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2017-04-06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 133000)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刘洋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延吉133000)
违宪审查权是美国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和政府行为进行的合宪性审查,是最高法院用以制衡国会和总统,调节联邦和州的关系,协调政府和公民关系的重要手段,可以说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在美国宪政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平衡作用。这种作用真正的维护了美国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使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真正的实现了相互制衡并各司其职的作用。保持了美国政治稳定的同时实现了政治制度的变化和调整。
违宪审查权;宪政;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政治稳定
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是指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以及联邦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宪而作出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是由1803年马歇尔大法官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提出的,在以后的政治实践中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即违宪审查制度,或者说司法审查制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在美国的政治制度发展变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美国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存在国家机关的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横向分权就是在联邦政府中,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进行分权。纵向分权就是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进行分权。宪法虽然对它们各自的权力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但法律再明确的规定也不能避免实践中的权限争议。而社会的发展又产生许多新的权力没有归属。而上述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所有争议都是宪法权限的争议,最终都由最高法院来裁决。所以,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就是对国家机关权力的调节、平衡,防护子它们的权力互相侵犯,并防止他们侵犯公民的权力。最高法院的作用就是一个权力平衡器,谁越过自己的权力界限侵犯他方的权力,谁就要受到制止,从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定的权力界限行事。
刚建国的美国,分联邦党和民主党两股政治势力。1800年,执政的联邦党角逐总统大选失利,同时又落败国会选举,丢掉多数议席,联邦政府就只剩下法院了。为了留住最后的阵地,亚当斯总统下任前夕,突击批量任命了42位本党籍的联邦法官,史称“星夜法官”。联邦党籍国务卿马歇尔,则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在新旧总统权力交接之际,部分签署未生效的法官委任状却被忙晕了头的国务卿马歇尔忘记送出,它们安静地躺在总统官邸的办公桌上。履新的国务卿,民主党人麦迪逊,为了不让司法权旁落异党,趁机扣压委任状。没有委任状,联邦党法官就没法上任,马伯里等人就当不上法官了,遂向联邦最高法院状告麦迪逊。
南北战争结束后,为巩固胜利成果,恢复黑人平等地位,1868年国会通过了第14修正案。其中第一款规定,无论任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此前的《权利法案》只约束联邦政府,不约束各州。联邦最高法院却将第14修正案解释为州法对公民侵害的保护,而省略、淡忘了保护黑人的立法初衷和功能。《权利法案》一条一条地通过宪法第14修正案下放到了各州,违宪审查权的管辖范围也逐步扩大到地方各州。
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成为美国公民权利最重要的宪法保障。正如后来联邦高院本杰明·卡多佐大法官所说:“不经正当法律程序,无人应被剥夺自由,这是一个最具普遍性的概念”。宪法的《权利法案》正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14修正案第一款的扩大解释,适用到了各州的,也就是说违宪审查权跟着14修正案收复了州权,并覆盖到了这个国家的每个角落。
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旨在限制各州侵犯的正当法律程序审查在立法之上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宪法没有具体规定。
1890年,明尼苏达铁路案。起因是明尼苏达州通过法律规定,设立铁路委员会,并授予其决定运费标准的权力。对于该委员会所做出的运费决定,公民不能提起司法审查。对此,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明尼苏达州的铁路管理法违宪,理由是明尼苏达州的铁路管理法不准州法院审查立法的合理性,这样法律就可能存在不合理地剥夺铁路公司的收费权利,这等同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就侵犯了铁路公司的财产权。联邦最高法院的判示是:“运费规定是否合理,司法机关基于`正当法律程序'有权对之进行审查。如果其规定的运费不尽合理,即为在实质上及效果上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公民的财产。”
该案联邦法院审查了立法本身的合理性问题,思量了本该由立法者考虑的问题。借凭此宪法判例解释,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彻底实现了审查由程序性向实质性的转变和过渡,法院做到了可以实质性审查立法内容的正当性、合理性。 1890年,明尼苏达铁路案标志着法律上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审查正式确立。
违宪审查权经过50年发展已渐入人心,威信逐步确立。美国建国之初,为团结、统一南方,制宪默许了奴隶制,通过了“与魔鬼签约”的宪法。国家的一边是北方自由人的商品工业化生产,另一边是南方蓄奴种植园经济。一个国家出现了截然对立的两种生产方式,不统一的经济制度催生了两种相逆、对峙的国家意志,任何一方占上风都将危及对方的根本利益,矛盾不可调和、一触即发。为缓和矛盾,1820年国会曾制定《密苏里妥协案》,以划分自由州和蓄奴州的势力版图。而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就聚焦在了国会立法《密苏里州妥协案》是否违宪上。
经过州法院,联邦巡回法院的上诉,案件最后到达了最高法院。按照以往,此种敏感问题法院完全可以找理由置之不理,或在审判过程中避重就轻,扭转航向。但当时社会气氛是希望能有人挺身而出,力挽狂澜,解决奴隶制死结,并寄予厚望和重托。首席大法官坦尼开始头脑也是很清醒的,可后来民众像烈日、狂风一样的舆论、热望却冲晕了坦尼。他自信满怀地以“大法官的政治家风度”[5],将领地问题一锤定音,下了判决,《密苏里妥协案》违反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即:任何人不得不经正当法律程序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固执地遵照宪法文本原意保护了财产权。因此也忽视了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本案是政治问题,是自然法的正义原则与落后宪法承认的奴隶制度,黑人正当的人权、自由与交易宪法规定的财产权,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的较量。
应依靠妥协的政治手腕和决断,而不是法理逻辑的推演、证据的选择、陈列和“孰对孰错”的评判,要的是宪政危机的缓解、危局的拯救。对政治问题,最高法院本该如履薄冰,用高度的政治智慧来回避,而不是站在错误的宪法原旨立场上,用单一的宪法解释和司法理想来附会、修补政治媾和的漏洞。斯科特案使南北双方失去了和平统一的机会,是南北战争重要的导火索,使联邦法院威信扫地——斯科特案是美国历史上联邦最高法院威信的最低点。
斯科特案已远远超越了宪法问题,膨胀的司法审查权冲到了政治的领地,激化了政治矛盾,这是司法的擅权、违宪审查权的滥用。过格的违宪审查权只有在外力的作用下才会收敛,联邦最高法院从此定下了不轻易过问政治的铁律。
[1]温候.国际法——美国宪法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2]徐光有,美国宪法发展:一种从国际关系理论视角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10
[3]彭锡华、谷盛开:《论国际人权条约实施的国际监督制度》,法制出版社,2011
[4]饶戈平:《论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 》,《中国法学》,2001
刘洋(1991.6-),男,汉族,吉林白山人,硕士在读,延边大学法学院,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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