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风险及治理途径
2017-04-10许玉晓闫星星
许玉晓 闫星星
(河北工程大学管理工程与商学院, 河北 邯郸 056038)
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风险及治理途径
许玉晓 闫星星
(河北工程大学管理工程与商学院, 河北 邯郸 056038)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恶化、生态系统失去平衡等众多生态风险,当前应对城镇化进程生态风险的机制存在信息失真、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等多种问题。可以通过不断完善立法的角度,合理的承担各种风险,形成明确的风险分担制度,加强对生态风险信息交流的制度,严格生态执法行为,增加生态风险的监管力度等全方位降低生态风险的危害。
城镇化生态风险风险责任治理措施
近几年,我国不断加大对城镇化的发展力度,城镇化水平的也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在如此迅速和规模巨大的城镇化进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生态风险是其中的一项关键问题,生态风险主要是由城镇化过程中的扩张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破坏作用。这种破坏作用的长期积累使得生态风险和社会利益冲突的不断恶化,严重的破坏了生态环境。生态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长期性,一旦爆发将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怎样对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风险进行治理,保证城镇化和生态安全的协调进行,成为了当前的主要问题。
1 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风险
城镇化是我国发展经济的途径之一,然而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个过程都造成了很大的生态灾难。城镇化在推进现代化建设、改变生产力的同时造成了很大的生态风险。
1.1 生态环境退化的风险。
城镇化和工业化是共同发展的。工业化可以提高城镇的经济水平,但也带来生态环境退化的风险。一是城镇化必然会消耗大量自然资源和能源,对原始的生态环境产生污染等不良影响。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兴起的产业,由于技术相对落后、规模较小加上监管的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是必然结果。二是城市中不断加大对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管理,在城市产业转型过程中,这些企业不断向农村乡镇转移,增加了农村的生态风险。三是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差,新型的城镇中的环保设施建设落后,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使得污染物很快超过了生态环境的承受力。四是城镇化进程中的政府和企业的能力有限,对防止生态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资金需求都不如大中城市,这也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造成很大阻碍作用。
1.2 生态系统失衡的风险。
生态系统能够处于平衡取决于其自身的调节和恢复能力。若是受到外界的影响超过自我调节的能力就会导致生态结构的破坏从而出现生态失衡现象。出现生态系统失衡的原因不仅包括自然灾害的影响,还有许多人类的错误行为方式造成的。城镇化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降低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产生巨大生态失衡风险。当人口和众多资源进入小城镇时,修筑道路占用大量的土壤和植被的空间,这时雨水不能渗流可能造成洪涝现象,长期下去可能会造成地下水供应不足,影响自然界的水循环。城镇化建设必然产生不科学的资源开挖,造成水土流失、生态系统失衡、功能下降。因此,城镇化会加剧生态环境的破坏,迅速加大对环境的索取量,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控制,就会产生人、自然、资源的失衡,使得生态系统处于严重失衡状态。
2 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生态风险防控制度不完善
当前以生态风险为代表的众多风险中,不确定性不断提高,造成了不确定性风险和基础性规章秩序的紧张关系。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风险包含了自然环境、资源等生态系统因素造成的,也包含人类活动、经济发展等的影响,导致现有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规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2.1 生态风险分担不公。
风险分担是应对风险的重要方法,它包括解决对风险造成的结果的分担和分担风险成本和责任,确定应对风险的权利和义务。在城镇化的过程中,风险分担不公会造成风险的积累,一是生态风险分担的贫富不公。富人消耗大量资源产生了大量污染,获得利益后通过迁居远离风险区域,使得相对贫困的人们承担破坏的环境和生态系统。二是生态风险的分担代际不公。当代人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往往会在很长时间以后表现出来,可能会在长达数百年后表现出来,风险的制造者贪图眼前利益,让后代承担风险后果。综合来看其实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造成生态风险在地区上的分担不公,财富水平的差距造成生态风险的贫富分担差异;主体的权利多少和生态风险意识的强弱都会造成分担不公,在后城镇化的城市中,经济相对落后,农民缺乏生态安全意识,就会承担更多的生态风险。
2.2 生态风险的监管不到位。
虽然法律不断完善对破坏者的处罚规定,却不能得到充分的实施,对排污者没有任何控制力,是的生态环境不断遭到破坏。调查发现,大多数乡镇环保机构没有专业的执法人员。所以在城镇化进程中面对逐渐恶化的生态环境,基层的执法力度有很大不足,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出现。生态风险的产生往往是由多个主体共同造成的,应由其明确承担各自的责任。当前的环境监管制度中,生态风险的主体非常不明确,在生态风险爆发后,找不到相关的责任主体或者相互推责任,使得生态风险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3 城镇化生态风险的治理路径
新时期城镇化的过程中,要严格杜绝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关于生态的要求“金山银山换不来绿水青山”。将自然环境、城镇和人文有机的结合,针对城镇化过程中的生态问题提出以下治理途径。
3.1 完善生态立法,明确各生态风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镇化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众承担过多的生态责任,那些风险的制造者从中获益并承担很少责任。所以法律要规范对主体权利的大小和资源使用情况,追究风险责任并进行严格的惩罚。补充法律对生态治理的空白和漏洞,制定生态安全、生态公平等基本理念。在城镇化过程中要严格实行生态补偿制度、资源总量管理和生态环境恢复制度,从根源预防生态风险的发生。法律法规还要明确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形成降低生态损害的人员、技术、监管等共同作用的法规体系。
3.2 建立公平分担生态风险的制度。
生态风险的措施无效主要在于权责分配的不明确,所以要根据生态风险的特点,形成科学的生态风险分担制度,重新形成完整的权利和义务分担模式,使生态风险制度发挥其重要作用。在环境法规上做出一定的创新,确定污染的排放标准和环境绩效等将生态风险作为企业的内部成本;对污染物的排放量、毒性和持续时间等进行科学的测定,明确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做出的补偿,使得他们能够加强对生态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3.3 加强生态风险的监管,加大监管力度。
环境执法应该是对风险管理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在乡镇上成立环境保护部门,加入具有扎实专业环境知识的工作人员,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使得各项法规都能得到充分的落实,对城镇化过程中造成的污染及时彻底的治理。严格对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新建项目进行管理,对不符合环境规定和政策的项目取消或者监督改正。形成一个城镇化环境保护体系,增加处罚的强度,对环境构成威胁当前并没产生危害的污染,若环境收到破环要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很有必要。
4 结论
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必经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今后中国的发展在很长时期是要依靠城镇化的。虽然城镇化过程中会出现不能完全消除的生态风险,但是经过严格的管理和控制,风险是可以最小化的。科学的分担风险,明确风险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有效的降低风险,是城镇化过程中降低生态风险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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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6344(2017)10-01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