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申请“驱逐令”:共同抚养不等于藕断丝连
2017-04-08若星
若星
当断不断,必受其乱,离婚这件事就是如此。这不,杜红与严强离婚五载,前夫总借口共同抚养孩子,离婚不肯离家,令她烦恼不已。真不是假离婚,可不管杜红怒也好,赶也罢,严强总以不变应万变,始终以共同抚养孩子为借口赖着不走。当年分手时,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撫养孩子,这真能成为前夫的“免走金牌”吗?无奈之下,杜红只得将前夫诉至法院。
离婚协议埋隐患,
分房子没分孩子
1998年,28岁的严强与26岁的杜红,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牵手走进婚姻殿堂。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恋相爱,时间其实很短暂。不过,恩爱从来不是靠简单的时间累积,若无情,两人对面不相识,若有情,两人一见钟情亦能幸福终身。蜜月里,新郎新娘正是这种感觉,结束婚宴,夫妻俩南下海南,拥抱阳光、沙滩、海风、椰树……真想天天拥有如此美好的生活。然而,对于小两口来说,新婚旅游只是偶尔的奢侈,锅碗瓢盆、柴米油盐,很快让他们回到现实。对于他们来说,孩子和房子才是最迫切的问题。
对于孩子,严强和杜红本来不急着要,可儿女不急父母急。20世纪90年代末,在偏居一隅的湘西南,26岁的姑娘在长辈眼中已算大龄,更何况严强父母盼孙心切,哪里容得下儿子儿媳从长计议?而杜红也确实很快就怀孕了,这不是屈从于长辈的压力,只是一次避孕失败的意外,不过,既然怀上了,打掉也不像话,就顺其自然生下来吧。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1999年底,随着一声婴儿的啼哭,严强和杜红的孩子静静降生了。静静的到来,最高兴的是严父严母,最忙碌的也是严父严母,哭声、笑声、吵闹声,还有什么比孩子更能活跃家庭气氛,更能融洽家庭氛围呢?带养静静,严父严母大包大揽,可奶粉钱还需要严强和杜红来挣,房子也需要他们自己来买。
参加工作时间不长,工资不高,而父母经济条件一般,支援力度不大,严强和杜红没能在结婚时实现购房梦,可谁不想拥有自己的房子?啃老无路,只能挖掘自身潜力。可严强每月工资不足千元,杜红又没有工作,那时房价纵然不高,可以他们的收入,还是只能望楼兴叹。
“何不开一个建材店?”穷则思变,杜红婚前曾在一亲戚家的建材店帮忙,里面的门道都清楚,便给丈夫提了个建议。“好啊。”严强点头应允。2001年,两人一番筹备,新店开张。自此,杜红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店面经营上,严强一有空闲也过来帮忙。生意红红火火,收入蒸蒸日上,购房,对于夫妻俩来说不再可望而不可即。
2005年初,严强和杜红乔迁新居,一套130平方米、装修一新的房子让夫妻俩笑得合不拢嘴。孩子有了,店有了,房子有了,幸福满满吧!的确如此,但花无百日红,人无千日好,危机说来就来。
2011年2月的一天,因一件小事,严强和杜红争得面红耳赤。恼怒中,严强一时未能控制住自己,一巴掌拍在了妻子脸上。时间凝固了,感情崩溃了,这是严强第二次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第一次,杜红原谅了他,这一次,杜红擦干眼泪,毅然决然地提出了离婚。两人僵持了一个多月,一纸离婚协议经过多回合拉锯摆上了桌面:
严强和杜红因感情破裂,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严强和杜红离婚;二、婚生子静静由双方共同抚养;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住房一套,归孩子静静所有……
拿着离婚协议,严强和杜红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了,两人并没有因此分道扬镳,杜红回到原来的家中,严强同样回到原来的家中。这是他们唯一的住房,离婚协议约定房子赠送给儿子,可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分房子没分儿子,事实上等于没分房子,严强和杜红虽然离了婚,但还是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
共同抚养成借口,
婚姻没了家却在
前夫不肯离家,杜红无计可施。应当说,离婚时让杜红最纠结的就是孩子,把房子留给孩子,既给予了孩子补偿,又避免夫妻之间的争夺,严强也是这个意思,两人很快达成协议。而之所以约定共同抚养孩子,杜红有着自己的考虑。这些年,由于她全身心扑在建材店的经营上,静静一直由公公婆婆带养,把孩子从公公婆婆身边抢过来,就算严强肯放手,公婆也必定不会同意。可放弃孩子抚养权,杜红也不乐意,思来想去,只能暂时搁置,从长计议。共同抚养,可离婚了怎么共同抚养?杜红还没有拿出方案,严强已经以他的理解付诸实施——离婚不离家。但在杜红看来,前夫就是赖在家里不走。可转念再一想,房子是孩子的,前夫住在孩子家,她自己也是住在孩子家,未成年的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谁也无权赶走对方啊。
从法律层面分析,离婚后的严强和杜红,真说不清是前夫住在前妻家,还是前妻住在前夫家。而且他们离婚的事儿也没有广而告之,因此在不明真相的外人眼里,他们还是幸福的一家三口。苦恼的杜红碍于孩子,只能徐图良策。
毕竟曾经夫妻一场,毕竟孩子是共同牵挂,徐图良策变成久无良策,杜红和严强藕虽断丝还连。婚姻没了家仍在,只是,这个家已经不能带来法律和道德约束,暗流一直涌动……
“杜红,没有晚饭吗?”有时候,严强回到家,见厨房里冷锅冷灶便问。“晚饭关我什么事。今天儿子不回来,我没有义务给你做饭。”杜红总是毫不客气,躺在沙发上一边看着手机一边反唇相讥。这样的情景,隔上十天半月就会在这个家庭上演一次。已经离婚了,严强还真没有任何理由指挥前妻,无奈,只能讪讪地笑笑,自己动手解决温饱问题。他习惯了,能蹭饭便蹭饭,蹭不了也没什么。
“严强,儿子暑假要报个特长班,学费要1200元。寒假特长班的学费我付了,这笔钱该你出。”为孩子的学习费用,杜红时不时地跟严强算账,共同抚养不等同于共同生活,最终得落实到金钱上。可严强呢,偶尔也出点钱,更多的时候则装聋作哑,把前妻的话当耳边风。拿前夫没办法,杜红只能更多地承担抚养孩子的重担。
“妈妈,老师下周要来家访,我想你和爸爸一起接待。”严强与杜红离婚后不久,静静步入初中,渐渐地知道了父母间的事情。纵使管不了,管不着,孩子终归是希望父母在一起的,时不时地,便会给父母创造机会。孩子的要求,杜红总是想方设法满足,也正因为孩子的缘故,她和严强不明不白的关系得以维系,保持着微弱平衡……
