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主义的认识论研究
2017-04-11邹志勇
邹志勇
(1.铜仁学院 武陵民族文化研究中心,贵州 铜仁 554300;2.铜仁市文化科技产业创新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贵州 铜仁 554300)
内在主义的认识论研究
邹志勇1,2
(1.铜仁学院 武陵民族文化研究中心,贵州 铜仁 554300;2.铜仁市文化科技产业创新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贵州 铜仁 554300)
内在主义的认识论认为认知者通过思考他自己的意识状态,就可以使他能够发现他所具有的可能的信念,并且可以使他的这个信念是正确的得到辨明。但是我们的内省能力是否与内在主义所认为的是同样可靠的是值得怀疑的,自我呈现的特征也是值得怀疑的。内在主义者的特定论方法也是矛盾的,它从假定我们最初认为是可以得到辨明的信念事实上是可以得到辨明的来开始的,但这个假定是不可靠的。知识的辩明概念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但主观上有说服力的并不一定是客观上可以保证的,恶魔假设和缸中之脑假设表明能满足我们自身最严格的认识论标准的认识事实上可能完全是错误的,知觉信念的这种错误表明真实的信念不能被看作是严格的知识。
内在主义;认识论;齐硕姆
一、内在主义的认识论体系
内在主义的认识论认为认知者通过思考他自己的意识状态,就可以使他能够发现他所具有的可能的信念,并且可以使他的这个信念是正确的得到辨明[1]。作为内在主义认识论者的代表,齐硕姆提出了一组认知原理来解释我们的信念是可以得到肯定的认知地位的。他从确证系的角度来理解确证,把确证的层级明确为十三个,这十三个层级完整地反映了认知主体的复杂的信念状态,通过对信念的直接明证与间接明证构建了他的内在主义认识论。他指出,任何知识都是建立在直接明显的命题基础上,我们有可以辩明的信念是因为有一些命题是从根本上可以得到辩明的,基础知识的命题包括“自我呈现”的经验命题和“公理性”的先验命题,确定的知识有两个来源,一个是自我呈现,另一个是先验命题。我们对所认识的事物的本质或特性的那种直接意识对于我们而言是一种自我呈现的状态,由我们的思维所产生的“意象性活动”或由我们的意识所产生的“感觉活动”而形成的认知或命题是直接明证的,它们是“自我显现”的,对于认识者而言是明显的,有确定性的特征,是知识的一个来源[2]。无论什么时候某个人直接地知道某事物,那么我们都可以认为他有关于他自身的直接的知识,并且他能够直接地立即地知道他自身这是明显的,因为它是一种自我呈现的状态,所有自我呈现的状态都是知道者自身的状态。我们也正是凭借这种自身的直接意识而能够识别或认识其他事物的。正是这种“自我显现”的内在状态使得主观的“优先把握”成为可能[3]。齐硕姆阐述了一个关于这种自我呈现特征的认知地位的普遍原理,即如果是F的特征是自我呈现的,如果S有F,并且如果S相信他自身有F,那么S有F对于他而言是确定的。例如,感觉到悲伤是一种自我呈现的特征,如果S感觉到悲伤,那么S对于相信他感觉到悲伤与相信他有任何其他信念至少是可以同样地得到辨明的。自我呈现的特征中有一些与我们的思想有关,而有一些是与我们感觉或者被显现的方式有关,前者是意向的特征,后者是可感的特征。认知辩明的概念是内在的、直接的和客观的,它是内在的和直接的在于任何时候我们都能够通过思考直接地发现我们可以使相信什么得到辨明,它是客观的在于它自身能够构成一个辨明和知识的对象[4]。因此知道我们所知道的是可能的,并且辨明所相信的是可能的。并且如果我们可以使相信某事物得到内在的辨明,那么也能够仅仅通过思考自身的心灵状态就知道我们可以使相信那种事物得到辨明。
齐硕姆阐述了一组认知原理来证明我们是如何获得知识的。他使用了一系列认知评价的术语,首先第一个是“辨明”,它被用于说明某种信念的合理性。辩明程度反映了命题的认知地位,它是对某个命题可能采取的一种认知评价的范畴。“同样可以得到辨明的”或“更能得到辨明的”表达的是如“相信”、“拒绝”或“持保留态度”等不同信念之间的辩明程度的关系。齐硕姆提出了以下关于认知辨明的范畴:(1)判断的悬置(counterbalanced):对于某个命题以及它的否定都没有任何认知辨明,如希腊的怀疑论者皮罗对所有的命题都悬置判断;(2)可能的(probable):相信某个命题比相信它的否定更能得到辨明的;(3)不能合理地怀疑的(beyondreasonabledoubt):即对于相信某个命题比对它持保留态度是更能得到辨明的;(4)明显的(evident):两个命题中如果有一个是明显的,那么相信它与对另一个命题持保留态度至少是同样可以得到辨明的,无论另一个命题可能有怎样的认知地位;(5)确定的(certain):认知的确定性是,如果某个命题对于某个人而言是确定的,那么相信这个命题比对任何命题持保留意见对他而言是更能到辨明的,并且相信这个命题与相信任何命题对他而言至少是同样可以得到辨明的。