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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泛亚事件看互联网理财产品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7-04-12刘阳

市场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泛亚理财产品权益

◇刘阳

从泛亚事件看互联网理财产品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刘阳

一、泛亚事件经过

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P2P理财风生水起,“宝宝类”理财产品更是层出不穷。去年,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董事长单九良,被投资者围堵扭送到了浦东警方。原因是其旗下的“日金宝”理财产品突然无法提现,涉及全国20万投资者,金额超过400亿。随后投资者在北京、上海、昆明等地聚集,寻求解决方案,但至今没有结果。

二、泛亚事件暴露出的问题

(一)政府角色混乱,监管无力

“泛亚”的公告里一直宣称,其自2010年经政府批准设立至今,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导和监管下合法合规运营,没有涉及内幕交易、操控合约价格等不法行为。云南省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同时又不遗余力地为“泛亚”公开站台撑腰,甚至不惜违反规定大开绿灯。2011年,国务院发文要求各地清理整顿乱象丛生的交易所市场。但是,云南金融办、证监局、银监局、昆明市政府等机构却给出了泛亚交易所合规经营的验收报告。云南省政府角色混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是发起人又是监管人,给了泛亚“扯虎皮做大旗”的机会,造成泛亚透支政府公信力为自己背书,使诸多投资者错误认为投资收益会有政府保障。

(二)交易所制度存在漏洞,交易规则混乱

全国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交易场所及交易场所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本市场有关的交易,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获得非法利益。然而,昆明市政府颁布的《泛亚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本没有上述规定。泛亚成立之初就声称它是“为国吸储”,运用金融创新加快产业链升级转型。于是,泛亚就这样堂而皇之地避过了“自营交易”的红线,而外界也因为泛亚一直宣称的“为国吸储”的国家战略而没有发现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制度上存在的漏洞。

(三)号称“银行监管”,实为“银商转账”

泛亚所宣称的第三方存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模式,本质上是银商转账。但是合作的银行并没有主动向投资者说明,泛亚借助与银行的关系宣传自己来获取消费者的信任,但是银行只是资金流转的通道,并不负责监管资金使用去向。虽然泛亚的危机不会动摇银行的地位,但这在变相透支银行的信誉。银行代理销售泛亚“日金宝”,涉及了“表见代理”的法律问题。

(四)维权途径少,面临司法实践困难

许多投资者在泛亚总分机构、云南省政府、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等相关部门之间不断奔波,有近千名泛亚投资者聚集在国家信访局和证监会门前维权,要求清算泛亚。投资者权益维护的工作应该由哪个部门来做,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至于投资者追索经济损失,在法律上也是困难重重。虽然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已分别规定了虚假陈述行为人、内幕交易行为人、操纵市场行为人对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些规定最高法最高检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按照《证券法》进行审判,投资者民事赔偿仍然是滞后状态。

三、建议与措施

(一)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离

我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都是由“一行三会”共同监管,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设立了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但是,我们从实践中可以看出这种分工合作的模式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我们可以借鉴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2012年英国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彻底改革,原来的金融服务局被撤销了,其职能以后将由新成立的金融行为局和审慎监管局两个机构分别承担。金融行为局直接对英国财政部和议会负责,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它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改善金融消费者处于劣势的状况。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从主要的审慎监管的目标中独立出来,以免监管机构“投鼠忌器”。同时,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能更好地在金融消费者教育、纠纷仲裁、法律援助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落实“第三方监管”,推动理财咨询服务发展

“第三方监管”一直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在我国“第三方监管”主要是“银行监管”。从最近发生的几起金融理财产品骗局中我们可以看出,许多金融理财产品号称是“银行监管”,其实并不是。由于银行内部信息对外封闭,这种与类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并不会向外披露,这使得这些发行类金融理财产品的机构有机可乘,把“银商转账”说成是“银行监管”。

(三)完善司法解释,加快司法实践进程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难受理金融消费者的集体诉讼即使受理了审判也是旷日持久。许多金融消费者宁愿采取游行、静坐、围堵来维权,也不愿意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中。美国集体诉讼制度和集体诉讼的司法实践都比较完善,正是美国证监会和民事诉讼双管齐下,使美国金融业形成相互协助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大大提升了监管效率。我国的集体诉讼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投资者对于通过法律程序获得民事赔偿的认识在不断地提高,希望我国的立法司法部门认识到相关法律的重要性,同时推动相关法律辅助服务的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10.13999/j.cnki.scyj.2017.0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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