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刑德与秦汉秩序认知的形成
2017-04-10曹胜高
提 要:秦依照阴阳刑德学理确立了“尚水重刑”的治国思路,形成了严苛的秦政。西汉融合了儒家之教化刑德论、法家之赏罚刑德伦和阴阳刑德论,以阴阳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了新的刑德论。刑德作为阐释政治秩序运行的学说,成为秦汉时期解释天人运行秩序的视角,奠定了中国术数的学理基础。
关键词:阴阳刑德;秦汉行政;天人秩序;学理形成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7.02.007
秦始皇称帝,出于秦襄公以后之秦王对“帝”的崇拜,可以看作秦之先王追求帝业的实现,也可以看作秦对帝道之说的认同。1秦始皇称帝后的重刑寡德,正是按照阴阳刑德观念主动选择的结果:
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
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更名河曰德水,
以为水德之始。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2
如果说秦始皇称“皇帝”有取“皇”至高无上之义、取“帝”德合天地之义,带有理性色彩,那么随后所制定的行政取向,完全出于对阴阳刑德学说的接受。秦以水为德,崇尚黑色,补上了郊祀五帝时对北帝(黑帝)的缺失,使得秦足以合乎五帝之德。秦行水德而取阴刑之意,推行刻薄寡恩之法政,则出于对阴阳刑德的信从。司马贞《史记索隐》中说:“水主阴,阴刑杀,故急法刻削,以合五德之数。”3由此来看,秦行苛政,竟然源自阴阳刑德学说,足见这一理论在秦汉时期影响之深远。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阴阳刑德学说,如何作为秦汉学者观察宇宙运行、社会变动、人事吉凶的参照,影响着秦汉国家意识形态的形成、行政措施的取向和人事变动的说解,并成为秦汉帝国的天人运行秩序的理论阐释。
一、周秦刑德学说的分野与融通
刑德之说,诸子所执不同,故而立论有别。王利器先生曾言: “秦、汉间人言刑德者各执一端,儒家言尚德,法家言尚刑……”1此乃就学理大概而言,落实到治国实践中,则必须兼顾刑德。按照桓范《世要论》的说法,刑、德作为治国的基本手段,在实践中有着孰轻孰重的区分:“盖德多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刑多德少者,五霸也;纯用刑而亡者,秦也。”2其以刑德的多寡来区分帝道、王道、霸道,并由此对前代政治理念进行了总结。我们不妨由此深入到诸子学说内部,来观察刑德之说如何演化,最终成为秦汉学者的基本理据。
秦汉学者所言之刑德,在周秦间有三个来源:一是以赏罚论刑德;二是以教化论刑德;三是以阴阳论刑德。
以赏罚论刑德,为法家的基本观点,可以看作霸道学说对刑德的思考。韩非子认为治理国家的手段,便是刑赏结合:“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 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3罚,体现的是刑;赏,则体现的是德。刑赏并用,可以约束百姓按照国家设定的合理范围行事而不至于违法。国君有意识采用赏罚督责官吏、管理百姓,是为“刑德二柄”:“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4在法家的学理中,刑德只是作为君主驾驭臣下的手段,有功则赏,有过则罚。赏罚之权操之于君,群臣听命而已。5由于法家秉持严刑峻法而忽略德治,其所理解的“德”,只不过是庆赏的恩惠和爵禄,属于手段,既非帝道论的本乎阴阳之德,亦非王道论的仁义之德。而刑,主要体现在对百姓的惩罚上,是以法律手段惩处违法者,与天地秩序无涉。
