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大制度?发挥代表作用
2017-04-10陈益华
【摘 要】 文章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不足,探讨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人大制度的“三位一体”建设对策: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是前提,健全代表履职保障机制是关键,落实代表监督约束机制是保证。
【关键词】 人大制度;人大代表;选举;保障;监督
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到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关乎我国的国体政体以及党执政的根基。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权力机关的主体作用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笔者认为主要是加强人大代表的选举机制、履职保障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三位一体”建设。
一、前提: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
1、把好人选“三关”
人大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换届之际,要严格把好代表人选的“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严格审查代表的资格条件,将负责任、思想品德好、群众口碑好、政治素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能够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候选人选出来。代表结构反映民主质量,要确定各级人大代表的界别、性别、民族、行政区划、人口等结构比例,更加合理分配不同阶层利益人数,尤其是增加与基层群众有直接联系的、能够反映最迫切的社会问题的代表。[1]要不断减少人大代表中政府官员的数量,这样的代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利于代表履行监督职能,不利于营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总体来说弊大于利。
2、严格落实差额选举
一分制度,九分执行。要严格执行差额选举制度,通过候选人之间的竞争,达到优胜劣汰,这样选出来的人大代表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代表荣誉,鞠躬尽瘁地履行代表职责,同时也更广泛地代表民意,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
3、公示审定候选人
对于审定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产生的,都要将候选人名单通过宣传栏、网站等媒介向全社会公示7天以上,对于公示期间,有人举报候选人有问题的,经查属实,不符合人大代表条件的候选人,应按有关程序取消其资格。
二、关键:健全代表履职保障机制
1、加强对代表的履职培训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切实加强对新老代表的培训工作,以不断提高代表素质,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培训的内容:一是组织代表系统学习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二是组织代表系统学习宪法和代表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三是组织代表系统学习人大工作业务和人大工作常识;四是组织代表系统学习其他与人大工作相关的知识,如经济学知识、法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等,不断提高代表知政、参政、督政的能力和水平。[2]
2、健全代表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于调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也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经常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履行代表职责出类拔萃的代表小组、代表以及办理答复代表建议好的单位,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等相关组织要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积极营造代表“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其次,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生活、工作方面多关心代表,多为代表排忧解难,让代表感觉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从而激发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力量。
3、拓宽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从人大常委会方面来看,要编撰好《人大简报》,建立政情通报制度,就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民主法治建设的重点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适时向人大代表进行通报,加强同代表的交流,让代表更好地知情知政,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质量。人大常委会还要常邀请代表一起进行执法检查、调研和视察,密切与代表的联系。从“一府两院”方面来看,“一府两院”的领导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要通过电话、座谈、信函等方式主动征求并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就人大代表自身而言,要通过网络、新媒体、信访接待等渠道紧密联系群众,多了解社情民意。
4、搭建“人大代表之家”平台
人大代表不但要参加人代会,而且在闭会期间也有大量实际工作要做。“人大代表之家”就是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开展工作与活动的平台。活动的内容包括组织代表学习,联系接待选民,开展视察调研,代表互相交流履职经验,等等。
5、逐步推行专职代表制
兼职代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财政的负担,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代表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的矛盾。大部分代表一身二任,甚至一身多任,或把代表工作当副业,或对代表工作力不从心,结果产生“代表代表,会完就了”的现象。大大降低了代表工作的实效性,导致代表职务的虚化。二是不利于树立人大的权威。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威的树立依赖于代表权威。实现全职代表制,就在制度上让“代表”成为一个具有崇高声望和地位的专门职业。[3]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人大举举手”的局面。故可借鉴西方的议会制,逐步推行专任代表制,精简代表人数,延长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切实增强代表工作的实际社会效果。
三、保证:落实代表监督约束机制
1、完善对代表实施监督的法律
在法律中要明确规定代表也要接受监督,并详细规定监督代表的形式、手段、程序等,从根本上解决代表由谁监督、怎样监督的问题,从而使这一监督代表履职的利器真正发挥作用。既要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更要加强对代表日常生活的监督。目前,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罢免代表的理由完全可以由有权提出罢免案的主体——选民根据自己的判断依法进行。一些民主意识较强的选民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可以对那些不作为、不履职的代表启动罢免程序。一旦出现这样的个案,对代表将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
2、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人大常委会要为每位人大代表建立履职档案。对每名人大代表在任期中参加了多少次人代会、多少次视察和联系多少次选民等,都要详细记录,并作为今后奖励、批评、连任或罢免的依据。履职档案的设立,既使选民的监督有据可依,又将有助于代表的自我约束。
3、坚持代表述职制度
根据“由谁产生,向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原则,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每年要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其他各级人大代表每年要定期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作为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其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监督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在闭会期间是否积极参加代表活动,是否经常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热情为群众服务;能否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等。[4]根据述职情况和平时对代表的了解,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评议,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反馈给述职代表,督促其认真整改。评议述职活动可以提高代表履职意识、进一步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增强代表自觉接受选民监督意识,促使代表更好地履职尽责,同时也让选民进一步感受选好代表的重要性,使法律赋予选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在参与代表述职活动中得到充分体现。
4、落实代表去职制度
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或因违法犯罪或虽未违法犯罪但失去选民信任的代表要依法罢免;另一方面,对那些不负责、不作为、不合格的代表,也应通过制定有关制度,开通对其去职的渠道。此外,要提高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成效,还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选民的监督意识、民主意识。
【参考文献】
[1] 钱婕.西方代议制度与我国人大代表制度的比较研究[J].兵团党校学报,2013(6)48.
[2][4] 黄学有.浅谈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J].中国人大,2002(14)36-37.
[3] 贾亚莉.关于人大代表的兼职制[J].西安航空技術高等专科职业学校学报,2007(3)50.
【作者简介】
陈益华(1978-)男,汉,湖南隆回人,广东工商职业学院思政教学部,法学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