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拍卖,十年利益纠葛
2017-04-12宏伟
宏伟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开始运用诉讼的手段,利用现实法律的空白与漏洞,用虚构的事实或者不真实的证据,借助合法诉讼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出现了一批虚假诉讼,甚至是恶意诉讼案件,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本刊2014年第二期刊文《一场拍卖后引发的诉讼》,报道了由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中国城乡发展与法制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二届恶意诉讼的治理与防范法律研讨会暨大连泛华公司案件专家论证会”。三年的时间过去,这场由拍卖引发的诉讼依然没有尘埃落定。2017年2月1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中国城乡发展与法制研究中心和本刊举办了“第三届恶意诉讼的治理与防范法律研讨会暨大连泛华公司案件专家论证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专家和学者仔细研究了委托方提供的案件材料,根据案件材料显示的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提出论证意见,
根据会议资料显示,2006年大连泛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华达投资有限公司曾经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在合作履行存在分歧的前提下,华达公司于2010年起诉要求分配利润并且申请诉讼保全了泛华公司的巨额财产,使双方当事人陷入长期诉讼的“尴尬”境地,其中存在怎么样的利益纠葛?是什么使案件久拖难结?(案情详情见本刊2014年第二期)。
泛华公司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质疑认为,在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书中,至今未见到华达公司是否投资这一基本事实的任何描述,对泛华公司反复提出的对华达公司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这一事实未做任何描述,却用这些证据做判决依据。例如:
(1)一审判决书引用农行《会议纪要》第8页其中两段原文如下:
“四、对华兴集团5000万元资金解除监管问题
2004年8月24日,大连华兴企业集团以华顺大厦和中山大厦抵偿我行债权后,其账户资金5000万元一直由我行监管。近期我行拟处置华顺大厦和中山大酒店,要求华兴企业集团解除华顺大厦(16至31层)对外设定的贷款抵押权和中山大酒店外债。为此,华兴企业集团申请解除资金监管,使用5000万元监管资金解除抵押权和中山大厦外债。其中2500万元用于解除华顺大厦对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200万元贷款设定的抵押权;2500万元用于解除中山大酒店对恒元集团的2273万元债务,并保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审议,为保证我行抵押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避免监管资金失控,同意根据处置工作进展需要,同步解除华兴集团5000万元资金监管,严格防范企业变更资金用途。”
泛华认为,判决书将两段合为一段,将最关键的第一段中要求华兴集团解除华顺大厦(16至31层)对外设定的贷款抵押权(当时还欠明阳建筑公司1500万元工程款,后来进入诉讼阶段)及最后一句“严格防范企业变更资金用途”给删掉了。
(2)一审判决书第19页第1段引用农行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也将最为关键的“由我行监管使用”的内容给删掉了。
(3)一审判决书第11页所称“泛华公司的意见是如果能够认定华达公司投资成立就同意鉴定”,上诉人从来没有同意单独进行利润鉴定,而是反复强调首先进行证据鉴定,在明确被上诉人是否有投资后再进行利润鉴定,或者证据鉴定和利润鉴定可以同步进行,但是法院在没有做任何证据鉴定的前提下强行进行了利润鉴定。
(4)一审判决书第19页第二段“以上事实表明,由农行大连分行支出的5000万元,是用于支付购买涉案工程项目的款项。唯实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和《答复》也载明,该笔资金为购买华顺大厦的拍卖款。对于该款项支付前的所有权,2006年3月9日华兴公司《权利义务转让书》和华兴公司与华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能够证明已归属于华达公司。泛华公司虽然主张该款项不属于华达公司所用,但没有足以否定该事实的证据。农行大连分行也主张,该款项为农行监管资金,歸华达公司所有,不属农行所有。”第一,该结论是用不合法律常识的逻辑进行的分析,一般债权转移都需通知债权人,更何况第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带债务的债权转移,是必须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的,而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移既没有通知债权人,更没有征得书面同意。第二,农行大连分行所有文件和书面证词均证明监管资金是不能挪作他用,逐步解除限制权利的前提是只能用于解除约定的外债,而原审判决的结论是不符事实和法律逻辑的。
判决书上“农行也主张归华达公司所有”,所有农行的文件和庭审记录均表示属华兴集团所有,并用于解除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和施工单位欠款,而引用的华兴公司《权利义务转让书》和《协议书》作证明,却是泛华公司反复要求鉴定其真伪的文件之一。
一审判决书第21页“关于泛华公司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债权39,292,313元的债权正在诉讼中,金额具有不确定性”的认定,无任何事实依据。事实上,此债权没有任何诉讼。
专家们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后一致认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件材料,本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不公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 没有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形成错判。具体的理由和根据如下:
一、根据泛华公司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的错误,二审判决未予纠正。
泛华公司在其《民事再审申请书》中陈述,一审法院存在三方面的程序违法:(一)使用没有当时还没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分所出具的意见书存在事实上的错误。