以教化论刑德,是儒家刑德学说的理路。在儒家看来,刑、德不可或缺。从《论语》中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主张,6以及上博竹简《鲁邦大旱》、《孔子家语》中《相鲁》、《始诛》等记述来看,孔子治国亦不弃刑罚,常采用以刑正德的手段,引民向善。7這一做法,为后世儒家所继承,至荀子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治民思路:“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
民不惩。”8相对于法家单纯依靠刑德赏罚进行国家治理的思路,儒家更注重礼法合治,刑德相成,反对不教而诛。经过了秦法严苛而骤亡的教训后,汉初儒生更强调德主刑辅,以纠正秦法之弊。如贾谊所言:“或道之以德教,或驱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9强调以德治国,以刑为辅,通过教化改良百姓,将刑罚作为国家治理的最后手段。在这样的学理认知中,汉儒坚持推崇以教化治国、以礼乐导民,将之视为尧舜王道之治的经验。《尚书纬·刑德放》言曰:“尧知命表,稷、契赐姓于姬;皋陶典刑,不表姓,言天任德远刑。”10强调即便是执法的皋陶,也秉持任德治而远刑罚的思路来执政。
讨论法家为代表的霸道、儒家为代表的王道、黄帝所代表的帝道中普遍存在的刑德论,既是为了分别三者对刑德理解的差异,更是为了思考三者之间存在的某些共通之处,毕竟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帝道和王道融通而成的帝王之道、霸道和王道融通的霸王之道,都在不同层面整合着刑德论。在这其中,儒家所谓的德,是以礼义为基础的心性培养、道德养成和行为修养,而非法家狭隘的“庆赏”;其所谓的刑,则指因礼义而形成的法度对社会秩序的维持,与法家作为的“杀戮”立意迥异。这是因为儒家承认社会有先天道德要求、群体价值,在此基础上明确“法”作为对人之后天恶性的惩戒,担负着卫道护德的功能,由此而推行的德主刑辅,注重教化养民而不是刑罚罔民。帝道刑德论,亦承认刑德源自先天秩序,是外在天理赋予人的约束性,这是人之能群的客观存在。相对于王道更多强调先天秩序的道德感,帝道更多强调先天秩序的规律性,认为人世间的社会秩序,源自于自然秩序,因而社会的运行,必须遵照与天地俱来的客观要求。
在西汉“霸王道杂之”的思路中,儒家和法家的刑德论,在学理层面进行了融通。1盐铁辩论中,文学与大夫们专门就刑德问题进行了辩论。大夫们主张“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即通过刑罚的手段可以使百姓循规蹈矩。文学则认为法令之繁、罪名之重,连官员都不知道何去何从,更遑论普通老百姓能够遵守。假如只从外部约束百姓,就需要制定更多的法令,法令越多,罪名越多,老百姓违犯的就越多,只有意识到国家治理的根本在于导民向善,而不是设罪陷人,这样才能长治久安。因此,刑不能不用,但应以德为本,“治民之道,务笃其教”,通过教化培养百姓的德行,“德明而易从,法约而易行”,2久而久之,道德兴而刑罚稀,便能实现天下大治。
刘向在《说苑》卷七中,便认为王、霸之别在于王道任德,其假托孔子答季孙之问来阐述刑德理论:
治国有二机,刑德是也,王者尚其德而希其刑,霸者刑德并凑,强国先其刑而后德。夫刑德者,化之所由兴也,德者,养善而进阙者也,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故德化之崇者至于赏,刑罚之甚者至于诛。夫诛赏者,所以别贤不肖而列有功与无功也……3