如上所说,他认为那些关于心灵生活的被称为“自我呈现”的命题和那些逻辑的和形而上学的公理都是确定的。这样,他提出了一个关于认知评价概念的等级系统,这个等级系统包含13个认知范畴,即分为13层。判断的悬置可以被看作是处于零层次;而那些可能的命题是处于最低的肯定的认知评价层次;在可能的命题层次之上的是不能合理地怀疑的命题;再更高层次是明显的命题;并且在这个等级系统的顶部是那些确定的命题;此外还有两个肯定的层次,一个是处于可能的和不能合理地怀疑之间的层次,即不受怀疑的(clear),如果某个命题对它持保留态度比相信它不是更能得到辨明的,那么这个命题是不受怀疑的。另一个是处于明显的和确定的之间的肯定的层次,即显而易见的(obvious),如果相信某个命题比对对任何一个命题持保留态度都是更能得到辨明的,那么这个命题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与这六个肯定层次相反的是依次的否定,命题所处的最高的否定层次是可能是假的命题,它的反面是可能的命题,并且最低的否定的层次是确定是假的命题,它的反面是确定的命题。认知评价的13个层次是这样的:6确定的;5显而易见的;4明显的;3不能合理地怀疑的;2不受怀疑的;1可能的;0判断的悬置;-1可能是假的;-2不可相信的;-3不相信是合理的;-4明显是假的;-5显而易见是假的;-6确定是假的。齐硕姆的这十三个层级的认知评价概念全方位、多角度地反映了认知主体的复杂的信念状态。
二、一些认识论原理的困难
齐硕姆的这些认识论原理相互补充,并且使可以得到辨明的事物可以直观地得到理解。但是,这些原理似乎存在着困难。首先是有一些原理的含义是有疑问的,它们在论证中存在问题。齐硕姆的认知原理的前提是他的一系列认知评价术语(确定的,明显的,不能合理地怀疑的,不受怀疑的,可能的等)应用的充分的逻辑条件被满足,即当某些非认知的条件(例如关于你的体验、相信等的条件)被满足时,某个命题才对你有某种认知地位。他认为不仅仅有认知辨明的来源(与一些融贯论者不同),并且与每一种来源相对应,都有一个认知原理来描述在这种条件下所产生的认知辨明。但是这些来源中有一些仅仅在与其他来源的合取中产生辨明,因此与这些来源相一致的认知原理必须参考其他原理的作用,从而形成了一个相互依赖的原理集。例如他提出如果你有一个自我呈现的特征并且如果你相信你自身有它,那么你有它对于你而言是确定的。这个原理表明所有自我呈现的命题在认知地位上都是最大程度地可以得到辨明的。如果你有两个自我呈现的特征A和B,并且你相信你有A和B,那么你对于相信你有A比你相信你有B不是更能得到辨明的,反之也是,并且你对于相信任何其他命题比你相信这两个命题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是更能得到辨明的[2]。在这个原理中,齐硕姆区别自我呈现特征的方式值得怀疑的,并且我们的内省能力是否与这个原理所认为的是同样可靠的是值得怀疑的,因为自我呈现特征毕竟与相信2+1=3不是同样能够得到辨明的。在你具有并且你相信自身具有F1、F2、F3…Fn这些自我呈现特征的合取的情形中,你相信你自身有所有这些个别特征不等于你也相信你自身有它们的合取。但是,这个合取的特征也是一个自我呈现特征,因为每一个它所蕴含的特征都包括思考的特征。根据刚才的确定性原理,你对于相信你有这个合取的特征与你相信你有个别特征比如说F1的特征是同样可以得到辨明的,无论这个合取有多大,并且你对于相信你有这个合取的特征与你相信任何命题,甚至是二加一等于三的命题必须是同样地可以得到辨明的。但正如刚才说过的,这似乎是有疑问的。又如根据他提出的原理“如果你相信一个没有被对你是可能的命题所排斥的命题,那么这个命题在认知上对你而言是不受怀疑的”[2],如果你相信某事物正以一种像猫的方式显现于你并且如果对你(至少)是可能的命题都没有排斥它,那么这足够使这个命题在认知上被认为对你是不受怀疑的;再根据他的原理“如果你被显现于某事物对你而言是明显的,并且某事物正以某种方式显现于你在认知上对你而言是不受怀疑的,那么,某事物正显现于你对你而言是明显的”[2]的原理,那么这个命题将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地位,即“明显的”地位。