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协议,能变更吗?
2017-04-12
现代家长 2017年4期
问:5年前,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随我一起生活,15万元的存款归我所有,他不需要给付抚养费。离婚后,我因做生意亏损,一个人抚养孩子渐渐感觉吃力。现在,我想让前夫承担一部分孩子的抚养费用。请问,离婚时,我放弃了丈夫应承担的抚养费,现在孩子还能否向亲生父亲主张抚养费用?
柳红珺(江苏苏州)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您与前夫在離婚时虽然约定了对方不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且约定合法有效,但是这只对你们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成为父亲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正当理由,因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故您前夫仍需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您可与前夫对离婚协议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孩子名义起诉其父亲,由法院裁判其应履行的抚养义务,并确定给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及给付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