他借孔子亲口讲了一通阴阳、刑德、赏罚的道理,肯定刑、赏是治国不可或缺的两手,但认为王道、霸道的区别在于德刑孰先孰后,王道先德后刑,霸道先刑后德。刘向认为要想天下大治,必须推行王道:“圣王先德教而后刑罚,立荣耻而明防禁;崇礼义之节以示之,贱货利之弊以变之;修近理内,政橛机之礼,壹妃匹之际,则下莫不慕义礼之荣,而恶贪乱之耻。其所由致之者,化使然也。”4指出王者之政首重教化,教化正是培养百姓的道德观念,德立则民化,民化则知廉耻,廉耻明则能自行约束,毋需刑罚惩处。
在这样的视角下,西汉政治伦理中的刑德关系逐渐得以辨析清楚:治理国家需要刑德并用,理想的治道是德主刑辅。落实到治道上,汉儒主张重德轻刑,认为这既符合天道阳主阴辅之理,也符合人道德主刑辅之道,最终形成“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顺稽古之制,成时雍之化”的理想状态。5
二、秦汉阴阳刑德论的学理整合
以阴阳论刑德,出于帝道学说对阴阳之道的运用。6《周易》所言的“一阴一阳之谓道”,7将阴阳相生、相存、相根视为道的形态。阴阳能够化成万物、正在于气之变动,治理天下,需要精通阴阳变动之理。庄子以天子之剑比喻治国:“制以五行,论以刑德;开以阴阳,持以春夏,行以秋冬。”8言治理国家当合乎阴阳五行之道,依照四时使用刑德。9这一见解在《管子·四时》中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径也。刑德者,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日掌阳,月掌阴,星掌和。阳为德,阴为刑,和为事。是故日食则失德之国恶之,月食则失刑之国恶之,彗星见则失和之国恶之。风与日争明则失生之国恶之。是故圣王日食则修德,月食则修刑,彗星见则修和,风与日争明则修生,此四者,圣王所以免于天地之诛也……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刑德不失,四时如一。刑德离乡,时乃逆行。作事不成,必有大殃。1
其认为天地之所以运行,在于阴阳变动,四时不过是阴阳变动的结果,阴阳有生有杀,四时才有生长收藏之理,循阴阳之理而行政,天地才能风调雨顺,国家方才无咎无忧。马王堆帛书中《十大经·观》由此进一步推演,认为天下治乱,实际是刑德运行的向背所致:
不靡不黑,而正之以刑与德。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姓生已定,而敌者生争,不谌必定。凡谌之极,在刑与德。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而盈刑无匡。2
春夏养阳,秋冬养阴,阳生为德,阴生为刑,刑德相推则四时序,阴阳离合而万物成。由于刑德合于阴阳,相生相长,相辅相成,阴阳运行秩序体现在国家治理上,亦互根互生,不可偏废,“并时以养民功,先德后刑,顺于天”。3人道遵从天道,亦按照阳主阴辅之理,德主刑辅。《十大经·姓争》将阴阳运行关系称之为“刑德相养”:
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望失其当,环视其殃。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缪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章。4
刑德相养的学理,便是认为阴阳互根,独阴不生,独阳不长,阴阳互济而相成。5天之运行,在于阴阳,阴阳互生互克,便是刑德关系的体现。既然帝王受命于天,天地运行之顺、逆要应于国家治理,帝王治理国家的依道而行,实际是按照刑德运行来执政。这就需要帝王能感应到或意识到天象所呈现出来的意味,主动调整行政措施,以合于天道秩序。
