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推行后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2017-04-07邵燕珠杨金凤
邵燕珠+杨金凤
摘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我国商事制度的颠覆性变革,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意义深远,但是新生事物的推行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问题,基层税收管理工作迎来了新的挑战。笔者结合“三证合一”在基层税务机关推行的实际,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完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三证合一”;信息失真;无效户
一、“三证合一”执行现状和问题
(一)登记后有效户比率降低
改革后,申报纳税户的比例出现了一定层度的下降,无效户管问题随之出现。以武汉市武昌区税务局为例,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三证合一”办理税务登记证户数为3106,较2014年同期增长24%。但实际有效户数仅占办税务登记总数40%,而2014年同期全为有效户管。以下数据也验证了以上观点,常德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5年四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三证合一”新登记户数为408户,办税户数为119户,登记率为29.1%。可见改革后,登记办税户数比例非常低。
(二)新增税源对税收增长的带动作用不明显
续上例,武昌区税务局2015年实际有效户管为1247户,申报缴纳增值税户数及税额分别为55户、366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户数及税额分别为53户、322万元。而与2014年同期相比,用票纳税人比例增长了近一倍,但是申报纳税户比例却下降了。2014年数据如下:实际有效户管2509户,申报缴纳增值税户数及税额为352户、1742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户数及税额为175户、179万元。此外,根据常德市2015年四季度至2016年1季度数据,“三证合一”新登记领票户数为18户,征收税款62.08万元,发票税款58.99万元。可见纳税人申报税款基本上以發票税款为主,新增税源对税收增长的带动作用并不明显。
(三)虚假信息猖獗
实施“三证合一”后,所需资料和审核环节做了简化处理,这给部分人提供了钻空机会,虚假法人、虚假注册地址等频繁出现。2015年12月,某基层税务分局在辖区内查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共43户,涉税金额28003万元,该月开票金额累计达167551万元。其中新办“三证合一”纳税人占37户,主要问题还集中在办领执照时两方面身份信息的虚假: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
二、原因解析
(一)登记环节合法性审查缺失
现阶段“三证合一”门槛太低,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所需资料和审核环节做了简化处理。在发放“三证合一”证件时,缺少了实质性的审核,纳税人能够直接从工商登记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这种形式上的审核也助长了虚假注册地址,空壳公司、零申报户等“空巢”现象。
(二)发票申领环节省略了查验和审查环节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改为“登记制”后,税务机关对实地查验、资格审查环节没有及时跟进,纳税人只需填写《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购票方式方面,A级纳税人根据申请购发票,B级纳税人则根据资料内容购票,纳税人还可临时申请增量领购发票。这种领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这可谓是零门槛,为虚开发票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三)基础信息和税种核实事宜后置
改革后,部分信息的录入和税种核定等事宜后置了,一直到纳税人首次领用发票或办理申报时才进行,而有些纳税人在办理完“三证合一”证照后,却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这导致了“无效户”出现,即有税务登记信息却无税种登记、票种登记。目前武昌区税务局有60%“三证合一”户属于这种情况。此外,中介机构为保证代办业务的完整性及提高收费标准,不论纳税人是否实际需要,均按照“一条龙”服务,为纳税人办理税种登记和票种登记,从而也导致了“无效户”的产生。
三、对策及建议
(一)分类严查细管,加强发票管理
首先要细化发票领购、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其次要加强发票的后续管理,对开票金额与其经营情况、申报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切实对违法违章使用发票行为及时查处。还要对发票进行风险管理。具体做法有:一不定期地对小微企业、多头户进行发票抽查,检查纳税人是否违规使用发票;二对“三无”(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经营人员)空壳公司进行动态监控和清查,严格防范虚开发票,
(二)强化登记信息后续审查
一是建立补充采集登记信息制度和核实确认制度,在办理登记事项时增设身份核查环节;二是强化税源管理单位的后续管理工作,并做好税种登记,尤其模糊登记的纳税人(如注册地址模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营范围宽泛等)开展实地考核。
(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及资源共享
必须加强各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三证合一”不是一个单位的事,需要各政府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实现各职能部门的资源的共享,在信息互联互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规范标准,这为改革的执行提供助力,也会发动全社会力量多层次、全方位对税收资源开展监控和管理。
参考文献:
[1]熊九洲.李琳.谷寒梅,“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基层税务管理的影响分析[J].税收经济研究,2016,02.
(作者单位: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