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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测与滑坡和泥石流监测的分析探讨

2017-04-07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 2017年2期
关键词:泥石流水土保持滑坡

邹 维

水土保持监测与滑坡和泥石流监测的分析探讨

邹 维

针对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一章中,有的水土保持方案将水土保持监测与滑坡、泥石流监测采用同一方法和设备进行监测问题,从两者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设备、监测费用、监测单位从业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阐述了两者的不同之处,明确了滑坡、泥石流监测属性,其目的使大家对常规水土保持监测与滑坡、泥石流监测有进一步了解,对于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平和提升水土保持监测技术,具有积极的帮助和促进作用。

水土保持 监测 滑坡 泥石流 探讨

滑坡、泥石流属于地质灾害内容,大多时候滑坡、泥石流是相伴而生,是一种特殊的水土流失现象。在一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存在将常规的水土保持监测与滑坡、泥石流监测混为一谈,将滑坡、泥石流监测与水土保持监测采用同一方法和设备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费用也列入常规的水蚀、风蚀监测中。这在一些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一节中均有体现,笔者认为这是基本概念错误,做法极为不妥。殊不知两者在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设备、监测取费等均存在不同之处。笔者就此问题在这里同广大同仁进行共同探讨,目的在于共同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平,提升水土保持监测技术。

1 定 义

1.1 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是指因生产建设项目对引发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危害及水土保持效益进行长期的调查、观测和分析工作。通过水土流失监测,摸清其类型、程度、强度与分布特征、危害及其影响情况、发生发展规律、动态变化趋势,对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宏观决策以及科学、合理、系统地布设水土保持各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特指生产建设项目水蚀和风蚀监测。

1.2 滑坡、泥石流监测

滑坡、泥石流监测是指通过对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类型、特征等进行长期的调查,分析其形成机制、活动方式和诱发变形破坏或活动的主要因素与影响因素,评价其发展趋势和稳定性,及时预报灾害发生、发展及其实践、空间和强度的过程。通过滑坡、泥石流监测,为灾害防治提供资料,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指导防治工程设计施工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特指生产建设项目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滑坡、泥石流危险区域的监测。

2 监测内容分析

2.1 水土保持监测

依据《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以下简称(水保[2009]187号),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及安全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以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监测的重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状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等。

2.2 滑坡、泥石流监测

在“水保[2009]187号”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中,对滑坡、泥石流监测内容,均没有提出要求。目前依据国土资源部DZ/T 0221—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规定,滑坡、泥石流监测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

2.2.1 滑坡监测主要内容

滑坡监测主要内容有变形监测(包含位移监测、倾斜监测、地应力监测、地湿监测等指标),相关因素监测(包含地表水动态、地下水动态测、气象变化、地震活动和人类活动监测等指标),宏观前兆监测(包含宏观变形、宏观地声、动物异常、地表水和地下水宏观异常监测等指标)等。

2.2.2 泥石流监测主要内容

泥石流监测主要内容有形成条件(固体物质来源、降雨入渗和地下水动态监测等指标)、运动特征(爆发时间、历时、过程、类型、流态、流速、泥位、流面宽度、爬高、阵流次数、沟床纵横变化、输移冲淤变化、堆积变化、液体压力、龙头冲击力、石块冲击力、地声频谱和振幅等指标)、流体特征(固体物质组成、块度、颗粒组成和流体稠度、重力密度、可溶盐等指标)等。

3 监测方法分析

3.1 水土保持监测

依据(水保[2009]187号)规定,水土保持监测多采用调查监测、定位监测、临时监测、巡查和遥感监测等多种方法。定位监测主要是在观测点通过布设观测小区,坡面径流是在观测小区内采用径流桶进行观测;径流观测采用布设卡口站进行观测。

3.2 滑坡、泥石流监测

依据SL 277—2002《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规定,滑坡监测多采用排桩法、标桩法和水泥贴片法进行监测;泥石流监测采用布设观测断面方法进行监测。主要利用测速雷达、超声波泥位计、压电石英晶体传感器、遥测数传冲击力仪、泥石流地场测定仪、动态立体摄影等设备和仪器,实现泥石流运动观测。