周秦学者重视阴阳刑德,学理基点源自于对天地秩序的遵循,遵循天地秩序而获得的福报被视为天德,违背天地秩序而受到的灾异、祸患被视为天刑。如墨家学派便言:“观其事,上利乎天,中利乎鬼,下利乎人,三利无所不利,是谓天德。”6做事合乎天、地、人的利益,便是至高的道德。《庄子》也认为:“通于天地者,德也;行于万物者,道也;上治人者,事也;能有所艺者,技也。技兼于事,事兼于义,义兼于德,德兼于道,道兼于天。”7行事要合乎天道,便是合乎天德;个人心性要合乎天德,便要做到“虚无恬淡”。8《文子·自然》进一步解释说:“夫慈爱仁义者,近狭之道也,狭者入大而迷,近者行远而惑。圣人之道,入大不迷,行远不惑,常虚自守,可以为极,是谓天德。”合乎天德被视为国家治理、人事运行的最高要求。
在儒家学说中,天德则被视为按照仁义道德来行事。荀子言:“惟仁之为守,惟义之为行。诚心守仁则形,形则神,神则能化矣。诚心行义则理,理则明,明则能变矣。变化代兴,谓之天德。”9人应该通过后天的修为让自己的道德境界符合先天道德要求。落实到国家治理中,便是能够对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进行教化,对瘖、聋、跛躄、断者、侏儒之人进行赡养:“才行反时者死无赦。夫是之谓天德,是王者之政也。”10按照先天道德对缺德者教化、对穷困者赡养,尽最大可能建构合乎仁义要求的社会形态。
西汉所形成的刑德之说,融合了墨家的行事之法、道家的自然之论和儒家的仁义要求而形成的新学说。董仲舒将三者进行了融通,其按照圣人配天进行理解:“天有和、有德、有平、有威、有相受之意、有为政之理,不可不审也……天之道也,达者以此见之矣。我虽有所愉而喜,必先和心以求其当,然后发庆赏以立其德;虽有所忿而怒,必先平心以求其政,然后发刑罚以立其威,能常若是者谓之天德。行天德者谓之圣人。”1在他看来,天对人的刑赏,是天道对人道评骘的体现:如果国家治理合乎天道,天以祥瑞褒赏;如果违背天道,天以灾异惩戒。公孙弘在元光五年举贤良对策进行了更清晰的概括:“天德无私亲,顺之和起,逆之害生。此天文地理人事之纪。”2其承认天具備的先天道德,合乎仁义之说;其能够决定人道,参照人道法天道之论;天道作为自然规律,是人类运行的纲纪;天德则被视为自然规律对人类化育之恩、养育之情,是人类行事的参照,因而人应当顺应天道与天德。
违背天道、天德,实际是违背自然规律,自然会受到自然的惩处,便是天刑。3东周太子姬晋劝谏周灵王时说:“夫事大不从象,小不从文。上非天刑,下非地德,中非民则,方非时动而作之者,必不节矣。作又不节,害之道也。”4认为不顾天的警告、地利之宜、百姓之利,不按照时令、时机做事,必然会带来严重祸患。因而周人便设立专门的机构观察天地运行的规律,探寻天象,以避免灾异。《国语·鲁语下》中言:“天子大采朝日,与三公、九卿祖识地德;日中考政,与百官之政事,师尹维旅、牧、相宣序民事;少采夕月,与大史、司载纠虔天刑;日入监九御,使洁奉禘、郊之粢盛,而后即安……”韦昭注言:“朝日以五采,则夕月其三采也。载,天文也。司天文谓冯相、保章氏,与大史相俪偶也。因夕月而恭敬观天法、考行度以知妖祥也。”5观察日月运行、体察自然现象,实际是探寻国家治理能够最大可能地合乎自然规律。
这一观念,在帝道学说中成为基本立场,其言帝王行事治国者,多论如何精通刑德之理,合于天地之道。如《鹖冠子·王鈇》云:“天子执一以居中央,调以五音,正以六律,纪以度数,宰以刑德。”6认为天子治国,能够做到阴阳互济,刑德并用。《风俗通》引《尚书大传》言描述五帝治国,亦因天地运化而用刑德:“天立五帝以为相,四时施生,法度明察,春夏庆赏,秋冬刑罚。帝者任德设刑,以则像之,言其能行大道,举措审谛。”7能够依照四时变动施德用刑,让行政秩序合乎天地秩序。8
