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4-11□杨帅
□杨 帅
(太原市小店区供热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6)
随着《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发布,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制度,将存在了近20年的“双轨” 养老保险制度剔除,不仅实现了福利待遇的公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财政负担,促进了人才流动。因此,本文就对当前实行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的建设性对策进行探讨和分析,促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制度越来越完善。
1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认知
1.1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概述
养老保险主要由国家和社会,根据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退休后获得物质保障和收入的一种方式,这也是当代保险种类中具有保障性性质的保险制度。主要发挥的就是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生活来源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不仅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公正,而且促进了社会和谐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1.2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这不仅是一项制度性的改革,而且也是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这还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之路。另外,改革的关键性要素就是要保障新旧制度在衔接的过程中是否顺畅,是否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对于人口老龄化这个趋势也是一种体制上的保障。
1.2.1 有利于统一养老保险体制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有利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统一和整合。在养老保险体制并轨之后,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企业的职员都可以缴纳同样的养老保险金、建立基本的养老账户和个人账户,并且享受同样的福利待遇等,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企业的职员之间的待遇差别缩到最小,不仅实现了公平公正,而且也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两种不同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优化之后,不仅降低了运行成本,而且对管理效率提高也是一大助力。
1.2.2 有利于减小财政负担
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基数较大的国家,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在逐年上涨,每年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财政上的支出都在1000亿以上,对于部分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的地区来说,这不仅不利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而且政府压力也会非常大。所以,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之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员可以通过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来进行支付,降低财政压力,财政负担减小也是必然的结果。
1.2.3 有利于促进人才流动
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之后,和企业之间进行转接连续的通道相对于之前而言,其渠道的顺畅性提高,尤其是待遇差别缩小之后,人才双向流动情况越来越多,在交易费用理论调查中也发现了,资源在进行合理的分配之后,其交易成本大大地降低,由此可以看出,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是有利于促进人才流动的。
2 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存在的问题
2.1 没有完善的养老保险转移体系
在《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参保人员在跨筹范围内进行人才流动,或者是和企业之间进行人才流动,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过程中,不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会跟着转移,而且缴纳的金额都是根据每个人年度改革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工资总和的12%转移基金,如果参保年度还未达到一年的,可以根据其每个月的工资总和来核算转移基金。当然,转移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度都要按照累计的方式进行核算。但是,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首先,与企业之间在管理制度上就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如果和企业之间进行人才流动,虽然人才流动是在跨筹范围内进行,但是,并没有出具相关的、详细的转移连接办法或措施,使得整个转移连接环节都无法进行,最终导致人才流动受阻,困难重重。其次,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者和制定者是社会保障部和人力资源部,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在部门上的划分并不是非常明确,使得管理过程中常常存在越权或者是放权的情况,管理较为混乱,使得一些部门的养老保险都由其部门自行管理。主要是因为部门从事的工作、出发点和着眼点都有一定的差异,使得最终制定的管理制度矛盾重重,甚至有的还彼此制约,最终导致与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无法实现。
2.2 地域间的养老政策存在差异性
就国务院提出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已经明确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框架进行了表述,但是,具体实施的相关细则并没有进行规定和制约,所以,使得各个地域在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的政策、内容和方式等差异性显著。如在上海地区,提出了要将所有单位纳入到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合肥地区则提出了只将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控制在部分单位;还有的地区,提出了只将在编的工作人员纳入到养老保险的范畴,合同制的职工被排除在外。
2.3 推行面临重大阻力
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从财政保障向保险基金保障转换。并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每个人每月都应该根据工资总和的8%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和的4%来缴纳职业年金,最后,将这两部分费用综合到一起,每个月工资的12%是要进行费用支出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实际获得的收入不仅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而且其退休后的福利待遇也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这就会导致部分工作人员抵制,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然会遭受重大阻力。
2.4 群体感受不到公平、公正
传统运行的养老保险体制是在实现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建立的,主要目的不仅是为了稳定工作人员,而且也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受到当时时代文化,即奉献精神的影响,认为国家保障公务员的退休生活是必须的。然而,自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之后,传统的养老保险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文化的交流,使得人们对于公平、公正的意识越来越强,这也就导致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体制同企业单位的保险体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尤其是退休标准的差异,如缴纳费用和退休后待遇不同等,最终使得制度的推行工作难以开展。另外,当前的腐败问题频频发生,群众对于政府机构的信任程度有所降低,常常出现工作人员不作为,反而让民众的税费保障其生活,公众的不平衡感会不断攀升。