可即便是恩爱夫妻,共同生活中也不可避免会有摩擦,何况,严强和杜红早已不是夫妻,脆弱的平衡又能维持多久?随着孩子越来越大,他们对孩子愧疚附随而来的迁就与宽容也越来越少。
“我们已经离婚,请你离开。”2015年底,一次爭吵过后,杜红对严强下了逐客令,她下定决心,不愿与前夫再有多的瓜葛。
“凭什么?我住在儿子家,与你何干?”前妻撕破脸皮,严强也不客气。这理儿,他想过,前妻不作声,他便不说,现在前妻打破平衡,他当然要把道理搬出来。
“抚养儿子,你出了多少钱?出了多少力?”杜红反问。
“难道这几年我没出过钱,没出过力?儿子是我们共同抚养,这是离婚时写进了离婚协议的。房子给了儿子,我不住在儿子家,怎么共同抚养儿子?你要我离开,我也可以要你离开。”
前夫虽然在抚养儿子上出的钱、出的力没有自己多,可还是出了的,杜红一时也无语反驳。
前夫离婚不离家,
前妻申请“驱逐令”
冷静下来,杜红发现,前夫尽管赖皮,说的理还真不好反驳。要前夫搬走,她不是房子法律上的所有人,不是房主,便做不了主;房子归儿子,以儿子的名义又如何呢?也不行。因为儿子约定由双方共同抚养,她可以代表儿子,前夫也可以代表儿子,她若以儿子的名义要求前夫搬走,前夫同样也能以儿子的名义要求她搬走。问题一时无解。
面对前妻步步紧逼,严强以不变应万变,一副反正不搬,看你咋办的架势。协商的路堵死了,驱逐前夫看来得另辟蹊径。仔细思量,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意见后,杜红决定提出抚养权诉讼。
2016年9月,杜红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杜红诉称,其与严强原系夫妻,于2011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静静由双方共同抚养至成年。自离婚后,严强不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反而以此为由吃住在其家,其多次要求严强离开,均被他以共同抚养为由拒绝。严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也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请求依法判决静静随其生活,严强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5年前,杜红和严强将房子给了儿子。因为赠与是离婚协议中约定,自登记离婚时生效,作为赠与人的杜红和严强无权撤销,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儿子成为房子的主人。房子是儿子的,允许谁居住,儿子说了算。儿子还未满18周岁,尚未成年,就由他的监护人说了算,更确切地说,谁抚养儿子谁就享有话语权。严强不是以共同抚养作为“居住”理由吗?那好,先跟他打一场官司,变更共同抚养儿子为单方抚养儿子,让他丧失继续耍赖的依据。而取得儿子的抚养权,杜红有很大把握。律师告诉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方取得抚养权。
“我自愿随母亲杜红共同生活。”得知父母又起争执后,静静坚定地站在母亲一边,表达意愿并出具了一份书面选择书。这份证据加上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能够为杜红争来孩子的抚养权吗?
2016年底,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抚养权纠纷案。严强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庭审成为杜红的独角戏,无形中让审理结果少了几分悬念。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子女的抚养方式,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本案中,严强与杜红离婚时约定共同抚养儿子,虽有不妥,但并未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从其约定。但抚养方式约定后,并非不能改变,只要出现法定情形,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静静虽未成年,但已年满16周岁,可以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等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现静静自愿随其母亲杜红共同生活,且与杜红生活能够有利于其学习和成长,符合前述“司法解释”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规定。因而,对于杜红要求取得孩子抚养权的诉请,予以支持。同时,结合孩子学习生活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严强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据此,判决静静随杜红共同生活,严强每月支付静静抚养费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等同于拿到了驱逐前夫的尚方宝剑。当杜红再次对前夫下达逐客令时,严强就没有理由不搬走了。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后
父母离婚时,关于孩子的抚养,或随父,或随母,这是通常作法,也是一般选择。因为,感情破裂走到离婚路上,纵使不是怨偶,纵使好聚好散,父母之间恐也难似往常心平气和,如此,一方抚养,另一方出钱;一方探望,另一方协助,自然而然避免了许多矛盾和冲突。因为孩子的原因,父母藕断丝连,但终究“连”有底线,应以不过度影响对方生活,且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但本案中,严强与杜红离婚时,约定共同抚养孩子,不是不可,终究欠妥。因为,共同抚养会伴生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离异夫妻往往难以妥善解决。共同抚养,等于对孩子的抚养未作约定,婚姻都散了,孩子抚养上还可能共同协商,共同决策吗?纵使再有所虑,想要离婚的夫妻也不要在孩子问题上拖泥带水,否则,像本案这样,后遗症好几年才能治愈。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