但这个结论有时可能不正确:可能出现对你而言至少是可能的那些命题没有肯定地排斥“某事物正以一种像猫的方式显现于你”的命题,但是可能存在消隐它的情形。例如,假如你服了一种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会导致你产生强烈幻觉的药物,这对你而言是明显的(因此也是可能的),但你忽视这种体验的存在。这时当没有一只猫正显现于你时,你却相信有一只猫正显现于你,尽管你知道服用了致幻药。但是这个证据没有排斥“有一只猫正显现于你”,它只能表明你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性是现在正在幻觉中,而且可能也没有其他的对你是明显的或可能的事物排斥“有一只猫正显现于你”的命题。因此,根据以上的两个原理,“有一只猫正显现于你”的命题在认知上对你而言是不受怀疑的,并且对你而言也是明显的。尽管根据你现在的状况,你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是正在幻觉中,因此这个命题很可能是错误的。这个事实表明原理(a)是错误的,并且这个事实也表明他所提出的“如果你相信一个命题没有被对你而言是明显的命题的集所排斥,那么这个命题对你而言是可能的”[2]这个原理也是错误的,它而是应该表达为“你相信某个命题P倾向于使P变得对你是可能的,如果这个表面倾向没有被任何对你是明显的事物所消隐”。例如,在“你已经服了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会产生幻觉的药物”的情形中,这个事实将消隐这个倾向。原理(a)类似地应该修改为“相信P倾向于使P在认知上对你而言是不受怀疑的,如果这个表面倾向没有被任何对你而言是可能的事物所消隐”。
三、根据伦理要求来理解认知辨明
齐硕姆使用“辨明”这个基本概念来定义他的认知评价术语,然后使用这些评价术语来阐述他的认知原理。他从检验他认为是可以得到辨明的信念的特定的例子开始,并且然后从这些例子中抽象出一般的辨明条件,并且使用认知原理来表达这些条件。他的辩明是内在的并且是直接的,他认为我们可以通过思考直接地发现那些可以得到辨明的事物,并且指出了使这种信念可以得到辨明的可靠条件。同时,他试图使用伦理学的术语来描述这种认知辨明,使认知辨明可以根据对相信某个命题的伦理要求来理解。他建议根据更可取性(preference)的要求来理解认知辨明,例如你对于相信P比对P持保留态度是更能得到辨明的是要求你对于前者而言先选择后者。并且他认为这种更可取性的要求应该以一种否定的方式来理解,例如在相信P与对P持保留态度之间要求先选择P是要求在相信与持保留态度之间如果不选择前者则不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5]。他认为这是一个可以实现的要求,即使你不能直接控制你是否相信这个信念。但是存在疑问的是,如果我们不能控制自己是否相信这个信念,那么我们不能被要求相信某事,那么我们能够对是否我们会有这种不选择前者则不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的特征进行控制吗?并且,根据齐硕姆的观点,假如你对于相信P比或者对P持保留态度或者不相信P是更能得到辨明的,那么你是被要求如果不选择第一个则不在这三个中进行选择。现在假如在某个论证中你被要求选择不在这三个中进行选择,因此它要求选择不思考P,但事实上你一直在自动思考。并且假如你是不相信P,即相信非P,那么你被要求不选择第一个则不在这三个中进行选择,即通过不选择来满足它,这明显是荒唐的。如果根据伦理责任来理解认知辨明,那么他认为我们事实上对于我们的信念可以有足够的控制,即伦理要求总是可以直接地作用于它们,当我们的证据使相信P比对P持保留态度更能得到辨明时,我们被要求选择前者而不选择后者。但是,对于这种选择的问题齐硕姆并且没有进行论证表明我们可以这样做,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似乎对我们的信念有很少的控制。齐硕姆想根据某种伦理要求来设想辨明,然而它是一种“理解”而不是“要求”。
四、特定论(particularism)的方法
