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以《刺死辱母者》为例谈新闻的客观公正性

2017-04-12孙夏卿

视听 2017年5期
关键词:审判舆论司法

□ 孙夏卿

以《刺死辱母者》为例谈新闻的客观公正性

□ 孙夏卿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是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要求之一,信息的对称平等、报道事实不加观点和感情色彩,是公众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也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新闻媒体应该以客观中立的原则来要求自己,将信息和事实还原给受众,避免出现报道误导舆论和媒介审判的现象。本文以《南方周末》的报道《刺死辱母者》引起的热议为例,探讨新闻的客观公正问题。

刺死辱母者;客观公正性;媒介审判

2016年3月26日,南方周末的一则新闻报道《刺死辱母者》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22岁的青年于欢因不堪催债人员对其母亲的凌辱持刀刺死催债人,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一时之间关于奋起护母、刺死辱母者是否合理,于欢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人等引发公众热议。透过纷杂的事件本身,《刺死辱母者》这篇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性和由此引发的舆论监督热潮值得讨论。

一、《刺死辱母者》与新闻客观性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南方周末》2017年3月23日的深度报道《刺死辱母者》在开头这样写道。从新闻学的角度看,这篇报道其实并非佳作,甚至还违背了新闻客观性。新闻客观性要求新闻报道只提供事实不提供观点,将事实与观点分开。而《刺死辱母者》从标题到报道被标上了三个标签词:刺死、侮辱、高利贷,这三个关键词已经引导了公众的价值导向。另外,为了保证新闻客观性,新闻报道应该至少采访事实两方,而《刺死辱母者》中话语权严重失衡,造成信息不对称。报道中南方周末记者只采访了于欢相关方,而对放债方的说法却只字未提,在不平衡的信息面前,公众很难做出理性的判断。

2009年的“夏俊峰案”,也是由于媒体在报道时不客观,造成社会情绪动荡。“城管”、“小贩”两个标签之下,小贩失手刺死暴力城管被判死刑,引发公众同情。案件报道中,媒体只报道了夏俊峰相关方,而对小贩方却缄口不提,公众知道了夏俊峰家有个会画画的可爱儿子,却不知两个城管家上有老下有小,这种不客观的报道,造成了强烈的社会舆论压力。对媒体来说,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是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要求之一,信息的对称平等,报道事实不加观点,是公众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也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

二、舆论监督与社会影响

“于欢刺死辱母者”一案深陷舆论漩涡,事件曝光即击中公众痛点,成为刷屏话题。不少专业人士、媒体及广大吃瓜群众纷纷卷入这场关乎“公平与正义的判决”的讨论,言辞铿锵有力,舆论几乎成“一边倒”趋势,多数民众感到不忿和不安。南方周末的报道引发了公众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热议,于欢的行为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广受争议。报道刷屏后,公众舆论基本以一边倒的态势倾向于欢方。有网友直呼“恳求判刺死辱母者无罪”,更有网友找出了历史上宋代的一起“刺死辱母者”案作对比……公众的舆论再次激发了司法与伦理的探讨。

舆论监督能防止行政腐败,让事实暴露在阳光下,舆论监督也曾使不少冤案错案得以纠正。这次《刺死辱母者》案中媒介引导了舆论做出了“平衡法理情,让判决符合‘正当防卫’立法精神”,这当然是社会发展的良性方向,也是公众的美好愿望。可是在鼎沸的舆论面前,司法又有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公众的愿望纵然良好,媒体报道纵然激烈,但惟有事实和法律才是司法工作者的准绳。在“一边倒”的舆论面前,要注意坚持事实与法律。媒体报道毕竟无法代替双方在场的司法审判,不要让媒体的报道干扰了司法公正,不要让媒体的声音掩盖了事实真相。

热点事件因其社会影响力大、公众关注度高而容易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但是媒体在报道的时候似乎有一个误解,即出现了问题媒体就要指责、就要批评,至于怎样解决问题、今后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再发生则不是媒体需要关注的问题。如果媒体在报道热点事件中操作不当,会对社会和政府会产生非常负面的影响。首先,不满和怨恨情绪会通过媒体的报道在普通民众中散播,并不断积压。由于我国目前缺少健全的“安全阀机制”,民众的不良情绪往往得不到及时疏导,近几年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就是证明。面对这种情况,在报道热点事件的时候,要非常讲究报道方式和角度。其次,在问题发生以后,媒体除了代表民意进行质疑和批判以外,还要努力地去探寻原因,给民众一个合理的解释,并把相关政府的声音及时地传递出去。我国目前正出于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凸显,政府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媒体在报道的时候,不仅要注重新闻价值,也要充分注意到报道将会产生的社会效应。

三、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

媒体只是一个监督机构,不是审判机关,没有权力对事件定罪或者定性。如果在司法审判之前做定罪定性的报道,有可能会干涉司法公正。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媒体却经常违规,有些媒体为了抢先报道,往往在最终的审判结果出来之前便将节目播出,并且节目中渗透着强烈的“媒体审判”的味道,影响了舆论,这可能会对之后的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媒体在报道热点事件的时候,往往因为事件本身的刺激产生强烈的情绪波动,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媒体应当学会控制情绪、保持理性,传递客观的信息,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避免陷入媒介审判的误区。

辱母杀人案事件虽然暂时不符合媒介审判的定义,但事件中还是能体会到舆论对司法造成的干预。无论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都在报道此事件,在此事件传播的过程中,自媒体传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此事件发酵的过程中,媒体或是个人大都站在于欢的立场上声讨法律的伦理情景。对于这样一件能引起全民热议的事,普通民众容易将媒体舆论的断章取义扩大化,纷纷发表为于欢打抱不平,当地政治正义沦落等等言语。但人们往往并不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判定事实真相,然后考虑代入自己的主观观点。也有很多人过度简化案件,将“对抗黑社会”、“保卫母亲”等等作为关键词,或者抛弃事实,大谈道德与正义,甚至为了宣泄不满,煽动仇恨。之后的舆论也是如此逐渐偏离了案件本身,人们不关心定罪量刑的问题,在没有仔细研究公开判决书的时候就一味批评法院判决。所谓的案件成了情绪的突破口,助长了仇恨的情绪,完全情绪化的呼声是没有以事实作为依据的表现。

以往有些事件在经过媒体的报道后引发了强烈的社会舆论,而对司法判决造成压力,比如较著名的药家鑫案、邓玉娇案以及蒋艳萍案,事件经媒体的大肆报道、网络媒体的转载,造成舆论之声汹涌鼎盛,媒介审判先于司法审判,对司法的正常裁决造成了影响,由对触犯法律的事件审判扩展到对触犯道德事件的审判,这是在提倡“依法治国”的时代不容出现的现象。设想一下,出现法律问题第一时间依靠媒体曝光而不是寻求法律的正规帮助,造成的社会后果将是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对媒体的过度信赖。

1.陈先元.传媒权力是大众社会的一种公权力[J].新闻记者,2005(5).

2.田大宪.媒介的权力及其异化[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

3.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010.

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 1959.

5.[美]利昂·纳尔逊·弗林特.报纸的良知[M].萧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系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新闻传媒系教师)

猜你喜欢

审判舆论司法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阿桑奇突然被捕引爆舆论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裕仁天皇如何逃过审判
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
七十年前那场文明的审判
消失中的审判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
未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