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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探望,如何维权?

2017-04-12

现代家长 2017年4期
关键词:宋某抚养权义务

问:两年前,我与妻子宋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当年6岁的儿子随宋某生活,我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代价是我和宋某共同拥有的一套住房归宋某;我每个月可以探望儿子一次,宋某有协助我探望儿子的义务。后来,每到我探望儿子的时间,宋某都以工作忙或是小孩回老家等为借口,阻挠我探望。请问,我能否以宋某故意设置障碍不让我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为由,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吕建设(河南确山)

律师意见: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您的前妻宋某对离婚后的婚生儿子有直接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您现在要求将婚生儿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自己抚养,应当举证证明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变更的条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您想要变更对孩子的抚养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宋某存在上述前两种情形,或者和宋某协商变更抚养权。您认为宋某故意设置障碍,侵犯了您的探望权,与您请求将婚生儿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自己抚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您诉请变更婚生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所以,建议您依法寻求另外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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