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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宋刺事人的社会地位及其命运

2017-04-08

武 文 君

(渤海大学 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辽宋刺事人的社会地位及其命运

武 文 君

(渤海大学 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辽宋政权对峙时期,从事情报活动的刺事人群体已颇具规模。辽宋刺事人可分为管理层和执行层两个类别。管理层刺事人社会地位较高,命运起伏小;执行层刺事人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命运多舛,事成者发财封官,事败则危及性命,甚至牵连他人。专制统治之下,无论是管理层还是执行层刺事人的社会地位和命运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态度。

辽;宋朝;刺事人;社会地位;命运

网络出版时间:2017-02-28 14:50

辽宋对峙的160余年里,无论是和平时期,还是战争阶段,两个政权间的较量始终存在。在此背景下,以刺探对方情报为目的的一类职业应时而生,他们被时人称为刺事人、探事人、探人、间谍、谍者、谍人、细作、耳目、觇者、觇事人、觇事者、勾当事人以及奸细人等。其中,刺事人作为情报人员的称呼出现在宋代文献中,并且成为宋朝户籍行政管辖中的一种特殊民户。

一、辽宋刺事人的社会地位

辽宋刺事人的职业构成较复杂,包括边臣、使者、商人、僧人以及农民等。刺事人按照有无官职可划分为管理层和执行层,他们的社会地位差异较大,个人命运也往往有别。

(一)管理层刺事人的社会地位

辽宋管理层的刺事人主要指边臣和使者。一般来讲,中国古代社会等级以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相区分,其中,政治地位具有决定性作用。刘丰认为,“一个人只要入仕作官,他本人及其亲属就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同时也拥有了财富。决定等级地位的经济因素是从属于政治的”[1]59。辽宋管理层的刺事人政治地位普遍较高,也因此赢得较高的社会地位,一些人还扬名后世,如时人就为擅长掌控刺事活动的雄州长官何承矩和李允则立庙以赞其功绩[2]2 562。

(二)执行层刺事人的社会地位

辽宋执行层的刺事人身份多样,有商人、僧人、农民和小手工业者;从地域看,有边民和两属民。他们的社会地位整体偏低,因所服务政权的不同有所区别。

辽朝对刺事人搜集的情报大多不予核实,这使得一些刺事人在宋朝的反间计中枉送性命。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辽刺事人打探到有宋民被契丹民殴伤,而宋边臣李允则不承认有此事,致使辽朝以为本方刺事人情报有误,“乃杀谍”[2]10 481。又如辽朝刺事人盗锁案:“辽遣谍盗西关锁,舜卿密易旧鐍而大之。数日,虏以锁来归,(刘)舜卿曰:‘吾未尝亡锁也。’引视,纳之不能受,遂惭去,诛谍者。”[1]11 063这两例都是宋方故意使辽人以为己方刺事人情报不实,致使辽方刺事人被杀。因一份情报有误即断送性命,足见刺事人的社会地位低下。

与辽朝不同,宋朝执行层的刺事人在有宋一代始终占有一席之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3点:

1.文献中相关称谓及用语的变化

北宋前期对于己方的情报人员已出现诸如刺事人和探事人一类的中性称呼,辽宋进入和平状态后,宋朝对于辽朝刺事人的称谓有时也用这类中性词。文献中一些用语对了解宋朝执行层刺事人的社会地位有所帮助,具体如下:

宋太宗端拱二年(989),王禹偁奏:“谓宜委边上重臣,募边民谙练蕃情者。”[3]672

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张景宪“先是,雄、霸之间岁出金帛购谍者以揣知虏情”[4]711。

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北人忽尔逾常,赈恤两属之民,意必别有所在,可严责雄州及缘边安抚司,委剌(刺)事人钩测其端以闻”[3]6 833。

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委长吏同募土著可以深入刺事人”[3]6 889。

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代州言,谍报契丹北枢密萧尧昌等引步骑点检缘边铺舍。上批‘……宜下定州真定府安抚司、太原府经略司,速募人伺敌情’”[3]7 386。