该《民事再审申请书》显示,泛华公司2016年3月15日向二审法院提交《紧急情况反映》指出,两级法院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四个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错误:①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在出具该意见时不具备司法鉴定机构资格,没有国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2012年12月19日成立,但是,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的受理时间是2012年8月7日,证明一审法院违法委托尚未成立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③该事务所没有造价师资质,意见书少计算涉案项目的实际投入8529万元;④意见书多计算利润。初稿利润1.2亿元,最后竟然高达2.38亿元。(二)频繁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且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泛华公司在其《民事再审申请书》中陈述,一审法院就本案先后组成五个合议庭,频繁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庭审的法官和在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不一致,且未依法告知该公司。(三)对部分核心证据没有开庭质证。《民事再审申请书》显示,一审中,全部质证都由主审法官审理,审判长和判决书上署名的其他法官均未参加质证,尤其是对农行提供的七个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核心证据,以及法院按照申请调取的部分证据均未开庭质证,都是由主审法官审理。专家们指出:如果《民事再审申请书》所陈述的这些情况属实,应当认为本案一审程序违法,依法应当纠正。但是,二审法院并没有对泛华公司提交的《紧急情况反映》给予足够重视,没有改正一审程序违法的错误。因此,应当予以纠正。
二、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不公。
1、涉案拍卖物华顺大厦在拍卖时16层及16层以上被抵押给大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大厦整体被庄河明阳建筑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但是该大厦整体及其土地使用权由大连市农行出售而被拍卖,大连农行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大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庄河明阳建筑公司同意,如果同意,有没有什么条件,比如,抵押权和查封所担保的债权如何处理等。这一事实,与下述“2”的问题直接关联,此不重复。两审法院没有审理和认定,事实不清。
2、华达公司和泛华公司的《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该大厦整体及其土地使用权由大连市农业银行对外出售,出售底价为8230万元。照此,该大厦的全部价款即为8230万元,泛华公司和华达公司共同出资8230万元即能买得该大厦的整体及其土地使用权,但是,据泛华公司陈述,该公司提供3230万元而农业银行开具8230万元收款收据之后,因其他抵押权人和查封申请人的原因,该公司另行提供资金5429万元才解除了权利限制。这一事实,涉及购买该大厦的整体及其土地使用权究竟需要花费多少钱的问题,也涉及纠纷当事人双方出资义务和享有权利的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两审法院对此问题均未审理,事实不清,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明显不足。
3、华顺大厦16层以上(含16层)的抵押权、大厦整体的被查封,形成对该大厦的权利限制。华达公司和泛华公司的《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解除这些权利限制。但是,据泛华公司陈述,是该公司单方面出资5429万元解除了这些权利限制。这一事实,涉及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问题,两审判决对此事实没有审理,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判决结果当然不公正。
4、中国农业银行丁种帐的真假问题。泛华公司一直主张对丁种帐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两审法院均予拒绝。该事实不清。
5、泛华公司2015年3月15日向二审法院提交《紧急情况反映》指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在出具该意见时不具备司法鉴定机构资格,没有国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四个问题,这一问题涉及该会计事务所当时究竟有没有合法资质、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究竟是否有效的问题,同时还直接与当事人双方的出资和利润分配有关,二审法院没有审理,事实不清、判决的证据不足。
6、对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客观性问题,泛华公司针对性地提出了异议,两审法院均没有给出有说服力的审判意见,都是简单地按照该意见书判定当事人双方出资情况、涉案项目成本、利润及利润分配方案。事实上,该事务所提供的意见书已经发生过重大错误且自己没有发现和纠正,是泛华公司指出其错误以后得到两审法院认可,才纠正了该意见书的错误。
专家们指出,司法鉴定是極其严肃的工作,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容不得半点马虎和错误,该事务所在涉及数亿资金的鉴定事务中本应兢兢业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但是,该所竟然发生多达上千万元的错误,更有甚者,还发生了将解除公积金中心3929万元的抵押权的资金不计入项目成本、说成是为了购买债权的明显重大错误,试想,不解决抵押该项目能够正常进行吗?可见其态度、立场、专业资质和水平与本案鉴定问题极不相称,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水平,其提供的鉴定意见实在不应作为本案判决的鉴定依据。
7、在目前可以看到的资料中并没有华达公司有事实依据的出资证据,该院本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判决而不是依据财务相关票据为根据,但是,该院却反而以推理的方式、推理的证据甚至用泛华公司一直强烈要求鉴定的疑点证据作出判决。如果泛华公司的出资额超出《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的数额而华达公司没有相应的出资,两审法院判决的利润分配额显然失去公平、公正。
8、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必然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不公。针对目前的司法实践,专家提出审判机关要严格立案审查、审慎采取保全措施、认真按照审判流程操作、力争避免超审限审理等建议,把公开、公正的司法理念贯彻始终。对于确认的恶意诉讼案件当事人,不能让其以败诉或者撤诉了事,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增加立法内容,将惩罚性赔偿规范其中。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保护产权是建立社会诚信机制的必要环节,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司法机关的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