董仲舒以阴阳刑德理论所阐释的国家治理学说,融合了帝道学说与王道学说。从学理上说,其以阴阳刑德论解释天人关系,以教化刑德论解释人伦秩序,建构了法阴阳四时、以刑德治国的新的政治学说。他认为帝王既然受命于天,当然要按照天道的运行模式,以阴阳互动的方式行事,按照自然秩序建构政治秩序。其在元朔元年(前128年)的对策中阐明了这一理论:
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天道大者,在于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天使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长养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阴入伏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务德教而省刑罚。刑罚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今废先王之德教,独用执法之吏治民,而欲德化被四海,故难成也。9
这段话有三个理论基点:一是帝王体阴阳之道,是为合乎天道。二是阴阳的属性为刑德,刑德不可偏废;由于阳主阴从,故天道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人当遵循天道、合乎天德。三是秦以水为德,水为阴,秦法峭刻而不用恩,汉立国以来继承秦制,尚法而寡德,不合乎阴阳之道。按照阳德阴刑、阳主阴辅之道,现在必须转而推行德政。这一解释所释放出来的建议是明确的,那就是汉朝要想长治久安,必须合乎阴阳之道,缓刑重德,以求顺应天道天德。
为了系统阐释这一理论,董仲舒用阴阳理论解释德主刑辅:“天数右阳而不右阴,务德而不务刑;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1他鼓励汉王室以教化推行德政:“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2其认为人道合乎天道,人德遵从天德,从而将原始儒家强调的德政出于道德的自觉,修订为德政乃是人对天地秩序的遵从,对儒家德主刑辅、重德轻刑的主张进行了重新的阐释。3
以阳主阴辅的角度阐释德主刑辅而鼓励帝王推行德政,进而鼓励汉朝采用儒家学说治国,是董仲舒对儒学的一大贡献;但这种基于同类相召建立的感应学说,不仅制约了两汉儒学的理性发展,而且影响了两汉行政秩序的理性判断。董仲舒认为天人感应之所以发生,在于天人相副、同类相动:
美事召美类,恶事召恶类,类之相应而起也,如马鸣则马应之,牛鸣则牛应之。帝王之将兴也,其美祥亦先见;其将亡也,妖孽亦先见。物故以类相召也,故以龙致雨,以扇逐暑,军之所处以棘楚,美恶皆有从来,以为命,莫知其处所。4
同类相动这一认知不是董仲舒的发明,前文所引《管子》、《吕氏春秋》、《淮南子》也有类似的论述,但关键在于董仲舒的学说被汉武帝接受,而且浸润在公羊学的学理阐释中,被视为两汉儒学建构的基本理论,也成为两汉政论的一个角度。其逻辑便是德行天下,则祥瑞出;恶行于人间,则灾异现。一个完美的王道之治,百姓和睦,自然天降祥瑞,各种灾异消失殆尽。
这类论述作为一个基本认知,很快被汉儒接受,并成为立论的学理。《大戴礼记·易本命》居然说:“帝王好坏巢破卵,则凤凰不翔焉;好竭水搏鱼,则蛟龙不出焉;好刳胎杀夭,则麒麟不来焉;好填溪塞谷,则神龟不出焉。故王者动必以道,静必以理。动不以道,静不以理,则自夭而不寿,訞孽数起,神灵不见,风雨不时,暴风水旱并兴,人民夭死,五谷不滋,六畜不蕃息。”5其将自然现象与帝王行政完全等同起来,帝王作好人好事,天马上就有祥瑞,是为德;帝王作坏人坏事,天马上显示灾异,是为刑。以此为原理,纬书中相近列举了各种自然现象所对应的人事,如《春秋纬·汉含孳》言:“臣子谋,日乃蚀。”6《孝经纬·钩命决》言:“失义不德,白虎不出禁,或逆枉矢射,山崩日蚀。”7这些说解,妄托于圣人之口,附会于经书之间,成为了汉儒论政的理据。
