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
2017-04-06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0)
浅析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
冯维希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030000)
公民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可以确保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合法性及执行力。目前,公民参与存在着政府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参与能力低等问题。因此,必须转变地方政府观念,加强法律保障和制度建设,建立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制度,确保公民参与的实现。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地方政府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既是我国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去分析、解决问题,从而确保公民政策参与权利的实现。
一、公民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意义
(一)公民参与确保了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体现。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必须服务于或增进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政策制定的依据,以公共利益为公共政策的最高目标。而作为政府,并不是一个没有自己利益的超利益组织,他们在公共政策过程中难免会有自私的动机和行为,为了防止政策制定主体的自利倾向,需要公民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之中。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能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不受政府侵害,保障公共政策公平合理,保障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公民参与确保了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公共政策的科学性是政策达到目标,实现价值的保证。一项科学的公共政策至少要符合三方面的要求:(1)目标导向性。公共政策必须以解决公共政策问题,维护或增进公共利益为目标。(2)社会可行性。公共政策在执行中不会遭到社会普遍或一部分人的强烈抵制,最好可以得到社会较为广泛的支持和认同;(3)经济效益性。公民通过参与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使得政策制定者清楚公众的政策需求,知道地方百姓的诉求和愿望是什么。因此,通过公民参与地方政府政策制定过程,提高了地方政府政策的预见性和可行性,提高了公共政策制定的合理性,确保了公共政策的科学性。
(三)公民参与增强了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公共政策的生命,一项政策只有具有较高水平的合法性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来自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接受。如果公众被排斥在政策制定过程之外,对政策制定背景和过程毫无所知,就会使他们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处于消极被动地位,使政策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公民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不但可以使他们知道公共政策何以如此以及出台的必要性,加深他们对政策的认可、接受,而且还加深了他们对政策的认可与接受。
二、公民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民主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大环境下,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为公民参与提供了很多有利条件,公民参与政策制定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公民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有关公民参与的法律和制度也不断健全。但我国公民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总体水平较低,公民的政策参与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阻碍了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
(一)地方政府对公民参与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不尊重公民主体地位。我国《宪法》第一章规定:“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这是公民参与权的法律依据。然而,政府部门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认识上存在误区,还停留在传统的政治法制理念上。把公民当作行政管理活动的客体,仅是一个消极的、纯粹的管理对象,不尊重、不重视公民参与权利的大有人在。认为公民理所当然应该绝对服从接受公共政策,致使公民参与于形式。
(二)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法律保障的不足,参与制度化水平低。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为公众参与决策制定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和可行性的保证。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参与都有相关规定。我国的立法法、行政复议法、选举法、工会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也都有公民参与的相关内容。但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对公民参与具体公共政策常I定行为的规定却是非常模糊的,对公民参与权利和参与行为的法律保障仍显不足。当前在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价过程中,缺乏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即程序化、组织化和法定化。公众参与制度化缺乏,使得公众参与环节不被政府决策机构重视,公众即使有参与的愿望也无法实现。
(三)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自觉性、主动性差,参与能力低下。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公民文化的内容,直接影响了公民参与意识的发展。部分公民缺乏参与的主动性、自觉性,对参与政策漠不关心,认为自己身微言轻,参与与否对政府决策不起任何作用,尚未认识到参与公共政策的价值所在。此外,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成本的高昂与实际取得的效果(的不匹配性也导致公众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积极性不高。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能力也很有限,缺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知识。许多公民占有的信息不完备,不可能预见政策资源配置及其运行的后果。
三、完善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民参与的对策
(一)地方政府官员要切实转变决策观念,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实现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加强公众在参与过程中的主体合法性,要求改变传统政府决策主导的观念与方式,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承认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有效和及时回应民众的要求,公民的意向成为公共政策制定的常态。这就要求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政府与公民建立平等的对话机制,认同公民在政策制定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加强与公民的合作。
(二)加快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要求的实现,最终依赖于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凡是有公民参与的领域.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调节,从而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三,参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国各级政府的民主决策行为,保障公民参与权利。
(三)建立和完善公民参与地方政府政策制度,拓宽公民政策参与的渠道
1.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实际需要,信息公开是公民有效参与的前提。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从本质上来讲,政府部门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该采取各种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
2.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民意调查制度。民意调查是公共政策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项基本工作,民意基础更是关系到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完备性。不少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政策出台前都必须进行民意调查,以保证政策符合民众的意愿和利益。我们提倡借鉴国外的经验,把民意调查确定为政策制定的法定程序,并将相关的政策分析有偿地交由大学、专业研究机构和咨询服务公司去做,以保证调查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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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维希(1994-),女,汉族,山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行政管理。