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射钉器定性检验研究
2017-04-11陈六一
陈六一
(江苏警官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江苏南京 210031)
改制射钉器定性检验研究
陈六一
(江苏警官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江苏南京 210031)
目的进一步完善改制射钉器检验工作。方法依据射钉器的结构及工作原理,阐述改制射钉器的目的;归纳改制射钉器、自制霰弹的改制方法及结构特点;提出检验改制射钉器的要点,指出“保留枪身、使用通透枪管和借用射钉弹”是改制射钉器的共同特点并用实际案例加以说明。结果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制式枪的特点,改制射钉器可被直接认定为枪支。结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可将改制射钉器使用的射钉弹视为制式弹药。依据相关规定,能发射制式弹药的改制射钉器或能击发射钉弹底火的前装式改制射钉器,即认定为法定枪支。
枪支定性;射钉器;射钉弹;改制枪支;自制枪弹
在鉴定实践中,对漏送或缺少自制弹的改制射钉器定性是一难题。根据公安部“公通字[2010]67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67号文件),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的定性必须依据射击试验的结果。如果没有与之匹配的自制弹,改制射钉器就无法做射击试验,不能被定性。然而,不同时间、地域出现的改制射钉器具有基本一致的型式[1],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作制式枪支。
1 射钉器的作用原理
用火药驱动的射钉器按照作用原理可分为直接作用(图1)和间接作用(图2)两大类。直接作用指射钉弹发射产生的火药气体直接作用于射钉,射钉具有很高的速度和动能,容易击碎和击穿基体,安全性、可控性较差,除非特殊用途才会采用,市面上比较少见;间接作用指射钉器在射钉和射钉弹之间加了一个活塞杆,火药气体推动活塞杆,活塞杆向前撞击射钉,射钉获得较(直接式)小的速度与动能,相对安全、可控,市面上比较常见。
图1 直接作用原理图[2]
以火药驱动的射钉器的特征,无论是直接作用还是间接作用原理,均符合我国现行枪支管理法对枪支属性的表述,其杀伤力在以往的事故[3]及案件[4-6]中得到了证明。但是,我国公安部门目前尚未将此类射钉器纳入枪支管理的范畴。
图2 间接作用原理图[2]
2 改制射钉器
2.1 改制原因及目的
(1)具有不到位保险,使用方式受限制。
为了保险,类似枪管的组件必须克服击针座簧的压力,向后压击针座到位,射钉器才能击发。操作者或者将枪管口部抵向基体(被射物),或者用一只手抓住枪管外部拉枪管组件后退到位,否则即使另一只手扣扳机也无法击发。由于枪管组件与枪身之间没有刚性闭锁装置,该抵紧力或手拉力一旦消失,击针座簧的簧力便推击针座向前,不到位保险起作用,射钉器就不能发射。该设计使射钉器无法像普通枪支那样方便地射击。
(2)间接作用原理,火药气体能量利用率低。
在空包弹与射钉之间隔着一个活塞杆,火药气体的能量只有一小部分传递给了射钉,与传统枪支相比,射钉器威力偏小、射程有限。
(3)枪管不通透,只能前装,不能发射整装和散装霰弹。
抛射体只能从钉管口部(枪管口部)装入,待活塞杆前部撞击后,获得向前运动的能量。这种能量来自于碰撞能的转移,而非火药气体的直接驱动。因此,质地较软的抛射体以及霰弹不适合以该方式发射。不能发射霰弹的特点限制了射钉器的某些用途,例如狩猎。
综上所述,改制射钉器的目的是:加装刚性闭锁装置,改间接作用为直接作用,发射威力更大的霰弹。
2.2 改制方法
图3为常见的“南山”牌SDQ307型射钉器,其枪管组件由钉管、活塞筒、活塞杆及弹膛体等零部件组成。从以往的实例看,改制射钉器均去掉了枪管组件,换成普通钢管或不锈钢钢管,将钢管内径加工到与活塞筒外径一致,后端装入如图4所示的自制弹替代弹膛体(也有用原来弹膛体装填射钉弹直接发射单个钢珠的改法)。多数改制射钉器增加了旋转闭锁装置,即在枪身观察孔边缘开一凹槽,对应地在枪管外圆加一圆柱体(类似枪栓),当枪管后压到位时,旋转枪管,使圆柱体卡入凹槽,实现闭锁和待发。
图3 “南山”牌SDQ307型射钉器
3 自制霰弹
图4为自制霰弹。自制霰弹与自制枪管相匹配,同时利用射钉弹作为部分能源和底火。多数情况下,自制霰弹除了含有射钉弹里的那部分火药外,底部还装有另外的火药,上部装入钢珠等抛射体(图4右)。
图4 自制霰弹