雇佣制在宋代的实行范围广泛,涉及农业、官私手工业、商业以及私人家庭等多种行业。在军事上,宋代的募兵制也使军队与商品经济相结合。雇佣与募役俨然成为有宋一代的时代特征。宋朝将“委”“募”和“购”等字眼应用于刺事人,是宋朝刺事人为北宋社会所认可的直接反映,也是对其社会地位的肯定。

2.刺事人登册入籍

宋仁宗时期,包拯建议“密令知州、通判及旧例管机宜人等,尽籍见勾当事人姓名”[5]121,这是宋代文献中第一次出现将刺事人登记入册的主张。此后,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年),熙河兰会经略安抚制置使李宪又建议:“诸将各于所管蕃部内,籍善探事人姓名,以备遣使。”[3]8 126宋朝何以两次出现请求将刺事人登记备用的情况?因为他们是社会所需要的一类人。另据包拯和李宪前后所言,包拯奏请的是河北地区,而李宪所指主要是熙(治今甘肃临洮县)、兰(今甘肃兰州)、岷(治今甘肃岷县)和通远(治今甘肃陇西)4州。换言之,两者所请登记的刺事人分别是针对辽朝和西夏而言的。《宋会要辑稿》记载,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应民兵户内余丁,若归明人子孙、官户、客户、女户、单丁户、探事人户,河北沿边弓手户,并免丁之人,并令附保”[6]8 605。这里提到的“探事人户”表明刺事人至少在1077年已入宋朝户籍,应改革之风被纳入保甲体系。北宋保甲法在熙宁三年(1070年)开始实施,最初在开封和祥符两县试推行,后逐渐推广于京东、京西、河北、河东和陕西等路。王安石言:“今所以为保甲,足以除盗,然非特除盗也,固可渐习其为兵。”[3]5 392可见,包括刺事人在内的入保人户还有“为兵”的可能。宋朝刺事人成为独立户入宋籍,其社会地位是有所提升的。

3.政府对刺事人的待遇与安排

《续资治通鉴长编》和《苏轼文集》中提及为宋方服务的执行层刺事人有姓名者共计22人,他们的待遇和安排渐趋制度化(见表1)。

表1 宋方刺事人表

表中所列宋朝刺事人,除四哥和李坚外,其余20人在刺事任务完成后皆有银两、田地与官职等赏赐。其中尤以授予官职最为平常,有19人得到此种奖赏,分别是殿直1人、都知兵马使1人、县主簿1人、教练使1人、三班奉职2人、三班借职3人、三班差使殿侍4人、三班差使3人、下班殿侍2人和茶酒班殿侍1人。他们中还有4人兼指使官,与至和二年(1055年)宋仁宗“诏雄州探事人补三班差使殿侍者,并以为本州指使”[3]4 323条相符。宋朝执行层刺事人所任官职以武选官居多。赵冬梅认为,武选官供职于内廷的“廷臣”地位和作为皇权代表监临与出使的经历,使得其群体社会地位高于军职[7]14。宋朝获得官职的执行层刺事人依靠官阶可领取俸给(主要包括俸钱、衣赐和禄粟)。比如三班奉职与三班借职,其俸给包括:料钱——4千;衣赐——春、冬绢各3匹,钱200(随衣钱)[8]23。即使是未授官职的李弼也获得“赐地二顷,月支钱千、米一石三年”的赏赐。李弼被赐田,从而落实了他的主户身份。

另据执行层刺事人暴露后的栖身地看,北宋政府有意保护刺事人的人身安全,将其安置在江南、淮南、襄州(今湖北襄阳)、潭州(今湖南省长沙市)及应天府(今河南商丘)等距离辽宋边境较远的地区。依据宋朝对刺事人完成任务后的待遇及入职安排,刺事人实现了从普通人向官僚阶层的转变,是社会地位提高的重要表现。

二、辽宋刺事人的命运

辽朝管理层的刺事人不乏有能力者,因立功获得官爵受到重用。耶律休哥“少有公辅器”[9]1 299,曾“遣详稳意德里献所获宋谍者”[9]131、“献奚详稳耶鲁所获宋谍”[9]132;耶律化哥,乾亨初年(979年)擒宋谍,“知敌由海路来袭,即先据平州要地。事平,拜上京留守,迁北院大王”[9]1 381;耶律虎古“帝以虎古能料事,器之”[9]1 295;贾师训因密侦宋人军国事宜“迁枢密直学士”[10]478-479。然而,刺事人因其身份或机遇等因素命运各异。