阴阳刑德学说在秦汉的学理整合及其理论误区,在于这种学说本身只是一种假设,作为对天地秩序的解释,其天生存在着学理的不足,因此不可能对天地万物进行事无巨细的解释。汉儒在使用时,忽略这一学说是以人遵循天地秩序行事为基本的逻辑前提,而是将之理解为人与天地互动关系,将天人相参相用理解为互为因果,逆向推论,强化了人对天地秩序的影响,试图通过改元、改德、改制以及人事调整来调整天地秩序,从而将刑德学说推入到偏执的困境。任何学说都有一定的学理边界和适用范围,超出范围的使用,即便是正确学理,也会呈现出荒谬的结论,更何况阴阳刑德学说本身就存在著诸多不足。经过了汉儒的尝试,阴阳刑德学说在魏晋之后被儒家学理所扬弃,其阴阳之论、刑德之说遂回归到术数学说之中,作为一种民间信仰、风俗习惯延展下去,而王道论则被强化为儒家学说的核心。8
三、阴阳刑德与天人秩序的术数化
阴阳刑德作为秦汉学者观察世界、建构天人运行秩序的基本模式,经过进一步的细化,成为汉人观察、描述、处理天人关系的基本学理。如《淮南子·兵略训》判断作战的成败,将刑德作为考量要素之一:“明于星辰日月之运,刑德奇賌之数,背乡左右之便,此战之助也,而全亡焉。”其中的“奇賌”,高诱注曰:“奇賌,阴阳奇秘之要,非常之术。”1是对阴阳运行所生刑德的技术化应用。司马迁言西汉初年的龟占,“明于阴阳,审于刑德。先知利害,察于祸福”,2也是按照阴阳运行推断刑德关系。崔骃《北征颂》也说:“人事协兮皇恩得,金精扬兮水灵伏,顺天机兮把刑德,戈所指兮罔不克。”3是言东汉时人判断个人穷达得失,也遵从阴阳刑德来观察。《越绝书》记计倪与勾践论刑德关系:“阴阳万物,各有纪纲。日月、星辰、刑德,变为吉凶,金木水火土更胜,月朔更建,莫主其常。顺之有德,逆之有殃。是故圣人能明其刑而处其乡,从其德而避其衡。凡举百事,必顺天地四时,参以阴阳。用之不审,举事有殃。”4列举了阴阳刑德之间的复杂转化关系,认为蕴含着可以细化的吉凶祸福,支配了人的行事方式。
按照阴阳的运行推演刑德的存在特点、运行
方式,是秦汉术数建构的基本模式。《管子·四时》提出了“日德”与“岁德”的概念:“九暑乃至,时雨乃降,五谷百果乃登,此谓日德……春嬴育,夏养长,秋聚收,冬闭藏。大寒乃极,国家乃昌,四方乃服,此谓岁德。”5其按照四时运行的规律对阴刑、阳德进行推演:“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刑德不失,四时如一,刑德离乡,时乃逆行。”6春夏阳生,故主德;秋冬阴生,故主刑,要按照自然规律行政,并后《吕氏春秋》十二纪、《淮南子·时则训》、《礼记·月令》、《大戴礼记·夏小正》由此推演,将自然的生、长、收、藏秩序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国家的行政事务结合起来,以求合乎天道天德。在此基础上,马王堆汉墓帛书《刑德》进一步从学理上讨论阴阳运行规律,其按照时间推导了一年四季的刑德转化,将刑德学理细化到对日月、时辰的推断中。其基本學理是:“德始生甲,太阴始生子,刑始生水,水子。故曰:刑德始于甲子”,7实际是将十天干、十二地支循环而形成的六十甲子,按照阴阳属性进行分配。甲属阳,子属阴,二者分别代表德、刑。由于十天干、十二地支分属阴阳,其所形成的六十个组合便有了阴阳的不同,其中阳阳组合为天德,阴阴组合为天刑。这样一来,大而在年、中而在月、小而在日、具体在时,皆有了刑德属性。年、月、日、时皆有刑德,故一年之中便有德高之日、也有刑重之时,《刑德》一书由此对刑德的运行规律进行推演。其中,甲本侧重于推算以刑德日徙为方式的小游,而乙本侧重于以刑德岁徙为方式的大游,从而按照时间序列中推断了一年四季、六十甲子的刑德存在。