自制弹的外形一般与猎枪弹外形一致,但改制射钉器通常无法装填猎枪弹进行射击。国内常见猎枪弹的外径与改制枪管的外径接近,弹壳外部无可靠支撑。例如,16号和12号猎枪弹弹壳外径分别约为18.64mm和22.46mm,而活塞筒即改制枪管的外径约为22.82mm;即使装填16号猎枪弹,枪管弹膛壁的厚度也只有2mm左右,难以承受弹壳内火药气体压力确保安全发射。当然,号数更大(外径更小)的猎枪弹是可以实现可靠装填的,但在国内来源较少。
常用品种的射钉弹与猎枪弹采用不同的发火方式。常见的射钉弹为边缘发火式,而猎枪弹为中心发火式。边缘发火方式,射钉器的击针孔位于击针座中心的下方,两者轴线并不重叠(图5)。击发时,击针打击射钉弹边缘的底火,引燃弹壳内的火药。如果改为装填中心发火的猎枪弹,由于打击位置没有发生变化,击针仍然打击猎枪弹底火的边缘而不是中心(弹膛体中心位置,图5左),因而不能打燃底火实现击发。
图5 射钉器的边缘击发机构
4 讨论
4.1 射钉弹的法律属性
射钉弹是空包弹中的常见品种。在单独发射、抵紧射击时,其产生的火药气体具有较大的杀伤力[7-8]。1996年实施我国现行枪支管理法时,公安部门未将射钉弹纳入民用弹药的管理范畴。根据67号文件,对于制式枪支、弹药的定义,射钉弹[9]应该属于制式弹药,但直到2011年9月公安部才在“公复字[2011]号”中明确“对于射钉弹、发令弹的口径与制式枪支口径相同的,应当作为民用枪支弹药进行管理”。既然射钉器及上述的改制射钉器能发射属于制式弹药的射钉弹,那么按照67号文件中的鉴定标准(二),可直接认定为枪支。
4.2 “民间制式”枪支
目前,三类制式枪支,即军用、警用和民用制式枪支,可由公安机关直接认定为法定枪支。
因改制方法通过民间渠道或网络的传播,改制材料的普遍易得,改制设备及工具的社会保有量大,加上物流的便捷,这些均给射钉器改制者及购买者提供了有利条件。
改制射钉器以约定俗成的“民间制式”方法进行,其改制件的材质、结构、用途、制造工艺以及与原有部件的配合方式相对稳定,很少存在特例;外购的改制枪往往是批量生产,零件的互换性更好。
其他型式的非制式枪支通常也具备“民间制式”的特点。应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制式”枪支视为制式枪支。
4.3 改制射钉器的检验要点
在上述射钉器改制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改制者还可能采用不同长度的枪管和自制弹、加装抵肩(枪托)和前握把,采用不同的抛射体、火药品种及装药量,采用的闭锁装置结构也可能与前述的不一致,但保留枪身,使用射钉弹,是改制射钉器的共同特点。
为了使击针准确打击射钉弹边缘的底火,各自制件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加工精度,例如,枪管后部外径与枪身前部圆筒体内径、自制弹外径与枪管弹膛内径、射钉弹弹壳外径与自制弹弹膛内径等的公差配合应合理,既不过紧也不过松;过紧则不易装填及旋转枪管闭锁,过松则径向松动大,易使击针打击位置偏离底火,产生瞎火。另外,两个轴向定位基准,即自制弹底缘定位基准和射钉弹底缘定位基准,要可靠和准确,否则也有可能影响击发的可靠性。
检验者可从以上这些特点入手,开展检验工作。
(1)看是否保留枪身并用自制枪管替换了原枪管组件;
(2)看是否加装了旋转或其他类型的闭锁扣合装置,闭锁前后能否击发(此时不能装实弹);
(3)看枪管的加工工艺水平,是否通透,与枪身配合情况,是否过紧或过松;测量枪管的外径及弹膛内径;
(4)看枪管的材质,是碳钢还是不锈钢,是一截还是两截;测量枪管长度;
(5)看枪管后端是否装有自制霰弹,与枪管配合情况,是否过紧或过松;测量自制霰弹的外径及射钉弹弹膛内径;
(5)看自制弹的材质、长度及内部装填物;
(7)看是否能击发自制霰弹(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
5 实践应用案例
2015年3月,南京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办案人员送检一支疑似枪支,要求检验其是否为法定枪支。鉴定人员根据经验及疑似枪支的结构特点,初步判定该疑似枪支为改制射钉器。但该疑似枪支缺少自制弹,无法实施射击试验。鉴定人员分析,是否办案人员漏送了自制弹。经过双方当面沟通,送检人员随后补充送检了扣押物品中的一个类似猎枪弹壳状的零件(实为自制弹,图6)。自制弹的圆柱体外径与改制射钉器的疑似枪管内径匹配,可顺利装入,其底缘抵住疑似枪管的尾部而定位。该自制弹中心可装入一发5.6mm射钉弹(图6-B)。当装有射钉弹的自制弹装入上述疑似枪管后,改制射钉器可实现击发。从而该疑似枪支被认定为枪支。
图6 补充送检的自制弹
6 结论
