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闻报道追求程序正义的必要性
2017-04-12冯铃
□冯铃
浅论新闻报道追求程序正义的必要性
□冯铃
新闻舆论监督同法律、纪律规范一样,都是维护社会生活有序进行的手段,舆论监督权利赋予新闻媒体强大的权力,同其他权力一样,新闻媒体拥有的权力若不加限制,必定会被误用乱用,从而危害社会和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程序正义被誉为“阳光下的正义”,一方面,程序正义对于规范新闻媒体的权力具有工具价值,另一方面,程序正义的价值内涵与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相一致。新闻报道有必要遵循程序正义原则,按照一定的形式和步骤,使新闻报道更具有客观性,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服务。
新闻报道;程序正义;舆论监督
一、对新闻媒体权力的认识
人们常常将新闻媒体称作与立法、行政、司法并立的“第四权力”。与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不同,新闻媒体的权力并不是依靠国家机关强制行使权力,而是将广大公民的公民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进行集体化行使,这些权利便转化成集体权力,即舆论,从而形成与国家权力并重的公共权力,社会舆论甚至可以监督和制约国家政权。在现代社会中,新闻媒体凭借自己的特性,能够介入舆论当中,反映、引发并引导舆论。
新闻媒体的权力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新闻媒体独立于国家政府,不受国家权力控制;第二,新闻媒体对其他公权力进行舆论监督;第三,新闻媒体以舆论来影响人们的意志,进行社会动员。①拥有此等权力的新闻媒体,既可善用此权,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也可以此权为桥梁,追求商业利益和政治利益,甚至侵害社会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新闻媒体应当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力。
二、对程序正义的认识
在司法领域,“程序正义”原则包含两项内容:第一,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应被听取。与“程序正义”相对的概念是“实体正义”。在世界很长的历史中,人们相对更加重视的是实体正义,如分配、均衡和矫正的正义都属于实体正义的范畴。在法官有了很大裁量权及陪审团和抗辩制度确立的背景下,程序正义开始在历史上凸显作用,以程序的正当性来约束法官的权力,并支持结果的争议性。
只有程序正当合理,才能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如果司法程序失当或过程形式存在不足,实体上的正义就会受到怀疑。程序正义的诉求在于限制权力并保障权利,这是通过程序约束恣意的功能来实现的:程序界定各程序参加者的角色分工和角色责任,以此限制各程序参加者的恣意,尤其是国家权力的恣意。②程序正义的基本精神是限制公共权力,并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法律的程序保障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显而易见,因为程序本身具有一定的形式和步骤,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
然而,程序正义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语境中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宗法伦理、等级观念为特点的人情社会,加之儒家思想倡导“礼治”“德治”和“人治”,限制了法治的生存空间。而且,中国传统法律侧重定名止纷的实体合法,追求“无讼”的理想境界。③即使是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标准“合情”成分远大于“合法”成分,在法律与人的关系中强调人的作用,更让程序正义难以立足。发展到现代,息事宁人、以个人威力惩恶扬善等观念依旧深入人心,如龙宗智所言:“程序很难与实体对抗……程序上有什么错误,只要不发生大的问题,则不认为是重要的。”
但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大时代背景下,程序正义长期被边缘化,这一事实和问题逐渐被认识。目前正进行的司法改革不仅从法律的高度保障程序正义,还在努力让程序正义进入人们的法治观念,让人们逐渐相信程序、重视程序。同时,程序正义对于效率和结果的作用也正在被认识,强调高效率和好结果需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这些都说明,程序正义在我国越来越受重视,越来越有能力推及到社会各领域,用作解决问题的良方。
三、新闻报道追求程序正义的必要性
谈及新闻报道为何要追求程序正义,其必要性有二:
(一)程序正义对于规范新闻媒体的权力具有工具价值
新闻媒体对其拥有的强大权力,既可能善用造福社会,也可能误用乱用危害社会,新闻媒体的权力极具诱惑力。将新闻媒体的权力置于程序正义的限制下,新闻报道应该遵循一定形式和步骤的程序,而且这些程序是可被操作的。新闻报道的采、写、编、播、评等环节实质就是按照一定的形式和步骤查询真相、传递真相并表达媒体的立场和倾向的过程。④现实社会中,对新闻权力误用乱用有如下几种情况:
1.新闻权力寻租。新闻媒体将话语权贩卖给公关人员,制造媒介事件,把“社会公器”变成某些团体或者个人的“私器”。
2.有偿新闻或者有偿不闻。新闻媒体将金钱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对事件进行虚假报道或者不报道事件。如山西繁峙矿难事件,11名新闻记者收取金矿矿主的“封口费”,隐瞒矿难的真相。
3.新闻媒体的霸权和奴性思维。在新闻采访中,记者对百姓态度恶劣,对权贵惟命是从。如贵州女记者在采访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时,谴责违规司机抹黑城市形象,招致违规司机对自己连扇多个耳光。
4.新闻记者在采访中有失中立。记者与投诉人一同出场,试图充当投诉人的保护人,有失媒体应持的中立姿态。
5.新闻记者在采访时,过度依赖隐性采访和偷拍、暗访等方式,存在对被访者造成欺骗、触犯个人隐私、助长不良心理等问题。
(二)程序正义的价值内涵与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相一致
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包括客观新闻学、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独立地位和独特作用。程序正义的两个原则,即“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任何一方的诉词都应被听取”,适合嵌入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有助于使新闻报道公正、平等且客观,以更好地规范新闻媒体的权力。程序正义的观念具体运用到新闻报道实践中,便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新闻媒体的性质是“社会公器”,它具有独立性的特征,不从属于任何团体和个人。因此新闻媒体不应该被钱权所诱惑,新闻报道中不应该体现任何团体和个人的私人利益。
2.新闻媒体给予报道的各方平等的发言机会,不为权贵卑躬屈膝,不对平民百姓冷眼相待,平视所有的受访者。这就捍卫了人们的媒介使用权,给予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
3.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应保持中立姿态,不充当任何一方的发言人,遵循三方见面、居中采访的原则。
4.新闻记者应该认识到隐性采访和暗访偷拍中伦理问题的严重性,不应该过度依赖此类非正当的采访方式,要鼓励记者“靠勤劳的双脚和结实的皮鞋,揭露事件真相”。
一个社会越是缺少程序正义,社会公权力越是容易被滥用,新闻媒体的权力更是如此。尤其是在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激烈竞争的现今,各路媒体为采写轰动重大、博人眼球的新闻,在新闻报道中不顾方法与手段是否正当的事例屡见不鲜,应该引起新闻从业者及社会的广泛关注。程序正义的价值在司法领域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来,不妨借其来限制、规范新闻媒体权力的运作。
注释:
①郭道晖.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J].河北法学,2012(01):96.
②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3(01):83-103.
③孙洪坤.程序正义的中国语境[J].政法论坛,2006(05):137-144.
④姜德锋.新闻报道也应强调“程序正义”[A];中国传播学论坛会议论文集[C];2006:169-173.
1.郝雨.新闻学引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2.于立深.程序的多重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02).
3.[澳]科特著.李兆丰,石琳译.新闻、公共关系与权力[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