(一)管理层刺事人的命运

宋方重视管理层刺事人的个人能力。宋神宗谓辅臣曰:“其边臣不能,使人到前后探事尤无实者,当移降。”[3]6 258正是这样的要求造就了一批有谋略的刺事人。比如,柳开“幼颖异,有胆勇”;[2]13 023李允则“少以材略闻”[2]10 478;何继筠“深沉有智略,前后备边二十年,与士卒同甘苦,得其死力。善揣边情,边人畏伏”[2]9 327,其子何承矩也“颇有识鉴”;和斌驻守宋朝南面边防,“以恩信得边人心,岭南珍货,一无所蓄。边吏欲希功造事,皆惮不敢发;或巧为谍报启衅,亦必折其奸谋。故所至无事,士大夫称之”[2]11 080,其子和诜“在雄十年,颇能侦敌”[2]11 081。从该角度论,管理刺事人具有传承性,这种传承基于接任者的突出能力。他们自基层入仕,逐渐凸显其能力,如张亢“少豪迈有奇节……进士及第”[2]10 482;任布“力学,家贫,尝从人借书以读。进士及第,补安肃军判官,辄刺问虏中事,上疏请饬边备,仍奏河北厉害。后契丹至澶渊,真宗识其名,特改大理寺丞、知安阳县”[2]9 682。出使辽朝的宋使也体现了宋朝统治者对其才能的重视,他们“或具备过人的才华,或有着良好的家庭背景”[11]58。其中的泛使被频繁派遣,借此契机他们改写了自己的命运。例如,王汉出使辽之前为工部侍郎,“奉使契丹,还,言其主不恤民政,而掊克荒淫,亡可跂而待也。徽宗悦,以知定州”[2]11 000;陈尧臣使辽前为“画学正”,带回天祚帝画像及辽朝山川图后,“上大喜,即擢尧臣右司谏,赐予钜万”[12]408。

《孙子》云:“明君贤将,能使上智为间者,必成大功。”[13]24辽宋统治者善用管理层刺事人,也改变了他们的命运。需要说明的是,管理层刺事人一般都有正当的合法身份,或使者或官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刺事人。他们的命运总体较好,极少有危及个人生命和家人安全的情况出现。

(二)执行层刺事人的命运

辽宋执行层面的刺事人则命运多舛。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为辽方服务的刺事人提及姓名者共13人。除马珠勒格被杀是在澶渊之盟签订之际,辽方刺事人在和盟之后殒命的还有3例。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诏缘边诸州军,如擒获北界奸人,可诘其事状,部送阙下,当释其罪,縻置内地。先是,上曰:‘朝廷虽与彼通好,减去边备,彼之动静,亦不可不知,间谍侦候,宜徇旧制。又虑为其所获,归曲于我,朕熟思之,彼固遣人南来伺察,自今擒获,当赦勿诛,但羁留之,待彼有词,则以此报答可也’”[3]1 320。也就是说,宋真宗曾前后两次下诏对待辽朝刺事人:“当释其罪,縻置内地”和“当赦勿诛”,这一变化与辽宋关系进入和平期有关。《契丹誓书》规定,辽宋双方“沿边州军各守疆界,两地人户不得交侵,或有盗贼逋逃,彼此勿令停匿。至于陇亩稼穑,南北勿纵骚扰”[3]3 293。刺事人的越境行为无疑破坏了辽宋盟约。宋朝留下辽朝刺事人以备不时之需,给予被捕的辽朝刺事人新的生存机会。