改制射钉器能发射制式射钉弹,属于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应认定为枪支;可将满足一定条件的改制射钉器视为制式枪支,直接认定为枪支;改制射钉器也可以从枪管口部装填散装火药与抛射物,射钉弹充当底火,作为火药枪使用。因此,只要改制射钉器能击发射钉弹,即可依据相关规定,认定改制射钉器为枪支。
[1]高洁,贾华杰.改制射钉枪及其射击弹壳痕迹的检验一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2):28-30.
[2]GB/T18763—2002,射钉器[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3]吴红星,程新,刘琨.射钉枪伤67例临床分析[J].实用手外科杂志,1999,(2):122.
[4]李潮,刘展胜.使用射钉枪杀人3例[J].刑事技术,2000,(1):28.
[5]韩勇,张雪峰,石连怀.改装后射钉枪射发钢筋头杀人1例[J].刑事技术,2003,(2):60-61.
[6]王德恭,冯照,李艳军.用射钉枪射发自行车轴杀人1例[J].刑事技术,1998,(3):39.
[7]刘大忠,周玉林.利用“56”式冲锋枪发射空包弹自杀1例[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4,(S1):97.
[8]李金林.发令枪改装发射空包弹致死1例[J].刑事技术,2006,(5):61.
[9]GB19914—2005,射钉弹[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本文编辑:卞新伟)
Study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Manipulated Powder-Actuated Tools
CHEN Liu-yi
(Department of Technology,Jiangsu Police Institute,Nanjing 210031,China)
Objective To improve the method of identifying manipulated powder-actuated tools.M ethod The method of manipulation,the structure ofmanipulated powder actuated tools and homemade shot guns are summarized.Based on the key points of identifying manipulated powder-actuated tools and illustrated with examples,the common features of manipulated powder-actuated tools can be summarized as“keeping the gun body,clearing the barrel and using the powder load”.Result Due to the partial resemblance to standard firearms,manipulated powder-actuated tools can be directly identified as guns.Conclu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powder load can be identified as standard munitions.Manipulated powder-actuated tools being capable of firing standard munitions and front-load models being capable of triggering the primer of the powder load can also be identified as guns.
identification of firearm;powder-actuated tool;powder load;manipulated firearm;self-manufactured munitions
DF793.4
A
10.3969/j.issn.1671-2072.2017.02.011
1671-2072-(2017)02-0070-04
2015-07-31
江苏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资助(2011838)
陈六一(1961—),男,副教授,主要从事痕迹检验及鉴定工作。E-mail:chenliuyi@jspi.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