齐硕姆的内在主义认识论与他的特定论方法也是相矛盾的。根据内在主义,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思考发现我们可以使相信什么得到辨明”,但它并不能保证我们的可以得到辨明的判断是绝对无错的,因为使我们的信念可以得到辨明的或不能得到辨明的条件是复杂的,它主要来源于我们所相信的和我们的体验,这些条件的复杂表明了判断过程中可能存在障碍,即确定是否这些辨明的条件可以得到时所存在的障碍。而且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似乎并不少见,不仅仅是理解为想象中的恶魔可能会干扰我们的内省活动。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得到辨明的信念有可能事实上是不能得到辨明的。而特定论的方法是从个别事物的正确性开始,通过假定我们最初认为是可以得到辨明的信念事实上是可以得到辨明的来开始它的认识论,以此为出发点去找到知识的标准。但是现在我们认为甚至在我们已经完成某种认识论以后,我们也可能犯许多我们的信念误以为可以得到辨明的错误,更不用说关于这些问题的最初的判断即那些我们用来阐述认知原理的最初的判断也可能是错误的,因此内在主义的这种特定论的方法是错误的,它不能假定他最初认为是可以得到辨明的信念事实上是可以得到辨明的。当然即使关于信念的辨明的最初的判断是假的,事实上它仍然可以发挥作为特定论者的方法论的作用。如果齐硕姆认为的最初的信念是不能得到辩明的,这也并不意味着像他提出的“如果你被显现于某事物对你而言是明显的,并且如果你相信正以这种方式显现于你的是G,并且如果这个命题在认知上对你而言不受怀疑的,那么你感知到G对你而言是不能合理地怀疑的”等这类的原理不是正确的原理,因为这个原理是一个条件句,前提是如果某某条件被满足了。但齐硕姆的行为知觉信念也就是作为他提出这个原理的前提的信念是有可能不能满足这些条件的。特定论者从可以辨明的信念的个别例子开始他们的认识论研究,即他们假设这些信念是可以得到辨明的,然后他们使用这些假设阐述了可以得到辨明的信念的标准,但这些信念事实上可能没有满足这个标准,他们的理论的合理性取决于一个被认为是有效的假设,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五、辨明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齐硕姆提出关于某个信念能否得到辨明的标准是从指出信念的可以得到辨明的直觉开始的,然后从这种直觉中归纳出辨明的一般条件。但问题在于,关于辩明的概念同时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主观的是指它满足了我们自己的最严格的认知标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得到辨明的”是指对于某种自我的或者其他人的批评无懈可击的,它是一个使我们自身的智力秩序化和标准化的问题,客观的与我们是否使用了导致我们有知识的程序、方法等有关。[6]在这个意义上,可辨明的是在认知上当我们增加真实的信念会产生知识的条件。这两个方面本身并没有错,但是当我们的辨明的概念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例如,笛卡尔认为可以辨明的可以用清楚和明显等词语来解释,而洛克认为可以辨明的是一个负责任的相信者所要求相信的。[7]两者都假定可辨明性是一种“桥”的观念,它给我们提供一种将我们的主观的内在状态和关于外在世界的真理连接起来的保证。[7]但这种假定预先判定了认识论的死亡,因为无论我们怎样巧妙地处理它,主观的和客观的都是根本不同的。[7]主观上有说服力的不是客观上可以保证的,我们有可能进行一个满足我们自身最严格的认识论标准的研究但事实上仍然什么都不知道,或者事实上是完全错误的。恶魔假设和缸中之脑假设就是一个例子,这个恶魔剥夺了我们的知识或者说至少是知觉知识的能力,但没有剥夺我们的“是合理的”能力。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至少有两种不同的关于辨明的概念。相应地,我们在研究认识论时,我们必须做一个选择,即我们是要用一个更主观的概念即一个满足我们自身最严格的标准的概念进行解释,还是要用一个更客观的概念即将真实的信念变成知识的标准的概念进行解释。因此我们不能认为齐硕姆的原理能将真实的信念变成知识的辨明,尽管他的原理隐含的值得信任的记忆、知觉、内省等对于我们而言通常是合理的,因而具有合理性。我们可以想象我们通常都是依靠我们的某种感觉判断,但一旦改变环境后我们可能被欺骗而产生错误的知觉信念的情形。但我们仍然可能有一些真实的知觉信念,但这个真实的知觉信念并不是严格的知识,即使根据齐硕姆的原理,它们很可能对于我们而言是明显的。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我们不能通过在齐硕姆的体系中进行小的技术调整来避免,例如,像处理葛梯尔问题那样进行调整,它是一个基本的问题,即我们的知觉信念是否可以满足齐硕姆原理中的辨明的要求的问题。