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国家的环境保护税
2017-04-11刘北辰
刘北辰
北欧国家的环境保护税
刘北辰
北欧国家瑞典和丹麦,是国际上较早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并付诸实践的少数几个国家。环境保护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货物税或消费税中若干具有环境保护作用的税目的别称。
20世纪初,瑞典和丹麦对能源产品(如石油及其制成品)开征货物税,当时唯一的目的,是取得财政收入。
随着石油及其制成品在生产领域经济附加值的提高,此税带来的财政收入非常可观,但20世60年代以后,经过若干次石油危特别是人们对石油产品消耗,污染环境的认识逐步加深,货物税在抑制石油消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护环境方面特殊的经济调节作用逐渐显现。这时货物税的计征方法,也从原来的按实物量计征,演变成按炭排量计征。这样,普通的货物税(或消费税)就被改成了环境保护税。
瑞典和丹麦就是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通过在货物税或消费税中增加特定税目,调整适用税率或改变计征方式等方法,实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目前,瑞典和丹麦的环保税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对特定商品征税
1.汽车注册税,在汽车注册环节,对汽车所有人按汽车价值征收。
2.轮胎税,在轮胎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对生产商或进口商按价值量计征。
3.汽车电瓶税,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对生产商或进口商按价值量计征。
4.包装物税(纸袋,塑料袋)在注册环节,对所有人按价值量计征。
5.垃圾税,在垃圾处理环节,对处理商按实物量计征。
6.农药及杀虫剂税,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对生产商或进口商按价值量计征。
7.化肥及饲料税,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对生产商或进口商按价值量计征。
8.添加剂(指动物饲料中对添加的生长素)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对生产商或进口陕甘嘉志量计征。
9.电池税,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对生产商或进口商按价值量计征。
10.飞行设备税,在注册环节,对飞行设备所有人按价值量计征。
二、对特定行为征税
1.二氧化碳排放税,对二氧化碳排放者(企业,公司等能源消耗者),按排放量计征。
2.碳元素排放税,在碳元素排放环节对排放者(企业,公司等能源消耗者),按排放量计征。
3.其他污染物排放税,在排放环节,对排放者(企业,公司等能源消耗者),按排放量计征。
三、对特定资源征税
1.原油税,在采掘环节,对采掘者按实物量计征。
2.水资源税,对水资源所有者,按用水量计征,以环保监测的结果为计税依据。
在管理方面,瑞典和丹麦都采用纳税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环境保护机关也定期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这可以成为税务机关计征环境保护税的法定依据。
瑞典和丹麦的经验表明,为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一般不需要单独开征环境保护税,现行的消费税和资源税就是很好载体。当然,这需要对现行的消费税制度作出改革,适当的提高汽油,柴油的税额,对无铅汽油与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在现行的消费税中增加应税产品如电池,塑料包装袋,并将一次性产品等都纳入征税范围,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如水资源等可纳入征税范围,收排污费的,改为排污税,适当提高课税标准。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匮乏的发展中大国,目前,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期,资源耗用量很大,如不节能减排改变粗放的生产方式,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经验,北欧瑞典和丹麦的有关环保税的某些做法,可对我国加大环保力度实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当然在学习中不能照搬,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