第一,试点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其他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费用承担者是政府或者单位,然而,企业的工作人员仍然需要自己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根据工资总和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承担,但是,这样一来,虽然同为劳动者但是养老保险的待遇却不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失去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而且也降低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企业而言,这是一种人才资源的浪费。
第二,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金核算发放的办法上就存在着严重的差异。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员福利待遇远远高于企业员工。根据调查显示,在某年的退休金核算中,公务员人均是26 108.3元,企业员工人均是18 099.88元,两者之间是1.44倍的差距。由此可以得出,如果仅仅因为工作岗位的差异,就使得退休福利待遇也存在差异,那么,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就会造成极大的冲击,因为,该制度长期的运行会导致企业退休员工强烈的不平衡感,在某个时期,就会激化矛盾,威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所以,全力推进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是当前解决矛盾的主要措施。
2.5 财政负担过重
在传统的养老保险体制下,太原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不需要承担个人费用的,员工在退休后,能够拿到统一的福利待遇,但是,对于太原一些经济发展比较缓慢的地区,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显著,退休人员也越来越多,过重的财政负担已经超出了财政预算,这不仅会给太原的政治、经济带来极大地冲击,而且还会给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3 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优越性条件
在近些年的发展中,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所以,在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工作开展中,一方面,出具了一系列的政策方针给予支持,如《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另一方面,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体制的变革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4 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难点
4.1 传统观念影响力大
在传统的养老保险体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仅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而且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所以,“铁饭碗”这个理念渐渐深入人心。然而,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这个理念提出之后,就意味着“铁饭碗”这个时代的终结,这必然会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反对。尤其是对于太原一些经济发展比较缓慢的地区,思想解放程度并不是很高,传统观念根植于内心深处,所以,制度变革困难重重。
4.2 待遇下降与福利刚性之间的碰撞
如果工资、福利、物质工作条件等低于人们的常识性认知之后,员工就会对该体制产生抗拒心理。所以,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本身就损害了工作人员的利益。而福利本身的存在就具有刚性,福利待遇远远高于企业,在制度变革之后,福利待遇反而降低了,心理上的不平衡就会造成严重的抵触心理,工作积极性降低也是必然。
4.3 新旧养老保险体制衔接不顺畅
太原现行的与企业养老保险体制并行的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而这个规定有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于当前社会的发展,所以,需要提出新的体制进行管理,然而,旧体制的剔除和新体制的运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个漫长的磨合期,所以,新旧体制在进行衔接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上的差异性,使得衔接工作并不是十分顺利。因此,在新旧体制衔接的过程中,要分层次处理,即老人、中人、新人。老人,就是已经退休的人员,按照原有标准发放;中人,就是还在职,但是已经在旧体制之下缴纳过养老保险金,这部分人在缴纳原有的费用之后,未实行个人缴纳和年限缴纳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过渡性养老金;新人,就是刚刚在职的人员,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5 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建设性意见
5.1 完善相关的养老保险体系
虽然《社会保障法》颁布的比较早,但是,并没有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用缴纳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将这个权利授权给国务院。而最新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已经出台,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只有适应于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促使下面的工作顺利运行。所以,务必要将《社会保障法》进一步进行深化和变革,全国养老保险体系实现统一化管理的同时,出具相关的细则体系,不仅可以推动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还可以维护社会稳定。
5.2 提高养老保险的整体统筹水平
就当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情况来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进行统筹的主体一般都是地方政府,然而,地域的差异性会使得各个地方政府运行的体制不同,所以,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总量规模小,而且比较分散,容易造成基金贬值的风险。因此,在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逐步实现养老保险统筹互济工作和社会化运作制度。另外,对于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可以实现省级的统筹,经济发展比较慢的地区,实行市级统筹。
5.3 推行职业年金制度
在《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显示,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工作人员都承担同样的费用交纳义务,职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相对于之前而言,是有所下降的,所以,为了保证员工的福利待遇不会降低太多,必须要将职业年金制度运用于改革之中,因为它的推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职员的利益会有损害,但是损害力度并不是很大,所以,促进公平的同时,也保障了改革的效率。
5.4 建立相关配套的解决措施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基数大、行业种类多,使得养老保险体制建立的前提性条件较多,所以,在出台相关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外,还应该配备相应的体制,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和职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配套体系,推进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变革和优化。
5.5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福利意识
在进行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过程中,要大力宣传个人养老负责制的重要性和核心价值观的公平、奉献等。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部门,首先就是要将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放在第一位,其次就是要取得民众的信任,让民众信任政府是可以解决他们问题的。所以,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定期地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给他们灌输变革的好处,提高他们变革的积极性,同时,还应该要做好相关的安抚工作,让工作人员不会感觉到有太大的待遇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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