宋朝执行刺事人经常跨越边界,属于高度危险行为。辽朝前期对捕获的宋朝刺事人处置非常严厉,一般情况下生还的希望渺茫。《辽史·礼志》记载皇帝亲征仪:“常以秋冬,应敌制变或无时。将出师,必先告庙。乃立三神主祭之:曰先帝,曰道路,曰军旅……班师,以所获牧马、牛各一祭天地。出师以死囚,还师以一谍者,植柱缚其上,于所向之方乱射之,矢集如猥,谓之‘射鬼箭’。”[9]845《辽史·国语解》解释射鬼箭:“凡帝亲征,服介胄,祭诸先帝,出则取死囚一人,置所向之方,乱矢射之,名‘射鬼箭’,以祓不祥。及班师,则射所俘。后因为刑法之用。”[9]1 535据《辽史》记载,辽朝共进行过15次射鬼箭①,有11次用于战前,3次用于处置叛乱者,1次因官员贪蠹。据此,《国语解》的解释并不全面。11次中有2次用于惩治刺事人:一是统和二十二年(1004年),辽圣宗“以所获谍者射鬼箭”;二是重熙十三年(1044年),“获党项侦人,射鬼箭”。澶渊和盟之后,辽对宋朝刺事人射鬼箭的行为已经基本不存在。但从辽朝仍对捕获的西夏刺事人射鬼箭来看,辽宋和盟为宋朝刺事人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庇护。此外,从双方史料中关于和盟后斩杀对方刺事人数量大为减少的记载看,宋方被捕刺事人的命运有所改变。这种改变从宋真宗诏令捕获辽方刺事人却留其性命也可见一斑。此后,辽朝曾“移文索奸细人李福寿等”[3]7 081。可能两政权都已经默认了捕获对方刺事人留待有用时机以牵制对方的做法。

一旦刺事人被发现或捕获,与他们有过接触的人则有参与或协助刺事的重大嫌疑。因此,刺事人的探事行动有时会累及家人,甚至改变他人命运。王克臣知瀛洲时,“有告外间入境,密旨趣具狱,株连甚众,克臣阴缓之,已而得为间者于他道”[2]8 820。“趣具狱,株连甚众”反映出刺事人的刺事活动对与其相关人员的影响是很大的。此类记载较为详细的如统和元年(983年),“应州奏,获宋谍者,言宋除道五台山,将入灵丘界。诏谍者及居停人并磔于市”[9]112。宋代政府对乡村旅店的管理不够规范,开设乡村旅店的门槛较低。宋朝政府为防止境内居停人犯此种错误,还积极鼓励居停人告发刺事人,“即居停知情人能告首,原罪外亦与酬赏”[3]6 343。与刺事人关系最为亲密的莫过于其家人,如严政“其家忽为契丹捕去”,定州路安抚使韩琦推断其家人“必尽遭屠害”[3]3 983。可能也正是因为这样的担忧,宋朝刺事人翟公瑾事发后,“惧祸,挈妻子来归故也”[3]7 332。

有的刺事人被发现后,为求生或为钱财和官职而叛变。如被李允则策反的辽方刺事人“因厚赐以金”[3]2 151;先服务于辽,后归宋的刺事人安忠信和李文吉“并为三班奉职、淮南监当,仍赐忠信银三百两,文吉百两”[3]3 804。与宋朝普通刺事人相比,归宋的辽方刺事人的入职安排与宋普通刺事人同等,也就是说其社会地位平等。但其最初的赏赐要高于宋方普通刺事人,以“金”或者“银”作为奖励。

三、辽宋刺事人地位差异与命运变化的原因

就现有史料记载,宋朝刺事人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比辽朝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宋朝统治阶层较为重视刺事。比如,梁世济事发归宋,宋统治者犹豫是否接纳他,张方平上书,“切以今来边机,雄州广信军实为耳目,若非谍人往来探报,敌中动静何从闻知,凡我谍人,即彼奸贼,为利诱使,致家死地,事泄于彼,故当我归,此不收留,使之何适?若来无生路,去为大戮,尔后谍人岂复为用。边臣守将坐成聋瞽。朝廷先事制胜之术,疏矣”[14]。这是申明刺事工作的重要,重视妥善安置刺事人的建议;另一方面,与刺事人的内职身份有关。北宋内部的“耳目之司”——皇城司,又称皇城探事司(前身为武德司),负责伺察军政,察办民俗异事及谤议朝政者,侦察官吏的不法行为,侦捕其他不法或违禁人物,察传其他消息[15]37-38,皇城刺事人在北宋地位较高。同为刺事人各有分工,一个监察内政,对皇帝直接负责;一个探察外事,服务于宋朝政府。其中,对外刺事人因其行为关系国家大政,故在北宋的地位一直较高。

