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2017-04-07
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至85章、第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总署
2017年3月16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配送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因工作需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拟采购增值税发票配送服务项目,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与。
一、项目名称及预算
(一)项目名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配送服务项目。
(二)项目预算本项目预算72.6万元整。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内容概述增值税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印制企业按需将增值税发票运输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增值税发票库房,市局按需调拨到各基层国税局。
本次采购的服务为将印制企业运抵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增值税发票库房的增值税发票卸车入库,并依据配送单自指定库房配送到全市各基层税务机关的服务。
增值税发票配送以箱为计量单位,全年约6.6万箱,单箱规格以介于500*300*900mm~500*300*1300mm之间、重量介于6.6kg~10.6kg之间主,另有部分400(300)*220*110mm、重量4kg增值税发票,发票总重量450吨左右。
卸车入库一般每月两次,每次3000箱左右,配送起运地有两个,分别位于河北区东站附近、北辰区北仓附近,到达地共28个,为全市各区县税务机关办公地。其中:每月自河北区东站附近集中配送一次,每次总计1600箱,全年约2万箱;北辰区北仓附近按日向各到达地配送,但各到达地间隔至少半个月配送一次,全年总计约为4.6万箱。
(二)项目服务时间本采购项目服务期为一年,自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如遇特殊情况,天津国税局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项目。
(三)业务需求对增值税发票配送最根本的要求是必须保证发票运输的安全。具体需求如下:
1.服务单位要求(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全国性物流企业在津分支机构;(2)具有相关物流企业运营资质;(3)服务范围覆盖全市各区县;(4)有为政府部门提供物流服务的经验。
2.服务管理要求(1)具有成熟的物流管理经验,有物流应急预案;(2)配备有专项的管理人员;(3)配送全过程能够实时跟踪管理;(4)实行专车专送,不得混装、混送;(5)一般情况下,自装车完毕,市内3小时完成配送,近郊及偏远地区6个小时内完成配送。
3.服务车辆要求(1)运输车辆为厢式封闭货车;(2)有足够的运输车辆,同时可提供运力至少15吨,参保运输险、意外险等必须险种;(3)工作时间能在全市道路正常行驶;(4)车辆装有GPS记录仪、影像记录装置,影像记录文件及时备份并至少保存三个月;(5)车门锁处可加挂铅封等密封料件;(6)卸车用叉车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提供。
4.服务人员要求(1)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经身份核实无刑事案底;(2)每车应配备押运员两名;(3)经必要的岗前培训;(4)着装上岗,佩戴胸卡,能胜任体力工作;(5)有持有叉车操作许可证人员,并能熟练驾驶。
5.服务单位相关责任(1)必须按照每次事先约定的卸车规模、配送单位和数量准备好人员和辆,按时到达指定地点;(2)负责增值税发票卸车入库、出库装车;(3)负责提前联系接收人;(4)负责将增值税发票卸车入库,并整齐码放;(5)负责将增值税发票安全、准时、完好送抵目的地,中途不得就餐、停车休息,也不得从事与本次配送无关的事项;(6)负责搬运到指定位置并与接收人核对无误;(7)负责将有关内部交接单据送回指定地点。
三、采购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采购程序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成立由市局办公室、采购部门和业务需求部门组成采购小组,制定评价标准;2.参加单位报名;3.召开采购双方会议,采购小组现场接收报名参加企业提交包括报价、项目实施方案、回应业务需求等内容的《应答报告书》并进行审议,对存在疑问的现场单独问答;4.择优确认服务提供企业;5.签订服务合同。
(二)涉及参加采购企业时间安排
1.2017年3月24日12:00前现场报名,报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405室),报名时需携带加盖单位印鉴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配送服务参与报名表》(见附件)。
2.2017年3月28日14:00在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四楼会议室召开采购双方会议。
3.2017年3月31日,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采购结果4.2017年4月10日前,签署服务合同。
四、其他
(一)有意参加企业如对此公告存在疑问,可在工作时间以电话方式联系我们,联系人及电话:王贞礼 022-24465551 李钟 022-24465689
(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有对本次采购最终解释权。
附件下载: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配送服务项目采购会议参会报名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2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温馨提醒
“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
温馨提醒:
一、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76号文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12号文要求的备案资料。并且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分两批将上述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另根据49号文,该优惠不再作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应在优惠年度内每年进行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留存备案资料。
二、相关企业区分企业类别,按照我省制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备案资料》、《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资料》、《软件企业备案资料》、《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备案资料》、《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资料》等备案资料明细(详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相关纸质材料,重点软件企业一式3份,两份胶装装订,一份活页装订;其他企业一式2份,1份胶装装订,1份活页装订。相关电子文档(《申请表》和附件表格等),以数据光盘形式报送1份。
各相关企业可通过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jscz.gov.cn)“网上办事”的“税政服务”板块下载相关附件。
三、49号文中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中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应按照76号文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对应项目执行,不需要执行12号文要求。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