在这一视角下,《淮南子·天文训》进一步从空间上讨论阴阳刑德,明确了刑德与方位的关系:“阴阳刑德有七舍。何谓七舍?室、堂、庭、门、巷、术、野。十二月德居室三十日,先日至十五日,后日至十五日,而徙所居各三十日。德在室则刑在野,德在堂则刑在术,德在庭则刑在巷,阴阳相德则刑德合门。八月、二月,阴阳气均,日夜分平,故曰刑德合门。”8将七舍两两对应,分属于阴阳,便自然具有了刑德属性。按照月令的不同进行游徙,在时间上,二月、八月阴阳平衡;在方位上,十二月刑德相合于门。以此推演,便可判断出不同的时间刑德所在的方位。
从时间、空间上对阴阳刑德的这些推演,成为汉代术数学理的基础。其中确立的一些基本规则,成为后世术数的定律。如《刑德》乙本所言:“刑德之岁徙也,必以日至后七日之子午卯酉。德之徙也,子若午;刑之徙也,卯若酉。”1便确立了“子午相刑,卯酉对冲”的基本认知,子、午、卯、酉若配以方位,为四方之正,与之阴阳相同的干支为壬子、丙午、乙卯、辛酉,2《淮南子·天文训》中将之称为四仲之神,因为值之正位,阴阳相同,故而其对冲自刑。3
后世流行的奇门遁甲之术,便是按照阴阳刑德的关系,结合阳开阴闭、阳动阴静的特征进行推演。从时间上,先确立四正刑德,再对一年四季进行推演:“冬至德在卯,刑在酉;夏至德在酉,刑在卯。春分德在午,刑在子;秋分德在子,刑在午。立春德在辰,刑在戌;立秋德在戌,刑在辰。立夏德在未,刑在丑;立冬德在丑,刑在未……将兵以开阖分主客,以刑德定坐击,阖为主、开为客,坐阳德、击阴刑是也。”在解释方位时,按照孟甲、仲甲、季甲三甲推演上元、中元、下元人局:“三元三甲直符之时,举事视刑德为动静,将兵视刑德为战守,皆以在门决之。在门者,刑德在直使之门也……凡三元入局,五百四十时中,五卯时德在门,五酉时刑在门。德在门之时,宜动宜战;刑在门之时,宜静宜守。”4由此确立德、刑所在的位置,以趋吉避凶。后世占断灾异,常以阴阳刑德之说而进行判断。如兵阴阳中,对吉祥之风的判断,在于“从岁、月、日、时德并德合……德者阳德自处,谓丙戌庚子为阳。假如甲日巳德在甲也。阴德在阳,谓乙德在庚,丁德在壬,己德在甲,辛德在丙,癸德在戊,为德合。其有王气者,随四时王方也。”5五行学说的引入,使得吉凶的判断又增加了更多变量,如《开元占经·风占》言:“凡鸣条以上怒风起止,皆详其五音与岁、月、日、时,刑德、合冲、墓杀、五行生克、王相囚死,以言吉凶,仍以六情推之,万不失一”,6干支之间有合、冲、刑、伤,其运行又与长生、沐浴、冠带、临官、帝旺、衰、病、死、墓、绝、胎、养相配;五行之间有生克,与四季相配,又有王、相、丘、死、休、废之说。这样一来,五行、十天干、十二地支因其属性的不同,相互制约、相互生发,形成一个复杂的宇宙解释系统,用以判断自然、社会、人生的吉凶,成为中国术数观察天人关系的一个基点。
阴阳刑德作为观察天人互动关系的基点,不仅成为术数的基础,而且深入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风俗通义·祀典》载太史丞邓平对腊月的解释:“腊者,所以迎刑送德也,大寒至,常恐阴胜,故以戌日腊。戌者,土气也,用其日杀鸡以谢刑德,雄著门,雌著户,以和阴阳,调寒暑,节风雨也。”7鸡为酉为阳金,戌为阳土,金赖土埋,土赖金泄,刑主杀,冬为刑,故戌日杀鸡以养土气,以人力之举涵养土气,以合乎冬藏之理。《太平经》言:“夫刑德者,天地阴阳神治之明效也,为万物人民之法度。”主张逐月对德、刑的位置、德刑调整的时间进行推算,认为圣人明阴阳运行,而帝王应该循刑德治国:“古者圣人独深思虑,观天地阴阳所为,以为师法,知其大□□万不失一,故不敢犯之也,是正天地之明证也,可不详计乎?可不慎哉?”8
