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38年的前生今世
2017-04-11张志臣李伟毅
张志臣 李伟毅
我国增值税38年的前生今世
张志臣 李伟毅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发布,标志着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完成。曲指一算,又是一个“三十八年过去”,不同的是,这个“弹指一挥间”,增值税从两个行业三种产品起步扩围至各行各业。回顾三十八年的历程,财税人既有成功的喜悦,又有艰难的汗水,更见证了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财税制度的不断完善。
试点两行业三产品——探索
增值税1954年起源于法国。25年后的1979年,我国对开征增值税的可行性进行了调研。1980年选择在柳州、长沙、襄樊等城市,对重复征税矛盾较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试点开征增值税;1981年,试点范围扩大到自行车、电风扇和缝纫机三种产品;1983年,征税地点扩大到全国范围;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
这一阶段的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过多,征税范围并不包括全部产品和所有环节,只是引进了增值税计税方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
出台新税制——立法
1993年底,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全面改革。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了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因不允许一般纳税人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故称"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基于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和调整投资结构的需要。
1994年后征收的增值税,与此前试行开征的增值税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实行价外税,即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
二是扩大了征收范围,即征收范围除了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外,还扩展到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
三是简化了税率,即重新调整了税率档次,采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四是采用凭发票计算扣税的办法,即采用以票控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款确定进项税额,将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后计算出应纳税额。五是对纳税人进行了区分,即按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健全与否,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
试点消费型——转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发展,生产型增值税所产生的问题逐步突出起来,一些国内外学者都主张,理想的增值税制应该是消费型增值税。无论从规范增值税制,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方面,还是从促进国内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方面,增值税转型势在必行。
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试点。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试点;2007年7月1日起,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由东北三省一市,扩大到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2008年7月1日起,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与此同时,增值税转型试点,扩大到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区。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营改增试点——扩围
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实行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随后,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于2012年9月1日起,先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试点,2016年5月1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发布,标志着营业税的取消和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完成。
至此,增值税经过三番试点一次转型,恰是走过了38年的历程,同时也见证了38年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财税制度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