尽管宋朝刺事人的地位与待遇优于辽朝刺事人,然而一旦刺事活动牵涉政权利益,刺事人便会被推至风口浪尖,以平息口实。这一点之于辽宋都是如此。如景德四年(1007年),辽朝刺事人误将宋真宗东巡报为征辽,辽朝了解真实情况后,“自以为误于小民,失信于大国,于是械送谍者,以归于我(宋朝)”[16]20。在雄州管理刺事10年的和诜,参与童贯攻燕失败后,“贯以契丹尚盛未可图,劾诜觇候不实,贬濠州团练副使”[2]11 081。

综上所述,以边臣和使者为主的辽宋管理层面的刺事人社会地位较高,一般都比较有能力,对他们的选任充分显示出统治者所秉承的“上智为间”的思想。辽宋执行层面的刺事人多数为下层百姓,他们通过刺事活动跻身富民和官僚阶层,形成一种以情报为载体的流动通道,推动着社会阶层间的流动。尽管辽宋管理层与执行层的刺事人地位与命运有别,但王权统治之下,他们的归宿也只能取决于政权持有者的态度。

注 释:

① 分别是:太祖七年(913)四月,“问诸弟面木叶山射鬼箭厌禳”(卷1《太祖纪上》,第七页)。七年六月,“以养子涅里思附诸弟叛,以鬼箭射杀之”(卷1《太祖纪上》,第八页)。天赞三年(924),“军于箭笴山,讨叛奚胡损,获之,射以鬼箭”(卷2《太祖纪下》,第十八页)。天赞四年(925),“己酉,次撒葛山,射鬼箭。丁巳,次商岭,夜围扶余城”(卷2《太祖纪下》,第二十一页)。天显十二年(937),攻后唐,“射鬼箭于云州北”(卷3《太宗纪上》,第四十页)。会同二年(939),“以南王府二刺史贪蠹,各杖一百,仍系虞侯帐,备射鬼箭”(卷4《太宗纪下》,第四十六页)。乾亨二年(980),伐宋,“获敌人,射鬼箭”(卷9《景宗纪下》,第一百零三页)。统和四年(986)五月,伐宋,“以所俘宋人射鬼箭”(卷11《圣宗纪二》,第一百二十二页)。统和四年十一月,“遣谋鲁姑、萧继远沿边巡徼。以所获宋卒射鬼箭”(卷11《圣宗纪二》,第一百二十五页)。统和七年(989),伐宋,“次岐沟,射鬼箭”(卷12《圣宗纪三》,第一百三十三页)。统和十七年(999),伐宋,“射鬼箭”(卷14《圣宗纪五》,第一百五十四页)。统和十九年(1001),十月,“丁未,梁国王(耶律)隆庆统先锋军以进。辛亥,射鬼箭”(卷14《圣宗纪五》,第一百五十六页)。统和十九年,十一月,“庚午,射鬼箭”(卷15《圣宗纪五》,第一百五十七页)。统和二十二年(1004),闰九月,南伐,次固安,“以所获谍者射鬼箭”(卷14《圣宗纪五》,第一百六十页)。重熙十三年(1044),十月,“获党项侦人,射鬼箭”(卷19《兴宗纪二》,第二百三十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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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薛志清)

The Social Status and Fate ofCishiren(Spies)in the Period of Liao Song

WU Wen-jun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History,Bohai University,Jinzhou,Liaoning 121013,China)

In the Period of Liao Song,there is a full-scale group ofcishiren(spies)dealing in intelligence,who are classified into two ranks——the management and the executive.The management has a higher social status and fewer ups and downs of fate while the executive has a lower social status and more setbacks and frustrations.However,in the autocracy,the social status and fate ofcishirenof either rank is decided by the attitudes of the ruler.

the Period of Liao Song;cishiren(spy);social status;fate

2016-10-19

渤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071502224-19)

武文君(1991-),女,河北石家庄人,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中国古代史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辽金史。

H 315

A

2095-462X(2017)01-0032-005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70228.1450.0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