知觉信念的这种错误使得真实的信念不能被看作是严格的知识,我们必须以某种方式排除这种信念是一种孤立的真实的信念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必须排除我们的信念是被欺骗的情形。然而,它不是我们这里所要研究的辨明条件,因为我们可以使相信我们所做的得到辨明但远不及知识。我们所要研究的葛梯尔问题中的第四个条件的前提是排除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被欺骗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可以怀疑在齐硕姆的意义上的辩明甚至可能不是知识的一个必要的条件。例如:有些人能够用一种方法准确地识别小鸡的雌雄,很多骑马师能够用一种方法识别赛马场上的胜者,这些直觉使他们有知识,但我们无法理解他们是怎样知道他们所具有的知识的。同时,按照齐硕姆的原理,我们不能保证他们的这些信念是可以得到辨明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在齐硕姆的内在主义的意义上可以得到辨明甚至不是知识的一个必要的条件。它们表明我们完全遵照齐硕姆原理但所导致的信念仍然可能是严重错误的,孤立的几个真实的信念远远不是知识。
[1]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罗德里克·齐硕姆[DB/OL]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chisholm/.
[2]R.M.CHISHOLM.Theory of Knowledge[M].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 Hall,Inc.1989.19;29;39;40;42.
[3]R.M.CHISHOLM.TheFoundation of Knowledge[M].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82.7.
[4]R.M.CHISHOLM.Englewood Cliffs,Theroy of Knowledge,2d[M].N.J.:Prentice Hall,Inc.1977.24.
[5]RADU J.BOGDAN.Roderick M.Chisholm[M].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9.56.
[6]E.S.HALDANE AND R.T.ROSS.The Philosophical Works of Descates,volumeI[M].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34.87.
[7]VON WRIGHT.G.H.Norm and Action:A Logical Inquiry[M].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63.67;89.
[责任编校:赵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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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240(2017)06-0052-05
2017-03-03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15年度一般项目“齐硕姆哲学思想研究”(15GZYB4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资助项目“齐硕姆哲学思想研究”(2016M592893XB)
邹志勇(1976-),江西宜春人,哲学博士,铜仁市文化科技产业创新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铜仁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英美哲学及齐硕姆思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