4 监测频率分析

4.1 水土保持监测

依据“水保[2009]187号”规定,对正在使用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的取土(石)、弃土(渣)量,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况等至少每10 d监测记录1次;扰动地表面积、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拦挡效果等至少每1个月监测记录1次;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水土流失影响因子、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生长情况等至少每3个月监测记录1次。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发生后1周内完成监测。在施工期一般观测1次/月,在遇到大风或暴雨情况下都要进行加测。

4.2 滑坡、泥石流监测

依据DZ/T 0221—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规定:滑坡、泥石流在正常情况下每15 d监测1次,比较稳定的可每月1次;在汛期、雨季、预报期,防治工程施工期等情况下,应加密监测,宜每天1次或数小时1次直至连续跟踪监测。

5 监测设备分析

5.1 水土保持监测

依据SL 342—2006《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水蚀坡面监测设施采用径流小区,小流域监测设施采用卡口站等。监测设备主要有:气象设备(小型自动气象站)、采样设备(取土钻、取土环刀、土样盒等)、观测设备(测钎、植被盖度测量仪、采样器、水样桶、土壤水分测定仪)、试验设备(烘箱、烧杯、量杯、天平、比重瓶、自记水位计、土壤颗粒分析设备)等。

5.2 滑坡、泥石流监测

依据DZ/T 0221—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主要利用自动气象仪、泥沙颗粒分析设备、地声综合测定仪、微地震监测系统、经纬仪、水准仪、测速雷达、超声波泥位计、压电石英晶体传感器、遥测数传冲击力仪、泥石流地场测定仪、动态立体摄影、报警仪等设备和仪器,实现泥石流运动观测。

6 监测费用分析

6.1 水土保持监测

依据(水保[2009]187号)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内容,按照监测工作投入的实际工作量计算监测费用。监测费用包括:现场踏勘费、监测点布设费、监测设备费、监测点维护费、资料费、监测业务费、报告编制费、管理费、企业利润等费用,需要熟悉此项业务的人员方能计算出该监测费用。

6.2 滑坡、泥石流监测

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算监测费用。如果是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则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勘察部分收费。计算公式为:

工程勘测收费=工程勘测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工程勘测收费基准价=基本勘察收费+其它勘察收费

基本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7 监测单位从业管理分析

7.1 水土保持监测

依据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规定:“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 hm2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m3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 hm2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50万m3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 hm2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m3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但是以上规定,在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规定:分别取消了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的规定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的认定管理的规定。改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7.2 滑坡、泥石流监测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规定:需要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甲级和乙级,丙级不可以),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和监测任务,进行滑坡、泥石流监测。同时国务院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6月1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在当前国务院决定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中,国务院特别强调了对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重要性。不仅要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单位的资质管理,并对个人从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未经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8 总结对比分析

8.1 水土保持监测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依据以上规定,对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涉及的水土保持监测,都属于水土保持工作内容。对其监测单位要求,依据“国发[2015]58号”和“国发[2014]50号”规定,现已改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是“水保[2009]187号”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收费标准改为按照监测工作投入的实际工作量计算监测费用。

8.2 滑坡、泥石流监测有关规定

依据2004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该条例明确了地质灾害的属性、国家主管部门及调查制度等。

依据以上规定,对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涉及的滑坡、泥石流监测,不论是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都属于地质灾害内容。对其监测单位要求则依据“建设部令第160号”,需要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甲级和乙级,丙级不可以),并且监测人员在全国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执行的技术标准是国土资源部DZ/T 0221—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规定。收费标准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算监测费用。

9 结 语

通过上述分析,水土保持监测与滑坡、泥石流监测分别属于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管理,采用的是不同的技术标准。两者无论是在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设备都存在很大差异,其监测费用的计算采用的标准也截然不同,相差较大;且对监测单位资质和监测人员的要求也迥然不同。因此,在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一章中,如将滑坡、泥石流监测作为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对一般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而言,无论技术、设备、人员都难以胜任,其监测费用也需要单独计费。在目前形势下,根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的现状,对于大多数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难以满足其要求。因此,需要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和监测人员方能承担此项艰巨任务。

本文观点属于学术观点,仅供广大同仁参考,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1] SL 277—2002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

[2] SL 342—2006 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S].

[3] DZ/T 0221—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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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 维 男 高级工程师 新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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