思想认知对社会行为的影响,既基于学理的认同,也基于社会舆论的强化。阴阳刑德的术数化,进一步深化了执政者对阴阳刑德之说的信从。元寿元年(前2年)正月朔,哀帝准备尊皇后父傅晏为大司马卫将军、帝舅丁明为大司马骠骑将军,临拜之日,发生日食,只好诏举方正直言何以如此。杜邺便说:
臣闻阳尊阴卑,卑者随尊,尊者兼卑,天之道也。是以男虽贱,各为其家阳;女虽贵,犹为其国阴……日食,明阳为阴所临……坤以法地,为土为母,以安静为德。震,不阴之效也。占象甚明,臣敢不直言其事!1
认为日食的出现,是外戚之阴遮蔽了国君之光辉,天以此进行警告。孔光在对策中也说:
臣闻日者,众阳之宗,人君之表,至尊之象。君德衰微,阴道盛强,侵蔽阳明,则日蚀应之……臣闻师曰,天左与王者,故灾异数见,以谴告之,欲其改更。若不畏惧,有以塞除,而轻忽简诬,则凶罚加焉,其至可必……2
认为哀帝应尊重天意,“承顺天戒,敬畏变异,勤心虚己,延见群臣,思求其故,然后敕躬自约……”云云,3要求哀帝反省天意的警告,改良朝政,选用贤良,使得国家行政回归到天人合一的正常轨道上来,同时上书的周护、宋崇也纷纷建言如是。
東汉桓帝即位,太后临朝,朱穆也因推灾异而劝戒梁冀:“穆伏念明年丁亥之岁,刑德合于乾位,《易经》龙战之会……谓阳道将胜而阴道负也。今年九月天气郁冒,五位四候连失正气,此互相明也。夫善道属阳,恶道属阴,若修正守阳,摧折恶类,则福从之矣……今年夏,月晕房星,明年当有小厄。宜急诛奸臣为天下所怨毒者,以塞灾咎。议郎、大夫之位,本以式序儒术高行之士,今多非其人;九卿之中,亦有乖其任者。惟将军察焉。”4他认为太岁在丁、壬,岁德在北宫,太岁在亥、卯、未,岁刑亦在北宫,故合于乾位,因而荐种暠、栾巴等。第二年严鲔谋立清河王蒜,又黄龙二见沛国。梁冀不懂术数,觉得朱穆“龙战”之言非常准确,便请奏种暠为从事中郎,推荐栾巴为议郎,朱穆也因此被提拔为侍御史。
杜邺、孔光对日食的判断,都以阴阳失序解释朝廷人事;朱穆以刑德预测岁时,鼓励朝廷以德胜刑。此二例中对阴阳刑德的解读,不仅是出于理论的推导,更是带有术数化的推演,表明阴阳刑德不仅成为审视行政秩序的一套成熟理论,并且其内在的推演逻辑可以作为学理直接论证。其有利于儒生的地方在于,儒生可以根据阴阳刑德学说对朝廷人事进行干预,进而保证儒家学说对政治干预的主导权。但不利的地方,则是阴阳刑德理论存在着先天不足:那便是对层出不穷的祥瑞可以进行随意附会,锦上添花的解释无伤大雅;但对于无法避免的灾异却无法通过人事调整彻底解决,一个不能雪中送炭的理论,不仅经不起实践检验,而且也久而久之连学说的信奉者都产生怀疑,东汉桓谭、王充、王符等人对刑德理论的疑虑,便是对阴阳刑德学说不足以彻底解决天人问题而进行的怀疑。
这一理论困境,在理论形成之初,便是帝王面对灾异无所适从,只好下诏求言,儒生强为说解,帝王通过改元、改德来调整。但调整之后,灾异依然连绵不绝,儒生翻来覆去的说法要么是改制,要么就是再改。5这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只有两个路径可以解决:一是按照儒生的解释彻底改制,以祥瑞为方向,以灾异为警戒,朝着儒生设计的思路去走,王莽便是在儒生的祥瑞阐释中不断被寄予期望,最终在禅让的蛊惑下建立了新莽。二是按照儒生的解释调整了朝政,但灾异还是连绵不断出现,硬着头皮改元、改德、改制仍不能解决问题,那只好不敢相信这一学说了。东汉学者对纬书的批判以及魏晋之后纬书的散佚,正是儒生逐渐对此类学说厌弃的结果。
[作者曹胜高(1973年—),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东北师范大学亚洲文明研究院兼职教授,陕西,西安,710119]
[收稿日期:2016年11月7日]
(责任编辑:王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