学、文化学等学科领域中,对戏曲碑刻进行多角度的解读,将会对我国古代剧场史、戏曲史、演出史的深入研究大有裨益。
(责编:樊誉)
The Study on the Research Value of Inscriptions of Folk Dramas
Duan Feixiang
段飞翔(1987—),男,山西师范大学戏剧与影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戏曲文物与民俗、戏曲碑刻。
本文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国戏曲碑刻的收集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3BZSO17)、山西省人文社科基地项目“山西戏曲碑刻集成”(项目编号:201331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