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氟醚喉罩麻醉在小儿疝手术中的应用分析
2017-04-10邓超
邓超
河南信阳市中医院麻醉科 河南 信阳 464000
七氟醚喉罩麻醉在小儿疝手术中的应用分析
邓超
河南信阳市中医院麻醉科 河南 信阳 464000
目的 探讨七氟醚喉罩吸入麻醉在小儿腹股沟斜疝手术中的应用效果。方法 对56例行腹股沟斜疝修补术患儿采用七氟醚吸入诱导。喉罩成功置入后,保留患儿自主呼吸。术中结合手术刺激情况,对七氟醚浓度施加对应性调整(3%~4%)。记录麻醉诱导前(T1)插入喉罩后(T2)时、手术结束时(T3)的HR、MAP、SpO2变化及麻醉期间不良反应。结果 本组患儿均顺利插入喉罩,T1、T2、T3各观测点HR、MAP、SpO2变化不大,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麻醉期间患儿出现4例咽喉轻度不适,均无呕吐、反流、误吸等其他不良反应发生。结论 小儿腹股沟斜疝手术中采用喉罩七氟醚实施吸入麻醉,术中血流动力学稳定,不良反应小。
七氟醚;喉罩;小儿腹股沟斜疝
小儿腹股沟斜疝手术具有手术时间短、恢复快、创伤小的特点,同时不需要肌肉松弛及较强麻醉深度,仅达到保持患儿镇静、意识消失以及充分镇痛效果即可满足手术需要。七氟醚作为一种吸入麻醉药,因诱导与苏醒快等特点,在小儿麻醉中得到广泛应用。2015-06—2016-07间,我们对本院收治的56例行腹股沟斜疝修补术患儿实施七氟醚喉罩吸入麻醉,效果满意,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56例患儿中,男33例、女23例;年龄4~9岁,平均5.62岁。手术时间16~26 min,平均19.90 min。体质量12~30 kg 平均16.80 kg。ASA分级为Ⅰ~Ⅱ级,均无喉罩禁忌证,肝、肾功能正常。排除伴有严重呼吸、循环及神经系统的疾病。
1.2 麻醉方法[1-2]术前禁食8 h,禁水4 h,麻醉前30 min肌注阿托品0.01 mg/kg、苯巴比妥3 mg/kg。进入手术室后常规监测血压(BP)、心率(HR)、心电图(ECG)、呼吸频率(RR)及血氧饱和度(SpO2)。麻醉诱导:咪唑安定0.1 ms/kg,丙泊酚2 mg/kg,面罩半紧闭吸入七氟醚。七氟醚浓度在吸入前30 s中为8%,之后逐渐下降至4%。当患儿下颌松弛且睫毛反射消失之后,将经典型喉罩置入。听诊患儿双肺呼吸音,证实喉罩通气功能良好后将喉罩牢固固定,并连接呼吸机。术中保留患儿自主呼吸,调节七氟醚吸入浓度(2.0% ~4.0%)维持麻醉深浅。术中维持氧吸入流量1.5~2 L/min,丙泊酚3 mg/(kg·h)采用微量泵静脉注射。手术结束即刻停用七氟醚及丙泊酚。吸引器吸尽口咽分泌物,各项生命体征稳定后再将喉罩摘除,送回病房。
1.3 观察指标 分别对患者麻醉诱导前(T1)、插入喉罩后(T2)、手术结束时(T3)的HR、MAP、SpO2及麻醉期间咽喉不适、呕吐、反流、误吸等不良反应进行对比观察。
2 结果
本组患儿均顺利插入喉罩,各观测点HR、MAP、SpO2比较, 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麻醉期间患儿出现4例咽喉轻度不适,均未发生呕吐、反流、误吸等其他不良反应。
表1 2组各观测点HR、MAP、SpO2变化对比
3 讨论
小儿腹股沟斜疝手术既往应用保留自主呼吸的氯胺酮静脉麻醉,兼有镇痛和镇静作用[3],但控制麻醉浓度存在一定难度。如麻醉过浅,患儿术中易出现体动、疼痛等现象。若麻醉过深,则易导致循环及呼吸抑制。不仅影响手术的顺利进行,同时可延长术后苏醒时间[4]。七氟醚作为一种吸入麻醉药,对儿茶酚胺影响小,抑制心肌作用轻,可为术中提供比较稳定的血流动力学效果,同时具有诱导与苏醒快等特点,并具有香味,对呼吸道无刺激性,小儿更易于接受,目前已在小儿麻醉中得到广泛应用。而喉罩是一种新型的介于气管插管和面罩之间的控制呼吸道的麻醉用具,在用于短小手术中保留自主呼吸的全麻患者中,能维持呼吸道通畅,对血流动力学影响小,应激反应弱且麻醉深度能满足手术要求。我们对56例小儿腹股沟斜疝手术中采用喉罩七氟醚吸入麻醉,患儿术中血流动力学稳定,麻醉不良反应小,应用效果满意。
[1] 王敬秋,张云霞.喉罩七氟醚吸入在小儿疝气手术麻醉中的应用[J]. 中国实用医刊, 2011, 38(3):121-121.
[2] 刘琉, 樊飞. 喉罩七氟醚吸入麻醉应用于小儿疝气手术的临床分析[J]. 亚太传统医药, 2014, 10(7):128-129.
[3] 王芳, 郝唯, 刘国亮,等. 全凭七氟醚吸入麻醉复合喉罩与气管插管在新生儿手术中应用的比较[J]. 临床小儿外科杂志, 2012,11(6):455-456.
[4] 范雪梅, 李梅, 赵军阳,等. 七氟醚全麻喉罩通气在小儿眼科肿瘤检查中的应用[J]. 临床麻醉学杂志, 2008, 24(5):421-423.
(收稿 2016-12-08)
R614.2+1
B
1077-8991(2017)02-0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