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与应对
2017-04-06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200234)
网络销售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与应对
张成奇詹琪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200234)
网购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的方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集中管辖涉食品安全类案件中发现进口食品买卖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新《食品安全法》中的“社会共治”原则,给互联网时代网络销售进口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进口食品;食品安全;网络食品监管;社会共治
一、问题的提出: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市场带来的新生问题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交易市场的发展十分迅速,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消费品。根据艾瑞咨询集团发布的《2016年中国网络购物行业监测报告》,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3.8万亿元,较2014年增长36.2%;网购用户(即网络消费者)总规模达到了4.1亿人,是2011年的2.1倍;人均消费额为9206.9元,是2011年的2.3倍。根据国家统计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2015年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大致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2.6%,线上渗透率增长2个百分点。
网络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传统市场没有的新生问题。由于网络市场上的食品,尤其是进口食品的价格往往比实体店铺便宜不少,因此不少消费者选择从网上购买进口食品。然而,网络销售的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却往往被人所忽视。
传统市场中对于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可谓十分严格。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首先,经销商必须具有经营食品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其次,对于进口食品,应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方可进行销售;对于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也要求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但是,网络经营进口食品销售则存在不少监管难度。网络经营进口食品销售模式大致存在两种,即B2C和C2C模式。对于B2C模式①,其运营模式只是从实体变为虚拟,从线下变为线上,也就是说,只要将实体经营者的资质监管好了,线上经营内容与线下经营内容无异,则其监管与实体店铺监管并无过多的差别。但对于C2C模式②,其运营模式是私人个体对私人个体,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与海外代购日益兴盛,其监管需求逐渐从面到点,加大了国家有关部门对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而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蓬勃发展更是将这一C2C领域销售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问题推上了风头浪尖。
二、百密一疏:第三方交易平台成为灰色地带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审结的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通过在网络公司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网络店铺销售来自俄罗斯进口的牛肉制品。然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张某网络商铺销售的所谓俄罗斯牛肉类食品既是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肉制品,也是国家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进口经营的食品。该案反映出的网络销售进口食品安全问题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食品仍出现在消费流通领域。根据原告起诉反映,被告张某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的牛肉制品,出口地为俄罗斯。而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动物检疫监管司网站《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俄罗斯为牛结节性皮肤病区、口蹄疫区,我国明令禁止俄罗斯的牛及其产品入境。相关产品如何进入我国食品消费流通领域,未尝得知。
2.进口商资质不全仍可经营食品进口。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我国至今根本没有允许俄罗斯的牛肉类产品在我国进行注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进口商,完全没有根据《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进行检验、备案、取得许可证等工作,但仍能够堂而皇之地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进口食品。
3.网络平台监管滞后。与传统食品安全监管不同的是,本案交易市场在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据原告起诉反映,其于2016年10月、11月、12月分别多次在被告处购买了本案诉争牛肉制品。本案审结后,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搜索“俄罗斯牛肉”等关键词,依然存在大量销售俄罗斯牛肉及相关制品的入网经营者。也就是说,相关产品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时间跨度极长,即便是从原告首次购买之日起算,至今也有近9个月。但无论是国家有关部门还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均未及时发现并加以阻止,对于互联网虚拟店铺的监管仍存在滞后的情况。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存在,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幸福指数的提升。所以,在面对网络销售进口食品安全诸多问题的时候,如果一味地禁止在网络平台中销售进口食品,显然不是一种恰当的监管方式。正确处理好这些问题,一方面要考虑到保证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的进口食品的安全性,另一方面更需兼顾互联网经济的正常发展。传统的以主管行政机关为核心、多部门机构相配合的食品监管方式恐怕不足以满足对网络销售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因此,对相关食品的监管或许还得从另一个角度去思考。
三、社会共治:依法构建网络销售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将“社会共治”作为该法的原则写入法条。这意味着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不再单单靠国家行政部门单向地进行监督与管理,而是需要国家行政部门与社会各阶层人士共同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这些社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经销商、代理商、供货商;销售平台供应者、提供者、管理者以及消费者本身甚至媒体传播者。唯有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样,对于网络销售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也需要达到“社会共治”的效果。
(一)国家行政部门
就国家行政部门而言,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措施、方法、领域、理念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更新进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销售进口食品安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保障相关食品的安全。其次,对于进口食品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在海关入境时要严格进行审查,确保境内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
同时,对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相关部门应在《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职责的基础上,要加强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沟通与协作,加强行政指导,指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建立进口食品销售准入审查制度、备案制度以及与国家相关部门的协查配合制度;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施行定期抽查,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风险,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对不安全食品的销售者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要在《食品安全法》第十条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引导作用,调动起全社会的积极性,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网络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而言,要充分认识到自身所担当的社会角色的重要性,积极加强与国家职能部门的联系,实现信息互通有无,努力构建协助管理制度,在构建“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应加强对入网经营者的提示。入网经营者作为个体经营者,法律意识参差不齐,有些入网经营者违法而不自知,这时第三方平台有能力也有义务对入网经营者应当注意的法律义务进行提示,承担起阻止网络购物违法的第一道防线的责任,严把质量关,保证食品市场的安全。
最后,要健全违法食品下架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风险,要确保相同相类似的食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使该类食品不再出现在网络交易平台之中。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企业的自律监督,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而言,应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管理总局2014年出台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中对网络交易平台提出了更高的期待。文件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先行赔付制度,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示制度等。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积极响应该文件的精神,从自我监督做起,以食品安全为己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消费者
就消费者本身而言,在网络平台上选购进口食品时,要提高网络交易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进口商铺购买相应的进口食品。尤其对于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进口食品,应当查看其页面是否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报告或证明材料,不要单纯以网络店铺的信誉度来评判卖家是否具有进口食品的资质以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其次,要尽量选择第三方付款或货到付款方式,并注意保存有关截图或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违法销售行为或购买到不安全食品应立即通过12315等方式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以便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检测和行政执法工作。
综上,唯有从各个环节、全方位对网络销售进口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才能逐步将C2C领域内的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彻底解决。
【注释】
①B2C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缩写,即企业对消费者(2是to的谐音),中文简称为“商对客”。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常见的B2C经营模式如天猫超市、京东(自主经营卖产品)等。
②C2C是Customer-to-Customer的缩写,即消费者对消费者(2是to的谐音),中文名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常见的C2C经营模式如淘宝个体店铺。
张成奇(1992-),男,汉族,上海人,上海师范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詹琪(1993-),女,汉族,安徽休宁人,上海师范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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