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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水库移民安置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7-04-07

四川水利 2017年1期
关键词:新址集镇征地

张 波

(邻水县水务局,四川 邻水,638500)

建设与管理

新建水库移民安置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张 波

(邻水县水务局,四川 邻水,638500)

本文浅析了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当前移民安置的有利条件,对水库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提出了相关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移民安置 水库工程 新建 建议

1 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在“十二五”规划以来,我省大中型水库建设蓬勃发展,在提升水资源利用率、改善民生的同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问题也接踵而至、日益凸显。依照现行的国务院471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移民安置方式采用“以土为本、大农业安置”为主。但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际实施中,出现较大阻力,推行较为困难,有的甚至引发严重的群体性移民事件,影响了水库建设进度。

目前,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补偿标准低

作为水库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核心——补偿标准,历来是移民安置的焦点。现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是2006年出台的移民政策,当时大中型水库大都位于偏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方老百姓维权意识差。而现在很多新建大中型水库处于经济活跃地区,有的甚至距县城或集镇仅3km~5km,同一移民村同时涉及高速路、城市拆迁征地等,这些项目的补偿标准相比水库移民征地标准高。再加上老百姓维权意识增强,移民抵触情绪较大,思想不通,很难有效开展工作。

1.2 安置土地无法保障

水库移民安置大多为有土安置,而根据农村承包地30年不变政策,实际操作中很难从其它村调地给移民;安置政策陷入难以落地的尴尬局面,直接影响了移民的信任与配合度。

1.3 移民安置工作方式不科学

地方政府移民工作简单粗暴,在诸如移民新址选择等关乎移民切身利益的方面,地方政府在决策论证时,未能广泛听取移民意见。有效沟通机制的缺失,使得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工作的主体,意愿无法畅通表达甚至被忽略,很大程度的影响了移民的积极性。

1.4 移民额外负担重

安置中的过高标准、过高要求给移民工作增加了额外的负担。移民新址建房按统规自建,地方政府为追求特色与美观,房屋外貌的工程造价较高,移民无力承担;水库移民建房为后靠,按单家独户进行打造,占地面积较大,浪费了土地,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移民成本。

此外,移民搬迁安置后,失去了土地,相应帮扶工作不能及时跟进,返贫致困,甚至造成生存、养老问题,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2 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有利条件

从实际情况来看,库区移民内心还是倾向于搬迁。因为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价在400元/亩~800元/亩,流转几十年才能抵得上征地费用,二者权衡显而易见;另外库区有一部分移民在县城或集镇有职业,并购买了房屋,水库原有房屋大多处于闲置状态,故土难离的情结较轻。

水库启动前期工作到建设期间,地方政府做了大量的预前工作,特别是水库库区内移民房屋的建设控制得都非常好,很少出现类似城区或集镇周边居民大范围突击加楼和扩建等情况,移民工作始终处于良好的可控状态。

由于水库搬迁涉及的移民较多,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成一个集镇或大的移民居住点,集中解决移民安置后的就学、就医等问题,显著改善居民生活水平。

3 建议与思考

3.1 尊重移民意愿

建议地方政府与移民代表双方在尊重已审批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基础上进行协商,让水库移民参与到水库建设中,双方换位思考,充分征求移民群众对搬迁安置的意见,并深层地了解群众对搬迁安置的想法和愿望,对进一步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2 统筹考虑水库移民新址选择

移民新址建议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街区制”设计,把住宅区内的道路打开,用合理的交通动线有机组织各个单幢楼宇或小组团。按“结合实际、有利移民生产、方便移民生活、合理布局”、“迁得出、安得下、富得起”的原则,替群众着想,与区域整体规划相结合,以利于搬迁后续发展。建议成立水库淹没区群众代表组成的执委会,由执委会选择移民新址,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引导移民进入规划区。

3.3 建议政府统规统建还房于移民

由于目前水库移民是统规自建,因移民较为分散,加上也无相应的能力,如果统规自建,也很难满足集镇规划要求。建议由地方政府统一设计、统一招标建设,统建还房方式进行安置,安置房建筑风格采取“5+2”和电梯公寓相结合,为“街区制”小区,一、二楼可作为经营性用房,上面楼层作为移民住房。由政府提供人均20m2~30m2的住房建筑面积进行置换,移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不享受原住房同等面积的拆迁补偿,移民需求的住房建筑面积少于拆迁房屋面积的,按补偿价格补发给移民个人,超出面积的按同区域商品房市场价购买。

3.4 考虑移民失地后生活问题

水库移民安置大多为有土安置,但由于农村土地为30年不变政策,很难调剂土地给移民,水库移民均变成了无土安置。移民失去了土地后,如何解决移民的生活问题。建议给水库移民年龄在女55岁、男60岁以下每人考虑5m2~8m2的经营性用房,由移民按建筑成本价购买。目前,可作为放置无法上楼的农具、粮食的储藏间,今后发展成街道后,可作为移民的生活来源。同时,加大水库移民新址的建设力度,切实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的基础设施问题。

3.5 出台鼓励移民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由于水库库区移民距县城或集镇较近,相当一部分移民均在县城或集镇购买了商品房,并在县城或集镇务工。建议出台鼓励移民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分期支付移民的土地补偿补助费,并补偿移民新址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3.6 考虑失地移民的养老问题

土地是农业之本,是移民的生活来源和衣食保障,更是我国传承几千年的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和依靠。由于水库工程建设的需要,征用土地采用一次性补偿方式,致使失地移民从此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去土地的移民,感到了生活的压力,从此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很多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开始上访,构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建立失地移民领养老金制度,给广大失地移民吃颗“定心丸”,有利于水库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建议对水库移民年满女55岁、男60岁以上购买养老保险,解除移民的后顾之忧,移民的生活问题有了可靠的保障,在今后推行政策时就会顺利许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移民的安居乐业,实现水库工程建设和水库移民的“双赢”。

TV62∶D

C

2095-1809(2017)01-0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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